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非法集资利息要退回吗分红该退非法集资利息要退回吗所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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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公用事业单位集资费[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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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讼推倒的“多米诺”骨牌&&&& ――郑州诉公用事业单位集资费的“接力”官司侧记&&&&&&&& &&&&&&&&&& 10:01 面对某些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垄断,普通公民开始说“不”,“‘气老虎’、‘水大爷’是‘二政府’,我们关心的是,他们的收费合不合理,服务周不周到”。向公用事业的“集资费”叫板,对于银榕花园8号楼的业主张起说,不是一个轻松的抉择。“没想到平生第一次打官司,就把三家单位告上法庭。”他说。 日,由郑州市民张起等人状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市自来水公司,要求被告退还不该收取的暖气费和水表费的官司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实际上,早在今年2月2日,张起、崔志彬、任杰就此事由已经把上述三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同样,在日,也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又有另外9名原告的暖气集资费官司也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据旁听的人说,以后还有人会加入到原告的行列中。 主审这起案件的法官认为,“此案事关重大,牵涉很多家庭,也牵涉数额很大的费用,需要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目前,河南省有关部门已经派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官司”打成“文件”战 据说,在日之后,郑州市牵涉的类似问题很多,就是现在,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仍在收取该项费用,很多这类发票上注明的均是“暖气集资费”,涉及金额巨大。如果热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败诉,需要返还的费用会使两家公司不堪重负,热力公司为这事非常发愁。 在法庭上,原告称,国家计委、财政部于日,颁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585号文件),文件中暖气集资费和水表费两项费用,属明令取消之费用。而自己却于2002年2月被告知要向开发商缴纳这两项费用,开发商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自己要求返还此项费用应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开元公司特别授权的法律顾问―――河南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林在法庭上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第一被告开元公司,接受第二被告热力公司郑州市暖气集资费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代为收取热力暖气集资建设费用,并且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庭审调查查明,开元公司在开发银榕花园项目工程中,于日,已经将暖气集资费用预缴给了第二被告热力公司。热力公司也当庭明确承认:“在日,全部收到了开元公司转来的暖气集资费,开元公司的行为属代收代缴行为。” 开元公司以及热力公司收取该项费用的法律依据,是国发(86)2号文及郑价非(95)27号文件。也就是说,开元公司的收费预缴行为,发生在1999年年底,即河南省计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585号文之前。 王青林说,从国家计委以及河南省计委、省财政厅两份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该项费用的停止时间是日。 法庭上,开元公司也对原告提交的文件不持异议:“只是在时间的先后和文件的如何理解问题上,和业主达不成一致意见。开元一致认为,本案说的暖气集资费不属于国家585号文件规定应取消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费’。” 至于水表费用,被告认为业主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指向存在偏差,一户一表费和工程建设费是两个概念,650元不应退还。 法律依据不一样,官司没有最终宣判。 这两次开庭,许多业主自发来到法庭旁听,许多人没有位子,甘愿站在那里旁听激烈的辩论。 一名业主说,这是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 民间的这种呼声正在形成一股力量!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力量正在演变成具体的行动―――9户加入到原告的行列,有的已经签名授权,还有的在紧张地观望。 据了解,除了已经起诉的这12人外,银榕部分业主也在酝酿联合签名起诉,还有部分业主处于观望状态。800户业主的类似问题,很有可能演变为一场集团诉讼。 而最后的结果,据有关人士说,因为牵涉文件如何执行问题,很有可能转化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谁在从中赚钱 “入网费”和“暖气集资费”究竟是不是一回事?热力公司负责人不置可否。 对同属公共服务行业的电信部门已经取消电话安装费,是否也适用于热力部门取消入网费的疑问,他表示“热力投入最大,收益最小,按目前的收费也只是保本经营。你说谁愿意干赔本生意呢”? 对国家日下发的取消包括暖气集资费在内的47项收费的规定,热力公司负责人一再表示“没有看到文件,不好说”。 不过,他反复强调:从1991年,热力部门一直收取的只有两项费用,一是取暖费,二是暖气入网费。前者是单纯的用暖费用。 这位负责人认为,入网费的标准从1991年到现在就没有更改过。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入网费就是居民使用暖气前缴纳的费用,用于管网建设。这笔钱由市集中供暖指挥部保存,由市财政部门监管,在铺设和改造热力管网时,热力部门获得市财政局审批后才能使用。 按照业主的说法是:“我从来没有交过入网费,我交的是集资费,说不清楚。”但能够说清的单位,却避而不谈。 对暖气集资费,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什么样的态度? 郑州市节能技术中心高工梁工透露:实际上“有暖气”对很多房地产公司是一个卖点。但为啥那么多郑州房地产开发商,不参加集中供暖呢?就是因为要收那个集资费。 郑州新长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宋革委说的更直接:我觉得,消费者对集中供热还是有需求的,但在郑州的开发企业中,十家中恐怕只有两到三家有集中供热,其它的都没有。我的理解是,热力公司处于一种垄断状态,垄断本身会出台很多别人搞不清楚、不明白的政策,造成成本负担过高。开发商从中赚钱了吗? 郑州思达置业有限公司副总张耀强坦诚地说:小的开发商在签合同时,就开始收暖气集资费了,有的是签合同一两个月之后交。大的房地产公司,可以先垫钱给热力公司,在交房的时候再向业主收费。 暖气集资费这一块全部都转给热力公司了,天然气集资费,开发商一般都是起一个中介作用。如何防止“二政府”现象 有人说,每个市长脚下有一个大金盆,这个金盆就是公用事业。公用事业的麻烦事,随着民众越来越要求透明的呼声,近几年逐步成为一个焦点问题。有关专家分析,逐利的资本为什么近几年如此热衷于燃气,不是因为其有高额的经营利润,而是因为有巨额的燃气集资费,这纯粹是净利润,足可以让进入者吃上好多年。 因此,单就一个“入网费”和“集资费”的概念,就在利益的博弈中不断改头换面。 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郑州市供热企业、供水公司和供气公司各只有一家,相对垄断还会在一定阶段存在。如此,企盼市场公平,期待公用事业间也有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起码从目前看,还得假以时日。 其实,已逐渐适应市场经济模式的普通百姓,并不会盲目反对收取费用,只不过是想要求政府主管部门或垄断行业,收取这些费用时说出个子丑寅卯来,别凭借其特殊地位由着性子胡来,以模糊掩盖其低效率和管理不当的行为。 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旭岑认为:“集资费”这个词用在公用事业领域确实很多。