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可以单独给加油站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柴油营业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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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处罚无照加油站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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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加油站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和危化证,先办理营业执照还是先变更危化证????_百度知道
加油站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和危化证,先办理营业执照还是先变更危化证????
新公司重新办营业执照)。安监局又根据55号令说变更要求先有营业执照后才能办理变更危化证。工商局要求变更好危化证后才能办理新营业执照,并过户到我单位名下我单位收购一加油站?先办哪个证,(原加油站营业执照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已办好。请高人指点我们该怎么办。现在问题是《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遇到阻力
《营业执照》注销以后有个工商局给的回执工商局没错,凭这个可以先给办危化证的,这个问题出在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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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先办营业执照,工商局管不了这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两码事,也不是他们管的范畴
原有的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所以要先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变更危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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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吴继山、李文凤与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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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吴继山、李文凤与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吴继山,男,日生,汉族。&&&&原告李文凤,女,1955年11月生,汉族。&&&&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夏代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县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杨志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生,该局干部。&&&&被告新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李培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萍,该局干部。&&&&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吴君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富,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继山、李文凤与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吴继山于1999年5月在新县工商局办理新县新集镇流动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日在新县公安消防大队办理了流动加油站消防安全许可证,1999年8月、9月分别办理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1999年底开始营业。原告设立加油站购设备、材料、油品投资216727元。上述投资从银行贷款120000元,利率9厘,其他从亲戚处借款。原告经营期间的2000年8月份,四被告以新县人民政府下发新政文[2000]31号关于成立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小组为名,没有通知原告,突然将原告的加油站查封,收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许可证,不准原告经营,致使原告加油设备、材料损失151559元,贷款不能按时偿还,造成利息损失144540元。原告加油站被查封后申诉无门,因财产损失巨大,精神上十分痛苦。2004年元月份,原告突发高血压性脑出血,在新县人民医院昏死十多天,此后原告长时间住院,花医疗费近80000元,现每年在家医疗费需要64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经过长时间的信访、上访,直到2010年9月底,信访局才作出答复,不准原告再信访,要求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综上事实,原告经过工商局、公安消防大队、税务登记机关批准,合法经营加油站,四被告未经合法程序,将原告加油站查封,吊销经营证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8条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1559元、贷款利息损失144540元(庭审中变更为201480元)、医疗费262000元、伤残赔偿金30万元(庭审中增加后期治疗费92410元、原告李文凤护理费143756元、损失费元)赔偿总额为1207346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辩称:一,原告将我单位列为被告属主体错误。1,原经贸委行使职权的行为是经过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书面委托行使的,经贸委只是一个牵头单位,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县政府的行政行为。2,原经贸委已撤销,其原相关职能现已划归新县商务局行使。二,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查封加油站的时间是2000年8月份,原告如果对该行为不服,应该在3个月内起诉,现已过去10年,超过诉讼时效。三,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起诉以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被告新县工商局辩称:原告所称的加油站(车)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且持无效的营业执照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完全是不合法的经营行为无论是诉讼主体资格还是经营资格的合法性都依法不可确认,其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新县国家税务局辩称:按照新县人民政府下发新政文(2000)31号《关于成立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作为我们税务机关只是成员单位,我们参与但并没有实施任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之说,更不应该负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辩称:我单位没有参与取缔原告加油站的行动,原告将我单位列为被告错误,其要求我单位对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继山从1994年起在家卖柴油,后来申请搞加油站。日在新县工商局办理新县新集镇流动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日在新县公安消防大队办理了流动加油站消防安全许可证,经营地点为开发区,1999年8月、9月分别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1999年原告吴继山用改装后的旧班车在新县高级中学对面公路边山洼建成流动加油站开始营业。2000年,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安排,依照市经贸委、工商局、国税局、技术监督局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信经贸字[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细则}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县政府于4月21日召开了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会议;4月25日下发了新政文[2000]31号关于成立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小组的文件,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原县经贸委(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前身)、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国税、石油公司,办公室设在经贸委。整顿工作按照省市部署和要求,由各个相关职能单位各司其职、联合行动。清理整顿期间,领导小组依照信经贸字[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细则},由县工商、国税、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行动,对原告吴继山流动加油站(点)进行了取缔。原告吴继山认为原县经贸委取缔其流动加油站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于是进行上访,要求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国家赔偿法对其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吴继山于日向四被告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给予行政赔偿。由于未得到答复,原告吴继山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县大局,报经领导同意,并做好原告吴继山思想工作,原告吴继山保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且不再上访,本案得以立案审理。&&&&庭审中原告吴继山、李文凤表示当时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参与行动、自己没弄清事实并主动撤销了对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诉讼,但未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原告吴继山、李文凤承认其没有确认取缔其流动加油站的行政行为为违法的证据,并承认其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均认为取缔原告流动加油站是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则认为其单位没有参与取缔原告加油站的行动,原告将其单位列为被告错误,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单位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所作陈述、询问笔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证据。庭审中原告吴继山、李文凤承认其没有确认取缔其流动加油站的行政行为为违法的证据,且其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告吴继山、李文凤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庭审中原告吴继山、李文凤表示撤销对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诉讼,因未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故该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继山、李文凤要求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刚&&&&&&&&&&&&&&&&&&&&&&&&&&&&&&&&&&&&&&&&&&&&&&&&&&审判员&& 张克财&&&&&&&&&&&&&&&&&&&&&&&&&&&&&&&&&&&&&&&&&&&&&&&&&&审判员&& 金&&晶&&&&&&&&&&&&&&&&&&&&&&&&&&&&&&&&&&&&&&&&&&&&&&&&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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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63家加油站汽、柴油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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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省工商局发布对部分市县成品油抽检情况,63家加油站柴、汽油不合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省工商局抽查检验显示:昌图县27家加油站不是柴油闪点不合格,就是93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不合标准;丹东市抽检的2家加油站93号乙醇汽油不合格;锦州义县5家加油站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不是硫含量超标,便是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项不合格;凌海市6家加油站93号或97号车用乙醇汽油有的是机械杂质项、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项、研究法辛烷值、乙醇含量、苯硫含量不合格;北镇6家加油站、黑山县5家加油站车用93号乙醇汽油不合格项基本与凌海类似;葫芦岛市区及兴城12家加油站有的是柴油闪点不合格,有的是93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苯含量不合格。
&& 14-07-01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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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抽检 六合区4家加油站柴油不合格
中国消费网·江苏频道 () 来源:本网
江苏消费网讯 近期,南京市工商局市场处根据市政府4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车用柴油决定,组织对南京市场上的国V车用柴油进行了质量抽检。抽检涉及雨花台区、秦淮区、浦口区、溧水区、栖霞区和六合区等六个区的26个加油站。
江苏省质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26个批次中,不合格的是4个批次,其中3个批次的硫含量和1个批次的闪点(闭口)不合格,即不符合GB 《车用柴油(V)》规定的标准值。抽检发现的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的4家加油站分别为南京市六合区冶山农机加油站、南京市六合区四合加油站、南京市六合区单桥加油站、南京宁扬加油站,六合区工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经查,4家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批次柴油案的案值达27.88万元。
据南京市工商局市场处刘梅科长介绍,硫含量高于国标会影响油品质量,对汽车油箱、管路及发动机等造成腐蚀和损害,同时在燃烧后生成大量含硫氧化物,污染环境。而闪点低于国标的柴油则会含过多轻质馏分,柴油蒸发性过强气缸内混合气燃烧过猛,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区工商局将依据该法的规定,对上述4家加油站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刘现娟 江晓峻)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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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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