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体营业执照怎么办负责人姓名错误怎么办

我是个体户,想换营业执照上面负责人的名字,但我不想更换原来的店名,可以吗_百度知道
我是个体户,想换营业执照上面负责人的名字,但我不想更换原来的店名,可以吗
头几天因为这个还被罚了。因为名字不是自己的, 被罚款以后要是不更改了可不可以啊,
提问者采纳
注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营业执照上负责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楼主应当把原来的营业执照注销了,交回工商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因为一个相同的地址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注销的同时,需要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如果旧的营业执照不注销的话!
因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如果有刻章 ,则带上公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负责人是不可以变更的,你是没有办法办理新的营业执照的
我不想更换原来的店名啊, 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规定就是这样子的。不能改变经营者的。这个是个体工商户这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决定的,
如果我不去变更继续这么用着呢,我已经交过罚款了。
那么工商局的人可以继续罚你的款。而且第二次处罚可以比第一次更重。知法犯法。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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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以的,只能注销后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不能更换姓名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哪如果我不去变更、继续这么用着呢,。我已经交过罚款了。
这肯定不行,因为名字不是你的,你相当于无照经营,你还没有取得经营资格,你只有叫原来业主带上他的身份证和现在的营业执照到工商所注销,然后叫他写个名称转让书给你,到工商所申请办理你自己的营业执照,这样,名称也保住了,名字也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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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合伙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希望律师回答!_百度知道
合伙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希望律师回答!
和两个人的责任呢,那怎样去体现两个人的出资:既然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共同管理,写我自己名字的利与弊:如果我想在营业执照上写我的名字,开一个养老院我和一个朋友打算共同出资(各50%),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问题二。问题一,根据两个人合伙的情况考虑
我有更好的答案
对于合伙经营的需要,的确只能按一个人!双方签订好合伙协议后你好,但是这个属于合伙协议的一部份,投资额比例,去办理营业执照的,如果办理的是个体工商执照的!你们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共同经营的店名,这个店也属于两个人共同共有,以后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按照合伙协议来执行的,分配等问题!你们可以在合伙协议里约定清楚就行了
现在执照分为: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的。你可以自己选择其一。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公司10万,两人以上公司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如果是合伙,那么你们就要注册为合伙企业.如果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则你们只能签订一个合伙协议,其中一人做隐名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来处理你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说合伙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合伙协议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啊?
只要是协议且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只一个名字是工商局规定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你们俩出资一样或者有多有少,均不影响谁担任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是看你们注册企业的运营方式以及合伙协议来决定的,签你的名字和不签你的名字没有多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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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红网 - 百姓呼声 - 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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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小白菜3号 发表于 &10:02:22
『标签:&&』
  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办理工商执照,这一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是一个争论之事,我地全部诊所也处于不解之中.如果办理又是依据什么条款?因为目前还没有明文文件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望政府给我们一个答复.究竟该不该办理?
:营业执照
&&&&日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这些规范性文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参照适用。颜忠军,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省司法厅直属所)律师。执业证号:26。 擅长领域: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颜律师)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长沙市湘江大道208号欧陆经典大厦A座25楼
:参考意见
你好:   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的规定,个体诊所不用工商营业执照。   附: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日)&   江西省卫生厅:&   你省瑞昌市卫生局《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廖&&&&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代理,受理各类实名举报(材料请发邮箱:)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邮编:410001 电&&&&话:5,QQ群:
网友40:转贴 个体诊所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张家口律师  李成旺
&【简要案情】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以[2004]×号《关于对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工商管理的通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所在辖区个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要求从2004年1月(1至8月为补交)起,每个个体医疗机构交市场管理费100元。在实施过程中对拒绝交纳费用的个体医疗机构采取了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日,某区65户个体医疗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维持某区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日,张家口市某区65户个体医疗机构向张家口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家口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依据】
1、国务院[1994]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国家工商总局[1996]第133号文件: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营利性个体诊所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工商管理。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个体诊所是个体户。
4、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意见》(简称四部委文件)都规定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
【原告观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于给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而某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于通过所谓的通知给所在辖区的个体医疗机构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3、个体医疗机构不是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笔者代理词精要】
一、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该法第54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解释”,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无权解释,认为到其他部门办理就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非常错误的,其解释也是无效的。相反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卫生部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做出了司法解释,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第7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人认为:被告实际上等于给原告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制止乱设行政许可,该法第17条特别规定:“除本法第14、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被告所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1996]第133号文件和“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指导意见》都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且上述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3条之规定:“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所以,该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许可部分应当停止执行。
且个体医疗机构根本不是“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三、个体医疗机构并非个体工商户也非企业法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所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活动,把凡是营利的都认定为“工商户”是错误的。
其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是最权威的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的依据,是将个体医疗机构划分在Q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类别。
再次,个体医疗机构更不是“企业法人”,引用《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来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营业执照,其主体都是错误的。
所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有关法律来约束个体医疗机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医疗机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不在国务院日发布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00项之内,要个体医疗机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讲,也是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是违法行政行为。&&&&&&&&&【诉讼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非常可笑的理由是:某区工商分局的通知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原告上诉后,在二审中达成庭处和解:上诉人撤诉,被上诉人不在要求上诉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案件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再无要求个体诊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案手记】
1、对原告如何从法律上定义?
