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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8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办公室
1.问: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问: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4.问: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5.问: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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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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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抵扣(运费的普通发票也可抵扣)??2、由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做什么?或者有什么要注意的?3、网银与管家婆银行账许多地方存在问题对账对不上。4、批发业的企业如何做账和订立财务制度?
&解答老师:冯和洁&&& &&&日&&& &&& 阅读次数:5278 次
1、增值税抵扣(运费的普通发票也可抵扣)??2、由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做什么?或者有什么要注意的?3、网银与管家婆银行账许多地方存在问题对账对不上。4、批发业的企业如何做账和订立财务制度?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注意整理好账册,做到账目清晰,库存数与账面库存数相符,做账物相符等等。3、细心逐笔钩对企业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能钩对你需要究其原因。4、可以在网上有选择性地参考,完善财务报销手续,仓库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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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言:深圳升华会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为中外客商办理内资,外资,个体营业执照的疑难注册,疑难税务问题解决,一般纳税人申请,审计,评估,清算报告,公证书等制作的公司。另外本公司对外资局,经贸局,运输局,文化局,公安局等局委的批文审批手续来料加工,等企业设立审批,外资资金问题解决,联合年检,环保消防审批等。个人独资餐厅,门店,连锁店,贸易公司,工厂,卫生许可证(网吧、酒吧、烤吧、咖啡吧等)办理代理。主要服务项目:一、内资工商注册:内资公司新设立注册及变更:增资及验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收购各类大小公司,股权变更、公司转让。二、外资工商注册:外商独资(合资)注册商业企业、外商独资(合资)注册工业企业、国外驻中国代表处、国外驻中国办事处、国外驻中国分支机构。三、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变更、周年申报,商务秘书。四、年审服务:工商执照年审、税务所得税清算。五、帐务代理:代理记帐、代理记帐业务流 龙华注册公司、龙华公司注册企业建站深圳升华会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为中外客商办理内资,外资,个体营业执照的疑难注册,疑难税务问题解决,一般纳税人申请,审计,评估,清算报告,公证书等制作的公司。
另外本公司对外资局,经贸局,运输局,文化局,公安局等局委的批文审批手续来料加工,等企业设立审批,外资资金问题解决,联合年检,环保消防审批等。个人独资餐厅,门店,连锁店,贸易公司,工厂,卫生许可证(网吧、酒吧、烤吧、咖啡吧等)办理代理。
主要服务项目:
一、内资工商注册:内资公司新设立注册及变更: 增资及验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收购各类大小公司,股权变更、公司转让。
二、外资工商注册:外商独资(合资)注册商业企业、外商独资(合资)注册工业企业、国外驻中国代表处、国外驻中国办事处、国外驻中国分支机构。
三、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变更、周年申报,商务秘书。
四、年审服务:工商执照年审、税务所得税清算。
五、帐务代理:代理记帐、代理记帐业务流程、税务筹划、税务顾问、财务顾问、审计评估。
六、税务代理:代理报税、办理发票在税务局的领购手续;发票缴销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年审、取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办理缴纳税款;审查纳税情况;税务咨询。
七、商标注册:注册大陆及香港商标。
八,建筑工程,装饰,施工等各类分包,总承包资质证书,运输,环保,消防,卫生,印刷等各类前置审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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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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