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组建自己的国际贸易法名词解释公司,确定公司命名,并解释公司名称的涵义,公司经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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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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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云。委托代理人沈祺人。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国。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国。被告上海金罗琳工艺礼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国。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霍金朋,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莹。第三人宝钢化工(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国。委托代理人黄晓兰。委托代理人严韵辉。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朗公司)、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业公司)、被告上海金罗琳工艺礼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罗琳公司)、第三人宝钢化工(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化工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慰苹独任审判。日,本院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后裁定冻结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被告金罗琳公司银行存款3,135,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祺人、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被告金罗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霍金朋、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晓兰、严韵辉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祺人、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被告金罗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莹、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严韵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日,被告坤朗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00元,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利率为年息18%,逾期罚息利率约定为借款利率的双倍;若被告坤朗公司卷入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本息;合同还对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同日,被告坤朗公司还与原告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坤朗公司将其对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予原告,为上述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嗣后,原告向被告坤朗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变更借款到期日为日,被告坤朗公司在该凭证处签章确认。次日,原告按约将3,000,000元汇入被告坤朗公司的账户。此外,日,被告同业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同业公司为被告坤朗公司与原告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天,被告金罗琳公司亦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金罗琳公司以其所有的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崧华路XXX号1幢、2幢房产为被告坤朗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之后,被告坤朗公司支付了截至日止共3个月的利息。但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均已分别作为被告涉及多起诉讼,遂于日向三被告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要求三被告及时归还本息。但三被告收悉后均未按约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坤朗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2、判令被告坤朗公司偿付上述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包括:自日起至日止,按年息18%标准计利息45,000元/月,共3个月;自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18%双倍标准计利息90,000元/月);3、判令被告同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就被告坤朗公司上述第1至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金罗琳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就被告坤朗公司上述第1至2项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将其应支付给被告坤朗公司的货款中相当于借款本息部分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为证:1、被告坤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旨在证明被告坤朗公司作出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以其对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2、原告与被告坤朗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旨在证明被告坤朗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权利义务;3、日的《借款凭证》;4、日的《贷记凭证》;上述证据材料3至4旨在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坤朗公司出借3,000,000元,双方变更借款到期日;5、原告与被告坤朗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旨在证明原告与被告坤朗公司存在应收账款质押关系;6、被告坤朗公司于日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坤朗公司以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承诺;7、被告坤朗公司于日出具的《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坤朗公司承诺相应的应收账款到其指定账户后,优先向原告偿付本案系争借款本息;8、被告坤朗公司与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签订的《煤焦油购销合同》;9、《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上述证据材料8至9旨在证明被告坤朗公司尚有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的应收账款未收回;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旨在证明应收账款质权已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登记;11、被告同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旨在证明被告同业公司作出为被告坤朗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股东会决议;12、原告与被告同业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旨在证明被告同业公司为被告坤朗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13、被告同业公司于日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同业公司向原告作出为被告坤朗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承诺;14、被告金罗琳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旨在证明被告金罗琳公司作出为被告坤朗公司的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15、原告与被告金罗琳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旨在证明被告金罗琳公司为被告坤朗公司的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16、被告金罗琳公司于日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金罗琳公司向原告作出为被告坤朗公司的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承诺;17、《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现房)登记证明》,旨在证明原告对被告金罗琳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崧华路XXX号1幢、2幢的房产享有抵押权;1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司法公开平台查询信息》,旨在证明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均已分别作为被告涉及多起诉讼纠纷;19、《国内标准快递邮寄凭证》;20、邮政快递网站《快递单号查询信息》;21、原告向被告寄送的《催款通知书》;上述证据材料19至21旨在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及时还款,被告收到该催款通知。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被告金罗琳共同辩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不同意提前归还本息,愿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且罚息标准过高,希望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同业公司、被告金罗琳公司同意在主债务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于公司人员调整,无法核实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是否结欠被告坤朗公司钱款。同时,对原告的证据材料共同质证称,证据材料8的原件已无法找到,亦无法确认证据材料9的真实性,其他证据材料均无异议。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被告金罗琳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材料。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其与被告坤朗公司未签订过原告证据材料所涉的《煤焦油购销合同》,也未收到过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双方本不存在应收账款关系,且原告从未就应收账款质押事宜通知过第三人,该质押不成立。同时,对原告证据材料质证称:不予确认证据材料8、9,不存在该笔业务;其他证据材料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补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22、被告坤朗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资料》、《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表》,旨在证明被告坤朗公司与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坤朗公司的财务资料上显示存在其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故应收账款质押成立有效。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被告金罗琳公司针对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共同质证称与本案无关。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针对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质证称,与本案无关,且《资产负债表》反映虚假,第三人未结欠坤朗公司钱款。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日,被告坤朗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作为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企业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用途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为18%……逾期罚息利率约定贷款利率的双倍罚息……提款方式为一次提款……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款……借款利息自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用款月数计息,用款月数以银行会计部门在借、还款凭证上加盖的业务印戳日期计算。但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金额提款或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金额计收利息;结息方式为按月计息。