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 落实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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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3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鲁政办发〔2007〕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 (二)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31等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2006〕69 号 2006 年 8 月 30 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 号) 85 ?职业...  2007 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 行规定》(鲁政...此后,国务院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四、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长 姜大明 2013 年 2 月 2 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的意见 山东省工业...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委〔2009〕12 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培训、送达文件或其他方式” 填报人: 联系电话: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 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九)《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_资料中心_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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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日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摘要: 鲁政办发〔2007〕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
  (二)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编辑:代春丽】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总部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为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活动”,竞赛试题及竞赛须知已于5月28日刊登在大众日报、大众网()和省安监局网站()上。现就参赛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竞赛活动是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和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二、广泛发动、全面参与。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要以参与竞赛活动为契机,深入学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及时做好答题卡收集和报送工作。本次竞赛活动以矿处为单位组织开展。各矿处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好竞赛活动,做好答题卡收集、报送工作(答题卡邮寄地址:济南市闵子骞路15号,收信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编:250100,联系人:王悦军,联系电话:2)。各单位于6月18日前,将竞赛活动总结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将把组织参与竞赛活动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评先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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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07〕54号文件印发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暂行规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切实提高认识。《暂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基本功,资金投入和技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是《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的重要配套,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保障,对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暂行规定》,不断提高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依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减少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市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层层细分量化,严格责任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确定的主体责任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将责任量化分解,逐级落实,形成权责明确、责任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从强化履职能力入手,健全完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责任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决策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三、深化“三基”建设,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不断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是安全发展的治本措施。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工作变动等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采取信息化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定期检测检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按照《潍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作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工程项目和设施发包或出租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实施“百万员工培训工程”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四、强化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要强化政策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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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54号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鲁政办发〔2007〕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
  (二)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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