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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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鼓励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兼职
来源:兰州晚报
&&& 新华网甘肃频道6月3日电&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祁进宝)& 针对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兰州市近日出台《兰州市促进全面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引导推动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同时,明确鼓励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兼职,或者离职、离岗直接创办民营企业。
&&&&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意见》规定,兰州市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还将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各类创业者和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
&&&&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兰州市将对各类创业者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经营性壁垒。
&&&&对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次创业者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融资
&&&&融资难、资金紧张是限制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市政府决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同时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给予信贷支持,贷款额度为50万元到200万元。
&&&&在目前实行的可实现抵押登记的房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和信用社信用担保的小额贷款反担保基础上,增加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工资收入反担保、创业人员之间“联保”和经营正常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形式。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认证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由户籍所在社区对创业人员进行审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出具个人资信良好的证明书,可放宽或免除反担保条件。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适当工作奖励补助。对信用社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可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1%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1%用于信用社的工作奖励。对放贷比例达到1∶5的,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
&&&&适当减免各类创业费用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官和士兵以及毕业3年以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
&&&&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兼职
&&&&支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支持城乡居民自发或有组织地开展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转为创业者。鼓励、引导和支持能人创业。
&&&&另外,鼓励支持科研单位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完成承担任务的基础上,兼职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将管理、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股和分配。支持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辞职经商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创业,研究制定机关干部职工停薪留职、离岗退养的常态化制度,形成有利于机关干部职工离职离岗直接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机制。具体将由市人事局制定实施办法。
&&& 实习编辑:王颖洁*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行政事业单位个税扣除项目要区分 - 纳税调整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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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个税扣除项目要区分
更多本文章共5745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1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和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和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第048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转发,其核算办法第三条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该文规定,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这里,财库[2006]第048号所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的界定中与个人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否相符,就行政的具体情况而言,其征税范围如何确定,由于我单位工资支付统一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个人的扣缴义务人又如何确定,在实务操作又应如何予以运用,下面作一简要分析。
  答:个人法中所说的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于劳务报酬,它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会计核算中心均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征免范围应作如下具体划分与区别
  就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而言,在个税的上,应区分不同的实际情形行如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等,在扣缴上予以区分、认定与正确把握。
  1、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规定,对按国发[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退休人员再任职人员的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除上述形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的认定。同时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不征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根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关于生活补助费的免税范围,根据《》()规定,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该文同时规定,对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俗称&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6、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奖金与分次性奖金的计算处理。根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由单位负担税款,其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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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所属分类: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
来源:市局所得税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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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市政府召集各区(市)县、高新区分管领导和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部署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  受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刘佩智委托,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昌年主持。他指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994年以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呈逐年快速增长态势,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已成为地税部门仅次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但个税征管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是个人信用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重点纳税人员的依法纳税额偏低、零申报单位较多、治税环境有待改善等等。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红林、佩智同志多次批示并亲自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提出征管措施。佩智同志反复强调:&税收是地方财力的源泉,目前,我市税收征管环境总体是健康有序的,但少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意识仍然淡薄,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一些市级部门和区(市)县还有零申报现象。这说明法制意识、依法纳税意识还有待加强。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首先做出表率&;&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抓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管理,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高收入行业的监控力度&。昌年副秘书长强调,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地税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起草并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的通知》。  市地税局局长石恩祥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个人所得税一定要依法扣缴。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从讲政治、讲法纪、讲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带头依法诚信纳税。主干线思想一定要统一,扣缴单位一定要扣缴,个人一定要申报。二是部门一定要配合。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法定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任务,绝对不是地税部门可以完成的,必须依靠每个扣缴单位。而扣缴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关键看领导重视不重视、抓得紧不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务要具体负责。业务部门务要狠抓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工作。今年,国家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新规定明确了扣缴是单位的责任,申报是个人的义务。对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务要引起重视,无论收入是否已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只要年所得超过12万元,均应按规定在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收入及纳税情况。希望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起好带头表率作用,并教育、督促工作人员自觉依法主动申报纳税。三是地税部门必须优化纳税服务。我市地税机关将积极改进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工作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做好辅导培训和服务工作,同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软件,方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时足额扣税。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颜安强调,一要强化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学习意识,促进自觉纳税。《个人所得税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对此,我们一定要加深认识,增强自觉纳税的法纪意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有政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理解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义,以一名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的责任感不断增强自觉纳税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要学习个税征收相关规定,明确纳税范围,了解关于个税征收的新政策。国家又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我们要认真学习《办法》,对工资、薪金外所得按规定要求积极主动申报纳税。在进行自我学习的同时,还要教育、督促自己的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法纳税,增强纳税光荣的意识,营造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二要畅通纳税渠道,严肃纳税纪律。各单位领导要重视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加强和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是个人所得税重点缴扣对象,要主动配合财务人员(办税人员)搞好收入申报和税款代扣代缴工作。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影响和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工作。凡有违反的,地税机关有权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对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税务机关,各司其职,严肃查处。最后,特别强调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审计、财政及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主动地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工作,从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入手,推动全市各行业的个税申报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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