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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   信用账号伴终身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全社会都关心又有哪些无良企业进了“黑名单”的同时,我国首部信用领域的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提出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人无信不立,企业失信也应寸步难行。《条例》的出台,是在向各种失信行为说“不!”  征信体系的建设会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信用信息包括哪些方面?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市场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不被商业化、公民隐私不被侵犯?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信用账号伴终身,失信行为有代价  “食品添加剂超标超范围、设阴阳排水管污染环境、冒充洋品牌二次灌装、银行存单变保单……这些年经济发展了,可感觉商家的‘陷阱’也多起来。如果有统一的信用评定体系,按时向全社会公布失信企业信用‘黑名单’,那就能形成约束力,减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老百姓的安全感。”湖南邵阳市民涂琳说。  浙江绍兴私营企业主倪大方认为,不仅要给企业设信用档案,现代社会也需要完整的公民个人征信体系。“比如一个人有交通违法、虚假销售、恶意逃债、散布网络谣言等不良记录,就该给他记下一笔,增加他未来的发展成本。”  建设征信体系,不仅能遏制失信行为,也能辅助守信者提高效率。王俊是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职员,最近他发现网络上出现了一种“c2c”的贷款模式:个人只要在网络上提交身份证、工作证件、信用报告和收入证明,就能得到网站的信用审核,每个人都能获得网站给定的信用等级;如果要贷款,只要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资产状况和贷款用途,就能在网上等着其他人提供贷款。“在这里每个人的信用等级很重要,网站虽然会评定,但是这样的评级不是权威机构给的,不知道真实性。如果有一个权威的信用信息,就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王俊说。  “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而广义的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与公民或企业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的一切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未来需要把有关社会主体诚信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等,都纳入到诚信体系建设中来,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降低整个社会的诚信风险。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后,我国每个公民一生都将有一个也是唯一的信用账号——作为衡量这个人诚信的“尺码”被广泛运用到其生活工作中;企业也将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明”,包罗企业种种信息,成为衡量企业“品行”的重要标准,伴随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整合“碎片化”信息,政府与市场同发力  事实上,我国的“征信体系”已初见雏形。2004年起,就由央行牵头搭建“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这一数据库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有关信息。此外,工商、税务、海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也都零星地存有公民或企业机构的某一方面信息记录,或者分头建立了某一类信息的整合平台。  浙江省推出的“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即是其中一例。近日杭州一家纸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现场调查并查看报表后,确认企业财务指标都达标。可贷款审查人员到“绿色信贷信息平台”上一查,发现这家企业因违规已被环保局责令停建停产。于是银行立即停止了贷款发放,及时避免了风险。  《条例》出台后,如何整合这些实用性很强却“碎片化”、“各自为政”的信息数据库?据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搭起了框架和基础,未来可以通过直接采集和间接采集两个技术路线,把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接驳”过来:一是由该数据库直接向银、证、保、外管等部门直接采集数据;二是由后者先建一个小库,自行采集,然后再接到人民银行数据库里面。“目前,两条技术路线都在尝试,两条路线不排除同时试点走的方式,最终目的是建成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这位负责人说。  除了政府牵头建设信用信息库,商业征信机构也将成为征信市场内的重要力量。刘俊海说,政府打造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商业征信机构开发的分类信息平台可以做到相互补充。“不妨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主管机关,充分行使行政指导、市场准入、行政调查、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的职权;同时打破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鼓励商业机构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共同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行使你的“信用权”,防止信用“被买卖”  “现在经常被一些陌生的电话骚扰。刚买个房就有人不停打电话问要不要卖,刚买辆车就有电话问你要不要买车险,刚生完孩子就有电话来问要不要给孩子拍照……”北京市民刘娟抱怨道,“现在不管在哪儿登记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人卖给商业机构。以后如果政府征信机构来搜集个人的信息,会包括住址、财产情况等更多资料,在利益驱使下,要是有人私自将我们个人信息转卖牟利怎么办?”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此次,《征信业管理条例》特别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安全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并要求不良信息保存期为五年,信息主体每年可免费2次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等。  “征信业活动关系到广大公民的隐私信息、商业秘密,《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设计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行政许可制度,还确立了对征信机构的事中与事后监管措施,相关规定还有待细化,以增强操作性。”&刘俊海指出,我国征信市场刚刚起步,市场从无到有的过程中,企业会争相开拓市场,监管机构要特别重视对其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合法性的监管。  刘俊海提醒大家,当我们发现自己或企业的信用信息被信用机构非法泄露、使用、采集时,首先可以向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交涉,要求其停止非法行为,如果不成,则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如果因此造成了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涉及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香港信用体系公私分明(小资料)  本报记者&尹世昌  香港的信用体系特点是“公私分明”。政府有一套以身份证为基础的信用体系,能记录市民偷税漏税、犯罪、交通违规等行为。同时还有一套商业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系统,供银行等机构查询贷款申请人情况,但二者之间不会相互透露,银行也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香港有独立的法定机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负责监察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按照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与资料使用者的职能和活动有关,资料必须以合法、公平的手法收集,并须告知收集的目的及资料用途。  香港所有的商业信贷资料库都是私营机构运作,政府和公营机构不参与设立或管理商业信贷资料库。比较大的商业信贷资料库,包括美国邓白氏商业资料香港有限公司及环联咨讯有限公司。前者收集中小型企业的整体欠款和信贷记录,并将资料提供给银行作审批中小企业信贷参考。后者主要从银行及公开备查记录方面收集个人信贷资料。  在香港,如果某人要担任政府高官或者一些重要机构的负责人,都要经受政府的“安全查验”。
&主办单位: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和县人民政府网络信息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解读_六安征信-爱微帮
&& &&&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解…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2015年第2期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行业性标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等机构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设置的各类用户进行了规范。 《规范》制定的背景 《规范》是为配合《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加强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而制定。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增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统称,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截至2014年11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全国1966.4多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8.54亿多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企业和其他组织513.5万户,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3.47亿人。 随着信息主体数量和信息内容的不断增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和功能也在不断增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应用在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防范信贷风险领域,还被广泛应用在资信证明、房屋租赁、奖励评优等领域,而近几年,保险信息、法院诉讼信息、税务信息、证券信息等逐步充实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中,更扩大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 各类用户违规问题的不断出现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遍布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非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部分金融监管部门。