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强迫学生买保险,机票不买保险学生在学校出事就不负责

学校设施管理不善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预防
因学校设施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是: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尤其是改善中小学学校设施,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经费。如果各级领导重视学校设施安全,并愿意为之投入经费,问题就容易解决。
一、校舍坍塌
校舍坍塌是十分严重的事故,会造成惨重的伤亡。日,江西省会昌县水东小学厕所倒塌,使68名学生坠入粪坑,有&#名小学生当场溺死。该校正副校长刘友法、邱良豪以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承包商周光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一般造成校舍坍塌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二是新建房未经报建,偷工减料,质量低劣。
预防校舍坍塌事故的对策是:
1.依据1992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请求地方政府负责筹措经费,彻底解决危房问题。一旦确定为危房,必须停止使用,不能抱侥幸心理。发现房屋有危险,应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
2.根据!"#$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房屋建设管理,严防倒塌事故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村镇中小学工程应向县建设主管部门报经审查批准后,委托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建筑公司承建,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质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工程尽量采用对外招标办法,防止经办人员中饱私囊,以致建设资金短绌,建筑商就容易偷工减料。
4.不准承建商擅自转包,因为层层转包,层层盘剥,最后的实际承建商经费少,工程自然质量低劣。如承建商擅自转包,学校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承建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出租校舍经营危险业务
学校为了创收,将一部分非教学用房出租给他人经营,如不影响教学,本是可以的。但如果出租给他人经营危险业务,如烟花爆炸、液化气等易燃易爆产品,或汽车修理等易导致汽车碾压学生的业务,就十分不妥。已有许多学校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预防这类事故的对策是:
1.学校领导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学校不能只考虑创收,不问学生安全,严禁学校出租校舍经营危险业务。
2.学校为解决经费短缺问题,可依法将非教学用房(教学用房不得挪作他用)出租给他人从事对学生人身安全无害的业务。学校同承租人签合同时,注明房屋用途,如违反规定改变用途,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这样,就可以确保对出租房屋用途的控制权。
三、在天台睡觉的学生坠楼身亡
许多学生在夏天夜晚喜欢到教室或宿舍的天台上睡觉。在天台上睡觉,一是凉快,二是可以看天上的星星,三是人多可聊天。然而,有的学生睡觉睡到半夜,起身小便,一脚踩空,坠地身亡,或翻身摔到地上身亡。这样的个案已经发生。
预防这类惨剧的方法是:
1.在天台周围装上护栏,护栏的高度和密度应足够保护学生。
2.学校也可以禁止学生到天台睡觉,并锁住通往天台的铁门。锁门人员应检查铁门是否锁好。
四、阁楼门未上锁
有些房子有阁楼,学生出于好奇,就钻进去玩,或捉迷藏,结果摔下受重伤。通常阁楼都有门,并锁上了。但由于工作人员会从阁楼里搬出物品,有时会忘记锁上,学生碰巧发现,就跑进去玩,最终发生事故。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措施:
1.紧记锁上阁楼的门。
2.贴上“闲人莫入,有跌落危险”的警示语。
五、窗户或阳台未装防盗网
