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买入和市价买入当日未完成,次日是否做废

华泰证券当日买入后次日最早几点可卖出?_百度知道
华泰证券当日买入后次日最早几点可卖出?
价格符合开盘价,就会成交最早可以在集合竞价时卖出,也就是9点25分产生当日的开盘价,之前就可以委托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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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交易日最早 ,早盘9点30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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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投资指南
2.1.交易市场概况
2.1.1.证券经营机构和交易席位
   只有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且有外资股业务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开展代理买卖B股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承销商资格。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代理买卖业务,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商资格,其总部和每一家分支机构均可办理B股业务。
   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证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B股交易必须拥有上证所B股交易席位。B股交易席位根据报盘方式分为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证券公司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内拥有的,可通过其派驻场内的交易员进行报盘的席位称为有形席位。证券公司能直接通过位于营业部的前置终端和通信网络向本所交易主机进行报盘的席位称为无形席位。
   B股交易席位根据券商不同又分为境内券商席位和B 股特别席位。B股特别席位是以境内券商的名义提出申请,由海外券商实际使用的交易席位,B股特别席位是专为境外证券商设立的,席位使用者不作为交易所会员。境外券商多使用有形席位。
   投资者进行B股交易必须通过具有B股交易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见下表)进行。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同城任何经批准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B股交易,境外投资者可在合资格的境外代理商或境内券商处进行B股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境内个人B股业务的券商一览表
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常熟路171号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岳阳路221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定西路1122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延平路135号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昌路518号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巨鹿路756号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浜路711号光明大楼510室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深南东路民航大酒店3031号3楼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410005
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淮海中路622弄7号社联业务楼
东北证券有限公司
长春市长春大街142号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21000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宣化路290号
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延安西路719号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杭州市延安路515号浙信大厦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延安路400号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9层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南京市上海路5号
025-2334395
025-6528993
安徽省证券公司
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证券大厦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浦东东方路裕安大厦738号
广发证券公司
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7楼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翔殷路815号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黄埔路15号
国通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澳门路756号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延安西路521号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汉口路130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斜土路2364号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朝阳区新源西里中街18号渔阳饭店
黑龙江证券公司
哈尔滨室道里区通江街188号
宁波证券有限公司
宁波市开明街417-427号
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瑞金一路98号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共和新路1460号二楼
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和平区赤峰道132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枫林路358号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东方路1486号二楼
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武夷路155号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中区陕西路72号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愚园路营业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北京复兴门外大街49号光大大厦23层
辽宁省证券公司
上海大连路1515号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西城区复兴大街49号民族文化宫3层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25楼510120