截至2014年11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开通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用户14.7万个,1-11月份累计查询0.9亿次;开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用户16.9万个,1-11月份累计查询3.63亿次。 随着查询用户和查询次数的增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渐暴露出用户缺乏制约、接入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用户操作行为不规范、相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由此产生的数据质量不准确、违规查询、越权查询以及泄露信用信息、异议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特别是部分接入机构对内部员工管理不严格,导致少数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的形式,将接入机构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在网上贩卖,严重侵害了信息主体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征信管理的工作力度逐渐加大 2013年《条例》颁布实施,《条例》在第五章专门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数据来源、数据服务对象、管理原则、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的征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近两年来,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用户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了一些违规查询、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发现了一些共性的违规问题。同时在检查中,各机构也反映现有的制度不够全面,希望人民银行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及用户管理规则,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征信业务操作行为提供指导。 《规范》的管理对象 《规范》适用于直接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和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管理重点在于各类机构的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信息来源,同时也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有四类用户,一是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管理本单位的其他用户;二是数据报送用户,负责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单位的信息;三是业务查询用户,基于贷款、审核信用卡、贷后管理等业务需要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四是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征信中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由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征信中心的用户主要是管理员用户和窗口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三类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和管理本单位的其他用户以及接入机构的管理员用户,对机构规模较小、用户较少的接入机构,征信中心管理员用户也可直接管理其数据报送用户和业务查询用户;窗口查询用户负责向信息主体和有查询权的国家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异议处理用户负责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答复用户,并汇总统计异议情况。 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 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是指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查询网点。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主要有管理员用户、窗口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三类用户。一般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和管理下级一般管理员用户和本级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窗口查询用户是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的主要用户,为信息主体和有查询权的国家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异议处理用户主要接受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对异议内容提请征信中心核实和处理。 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是银监会和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银监会和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用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设置查询用户一类用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规范》的管理原则 《规范》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各类用户提出了四个管理原则,即权限控制原则、监督制约原则、责任落实原则和信息安全保护原则。 权限控制原则 权限控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两点管理要求上。一是用户的权限应与其职责相对应,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的职责不同,其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的权限也有所不同;一是用户权限最小化,用户机构在为各类用户设置权限时,要考虑其业务需要,设置时能保证用户的权限够用即可。 监督制约原则 《规范》充分考虑各类用户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在用户设置、用户操作上建立不同用户间的权力制衡机制,形成各类用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如管理员用户可以设置其他用户,但不能设置自己为查询用户;查询用户可以查询信息,但需要经过管理员用户设置才能开通查询权限。 责任落实原则 《规范》要求用户机构的操作行为要落实到具体的用户。一是用户机构要对报送、查询信息、处理异议人员的业务操作行为做到可追溯,责任可落实,特别明确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无论采用批量查询还是页面查询,都要保证出现违规问题时能找到具体的操作人员,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二是各类用户及其业务操作行为不能被删除,要保留操作痕迹,用户和操作记录不能因用户离职、离岗而被删除。 信息安全保护原则 《规范》要求各类用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查询、使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不得泄露、违规使用。《规范》针对当前用户密码保管不严格,泄露密码、使用他人密码违规查询事件频繁发生的情况,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类用户的密码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用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实行密码用户负责制,因保管不善导致密码泄露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范》的管理内容 《规范》按照机构、用户不同,对不同机构的不同用户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不同用户的职责和管理标准。同时对制度建设、信息反馈、内部审计、用户培训等作出要求。 用户职责 《规范》根据不同用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在本单位所承担的岗位,对各类用户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如管理员用户职责是设置和管理下级一般管理员用户和同级查询用户、数据报送用户、异议处理用户;查询用户职责是根据业务需要或信息主体需求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和个人信息。 用户管理 《规范》从用户创建、用户操作和用户停止三个方面对用户管理提出要求。用户创建遵循从上到下、同级管理的原则,上级机构负责创建下级机构的一般管理员用户,同级机构的一般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同级的其他用户;用户操作明确规定各级用户如何按照自己的职责,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业务操作行为;用户停止则规定用户因离职、离岗等原因不再承担用户职责时应及时停用,同时有管理职责的一般管理员用户如发现其他用户有违规问题时,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暂停用户权限。 信息反馈 《规范》要求征信中心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设置监测和统计功能,用户机构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的情况,及时核查本机构用户的设置是否与岗位职责相适应,查询量是否与业务办理情况相适应。《规范》还将征信中心业已实行的异常查询机制明确下来,要求征信中心对出现异常查询的用户,及时通知用户所在机构和当地的人民银行进行核查,防止违规问题扩大。 内控检查 《规范》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征信中心做好内控检查工作,定期对用户设置、本机构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使用、信息安全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防范违规问题的出现。 用户培训 《规范》要求各类用户机构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合规操作、征信信息合规使用、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为主,以便用户充分掌握征信业务知识和技能,避免因操作风险产生信息安全事故。 《规范》出台的意义 《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丰富了以《条例》为基础的征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将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征信中心、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的所有类型用户都纳入了管理范围,对各类用户的权限和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便于用户机构按照《规范》创建用户、管理用户,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防范违规查询、使用信息事件发生,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平稳运行。 《规范》出台后,人民银行将积极宣传《规范》,做好《规范》培训工作,同时引导各类机构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用户、管理用户,从事业务操作,使《规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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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号)