中小学学校窗户或阳台上因为没装防盗网,发生过多起中小学生伤害惨剧。具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学生擦窗或挂窗帘,脚踩窗台,脚滑跌落墙外身亡;二是学生坐在窗台上嬉闹,坠楼身亡;三是学生被教师关禁闭时从窗台爬出,碰上高压线或跌落地面身亡;四是学生想进入已锁门的教室拿东西,就从宿舍窗户爬出后想爬入教室,坠楼身亡;五是学生站在阳台的栏杆上凉衣服坠落受伤;六是窗户玻璃掉下来砸伤学生等。以上各种情况均有多起案例,尤其是第一种情形更多。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给所有教室、宿舍的窗户和阳台装上防盗网,既可防盗,又可防学生坠楼。如窗户未装防盗网,则禁止站在窗台上擦窗,可站在桌子擦窗,不要擦窗户玻璃靠户外的一面,该危险工作应请专业清洗公司来做。
2.提醒学生在登高擦窗时格外小心,不要一边谈话一边擦窗,这样极易出事。
3.班主任应当现场监督学生打扫课室卫生,充分注意擦窗危险。
4.下雨刮风时,一定要关好门窗,以防玻璃掉下来砸伤学生。
5.禁止学生从宿舍窗户爬向已锁门的教室窗户,以图进入教室;禁止学生坐在窗台上;禁止教师把学生单独锁在教室或办公室;禁止学生把床板一端架在窗台上睡觉,这样容易滚出窗户;禁止学生站在阳台的栏杆上凉衣服或传递物品。
六、楼梯过道狭窄幽暗
由于设计原因,有些学校楼梯过道狭窄,加之路灯不亮,不及时修理,这样,夜间下晚自习课时,极其危险。学生可能拥挤在过道,发生推撞踩踏事故。这类事故往往伤亡惨重。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设计过道时,应保持适当宽度。
2.保持楼道电灯通明,并有足够亮度。电灯不亮时,应及时修复。
3.不要在过道开小卖部,放杂物,设小房间。
4.禁止学生在楼梯间推撞嬉闹或快速下跑。
七、围墙不安全
学校围墙不安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校门卫在非开门时间不给学生开门,学生翻墙易受重伤,二是围墙坍塌,三是围墙太矮,社会不良青年可以逾墙入校行凶。
预防因围墙不安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对因长年风雨侵蚀、摇摇欲坠的围墙,或拆掉重建,或干脆拆掉,未清拆的,要设立警示标志:禁止攀爬和靠近。
2.围墙应有足够高度,以使学生及坏人都无法攀爬,尤其是要告诫学生:攀爬围墙有危险(已有多起案例,学生因爬墙摔成重伤)。
3.学校不要靠近围墙搭建小棚等附属物,以防学生借以爬墙受伤。
八、篮球架翻倒
由于学生吊在篮球架的铁环上,或爬上篮球架上去玩(小学生尤其多),致使篮球架倾倒,砸死砸伤学生。这样的案例已发生多起。
预防篮球架倾倒导致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学校在设计篮球架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尤其是学生攀吊、攀爬时的安全问题,如能否加宽底座等。
2.在篮球架上贴上警示标语:禁止攀爬、攀吊,有倾倒危险。
3.在有篮球架的操场上体育课时教师特别提醒学生不要攀吊篮球架的铁环。
4.以真实案例教育学生,树立其危险防范意识。
九、吊扇、日光灯坠落
吊扇或日光灯坠落砸伤学生的事时有发生,通常是由于吊扇使用过久,吊柄与天花板接触处磨损,以致脱落。
预防这种事故的对策是:
1.学校应经常检查吊扇安全,应有吊扇、日光灯完整的检测记录,包括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结果、该吊扇、日光灯尚可安全使用年限等,以利于科学管理。
2.吊扇、日光灯的安全使用期届满前,电工或后勤人员应向校长报告,提出正确的处理措施。校长对超过安全使用期的吊扇、日光灯应予更换,对安装不牢固的吊扇、日光灯应指定有关人员重新安装牢固。
十、铁门倒落
学生常喜欢转动铁门,或站在铁门下框上旋转,以致铁门倒落,砸伤学生。这种事故已有发生。
预防这类事故的措施是:
1.检查铁门的牢固性,对不牢固的铁门重新安装牢固;
2.由门卫监督学生不准旋转铁门玩耍。
十一、旗杆倒下
旗杆由于系带不紧、学生摇动而倒下,砸伤学生,值得引起注意。
预防这类事故的措施:
1.经常检查旗杆的绑绳是否牢固;
2.塑料绳易松,使用铁丝绑旗杆较牢固,所以最好用铁丝绑旗杆;
3.在旗杆四周建小型护栏,以阻止学生靠近旗杆;
4.贴上“禁止摇动或抱住旗杆玩耍”的标语。
十二、学生从铁架床上跌落
学生从铁架床上落下的原因包括:有的铁架床已不牢固;铁架床扶手太短;有的学生两人同睡一张单人床。
预防这类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1.拧紧铁架床的螺丝,必要时重新焊接。经常检修铁架床。
2.可考虑加长扶手。
3.禁止两人同睡一张单人床。
十三、校内施工
由于校内施工导致学生伤案的事例不少。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安全措施不足够,如施工围栏有缺口,无工监督闲人进入,另一方面是学生好奇,擅自闯入工地玩耍,结果受伤。
预防这类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1.学校领导及班主任老师反复告诫学生勿近工地,勿好奇入内观看。