……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挤占挪用贷款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违约部分的金额按日计收罚息;……贷款归还时,利随本清;……本合同由担保人金罗琳公司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由担保人坤朗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由担保人同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承诺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或设定抵质押担保的评估、鉴定、保险、公证、见证、鉴证、仓储、保管、监管、维修、拍卖、变卖、核押、查询、咨询、差旅、交通、保全、执行、律师费、法律服务等费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即构成违约:……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的;……其他丧失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直至全部贷款及其利息;……按违约日数、金额计收逾期贷款的罚息;……合同双方在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提请借款人充分注意本合同中关于免除或者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借款人声明对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免除或者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的涵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和同意。……”同日,被告坤朗公司(出质人)与原告(质权人)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即本合同质权人)与债务人坤朗公司在日起至日止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小额贷款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叁佰万元整。主债权余额=已经发生的主债权累计额-已经偿还的主债权累计额。……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质权也不消灭。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出质人提供的应收账款价值以《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1)为依据。……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要求将合同/订单、向义务人出具的发票或其它形式的应收账款权属证明、义务人收货单等履约证明随时提交给质权人。……由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质押权利证明应由质权人保管,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配合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拒绝办理、拖延办理或有其他不予配合的行为导致质权人权益受损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或因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质权人有权提前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立即向义务人(买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权行使通知书》,要求义务人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质权人指定账户,用于清偿债务。……出质人隐瞒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造成质权人损失的,由出质人赔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独立于质权人现在或将来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质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其它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质权人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署本合同时,质权人就本合同的条款已向出质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该合同附件《应收账款质押清单》载明:“买方名称宝钢化工公司,合同编号HCTPXXXXXXXXX,应收账款发票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应收账款价值5,277,255元,应收账款到期日日。”次日,原告与被告坤朗公司办妥了登记证明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3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主合同号码,最高债权额3,000,000元)。此外,日,被告同业公司(保证人)与原告(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坤朗公司在日起至日止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叁佰万元整。主债权余额=已经发生的主债权累计额-已经偿还的主债权累计额。……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最高主债权余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已知晓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可能超出主债权最高限额;……如被担保债权项下存在任何其他物的担保,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其他物的担保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或其他司法程序,保证人应某某书面通知债权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清偿被担保债权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总额以及被担保债权范围内的每一笔具体债权的详情(包括金额、期限、种类等),除非债权人的该等计算和通知的内容存在明显的错误,否则通知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发生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或因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债权人提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人或保证人发生破产、解散、清算、吊销营业执照,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的;……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如有第三人亦为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除经债权人同意外,保证人仍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于债权人现在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债权人可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签署本合同时,债权人就本合同的条款已向保证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当天,被告金罗琳公司(抵押人)与原告(抵押权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即本合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坤朗公司在日起至日止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陆佰万元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抵押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最高主债权余额,抵押人仍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物除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外,还包括其从物、从权利、……。抵押人承诺已知晓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可能超出主债权最高限额;……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发生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或因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抵押权人提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人或抵押人发生破产、解散、清算、吊销营业执照,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仲裁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独立于抵押权人现在或将来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抵押权人可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权人就本合同的条款已向抵押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该合同附件《(不动产)抵押物清单》载明:“不动产坐落青浦区重固镇崧华路XXX号(1幢、2幢),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号,备注:本次抵押为余值抵押,已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最高额债权3017万元整,期限从日至日。”次月5日,原告与被告金罗琳公司就上述抵押房产办妥了登记证明号为青XXXXX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现房)登记证明》(“附记”栏记载“最高债权限额6,000,000元,债权发生期间日至日”)。上述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坤朗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变更借款到期日为日,被告坤朗公司在该凭证处签章确认。日,原告按约将3,000,000元汇入被告坤朗公司账户。嗣后,原告发现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均已分别作为被告涉及多起诉讼,遂于日向三被告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要求三被告及时归还本息。但三被告收悉后均未按约还款,遂涉讼。以上事实有《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记凭证》、《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权(现房)登记证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司法公开平台查询信息》、《国内标准快递邮寄凭证》、《催款通知书》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坤朗公司、被告同业公司、被告金罗琳公司分别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自愿合意签订,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被告坤朗公司在原告按约履行放款义务并按约提前收贷后未及时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时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按约偿付罚息。在被告坤朗公司未予还款的情况下,被告同业公司理应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罗琳公司也应按约在最高额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另鉴于按照上述《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并未达到“过分高于原告损失”的调整标准,则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调低罚息的抗辩意见,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各自担保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原告要求行使质押权的前提系被告坤朗公司存在对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的应收账款,但就本案查明事实而言,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坤朗公司与第三人间存在本案所涉《煤焦油购销合同》,更不足以证明被告坤朗公司存在对第三人宝钢化工公司的应收账款,因此本院对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对上述应收账款行使质押权的诉请。此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利息135,000元(按年息18%标准计利息45,000元/月,共3个月);三、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付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年息3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应付原告款项及应负担之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的,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金罗琳工艺礼盒有限公司协议,在最高额6,000,000元范围内,以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崧华路XXX号1幢、2幢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就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金罗琳工艺礼盒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偿,被告上海金罗琳工艺礼盒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闸北北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1,8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德生代理审判员  陈慰苹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轶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七十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第八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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