有的称“个体诊所”、有的称“民办医疗机构”、有的称“个体医疗机构”,从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可得知:个体医疗机构的称为较为规范。
2、被告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还是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是一个争议的问题,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有的认为是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我们认为:已经有的错误执行了应当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还没有自己设定了一个,应当认为是非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3、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但在河北乃至全国都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有为数不少的地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4、本案与所有的行政诉讼一样,高调开场,低调落幕,行政诉讼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难”字
5、该案先后被《燕赵都市报》(日)、《河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红盾战士:要登记办照
营利性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的不要办,卫生部,工商局等六部委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网友26:转贴 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工商执照吗?
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吗?
张家口律师  李成旺
&【简要案情】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以[2004]×号《关于对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工商管理的通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所在辖区个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要求从2004年1月(1至8月为补交)起,每个个体医疗机构交市场管理费100元。在实施过程中对拒绝交纳费用的个体医疗机构采取了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日,某区65户个体医疗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维持某区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日,张家口市某区65户个体医疗机构向张家口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家口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依据】
1、国务院[1994]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国家工商总局[1996]第133号文件: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营利性个体诊所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工商管理。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个体诊所是个体户。
4、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意见》(简称四部委文件)都规定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
【原告观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于给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而某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于通过所谓的通知给所在辖区的个体医疗机构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3、个体医疗机构不是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笔者代理词精要】
一、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方可到其他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无言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该法第54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解释”,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无权解释,认为到其他部门办理就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非常错误的,其解释也是无效的。相反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卫生部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做出了司法解释,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第7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人认为:被告实际上等于给原告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制止乱设行政许可,该法第17条特别规定:“除本法第14、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被告所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1996]第133号文件和“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指导意见》都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且上述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3条之规定:“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所以,该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许可部分应当停止执行。
且个体医疗机构根本不是“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三、个体医疗机构并非个体工商户也非企业法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所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活动,把凡是营利的都认定为“工商户”是错误的。
其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是最权威的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的依据,是将个体医疗机构划分在Q类“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而不是个体工商户类别。
再次,个体医疗机构更不是“企业法人”,引用《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来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营业执照,其主体都是错误的。
所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的有关法律来约束个体医疗机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医疗机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不在国务院日发布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00项之内,要个体医疗机构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讲,也是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是违法行政行为。&&&&&&&&&【诉讼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非常可笑的理由是:某区工商分局的通知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原告上诉后,在二审中达成庭处和解:上诉人撤诉,被上诉人不在要求上诉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案件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再无要求个体诊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案手记】
1、对原告如何从法律上定义?
有的称“个体诊所”、有的称“民办医疗机构”、有的称“个体医疗机构”,从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可得知:个体医疗机构的称为较为规范。
2、被告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还是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是一个争议的问题,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有的认为是违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我们认为:已经有的错误执行了应当是违法实施了一个行政许可;还没有自己设定了一个,应当认为是非法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
3、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但在河北乃至全国都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有为数不少的地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4、本案与所有的行政诉讼一样,高调开场,低调落幕,行政诉讼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难”字
5、该案先后被《燕赵都市报》(日)、《河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网友04:个体医疗机构不要办理工商执照法律依据和理由
首先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阅看我们的来信。由于遭到工商部门以执法检查为名的乱作为、乱罚款,影响到钦州市百多家个体诊所的正常诊疗活动,影响到普通老百姓的看病问题,希望为我们主持公道,督促工商部门规范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网友54:工商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是否合法?
  我是一名县法制办工作人员,我县工商部门要求个体医疗诊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此,我有一点不同意见,认为工商部门的做法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另外,我在网上也发现不少地方存在此一现象,并且引发了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我认为,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国务院法制办有必要就此一问题进行明确。  现将我的理解表述如下:  对工商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法律分析  一、对于医疗机构设立的现行有关规定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自日起施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 (日)明确: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二、对上述规定的法定效力分析  根据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对于设立登记许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设置。1、卫生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所设置的办理工商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此外,在国务院公布的保留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中,也没有将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办理工商登记作为许可事项列入。2、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有权设定,医疗机构执业只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3、卫生部法监司1999年的答复“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属于政策性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只有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后,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才可以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综上所述,在没有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前,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开展诊疗活动。
ssddsdsd:不用办理
日《行政许可法》公布的保留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中,也没有“医疗机构”的设立须办理项,原来设定的如果未经国务院决定保留的,7月1日起将不再实行。
网友25: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性质责任仍属医疗防保,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已能保障其健康运行。再多出个工商婆婆只会给其增加麻烦,近期全国工商查处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社会办医,不需国家投资,风险自负,还同样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医疗防保责任,按理不应该为其增加负担,还应为其减负,支持其发展。即不支持也不能为其增加负担。故不必办理工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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