2.派专人(护导老师或学生纠察队员)在课间站岗巡查,规劝学生勿近工地,放学后也要不定时检查。
3.敦促建筑公司加固围栏,设置警戒区、警示标语及警示红灯等,做好防
4.敦请建筑公司对灌浆等危险工程,尽量留待公休日或放学后进行,以防
止学生因好奇围观,发生意外。
5.敦促建筑公司及时清理和运走工程废弃物,以免学生发生意外。
挡雨板砸伤学生,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广西永福县广福乡矮岭初中是一所实行半封闭式管理的初级中学。一天中午午睡时,该校初中二年级学生韦安和刘平等几名同学因说话违反学校纪律,被老师罚去打扫卫生。当天下午,韦安与刘平等几名同学一起到学校后门倒垃圾。当时,学校后门已锁上,其他几名学生去向值班老师要钥匙来开门,韦安与刘平则在门边等候。在等候过程中,韦安两次跳起攀摸门上方的水泥挡雨板。挡雨板突然脱落,韦安赶紧往后躲闪,刘平则一时没有反应过来,被约200公斤重的挡雨板砸中头部,造成终身残疾。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平状告永福县广福乡矮岭初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刘平所受伤残是因为矮岭初中的后门水泥挡雨板不牢固,韦安攀摸致使水泥板落下砸伤所致。韦安虽然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其当时是未满14周岁的学生,由于矮岭初中对学生实行半封闭管理,学生的监护任务已转移到学校,学校对学生的行为应负有监护管理责任。同时,由于矮岭初中后门的水泥挡雨板不牢固,在安全质量方面存在问题,才会出现因攀摸而坠落致伤刘平的情况。故矮岭初中应对刘平所受伤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情况。
纵观在校初中生刘平因校门上方的水泥挡雨板坠落被砸造成伤残一案,可以看出事故的发生是因学校的建筑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学校对学生的看护没有尽到责任,管理没有规范化。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家长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依法交纳了各项费用,学校就应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而矮岭初中的校门却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管是因学生攀摸还是如矮岭初中在申请再审时所说的“攀坠”,能使一块重达200公斤的水泥挡雨板坠落,该挡雨板显然不够牢固,若不加修复,事故迟早要发生。发生事故是必然的,而砸伤刘平是偶然的,即使没砸着刘平也可能砸着别人。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挡雨板本不牢固,韦安攀摸加快了挡雨板的坠落,学校不仅不能证明自己在设施隐患和对学生的管理上没有过错,相反,学校在这两方面都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刘平的全部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韦平攀摸对挡雨板的坠落有一定的作用,但根本原因仍在于挡雨板不牢固,仅攀摸就导致挡雨板坠落,不仅韦平意外,一般人也感到意外,故韦平无过错,不负责任。
学校应经常检查教室内悬挂物的安全
陈某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轮到值日的陈某正在打扫卫生。突然间,正旋转的吊扇掉了下来,由于惯性的作用,在掉的过程中,还在旋转的吊扇正击到了陈某的头部。陈某入院后,经医院的检查,得了轻度脑震荡。住院期间,他先后花去了医疗费5000元,家长误工费1000元。由此,陈某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经法院的判决,学校应当赔偿陈某医疗费5000元,家长误工费1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营养费1000元。
在本案中,学校负有教学设施(包括吊扇等)的安全管理责任。吊扇在使用过程中掉下,证明学校履行管理职责,有疏忽之处。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法院判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第十一节思想教育工作失当引发的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