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6层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北京东路668号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仙霞路321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湖东路标力大厦17楼
2.1.2.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9:25为上海B股的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为连续竞价时间。特别转让股票(即PT股票)的转让时间为每周五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逢每周六、日及交易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2.1.3.交易单位
  上证所B股的交易以美元计价,委托买卖及清算的价格以一股为准,买卖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美元。买卖数额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不足100股的零股,可在交易时间内卖出,但不可买进。
2.1.4.交易信息
  上证所每日及时公布B股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公开信息、停复牌通知、成交回报等证券市场信息。每日B股交易即时行情通过电子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公司,会员公司须在营业场所公布。交易所通过电子通信系统将B股成交回报即时传送至各会员公司营业部。B股投资者可在各会员公司营业部得到即时成交回报。
2.1.5.B股指数
  上证所编制反映股价变动情况的B股股价指数,随即时行情一起发布。上证B股指数是一种以全部上市的B股的发行股数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它以 日为基日,自日起正式发布。
2.2. 账户开立
2.2.1.投资者类型
  B股投资人仅限于:(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4)境内居民个人;(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目前境内法人尚不能参与B股投资。
2.2.2.开户程序
   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 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账凭证单,
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
(2)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帐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 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暂定为等值1000美元。
(3)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到该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股票账户。境内居民个人从事沪市B股交易须向境内具有经营B股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同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以及上交所及登记公司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股票账户,应按规定缴纳手续费,手续费按19美元/户标准收取,同时必须办理指定交易,
即投资者必须指定一证券经营机构为其进行B股交易、清算和交收的代理机构。B股股票账户开立的同时,该账户即被指定在开户会员处。B股股票账户的指定于T+1日生效。B股指定交易可以撤销和重新指定,撤销和重新指定应由境内居民个人向会员提出申请,会员将其申请通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由登记公司审核后于次日通知会员该申请是否生效。境内居民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境内居民证券账户代码为C1********。
  境外投资者可凭个人有效证件, 包括外国护照、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在境内有从事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与境内证券公司建立了代理关系的海外代理商处开立B股账户,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代码为C9********。该类投资者在B股交易中可通买通卖, 即同一账户在任何不同的证券营业部买入的B股, 亦可在任一证券营业部卖出,
但须选择一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其指定的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亦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变更。境外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在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办理手续与境内居民相同。
2.2.3.账户资料变更
   投资者B 股账户的下列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1)姓名或名称;
(2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商业注册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号码;
(3 )住所;
(4 )其他资料。
2.2.4.证券账户挂失
   投资者遗失B股证券账户,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B股证券账户的,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办妥原号码B股证券账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B股证券账户的,不需提供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境内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账户,应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删除括号内内容: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公章)及其复印件。境外居民个人挂失补办B股证券账户,应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挂失补办B股证券账户,应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新号码B股证券账户的,应当在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办妥原号码B股证券账户流通股份冻结手续,取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投资者申请挂失补办原号码B股证券账户的,不需提供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股份冻结证明。
2.2.5.资金
