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请书金己申请了两个月还能再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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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530556
交了2个月的四金,自动离职近两个月,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我在一家酒店工作了半年,单位交了2个月的四金,今年10月自动离职到现在,我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提问者:上海-杨浦区劳动纠纷浏览448次 1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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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21710****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600称赞:1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1999年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请注意看非因本人意愿这句。 15:35:20
已帮助36人&已帮助27人&已帮助131人&已帮助37人&已帮助134人&已帮助52人&已帮助23人&已帮助28人&
已帮助40人&已帮助35人&已帮助32人&已帮助32人&已帮助35人&已帮助34人&已帮助34人&已帮助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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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流程
发布日期: 16:54:57&&&;点击量:loading...次
&&&&&&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加强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完善和规范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1、标准: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申领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
(5)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6)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5、其他事项及规定:
(1)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2)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还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其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当由统筹地区核定并一次性支付。
(3)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能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女性生育人员加发失业保险金申领
1、标准: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申领条件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3、申请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婴儿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明生育情况的材料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就业鼓励求职补贴申领
1、标准: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2、申领条件
(1)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
(2)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3)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相关劳动合同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创业鼓励待遇申领
1、标准:本人已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3、申请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3)纳税证明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5)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1、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申请人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申请人在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首次或第二次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失业人员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没有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
3、申领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1、标准: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2、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申领资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等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特别审核申请人是否已申请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分别核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 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
(一)政策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领取资格。通过审核的,确定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不办理审核的,暂停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
(二)所需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3、有关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说明
(三)审核
每月4-6日期间办理(逢节假日往后顺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其他事项及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条例》规定情形。
三、失业保险转移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原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出地,新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入地。转移手续如下:
步骤一:职工、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步骤二:职工、失业人员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步骤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步骤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告知申请人。
(二)失业保险基金转移
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统筹地区社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转移手续如下:
步骤一:失业人员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出。申请条件包括: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
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5)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定在本地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步骤二: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
(7)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步骤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定申请人应转移的失业保险基金金额,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和基金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步骤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求职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计算。
(三)注意事项
1、转入地发现参保人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失业保险关系的,对于重复缴费期间,原则上优先保留转入地原有的参保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记录,对转出地的缴费记录不予记录。对于重复缴费期间在转出地的缴费,参保人应当在转出地按照当地规定手续进行清理。
2、失业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按照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业务表格样式
&&&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 2.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
&&&&&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 5.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 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 7.受理回执
&&&&& 8.不予受理告知书
&&&&& 9.业务办理结果告知书
&&&&& 10.制表说明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正面)
社会保障号
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区(县)&&&&& 镇(街)&& (所属村居&&& )
&&&& 省&&&& 市&&&& 区(县)&&&&& 镇(街)&& (所属村居&&& )
失业登记时间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
&&& 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