因思想教育方式不当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相当多的。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学生心理十分脆弱,或非常冲动,教师用语稍微不当,或过于主观武断,则或引起学生强烈反抗,或导致学生自杀,后果都非常严重。因此,政教处领导、班主任老师等在做思想教育工作时,一定要有耐心、有爱心、有恒心、有方法,切忌简单粗暴,过于武断,不顾学生自尊,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一、处理学生恋爱问题失当
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恋爱是一个普遍的棘手问题。由于学生恋爱时心智并不成熟,而且影响学习,所以家长和学校都持反对态度。通常由班主任和政教处领导处理这些问题。他们在处理问题时容易失当之处包括下列方面:
1.未经学生同意,擅自拆阅学生书信,以了解学生恋爱情况。
2.在全班同学面前绘声绘色地朗读或叫他人朗读书信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学生恋爱书信。
3.未有确凿证据,即逼迫被怀疑谈恋爱的学生承认恋爱行为,并在其他学生中散播,造成该学生产生巨大压力。教师如此不顾涉及恋爱问题学生尊严(面子)和隐私,给涉及恋爱问题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使其感到受辱,其严重后果是涉及恋爱问题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或退学,或离校离家出走,直至自杀。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及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教师无权拆阅学生信件,更无权在全班公开书信内容,否则,该教师的行为就违法了,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该教师所在学校轻则承担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重则由该教师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导致学生自杀等严重事故,则构成侮辱罪或侵犯通信自由罪等),而且学校仍须赔偿损失。教师为了学生集中精力学习,不要因恋爱分心,出发点是好的,但方式方法要得当。有的教师处理这个问题很有经验。首先,他(她)坚持保密的原则,不在学校师生面前公开此事,以免涉嫌恋爱的学生没有面子。其次,他以谈心的方法,耐心说服涉嫌恋爱的学生,晓之以利害关系,分析其年龄心理特点,帮助涉嫌恋爱的学生逐渐冷却感情,至少保证不因恋爱影响学习。他(她)不会采用强迫手段拆阅甚至公开涉嫌恋爱的学生书信,不强迫涉嫌恋爱的学生讲出实情。最后,他耐心帮助涉嫌恋爱的学生重回学习和生活的正轨。如某女学生与一社会青年谈恋爱,该女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得知后,多次秘密与该女学生谈心,后来该女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中断恋爱关系,但那名社会青年不同意。班主任动员该社会青年的哥哥说服该青年,事情才得以圆满解决。
相信上述案例给我们广大教师的启发是很多的。
此外,近年来,师生恋问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有些青年老师结婚难,想从学生中找对象,这可以理解。而且目前并未立法禁止此事。但是我们认为,作为老师一方,由于年龄、人生经验及身份等处于优势地位,有责任处理好师生恋问题。如果学生单恋某老师,而该老师并无此意,该老师切记保护学生自尊心,耐心引导其将注意力转移到学习上来,可解释说时机尚不成熟,老师最盼望她(他)有好的前程,切不可粗暴拒绝,大声呵斥,甚至公开批评。如果老师单恋学生,切不可以权谋私,以势压人,强人所难,要知道人各有爱,学生并非无头脑,勉强无幸福。如果双方有意,希望教师克制个人感情,保证学生学习,避免给学生造成重大伤害,避免学生家长找老师算帐,搞到学校声誉不好,教师本人也身败名裂。
预防处理学生恋爱失当引起的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禁止教职工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拆阅学生信件。
2.禁止教师向班级或其他学生或无关的教师公开涉嫌恋爱学生的恋爱情况。
3.禁止教师强迫涉嫌恋爱学生交待恋爱情况。禁止以粗暴、呵斥或其他强迫方式要求涉嫌恋爱学生中止恋爱关系。
4.教师应坚持秘密、耐心原则,同涉嫌恋爱学生个别谈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关心爱护涉嫌恋爱学生,帮助他(她)逐渐回复学习和生活正轨。