   根据证监会通知规定,境内居民可以使用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购买B股, 但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现汇存款是指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目前暂不允许跨银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帐户或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划回银行的资金视同外币现钞,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
  境外投资者个人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的合法现汇存款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B股帐户资金可汇出境外支付,
或存入其在境内开立的合法外汇帐户。
2.3.委托买卖
2.3.1. 委托方式
  B股投资者可以根据所属证券营业部(代理商)提供的委托方式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通常委托方式有:
(1)当面柜台委托。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B股交易柜台,亲自填写委托单,即为当面柜台委托。
(2)自助委托。可分为电话委托和自助终端委托。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传等通讯方式向证券商下达买卖指令,一般称为电话委托。通过证券商的自助终端系统下达买卖指令,称为自助终端委托。电话委托是B股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电话录音(或传真件)保存至关重要,一般要求保留较长时期。此外,投资者也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委托。
2.3.2.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按B股委托价格区分,B股委托可分为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即客户委托时,所有委托要素都已确定,包括品种、数量,买卖方向及价格等。券商只须按其指示,及时向交易所主机申报即可。
  市价委托,是客户除价格外其他要素全部确定的委托方式。市价委托在国外较为常见。由于B股市场的投资者部分为海外客户,其下单时经常使用或参照国际市场上的一些报价方法。目前券商受理的市价委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成交委托(Market Order)。这种委托要求在市场上以卖出价成交买单,以买入价成交卖单,原则上只要成交,价格不限,而且必须马上成交。作为券商,有义务以市场最有利价格为客户成交。
(2)最低限量成交委托(All or Nothing)。这种委托一般限定价格范围,主要是要求保证成交达到一最低限量。考虑到投资成本或投资组合问题,一些基金客户经常要求委托须达到一定量才愿成交。一般券商应等到一定量的对应盘出现后才一笔挂入,保证其有量成交。(3)小心作主委托(Careful
Discretion)。这种委托一般是由于客户一天内委托一笔数量较大的订单,为不影响市场,交由券商作主,由其在一天内以市场均价全部做成。这种委托对一些基金客户而言非常重要,是目前B股市场使用最多的一种市价委托方式,也是对券商要求较高的一种委托方式。一般情况下,券商须凭经验判断,在市场上分时间段,替客户完成该项委托。
  目前国内证券经营机构大多只接受限价委托。
2.3.3.委托执行和变更
   按照委托要求已经成交的委托,投资者应该对成交结果给予承认,并按期履行交割手续。未全部成交的委托仍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有权变更或撤消委托。变更委托,视同重新办理委托。
2.3.4.委托流程
  按照不同的委托途径,境内外券商操作流程各不相同。具体可以分三种方式:
1、 通过境内券商委托买卖流程。该流程由接单、验单、报单、回报成交和清算五个步骤组成。
2、 无特别席位的海外代理商委托流程。该流程由建立代理商关系、接单、报单、回报成交、核单和成交确认及佣金分成等六个步骤组成。无B股特别席位的海外代理商必须与一家境内B股券商建立B股买卖代理关系并签订协议,经批准后,方可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进行B股代理买卖。
3、 有特别席位的境外代理商委托流程。该流程由建立代理商关系、建立特别席位关系和成交确认及佣金分成三步骤组成。当境外代理商成交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后,一般会要求启用特别席位,即以境内券商的名义提出申请,席位实际使用者为海外券商。当两家公司就席位使用等问题将达成一新协议,并向本所申请特别席位的报告批准后,该券商即可通过其特别席位,由其聘用的交易员进行报单、输单、核单等正常委托工作。
2.3.5. 买空和卖空
  B股交易禁止买空卖空。买空是指B股结算会员未按规定时间将买入股份的款项汇入结算公司帐户的行为。发生买空行为时,结算公司在T+3日交收执行时打出买空报告冻结该笔股份,列出风险基金动用情况,并通知结算公司会员,会员须在T+4,T+5日补足款项,否则交易所将有权在T+6日强制卖出所冻结的股份,因强制卖出股份造成亏损等后果由结算会员承担,并将款项补回风险基金。
  卖空是指结算会员或其下属投资者股票帐户上某种证券卖出数额超过该证券的最近实际余额。结算会员发生卖空行为时,结算公司将立即冻结其全部交收款项,并要求其在T+5日前补足卖空证券。
2.4. 交易方式
2.4.1.申报方法
  1、本所B股市场买卖证券以电脑竞价方式进行,买卖申报限当日有效。申报竞价须按本所规定的证券代码进行,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证券买卖的方向、数量、价格等规定要素。当申报被输送至交易系统主机后,由主机对每笔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2、申报价格的规定。本所对B股交易申报实行每次申报价位限定,具体规定为:
(1) 申报价格的最小升降单位是0.001美元,
(2)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的证券无涨跌幅限制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即每只证券涨跌限价为(1±10%)x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同时,为防止交易员输单出错或人为造价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价格升降幅度进行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A)任何高于市价的卖出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B)任何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C)高于市价的买入委托的递增幅度不得大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D)低于市价的卖出委托的递减幅度不得小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特别交易的B股(拥有&ST&标识)涨跌幅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 特别转让的B股(拥有&PT&标识),
以前周五的收盘转让价5%为涨停上限, 无跌停下限, PT股票在委托转让时间内不显示行情, B股投资者直至收盘时才能知道该日PT股票的撮合成交价, 亦即收盘价,
投资者据此来判断转让是否成功。
(3)超过以上规定比例的申报价格为无效申报。
  3、申报数量的规定。B股申报数量以&股&为单位,每股面额为1元人民币,发行时以美元计价,在此以后挂牌、交易与结算均用美元进行。买入申报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不足1000股的委托买卖为零股交易。交易所规定,买入不能有零股申报,而卖出可以申报零股卖出。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变化,上证所目前正在研究将申报单位(即&手&)由1000股改为100股,在新规则正式公布前仍以前者为准。
  4、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也可以撤消。
