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票交易进行限制的措施限制性股票是什么意思制度

沪深两市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_ 财经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
沪深两市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点击查看&&&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日上交所发布的《》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历来有炒作新股的习惯,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会〔2014〕54号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深证会〔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    1、 问:6月13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为切实防范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于日发布了《通知》,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  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2、 问: 什么是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吗?  答: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指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的价格区间。在新股上市首日全天,投资者的买卖申报价格不能超过发行价的144%,也不能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是无效的,不能参与新股首日交易。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例如,某新股发行价为10.01元,那么投资者提交的买卖申报价格应该低于等于14.41元(10.01×144%=14.4144元,并四舍五入),并且高于等于6.41元(10.01×64%=6.4064元,并四舍五入)。高于14.41元或低于6.41元的买卖申报是无效申报,不能参与新股首日交易。  3、 问:什么是有效竞价范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买卖申报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吗?  答:有效竞价范围是当前参与竞价的申报价格范围。价格超过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不能参与当前竞价,将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4、 问:什么申报价格可以参与新股上市首日的开盘集合竞价?  答:按照《通知》的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即较发行价上涨20%、下跌20%范围内的申报价格可以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假设某只新股的发行价是11.00元,则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上限为11.00×(1+20%)=13.20元,下限为11.00×(1-20%)=8.80元。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价格在8.80元至13.20元之间(含本数)的买卖申报,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  如果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14.00元的买入申报,因为超过了发行价上下20%的有效竞价范围,因此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但由于此价格处于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7.04元(11元×64%))至15.84元(11元×144%)之间,所以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若集合竞价阶段没有产生开盘价,则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5、 问: 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多少?  答: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与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不同,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随最近成交价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的,但同样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例如,某新股发行价为11.00元,投资者提交14.00元的买入申报,将无法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若该新股开盘价为13.00元,连续竞价开始时,该新股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11.70元到14.30元(开盘价13.00元的上下10%),则14.00元的买入申报进入有效竞价范围内,将参与连续竞价。  6、 问: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形将导致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多长?  答:连续竞价开始后,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盘中临时停牌仅在成交价第一次达到或超过停牌阈值时触发。  7、 问: 盘中临时停牌的停牌阈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根据《通知》的规定,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此,新股的停牌阈值等于开盘价×(1±10%),由于计算结果可能到厘位,为确保实际停牌阈值达到或超过10%的幅度,停牌阈值将根据计算结果取整至分位,即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时,停牌阈值将向上取整至0.01元;下跌时,停牌阈值将向下取整至0.01元。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01元,那么理论停牌阈值为11.011元(10.01×110%)或9.009 元(10.01×90%)。根据上述取整原则,实际停牌阈值应为11.02元(11.011元向上取整)或9.00元(9.009向下取整).  8、 问: 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能否提交申报或撤销申报?  答: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提交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9、 问: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时间如跨越14:57,按什么方式进行处理?  答:《通知》规定,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例如,某新股盘中成交价在14:30时触发停牌条件,在14:57时,该新股交易将先后进入两个程序:一是14:57时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二是14:57至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0、 问: 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公告中的停牌开始时间为什么可以为0秒,如“自09时30分00秒起对该股实施停牌”?  