5.教师对待爱恋自己或自己爱恋的学生,应慎重处理关系,充分考虑其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不能影响其身心健康,不能影响其学习,不能给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6.学校应重点指导和教育政教处领导、班主任及相关教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七) 分类:默认栏目 20:32 作者:滨江 | 评论:0 |
二、处理失窃问题不当
盗窃本校或其他地方的财物,对中小学生来说是常有的事。盗窃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但金额很小的事情多数由班主任老师或学校领导查处。有些老师在处理盗窃问题的不当行为如下:
1.搜查被怀疑有盗窃行为的学生甚至全宿舍或全班学生的书包、课桌和身体。
2.未经查实,即公开并批评被怀疑学生,或强迫学生交待“盗窃事实”。
3.以投票方式“选出”“盗窃者”。
4.公开盗窃者姓名,导致涉及盗窃的学生失学。
5.在被怀疑盗窃者脸上刻“贼”字,或其他方式(如颈上挂牌等)侮辱被怀疑盗窃学生,伤被怀疑盗窃学生的面子。
6.把被怀疑盗窃学生关禁闭,要他交待“盗窃事实”。学生受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学生犯错误是难免的。在未经证实学生有错误行为之前,即采取搜查身体与书包等方式,严重侵犯学生尊严,违反宪法、刑法和民法;未经证实即公开批评学生,让他(她)抬不起头做人,违反了实事求是原则,是冤枉好人。有些学生为证明清白,留下一纸遗书,喝药自杀,就是教师这种错误行为造成的严重恶果。至于“选出”盗窃者,在脸上刻字,在颈上挂牌等荒唐野蛮的方式,不仅严重伤害中小学生幼小的心灵,有些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造成学生自杀等后果的,还要赔偿损失。即使没有出现学生死亡的恶果,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教育在于启发和培养人的心智,如果伤了学生自尊和心灵,即使查出了真相,又有什么意义呢?对学生偶尔的不良行为是采取惩罚主义还是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回答肯定是后者。笔者见过一位班主任老师讲述他的经历:他得知一位学生偷出租店的书回来后自己出租。他没有公开声张,而是单独秘密询问学生,与学生谈心,让学生认识错误后,主动将书退还给出租店老板,并向该老板道歉。他一直向其他师生保密。经领导批准,他并没有将学校对该学生的处分写入档案,而是一直严格要求该学生不得再犯,一直关心其思想进步,并接济该学生。后来该学生考上重点大学。这位教师的耐心、爱心、细心、诚心和恒心令人感动,值得我们学习。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禁止教职工(包括保卫人员)搜查学生身体、书包和其他物品和场所。如有必要,应报由公安机关处理。
2.禁止在未经查实无误前,公开涉嫌盗窃学生姓名。
3.禁止挂牌、刻字等一切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4.对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的学生,坚持保密原则,即使处分也不在学生中公开,还可以暂不进档案,以减轻学生心理压力,创造学生改过自新的条件。教师始终应抱着帮助学生,而不是惩罚学生的目的,采取尽量保全学生名誉和自尊心的方法,妥善处理失窃事宜。
5.对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学生,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处理学生服装发型问题失当
《中学生守则》规定中学生不化妆、不烫发,提倡统一穿校服,目的在于防止学生互相攀比,提倡艰苦朴素的作风。少数学生不遵守《中学生守则》及学校规定的统一穿校服的规定,染头发,不穿校服,班主任老师及政教处领导对其行为容易处理不当的表现在:责令学生在班上全体学生面前换衣服,或强令学生立即换衣,或教师亲自用剪刀剪掉学生头发等。这些行为方式均伤害了学生自尊,会引起师生严重对立。教师为了维护管理权威,言出必行,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公开场合强令学生更衣或作其他行为,学生往往因在公开场合遭遇批评和强迫而觉得没面子,以致恼羞成怒,干脆同老师斗到底,以致引发学生伤害事故。试问这时怎样收场?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1.遇到学生不穿校服或有怪异发型,禁止教师在公开场合责令其更衣或剪发,应让学生到教师办公室或僻静地方,耐心细致地说服学生改正错误行为。
2.禁止教师采取强迫方式解决学生头发、服装及其他有关学生形象问题。
3.重点教育班主任及政教处领导。
四、将违纪学生公开曝光
