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捐款1亿可以减免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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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2版:财经财情
标 题 导 航
第A01 : 头版
第A02 : 汶川大地震
第A03 : 广告
第A04 : 社论
第A05 : 讲场观点
第A06 : 汶川大地震
第A07 : 汶川大地震
第A08 : 汶川大地震
第A09 : 汶川大地震
第A10 : 汶川大地震
第A11 : 汶川大地震
第A12 : 汶川大地震
第A13 : 汶川大地震
第A14 : 汶川大地震
第A15 : 汶川大地震
第A16 : 汶川大地震
第A17 : 汶川大地震
第A18 : 广告
第A19 : 汶川大地震
第A20 : 深圳市情
第A21 : 深圳市情
第A22 : 中国看板
第A23 : 中国港澳台
第A24 : 中国社会
第A25 : 国际关注
第A26 : 国际环顾
第A27 : 体育劲赛
第A28 : 体育投篮
第A29 : 看奥运
第A30 : 体育双瞳
第A31 : 体育双瞳
第A32 : 体育哨响
第B01 : 综艺眼
第B02 : 综艺眼
第B03 : 综艺眼
第B04 : 健康专题
第B05 : 实用资讯
第B06 : 资讯展演讲
第B07 : 实用资讯.全健康
第B08 : 新气象·电视
第C01 : 财经
第C02 : 财经财情
第C03 : 广告
第C04 : 校园
第C05 : 晶品文锦
第C06 : 晶品连载
第C07 : 广告
第C08 : 互动聊天
第D01 : 晶周刊房产
第D02 : 房产专题
第D03 : 房产专题
第D04 : 房产专题
第D05 : 房产专题
第D06 : 居家家装
第D07 : 居家家居
第D08 : 居家家电
第D09 : 居家家电
第D10 : 广告
第D11 : 广告
第D12 : 广告
第D13 : 广告
第D14 : 晶报撞彩
第D15 : 晶报撞彩
第D16 : 动漫
第E01 : 晶周刊汽车
第E02 : 汽车广角镜
第E03 : 汽车车趣
第E04 : 汽车杂谈
第E05 : 汽车导购
第E06 : 汽车专题
第E07 : 汽车专题
第E08 : 汽车专题
第E09 : 晶周刊汽车
第E10 : 汽车市场
第E11 : 汽车市场
第E12 : 汽车市场
第E13 : 汽车关注
第E14 : 汽车市场
第E15 : 汽车市场
第E16 : 汽车市场
第E17 : 汽车市场
第E18 : 汽车海外
第E19 : 汽车试驾
第E20 : 广告
第E21 : 广告
第E22 : 健康资讯
第E23 : 健康资讯
第E24 : 漫游专题
企业个人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福田黄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董事会决定,准备向地震灾区捐赠。捐赠方案有三种:一、直接向灾民捐赠;二、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现金;三、通过当地县政府向灾区捐赠本公司生产的帐篷及棉被。请问:以上捐赠是否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须履行哪些手续?&&地税局陈小姐回答:黄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从2007年度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应按以上规定,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直接向灾民捐赠支出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他两种捐赠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于你企业通过当地县政府向灾区捐赠本公司生产的帐篷及棉被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宝安朱小姐来电咨询:为了援助灾区,公司发动员工向灾区捐款,请问:个人的捐款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计算扣除?&&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朱小姐,您好。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应取得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对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对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指定账户进行捐赠,尚未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在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依照规定扣除捐赠款项,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以当期取得的所得进行捐赠的,应及时与扣缴义务人联系,在次月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税款时,减除所发生的捐赠支出。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捐赠未扣除的,不得用以后期间所得补扣。&&例:国内员工王某2008年5月份取得工资80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及养老社保费500元,从中拿出1000元通过民政局捐赠给受灾地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0=5500元&&捐赠扣除限额=5500×允许扣除比例30%=165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因此,1000元捐赠额允许扣除。&&应纳税额=()×15%-125=550元&&(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最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税务咨询中心)捐赠的扣除的税收优惠
捐赠的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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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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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是指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一) 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
1.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2.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03号)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 、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 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03号)
3.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的捐赠
对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9号)
4.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 精神,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 、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 等。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5.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 精神,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1号)
6.对红十字事业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及扣除规定
(1) 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 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 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 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个人捐赠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 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8号)
7.“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 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十项:
(1)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2) 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 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4)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 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 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6)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7) 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8) 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9) 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0) 县级以上(含县级) 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8号)
8.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2号)
9.以“特殊党费”的形式向灾区的捐款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
10.汶川地震灾后捐赠可全额扣除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号)
11.舟曲灾后捐赠可全额扣除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0]107号)
(二) 在申报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0%的捐赠有:
1.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对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摘自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
2.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64号)
3.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捐赠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14号)
4.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主要通过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73号)
5.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以“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为宗旨,推动以社会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其中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和捐建光彩小学是光彩事业的主要扶贫方式之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精神,对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号)
6.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2号)
7.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3号)
8.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22号)
9.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1号)
10.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处于危难之际、急需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53号)
11.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
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募集资金资助中国检察官教育事业,特别是资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52号)
12.订阅党报党刊缴纳税前可扣除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24号)
13.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税前可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14.个人向地震灾区的捐赠税前可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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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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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一般性税收规定:按30%比例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如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三、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允许100%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 2008年12月31日,支持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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