答:交易主机处理申报的时间精确到微秒级,而停牌公告时间只到秒级,所以会出现停牌开始时间为09:30:00的情况。  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00元,09:30开盘后,瞬间可能产生多笔成交,成交价格变化到11.00元(开盘涨幅首次超过10%),触发临时停牌30分钟。若上述成交均在09:30微秒级别内产生,那么停牌时间将显示为09:30:00.  11、 问: 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确定方式与其在其他交易日收盘价确定方式有无区别?  答:没有区别。此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阶段交易机制调整为集合竞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与其他交易日的收盘价产生方式没有区别。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不可以撤销申报。  12、 问:新股上市首日接受市价申报吗?  答:新股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13、 问:深交所同时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监控指引》”),本次《监控指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为贯彻监管转型,适应新股发行和交易机制变化,本所遵循“目标精确、标准透明、递进监管”的总体原则,发布了新修订的《监控指引》,落实以下监管思路:一是进一步推动监管市场化,尊重市场运行规律,重点监管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严重影响新股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实行精确打击,提高监管针对性;二是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明确列举异常交易行为的各种情形、并逐条量化相关监管指标,提高会员客户管理和投资者合规交易的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梳理递进式监管流程,规范监管措施,强化会员、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对监管的预期。  14、 问:本次《监控指引》修订主要做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答:修订后的《监控指引》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和完善:一是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和监管标准,不再做首日交易和后续交易的区分;二是列举了新股上市初期交易中重点监管的5种异常情形,较原《监控指引》的14种情形大幅简化;三是全面优化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指标阈值,修订后的《监控指引》第三条中根据第二条的定性式描述逐条给出了定量标准,提高可操作性;四是梳理形成递进式监管流程,明确异常交易情形及对应监管措施,并对限制交易的情形和程序进一步细化。
(责任编辑:DF010)
提示:键盘也能翻页,试试“← →”键
东方财富网(&&或&&)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值班热线:021-5
东方财富产品下载专区
网友点击排行
&&&&&|&&&&|&&&&&&
预计在一些与市场准入相关重要问题解决后,将把中国A股纳入全球基准指数[]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
法规排行榜详解沪港通两地市场交易制度差异_港股新闻_股票频道_全景网
详解沪港通两地市场交易制度差异
  上交所沪港通投资者教育专栏(二十九)
  一、两地市场交易制度差异有哪些?
  目前,两地市场交易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T+0与T+1、涨跌幅限制等方面,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审慎投资。主要如下:
  (1)交易时间。在香港联交所,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需要注意的是,在圣诞、新年、农历新年前夕,仅有半天交易,因此,港股通的投资者对此要特别留意,避免因忽视了两地交易时间差异而造成损失;
  (2)涨跌幅制度。沪市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市场,则不实行涨跌幅制度,个股价格波动可能更加剧烈,投资者应当充分注意到港股在价格剧烈波动时可能面临大量损失的风险;
  (3)日内回转交易。在内地A股市场,实行T+1交易制度(交易所买卖基金等少数产品除外),也就是说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在第二天才能卖出。与此不同,香港联交所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因此,投资者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对同一只股票进行多次买卖交易;
  (4)股票交收时间。在内地A股市场,结算周期一般为T+1日,也就是当天卖出的股票,投资者在第2天就可以收到款项。与此不同,香港市场证券结算与经纪商之间的结算周期为T+2日,即投资者卖出股票后,至少需要2天才能收到此款项;
  (5)股票报价显示。在内地A股市场,就股价显示的颜色而言,红色代表股价上涨,绿色代表股价下跌;与此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股份上涨时,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此外,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香港联交所市场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港股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因此,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还需特别留意,切记不同行情报价颜色显示的含义,规避因对此的误解而做出错误决定,并遭受相关损失;
  (6)每手交易单位。在内地A股市场,每手交易单位统一为100股。但是,在香港市场,上市公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股票交易单位,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对此要特别留意,避免在不了解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因交易单位错误而导致损失放大;
  (7)报价价位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市场,不同港股股票的报价价位依据股价而定。股价越高,报价价位越大,投资者应了解香港联交所《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价位表,避免申报价格因不符合规定无法成交。在内地市场,在价格涨跌幅限制(10%)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10%)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8)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对此,港股通投资者要随时关注香港联交所及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避免错失复牌后的投资机会;
  (9)退市制度。沪港两地股票市场均有退市制度。在A股市场,存在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但是,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这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二、与目前香港地区股票交易相比,港股通交易有哪些特别要求?