2.4.2.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比较低价格买进申报优先成交,较低价格卖出申报比较高价格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同一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比后申报者优先成交。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来确定。
市场申报竞价分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沪市通过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集合竞价的确定原则是:
(1)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2)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当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时,取中间价为成交价。连续竞价是指对申报的每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产生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1)买进价格与卖出价格相同;
  (2)买入(卖出)申报价格高(低)于市场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时,按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位。
2.4.3. 集中、对敲和回转交易集中交易
集中交易是指在B股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的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对敲交易在交易所对敲系统中完成,是指定的买方和指定的卖方以议价的方式,对相同的证券,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经证券商撮合而产生的交易。对敲交易一般用于B股大宗的买卖委托。目前本所在对敲交易的处理上有下列操作规定:
1、对敲交易的数量一般控制在5万股以上;
2、对敲交易的价格一般控制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之间。如当日只有一个成交价位,则以该价位与前收盘价为对敲价格区间。如当日无成交,则以前收盘价为对敲价格;
3、对敲交易须由场内交易员填单申报,并由本所场内监理人员根据上述原则确认之后方可成交。申报受理时间在开市后至闭市前15分钟内的交易时间。
  根据最新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的协议转让(对敲交易),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在T+0回转交易情况下,投资人委托买入的经交易系统确认的而未完成结算交割的B股股票,可在交易日当天(T+0)至T+3日的交割前卖出所买入的全部或部分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投资者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
1、如投资人没有库存股票余额,他只能买进后卖出;
2、如投资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他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
3、投资人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等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
4、投资人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其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5、 回转交易适用于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
  根据日发布的沪深交易新 规则,自规则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B股不再适用&回转交易&制度,改为&T+1&买卖方式,投资者买入的B股必须在成交日的第二个交易日之后(包括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但B股仍然执行T+3交割、交收。
2.4.4.开盘与收盘
B股的开盘价在每天集合竞价时间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目前, 某种B股股票的收盘价为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则以前一营业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上证所正在研究将每天的收盘价改为当天交易时间内最后一分钟的平均交易价格。在新规则正式公布前,仍以前者为准。
2.5.交易费用
投资者委托买卖B股,成交后按规定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印花税、交易佣金、结算费。除交易印花税须按国家规定外,本所可对上述各项收费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B股交易业务(按美元计价)
成交金额0.2%,
客户交税务机关
成交金额0.43%,取消起点佣金
客户交券商
成交金额0.05%
客户交登记公司
交易经手费
成交金额0.0255%
券商交本所
成交金额0.0045%
券商交证券管理机关
2.6.清算和交收
2.6.1.结算和登记制度
  上海B股的法定名册登记机构是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清算公司),在业务运作上实行结算会员制,即以结算会员作为投资账户登记和投资者的结算交收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登记、结算交收、存管。所有的投资者均通过各自选择的结算会员来获取清算公司提供的服务。清算公司按照&银货两讫&和&实行T+3交收&的原则组织B股的中央结算和交收。
2.6.2. 账户登记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的B股实行集中的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在B股发行公司向投资者发行B股(包括新股、配股和红股)时,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公司(或发行公司授权主承销商)编制和提交的《投资者认购清单》办理股权登记。投资者因购买而获取的股票或无偿取得的红利股票,均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实施股权登记后存入投资者的B股账户内。对B股交易市场的买卖交易,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和交收的履行,统一办理股票的交易性股权登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B股股权登记、股票存管后,通过结算会员向股份持有人、已完成交易交收的成交双方提交《股权登记、股份存管确认书》或《股票过户交割凭证》,作为投资者持股的合法凭据。
2.6.3.清算和交收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B股清算和交收程序如下:
(1)T+0日,公司根据交易市场的B股当日成交报告编制各结算会员的清算交收表,并以《交收通知书》的形式送交有关的结算会员(包括B股托管银行)。《交收通知书》包括发生在T+0日的各B股账户的逐笔交易清单、交易及清算费用清单和应收应付交收款清单。结算会员在交易市场闭市前可以就当日已经发生的错误交易向交易所和公司提出更改申请。
(2)结算会员须在T+2日之前就其根据《交收通知书》、应履行的交收事项向公司送交交收指令。交收指令按交收方式的不同分为净额交收指令和逐笔交收指令。B股托管银行最迟须在T+2日下午3:00之前向公司发送交收指令。B股托管银行对其客户的每笔交易的交收,可以选择&银货对付&的交收,也可以选择&免付款&的交收。对托管银行的&免付款&交收,其交收款由完成交易的结算会员交收。
