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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 年度财税法规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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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更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
第十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开始执行。
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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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所属分类:退税率为零的出口产品如何在生产企业 如何在生产企业 免 抵 退 税申报系统申报录入数据?_百度知道
退税率为零的出口产品如何在生产企业 如何在生产企业 免 抵 退 税申报系统申报录入数据?
直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退”税申报系统中申报录入、抵退税率为0的出口货物不需在生产企业“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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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生产企业数月未申报补免抵退税零申报,补所属期201408时,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出现差额如何处理?
问:一生产企业数月未申报出口,而在所属期2014年8月发生出口,但当月未收到报关单,且一直未告知税务机关。但该企业在增值税附表二第18栏填了进项转出数,而且当月有应纳税额。现在要补空缺月份零申报,对于所属期8月的有什么补救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该企业所属期2014年8月单证不齐就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填写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造成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可以让该企业去征收大厅进行所属期20140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更正,只更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4栏-第23栏”,即将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的数据调整填写在“第14栏-第23栏”中的一栏。然后在所属期2014年12月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行正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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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深圳地税零申报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品目是填增值税免抵额附征吗?_百度知道
深圳地税零申报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品目是填增值税免抵额附征吗?
深圳地税零申报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的征收品目是填增值税免抵额附征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是。免抵额附征是出口退税的,一般就选增值税附征的品目
不是,直接什么都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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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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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来源:市国税局
作者:市国税局
一、条件: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四、计算依据: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五、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表格、份数: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份;(文书编号:汇总表242222;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文书编号:0366);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3.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4.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5.《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1份(文书编号:0367); 6.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七、受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八、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或分局指定窗口)受理。 九、注意事项: (一)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三)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十、违章处理: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编辑:SA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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