  港股通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主要遵循成交地即联交所市场规则,委托方面则较多遵循内地市场规则和习惯。根据实际情况,《沪港通试点办法》对港股通交易也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
  (1)交易方式。限于参加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使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增强限价盘委托;但碎股仅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系统卖出,不能买入。
  (2)禁止行为。港股通交易中不得进行裸卖空、暗盘交易。
  (3)权益证券处理。因权益分派等取得港股通之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或认购权利凭证,可卖出但不可买入;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可通过港股通买卖。
  (4)遵循内地市场习惯的事项。包括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券商对客户资金和证券实行前端控制等。
  免责声明:
  本栏目刊载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刊载的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港股通投资知识,投资者可参阅上交所沪港通投资者教育专区(.cn/col/shhkconnect/home/)。
原标题:详解交易制度差异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请登录或输入用户名提问,并遵守相关规定)
正在努力加载...> 新三板政策制度解读
  5月1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系统(简称新交易结算系统)成功切换上线。
新交易结算系统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开发建设的交易支持平台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发建设的全国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切换上线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技术支持的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同步下线。新系统上线支持经优化的协议转让方式,后续的做市商、竞价交易方式也将在新的系统平台上陆续开发推出。
  数据显示,5月19日挂牌公司股票共计成交额达5779.38 万,较前一转让日增加952.3%,成交量为22.89万股,较前一转让日减少69.1%。[
新三板多项制度性利好提升吸引力
  “新三板交易结算系统是分两步走的,第一步就是按照原定计划上线协议交易系统,等协议交易系统运行稳定了,第二步就是进行做市商交易系统的测试。姚刚日前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也表示,8月份、9月份能正式提供协议交易、做市商制度、集中竞价三种交易方式。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高振营13日也在会议上透露,8月份做市商交易系统将上线。[]
  中国证监会日前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九条”)相关工作,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上提出涉及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各个方面的11项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条措施就有“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的内容,这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将是一大福音。[]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近日在参加五道口金融论坛时表示,证监会有意在新三板平台上做一些交易所市场现在还不太适合做的一些监管方面的探索,比如注册制。
姚刚提到,新三板市场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基本豁免行政许可,由市场审核,由公司决定,在并购重组方面证监会也做了简化的安排。与此同时,新三板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与交易所市场不同
  据了解,备受关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于上周五开始征求意见,对此类并购重组引入了多项制度创新,如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适度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增加收购人自主性和操作灵活性等。&[]
新三板的政策红利投资机遇
  1、股东人数不再受200人限制以及连续竞价、做市商交易机制带来的流动性溢价;
2、显著低于同类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带来的市场并购套利机会;
3、从新三板转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后带来的估值大幅溢价
。交易规则在原协议转让基础上增加了做市商和连续竞价机制,做市商机制将在2014年8月正式实施,实施后的交易活跃度将得到数倍提升,流动性有望显著改善。[]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实用制度比较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条件对比
全国股转系统
主板&中小板
上市主体资格
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股票以公开发行
股票以公开发行
股东数要求
可超过200人
不少于200人
不少于200人
存续满两年
存续满三年
存续满三年
盈利指标要求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累计不少于一千万;或近一年净利不少于五百万,营收不少于五千万,近两年营收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近三个会计年净利润为正,累计超三千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失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现金流要求
近三个会计年现金流累计超五千万;或近三个会计年营收超三亿
净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伍仟万元
主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会计年。
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
交易制度对比:新三板不设涨跌幅
全国股转系统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大股东交易限制
在挂牌前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禁,每批解禁数量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13:00 至 15:00。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13:00 至 15:00。
涨跌幅限制
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 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5%。
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或其整数倍。
风险警示条件:新三板相对宽松很多
主板&中小板
全国股转系统
两年,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时。
净资产为负
营收低于1000万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时
未改正财务报告中重大差错
未按时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按时改正,规定期限满后次一交易日。
未按时发布年报和半年报的
未按时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按时改正,规定期限满后次一交易日。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连续20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条件,提出解决方案获交易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连续1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在其后首个交易日。
股本总额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不再风险警示)
知悉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退市条件:新三板新规暗藏转板便利条件
净资产为负
营收低于1000万
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因财务触及退市,未在法定期限公布年报
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
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
未改正财报中的重大差错
未按时披露年报或中报
累计成交量过低
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低于500万股
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
连续20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月仍不符合的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交易所规定期限内仍不达标的
被法院宣告的
因故解散的
公司清算注销
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6个月内3次
36个月内3次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恢复上市资料
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的。
因财务被暂停上市后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
因财务被暂停上市后不具备恢复上市条件的
投资主体要求:新三板要求很高一般人难达到
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全国股转系统
自然人、法人、基金
机构投资者、信托基金等理财机构、自然人
注册500万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个人名下证券资产市值300万以上的。
个人需具备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者会计、金融、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
新三板定增网独家聚焦
企业如何玩转新三板
个人如何掘金新三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票前加xd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