&&& 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
申请待遇类型
&□失业保险金(以及求职补贴)
&□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 □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死亡待遇&&&&&&&&&&&&& □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个人银行账户
支付银行名称
&□&是否曾在本统筹区外参加失业保险且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 申请人签名:&&&&&&&&&&&
社保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1、身份证复印件2张;2、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复印件;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4、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社保卡;5、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户口本;6、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要求提供档案有关材料;7、申领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应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领失业死亡待遇的,应提供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9、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和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10、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失业金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等原件、复印件;11、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失业金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12、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背面)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决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
社会保障号
核定待遇信息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系统显示: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
接收款项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经审核,同意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于&&&&& 年&&& 月发放。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请务必于每月&& 日到&&&& (地址)进行领取资格验证,否则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请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年&&&& 月&&&& 日&&&&&&&&&&&&
&&& 签收人:
&&& 签收时间: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 本人已在本地参加失业保险,现申请将本人在 (填写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到本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附后。
□ 本人户籍所在地是&&&&&&&&&&&&&&&&&&&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现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包含基金)从(填写失业前原参保地) 转出到户籍所在地。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时间:&&&&&&&&&&&&&
申请人信息
社会保障号码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参保人基本信息
社会保障号
户籍所在地
截止打印日期失业保险记录
已核待遇的
视同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月数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可核待遇的信息
视同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月数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结转的失业金领取月数
核定失业金信息
本地可领取失业金月数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人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行政区划代码
经办人(盖章):&&&&&&&&&&&&&&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 &&&&&& &&&&&&&&&&&&年&& 月&& 日
说明:1.本凭证在参保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时出具,一式两份,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一份,参保人将另一份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保存。2.&已核待遇的缴费信息&显示的是转出人员已经核定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信息。&可核待遇的信息&显示的是转出人员未核定待遇的缴费信息,以及结转的失业金领取月数。3.&核定失业金信息&当转移包含基金时显示,具体内容是转出地核定转出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
&&&&&&&&&&&&&&&&&& &&&&&&&&&& &&&&&&&&&&&&&&&&&&&&&&&&&&&&&&&&&& &&&&&&&&&&&& 编号:&&&&&&&&&&&&&&&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转出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在你处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 ,
转移凭证编号:&&&&&&&&&&&&&& ),于&&& 年&日向我局(中心)申请将其失业
保险关系(□ 包含基金)转移到本地。如无不妥,请按其申请及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转入地社保机构信息
经办联系人
银行开户户名
(不包含基金的转移不显示本行及以下两行)
开户银行名称
转移人:&&&&&&&&&&&& 转移人联系电话:
&&&&& &&&&&&&
(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及业务章):&&&&&&&
说明:本凭证一式两份,转出地社保机构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各保存一份。
&&&&&&&&&&&&&&&&&&&&&&&&&&&&&&&&&&&&&&&&&&& &编号: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编号:&&&&&&
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
关于参保人员&&&&&& (社会保障号:&&&&&&&&&&&&&&&&&&&&&&&&& ,转移凭证编号:&&&&&&&&&&&&&&&&&& )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编号&&&&&&&&& )于&&& 年
&& 月&日收到,我局(中心)现将其失业保险关系(□ 包含基金)转出,请予接续。
经办人(盖章):&&&&&&&&&&& 转出地社保险经办机构(章):&&&&
&&&&&&&&&&&&&&&&&&&&&&&&&&&&&&&&&&&&&&&&&&&&&&&&&&&& 年&&& 月&& 日
参保人基本信息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本地参保起始时间
历年缴费信息
缴费起止时间
月缴费基数
行政区划代码
历次失业保险金领取信息(按核定实际发生时间显示)
核定待遇时间
待遇起止年月
核定待遇领取月数
(元/人&月)
截止转移日期失业保险信息汇总
已核待遇的
累计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月数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可核待遇的信息
累计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月数
原农民工缴费月数
结转的失业金领取月数
核定失业金和基金转移相关信息
失业金核定时间
本地月可领失业金金额
本地可领失业金月数
转移基金总金额(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点)
转出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时间
转出地社保机构信息
银行开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转入地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2.&已核待遇的缴费信息&显示的是转出人员已经核定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信息。&可核待遇的信息&显示的是转出人员未核定待遇的缴费信息,以及结转的失业金领取月数。3.对于&包含基金&的转移,&已核待遇和基金转移相关信息&应显示有关内容。4.转出地社保机构信息请填写转出地接收退款的账号信息。
受理编号:&&&&&&&&&&&&&&&&&&&&&&&&&&&&&&&&&&&&&& 打印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人:&&&&&&&&&&&&& 受理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
受理编号:                &&&&&&&&& 打印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所需办理工作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下列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一、&&&&&&&&&&&&&&&&&&&&&&&&&&&&&&&&&&&&&&&&&&&&&&
二、&&&&&&&&&&&&&&&&&&&&&&&&&&&&&&&&&&&&&&&&& &&&&&
三、&&&&&&&&&&&&&&&&&&&&&&&&&&&&&&&&&&&&&&&&&&&&&&
申请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内 容
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业务办理结果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因&&&&&&&&&&&&&&&&&&&&&& 原因,不符合办理条件,我局决定不予审批。
申请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内 容
办理结果告知书(编号:&&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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