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宾县废品收购点哪里收购山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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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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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告通知  加入时间: 8:29:03  政府办   点击:3049
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宾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宾政发〔2009〕2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宾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宾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此实施细则相悖的,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宾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哈尔滨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169号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8〕26号)和《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县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宾政发〔2008〕13号),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盘活企业和城市存量土地,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县政府委托,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以供应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受县政府委托,在宾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收储委)的领导和监管下,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供应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控详规划提供给收储中心,收储中心按照规划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实际测绘,并提供宗地图,实施前期开发和供地。
收储中心按县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办理立项、拆迁等相关手续。发改、建设、财政、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期交付土地。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对象。
下列土地应进行收购储备:
1、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2、县国资办、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的土地。
3、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调整,县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储中心收购的土地。
5、交易价格低于标定地价的20%以上,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6、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8、规划中的农用地已被依法征用或撤村转居后的剩余国有土地。
9、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10、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区内无明确业主的公共土地。
11、经省、市政府征(转)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12、其他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
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应交收储中心集中储备和开发整理。
第六条&收储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2、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并适量储备。
3、将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纳入储备库,管理和运作储备的土地,降低储备成本。
4、对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实现土地的充分增值。收储中心按县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办理立项、拆迁等有关手续,对储备土地进行拆迁安置、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前期开发整理。
5、根据土地储备状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土地供应方案,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
6、实施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供地方案,制定土地开发条件和要求,确定出让金支付期限。
7、筹措与运作收购资金。在收储委的指导和监管下,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在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和出让过程中管理和运作好资金。
&&& 8、完成县政府、县收储委和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七条&城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必须从收储中心土地储备库中统一进行招拍挂。如需使用储备库外的土地,应由收储中心先行收购,按收购储备程序出让。
第二章&& 收&&& 购
第八条&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
1、收储中心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县收储委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2、计划内容。包括收购地块名称、面积、收购时间、储备计划、前期开发目标、成本收益预算等。
第九条&收购程序。
1、接受收购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收储中心申请,填报收购申请表。
2、收储中心进行地块基本情况核查。核查地块权属情况、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地上附着物情况(面积、权证、使用状况)等,并现场复核。同时核查地块周边土地情况、民房拆迁面积等。
3、控详规划设计。县建设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向收储中心提供收储地块的控详规划,其中包括控详规划图、现状图、规划指标等资料。
&&& 4、收购价及出让价评估。
&& &4.1收储中心结合规划情况和宗地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及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实施收购和出让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
&&& 4.2评估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 4.3土地收购补偿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
着物的补偿。
&&& 4.4有偿使用土地的收购补偿价,按土地登记用途,以土地
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作为依据确定。
&&& 4.5民房拆迁的补偿价按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 &5、成本。包括收购价款、前期开发成本;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出让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成本和财务费用;前期开发法定利润等。
&&& 6、草签《土地收购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期限;交付土地期限和方式;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7、收购方案报批。收购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县收储委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8、实施收购。
8.1支付收购款,收取权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收储中心书面付款通知及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收储中心根据收购协议规定,收取所收购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并进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 8.2督促搬迁。收储中心根据收购协议,督促实施搬迁、交地。
&&& 8.3接受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收购协议,验收交付的土地,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进入储备流程。
第十条&&收回。
1、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收储中心出具土地储备通知,将收回的土地交收储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并移交土地有关资料,办理土地交接手续。
3、有偿收回的土地。
3.1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补偿总额及付款时间、交地时间,签订有偿收回协议书,收储中心制定有偿收回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 3.2收储中心根据第九条第7、8款程序实施收回。土地管理部门、收储中心、原土地使用权人三方办理收回土地的验收和土地交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向收储中心出具土地储备通知,将收回的土地交收储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并移交土地有关资料。
4、收储中心接受土地后,进入储备流程。
第三章&& 储&&& 备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
&&& 1、土地看管。收储中心聘用人员,管理地块及地上附着物。
&&&&&&&&2、土地经营。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地块现状,收储中心对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出租等经营行为,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收储中心应将经营合同或协议附件交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合同或协议进行成本和收益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库中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1、收储中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前期整理规划设计和预算,会同县财政局向县政府申请土地前期整理项目立项。
2、县政府批准立项并抄送县财政局,明确土地前期整理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投入还是吸纳社会资金等事项。
3、收储中心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机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前期土地整理,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标单位凭项目批复文件到县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编制施工实施方案,报收储中心批复,并提交开工报告,申请开工。
4、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进驻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全程监理,并负责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签证。
5、收储中心对工程负责监督检查。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报县审计局进行确认。
7、由县收储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后的工程决算由县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县财政局在收到工程决算5个工作日内,全额拔付土地前期整理项目款或因财力状况等因素向施工方出具欠款凭证,并明确结算欠款的具体时间。
8、由收储中心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勘测部门出具的宗地图对土地前期整理后的净地进行评估,县国土资源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9、收储中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根据宗地基本情况、规划情况以及县国土资源局确认的土地评估价格会同建设、发改、环保等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10、收储中心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履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编制土地出让文件,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宾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国土资源局一楼交易大厅显示屏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11、收储中心对申请竞投人或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竞投、竞买资格确认书,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组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投人或竞买人,发送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
12、出让方与中标人或竞得人根据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向县财政局缴纳成交价款。如中标人或竞得人为土地前期整理项目投资人的,该项目款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由竞得人交纳土地出让收入余款,由县财政局出具全额土地出让收入票据,并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的核算。
13、涉及旧城改造且改造后用于商、住用地的可将毛地直接招拍挂出让,由土地受让人按规定进行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毛地出让时以净地出让基准地价的40%为基准进行宗地评估。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启动资金通过财政支持从储备土地出让后的收入中计提,储备土地出让后,将地块出让金的20%和储备成本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资金,同时每年从出让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土地储备的业务经费。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形成的收入。
 第十五条&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六条&采取企业先行垫付等措施,多方筹措资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收储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按协议,要求收储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收储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有权根据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纠纷,争议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收储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出让程序按照《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县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宾政发〔2008〕1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收储过程中,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收购所需资料和土地利用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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