  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管理
 农村信用社是基本的核算和经营单位。可下设信用分社和信用代办站,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根据需要可建立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
 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立,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县以下农村按区域或按乡镇设置,其设立和撤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信用分社(储蓄所或其他服务网点)是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批准。
 信用代办站是信用社的代办机构,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决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
 县联社是农村信用社的联合组织,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为宗旨;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县联社可以适当经营金融业务。
  县联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中国农业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农村信用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农村个人储蓄;
   (二)农户、个体经济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贷款及结算;
   (三)代办国家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存贷款、证券交易和其他资金收付业务;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二)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三)保证存款户的存款按时支付。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贯彻国家规定的贷款基本原则,遵守《借款合同条例》;
   (三)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周转性;
   (四)农村信用社优先向本社社员贷款;
   (五)农村信用社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
 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结算规章制度。大中城市郊区及城镇的农村信用社,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县(市)联社可以自办辖内的信用社往来结算业务;县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可以开展特约汇兑。县联社可与国家专业银行商定,参加其联行,办理跨地区结算业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国家根据宏观控制的要求,对农村信用社实行间接调控,由中国人民银行下达指导性信贷计划。
 农村信用社实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其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保证支付的需要,留足业务备付金。业务备付金占各项存款的比例,由县联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协商确定。
 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除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业务备付金以外,由农村信用社按政策自主运用。其资金投向,要坚持以支付农业生产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可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和农村其它工商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百分之七十五;
   (二)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不得少于其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四)农村信用社发放一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百分之五十;
   (五)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各项积累之和的百分之三十。
 盆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生产资金有困难的,农业银行要给予支持,并在利率上适当优惠。资金周围发生临时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但拆借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拆借资金数额、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利率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浮动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信用社的业务备付金利率,按照略高于专业银行业务备付金利率水平,由中国农业银行确定。
第六章 劳动管理
 农村信用社实行定岗、定编、定员制。
 农村信用社实行合同制用工制度。其职工的招收和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会同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具体制定。农村信用社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实行聘用制度。
 农村信用社实行员工等级工资制度,其工资总额按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实行浮动。具体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抽调农村信用社职工,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安排人员。
第七章 财务管理
 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农村信用社应依法纳税。
 农村信用社的税后利润应坚持以下分配原则:公积金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股息加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税前提留呆帐准备金制度。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民主管理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县联社的社员是信用社)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
 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职权是:通过和修改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章程;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讨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机构、人事、业务、财务等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具体行使对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权是:聘用、招收、撤换、奖惩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工作人员;讨论决定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业务经营、财务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贯彻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情况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工作人员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其他重大事情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主任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委员会选举或公开招聘。选举或招聘的农村信用社主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同意,由县联社批准;县联社主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同意,由中国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主任的人事变动,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地(市)分行审查同意。
第九章 行政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职能。
 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主要通过县联社实现,县联社具体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管理。
 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应尊重地方政府的领导,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地方政府有权监督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经营方向,但不得干涉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章 附则
 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农村信用社管理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凡违反本规定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或废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最新同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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