天然气、暖气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道路、供水、环卫、学校等设施的建设,都属于公用事业的范畴,应该都是政府的工作职责,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向政府交的税款。但是,部分地区因为财力不足,在天然气、暖气、用电方面就采用了“谁受益谁出资”的做法,让受益人交纳一定的管、网、线路的集资费,市民也习以为常,因为,市民认为这也是政府行为。 姚旭岑律师说,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公用事业单位也和其他企业一样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不再具有政府职能。比如说天然气公司,经过股份制改造以后,已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再向用户收取所谓的集资费、入网费等费用,就更没有法律依据了。 据了解,银榕小区800多户业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颁发通知之后,交纳了暖气集资费和水表费,而这两项费用在这个通知中全属取消之列。 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林说,类似这样的案件,郑州市发生过多起,比如黄委会和自来水公司关于黄河引黄渠首工程水费的收费问题。 这起案件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其折射出的意义很大,能给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很多启示。 对政府来讲,随着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如何规范现有公用事业性企业的经营行为,如何对进入这一市场的企业的资质预审,如何防止新型垄断的产生等,这些文章需要破题。 对企业来讲,这起案件可以是一个警醒,如何使自身的经营行为尽快适应市场化呼声越来越高的环境,如何防止经营过程中的“二政府”现象,至关重要。 姚旭岑律师说,根据民法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户交了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天然气或热力为例,事实上,天然气或热力管网的产权,属于该单位,用户在使用公司所提供产品时仍然要支付使用费,没有享受到与集资费相关的任何权利。如果再向用户收取所谓的“集资费”,从法律意义上讲,该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用户。 有关专家认为,从我们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由“看得见的手”所操控的行业性垄断案例比比皆是。而这只“手”,就是行政垄断,而后才派生出了行业垄断。公用事业又将如何变数 郑州市公用事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贺大文说,今年,郑州市就会出台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细则,对外来资金的进入,对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多元化,都会出台相关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公用事业企业必须端正态度,作好准备。 他说,城市公用事业既具备生产阶段引入竞争所需要的条件,又具备供给阶段进行垄断经营的基础。 以“接力”官司为背景,河南省建设厅厅长查敏接受采访时介绍,2002年12月,建设部公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以往被视为“禁区”的公用事业获准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 将公用事业推向市场,首先要做到政企分开,政府部门与直接管理的市政公用事业脱钩,使其真正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依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次是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合理的产权(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力。再次是大力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 他说,我们正在抓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修改、报批工作。 这个意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要抓紧制定《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政策、措施,一个是要建立健全城市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标准体系和价格机制,制定各相关行业公共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及考核评价体系,一个是要加强对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工作的分类指导。公用事业的闸门轰然洞开,竞争的阳光照射到曾被视为市场经济“边疆”的公用事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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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事业单位集资还债合法吗?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集资还债合法吗?
院委会决议每位职工必须集资五千元,负债不断增加,近来更是连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等社保和衣保都没有缴纳,用来还债和改善职工福利?我们职工该怎么办,关于何时退资什么情况可以支取这笔资金以及利息都没有明确的协议和条文.请问这合法吗我们卫生院近几年来因管理不善
提问者采纳
三条计策绝对不合法,辞职不干了。哪,选一条吧,那就继续守着,拖不过就交一点吧!怎么办?简单,行政诉讼。觉得这样做划不来,赖着,拖着,更简单的。觉得这些都不行。这种要破产的单位就像要沉的破船,自己跳船游泳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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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强制征用私人财产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你应该坚决抵制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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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单位校舍,并承诺支付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请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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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请问企业向内部员工、事业单位向职工集资是不是非法集资?_百度知道
请问企业向内部员工、事业单位向职工集资是不是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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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企业向内部员工、事业单位向职工集资是不是非法集资?
请问企业向内部员工、事业单位向职工集资是不是非法集资?
09-02-06 & 发布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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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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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诈骗没有人管 我看了中国直销专业网 感觉到触目惊心如果有人知道请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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