将违纪学生公开曝光,似乎已成惯例。事实证明,这是违背教育规律的,是以惩罚代替教育,这样会严重损害学生的自尊心,使他在学校难以立足,让他“一失足成千古恨”。更有甚者,有的学校用布告、广播或大会点名,小会(班会)检讨等方式对待违纪学生。有的学生为此自暴自弃,学习成绩下降,有的辍学流入社会,有的产生厌世情绪而自杀。如某中学三名学生因砸坏校门前的电话亭,被学校查明事实后,予以记大过处分,并用广播播出。不久三名学生均自动退学。又如江苏省武进市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偷过同学物品,事后将物品归还失主并写了深刻的检讨。然而,该校将该女学生所写的检讨作为处分依据,对其记大过处分并将有关处分的文件写成大布告,公开张贴在校园的宣传栏内。这位女生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觉得无脸见人,投河自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及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违纪学生照样有人格尊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改正。
预防因将违纪学生公开曝光而引起的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学校及教师应当改变观念,提高认识,认识到公开曝光违纪行为是侵犯学生尊严的违法行为。教育违纪学生本人及其他学生的方式有很多,但禁止采用公开曝光方式,以免悲剧重演。
2.将违纪行为作为学生隐私,放弃“杀一儆百”的错误观念,坚持秘密、耐心的原则,确保维护学生的自尊。
五、违法劝退或开除学生
中小学学校违法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是中小学生严重违纪或违法,学校开除学生。如某中学生因盗窃被派出所拘留,后释放。学校以此为由开除学生,最后在县法院及镇教育办公室干预下让学生复学。
二是让毕业班成绩较差的学生提前退学,以保持较高的升学率等。
根据199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第!$条规定,小学不得开
除学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由此可知,只有当未成年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少年管理所中服刑时,学校才能开除其学籍;其他任何时候都不能开除未成年人学籍(包括劝退或勒令退学等变相开除),而且未成年人出狱后想复学,仍应准其入学。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1.除非学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正在少年管理所服刑,否则学校不得开除学生或变相开除学生(包括劝退、勒令退学和劝其转学等)。
2.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可由学校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往工读学校就读,或与工读学校签订协议,保留该生在原校学籍,但由工读学校托管。
六、声称不交清学杂费就不准进教室
收学杂费是个老大难问题。有些学校和班主任为了给学生和家长压力,就说:不交清学杂费就不准进教室。或许他们只是吓唬一下学生而已,或许他们认为天经地义,你不交钱就不能读书。其实,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话已经违法了。因为,交费与读书是分开的两件事。交费是家长的义务,学校催收是对的,必要时还可诉诸法律;读书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受教育权,任何人不得剥夺。这同商业行为完全不一样。其次,他们不知这样的讲话给学生造成多大压力。有些学生之所以欠交学费,是因为家庭极为贫困,但学生却渴望读书,学校说不交钱不准进教室,等于使他(她)的所有希望破灭了,很多学生(多为小学生)因而服农药自杀。这在全国已有多起案例。
预防中小学生因受到不交清学杂费就不准进教室的威胁而引起的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1.禁止向学生讲“不交钱不准进教室”之类威胁学生的话。
2.催收学费应同家长联系,不得向学生催款,一般只能由学生代递收款单(该单不得附有不准其子女上学的字句),不得向学生施加任何压力,不得在教室里公开向学生催款。
3.对极端贫困学生,学校应依法减免其杂赞,或向政府申请对该学生的支助。
七、禁闭中小学生
