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哈津幼儿园托费费是按天收,还是按月啊

沧州物价-沧州市物价局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 点击:168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修缮费、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程序。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定州市、辛集市,下同)、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分类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教育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进行审核,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经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及驻冀部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驻石家庄市市区的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石家庄市市区以外的收费(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属地管理,保教费执行所在地同类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省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 第十二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含成本测算资料);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确定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驻石家庄市区的省管幼儿园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 幼儿园应成立由营养师、防疫保健医生、伙食管理员、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保教费成本测算中已包含幼儿食堂人工、水电、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测算伙食费成本时不得重复计算)后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管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租赁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一定时期内生均保育教育(或寄宿)成本支出或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 (三)享受政府补贴的幼儿园需提交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书;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备案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合格的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因成本变化很大确需变动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伙食费标准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提出,经与家长管理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同意后,报与办园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除未交费项目外其它服务幼儿园不得差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计收。
第二十七条& 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于月底或下月初结算。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酌情减免费用,具体减收和免收政策由各设区市制定。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减免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省管公办幼儿园,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第三十条&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根据部门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桥西路4号&电话: &邮编:061000
版权所有:沧州市物价局 沧州公备61号 冀ICP备号-1武汉市采取措施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日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规〔2012〕36号)规定,武汉市物价局联合教育、财政部门印发了《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武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武价费〔2012〕90号)和《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费〔2012〕89号),对规范幼儿园收费作出明文规定。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文件规定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和教育费(两项合称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原有的加收保教费、杂费、冷暖设备使用费、成本补偿费等项目取消。
  二、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按照鄂价费规〔号文件规定,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自1999年以来作首次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生月
  寄宿制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另行核定。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地医疗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或学期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三、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
  一是明确民办幼儿园备案的范围以及所需资料。继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收费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伙食费均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规定民办幼儿园备案时限。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重新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虚高定价的干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一是规定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规定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按月计算,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离园当月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按一个月收取。
  三是规定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制定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措施
  文件规定对低保家庭子女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免收保教费。
  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组织力量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办学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也将24小时接听群众来电,按规定时限处理涉及幼儿园乱收费的举报投诉。> 正文
青岛幼儿园所有收费都将公示
    核心提示
    “幼儿园的所有收费项目都需要进行公示,包括伙食费在内。”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青岛市物价局近日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拟定了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至8月24日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民办幼儿园涨价需备案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指根据幼儿在园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经认定并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幼儿园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于秋季开学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按时报备的,当年不予受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幼儿园收费进行成本监审。
    幼儿园伙食费按天结算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可以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经幼儿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含营养餐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幼儿园为入园新生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实际进价,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因故转园退费有标准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月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实际在园天数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预收费用,其中幼儿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或达到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办幼儿园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收费前,应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上一篇:下一篇:
08-21·
08-21·
08-20·
08-20·
08-20·
08-20·
08-19·
08-19·
08-17·
08-16·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郑州幼儿园托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