(3)T+2日,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进行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在对盘后向结算会员发送《T+2预对盘结果报告》。对任一交收方持有异议的交收事项以及需要更改的交收事项,公司将于同日通知有关的结算会员,请其进行确认。
(4)一般结算会员针对错误交易而不能履行交收责任的交收,则由授权代理的基本结算会员代行交收。
(5)结算会员均须保证于T+3日将其已确认(根据确认的交收事项)的应付交收款汇入公司指定的美元账户。
(6)T+3日(下午),公司根据实际收到的交收款入账报告,进行交收款对盘,并根据最后的对盘结果向结算会员发送《对盘结果报告》。T+3日的对盘结果生成股票交收的最终清单。对结算会员未确认的交收,均由公司在T+3日完成正常交收后做待交收处理。公司在根据最后对盘结果实施买卖方账户间股票过户的同时,向结算会员指定的银行帐户汇付应付结算会员的交收款。公司通过花旗银行美元账户向结算会员汇出的资金,可以满足收款人&当日资金安排&的要求。
(7)在完成T+3日的股票与资金的交收后,公司向结算会员发送《交收确认书》。结算会员应根据公司的T+3日《交收确认书》向投资者作出B股交易交收的最后确认。
2.6.4.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的类型主要有:
(1)经公证的继承等形式的财产分割与转移;
(2)发起人股份的协议转让;
(3)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股份过户;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的股份过户;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的其他情况。
2.7. 分红、配股、送股和转增股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必须履行同等义务。因此,持有同一公司发行的不同类型股票(如A、B股)的股东同股同权。
  由于B股实行的是T+3的交收制度,因而它的除权/息交易操作方法有别于T+1制度下A股的操作方法。首先应弄清三个日期及其含义,它们是&最后交易日&、&除权/息交易日&和&股权登记日&。
  三个日期中先要确定的是除权/息交易日。确定除权/息交易日是为了说明在该日以前买入或持有的股票为带权/息股票。其次是&最后交易日&,弄清最后交易日是为了确定该日是含权息或含权或含息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天,并借此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最后是&股权登记日&,根据T+3交收制度,应该是最后交易日的第三个营业日,因为只有在这天,投资人的股权登记才告完毕,
股权登记日买入的B股不含权。如某股票除权/息交易日为9月1日,其最后交易日则为8月31日,其股权登记日即在9月3日(当8月31日至9月3日均为交收日,其间有非交收日时顺推)。此外营业日不同于自然日,中国的营业日不等于是美国的营业日。这是因为上海B股是以美元来结算的,而美元现汇的收付由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处理。由于两国的节假日各有不同,因而营业日的计算必须要剔除两国的节假日,T+3的交收更准确地说是成交后剔除两国节假日的第三个营业日交收。根据上述实例,如9月3日为美国节假日,则股权登记日应延期至9月4日,尽管9月3日上海证交所仍然开张营业,是营业日。
2.7.1.分红
  公司向B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B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未作出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程序如下:上市公司与登记公司签定代理发放协议并在距股权登记日三个工作日前将红利款项汇入登记公司指定帐户。登记公司确认后通知上市公司,并将领息股东名单提供给指定结算会员,指定结算会员书面确认后,从登记公司领取红利并转入其客户的资金帐户内。
2.7.2.配股
   登记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将配股权证自动记入投资者股票帐户内。在之后的权证交易期间(一般为5~10个交易日),配股权证可以通过交易方式转让。权证交易期结束后,登记公司将投资者持有配股权证的数据提供给上市公司及配股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通知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将配股资金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银行将实际到帐的明细提供给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据此确认实际配股结果,并制成电子文件交给登记公司,由登记公司将股票记入投资者的股票帐户。新股在规定的新股上市日起即可开始交易。
设置B股配股权证交易是为了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B股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以前,投资者主要为海外投资者,B股的募集方式通常是定向私募,而配股在很多国家的证券法规中被定义为公开募集范围,因此,许多国家的投资者在B股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均无法参与,如不设置配股权交易,海外投资者则要蒙受摊薄利润和价格除权双重损失。
  配股权的理论价格=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格-配股除权报价
  配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需要配股的投资人,则在股票除权后由收款银行按投资人开立股票帐户时在登记公司所留地址寄发通知,客户填写后交给指定结算会员,并在最后缴款日前在帐户内准备好配股资金,由代理商在最后缴款日将配股款交收款银行。
2.7.3.送股和转增股本
   登记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按照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将股票自动记入投资者的股票帐户。
2.7.4.除权与除息
  为保证新老投资者在除息交易前后享受同等的权益,维持股价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需要在除息日对该股票的价格进行除息处理,经过除息处理的股价称为&除息报价&。除息报价的公式为:
  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
  若自除息日后,该股票的市场价高于除息报价,则称之为填息;反之,则称之为贴息。
  和除息交易一样,除权交易也需弄清三个日期,即最后交易日、除权交易日、股权登记日。这三个日期的计算方法和原理与除息交易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但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与除息交易不尽相同,这里重点介绍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
  送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的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送股比例)
  除息与配股、送股同时进行的除权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比例)/(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经除权处理之后的价格称为除权报价。除权(息)日竞价买卖,按除权(息)后报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除权日后,如股价超过除权报价则称为填权;反之,则称为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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