有的中小学老师为了让中小学学生认识错误,经长时间教育无效后,就将学生锁在办公室或教室里,让其反省,实际上是关禁闭。有的老师很快赶回来,有的老师同别的老师打牌,自己都忘了还有学生关在办公室,有的老师把钥匙交给其他学生,但该学生忘记开门。教师的上述行为属于非法拘禁,已违反法律;同时,这种行为还容易引起严重后果。由于学生等待老师,很久仍不见人,就认为老师不会回来了,尤其下午放学被关后天很快黑了,学生更害怕,因此翻窗而出。悲剧由此发生,有的小学生头夹在窗户上的两根铁条之间,不能出不能回,活活冻死;有的学生坠楼身亡或摔成重伤;有的学生在黑暗中碰到墙外高压线,触电后坠地而亡等(已有个案)。由此可见,单独给学生关禁闭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出现严重后果,教师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出现学生死亡的,判10—15年有期徒刑;出现学生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其他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预防禁闭中小学生而引起的伤害事故发生的措施有:
1.禁止教师把学生单独关在教室或办公室反省。一般情况下教师应在现场,万一需要离开,短暂离开后,也应迅速返回,或让其他教师现场看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锁门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学生行动自由,以使教师忘记回来后学生能自由离开。
2.教师让学生在办公室等待自己回来谈话时,应告诉学生在某确定时间老师仍未返回的,学生立即自己回家。
3.重点教育班主任老师及政教处领导。
八、责令学生回家找家长
学校责令违纪学生回家找家长,不仅剥夺了其受教育权(上课),而且有时容易引起严重后果。如学生害怕见家长,就上街闲逛,被人凌辱或骗走;或学生跑去游泳被淹死等。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觉得应找家长共同做学生工作,应亲自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找到家长,不应该让学生停课找家长。
预防因责令学生停课回家找家长引起的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1.禁止让违纪学生停课去找家长来校,教师应自行联络家长来校商讨该学生的教育问题。
2.禁止教师把违纪学生赶出教室。违纪学生负气自动离开教室的,教师应报告学校。学校应立即找回该生并妥善处理。
3.学生违纪扰乱教学教育秩序的,可由班主任或其他相关领导将该生带到办公室教育。经教育后,应让该生返回教室上课,不得以该生不认错为由无限期禁止学生上课或让学生回家找家长,这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4.重点教育校长、政教处主任及班主任。
九、未及时查找旷课学生下落
学生旷课,却在家长面前装着去上学;而学校不见学生上课,却以为家长知道,责怪家长为什么不督促学生来校上课。这种误会时有发生,有一位学生一连五天都是这样,实际却去打游戏机,当然容易出事。此外,有的学生短暂逃课旷课一节两节,家长不可能知道,而学校不予追问,以致有的学生游泳身亡,有的群聚吸毒(均有案例),有的家长因此把学校告上法庭。如果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及时查找学生下落,是否能减少悲剧发生呢?回答是肯定的。《预防未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这样,及时通知旷课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变成了学校的法定义务。
预防因未及时查找旷课学生下落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旷课的,立即报告政教处或班主任,由接到报告者立即联系家长,通报该生旷课情况。
2.学校应尽力查找学生下落。
十、让学生护送生病学生去医院治疗或回家
学校让学生护送生病学生去医院治病或回家,是常有的事,因为老师要上课。但这样做存在这样一个缺点,即一旦学生病情突变,或家长不在家,陪同的学生就不能正确判断病情,也无力正确决策。这样,生病的学生如果死亡,学校必然有一定的责任。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1.遇有生病学生,学校应指派教师陪同其去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家长。禁止教师让学生陪同生病学生看病或回家(明显属于皮外伤等轻微伤情况除外)。
2.遇有轻微伤的学生,教师让学生护送该生治病的,事前应向让该护送学生详细交代各项细节,应以手机等即时联络方式保持联系,事后应及时向生病的学生和护送的学生了解学生病情,防止学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同时应向家长报告学生病况,争取家长能及时赶到,看护学生。
班主任擅自开除学生,造成该学生自杀,应负刑事责任
初中一年级学生梁某,学习成绩差、不守纪律,对同班同学、任课老师有攻击性行为,曾因严重违反纪律受过学校警告处分。此外,他不是当地户口。因此,班主任刘*于日请来梁的家长,动员梁转学,因家长不同意未成。11月6日梁的家长按约定第二次到学校,班主任刘*继续动员梁转学。因家长坚决不同意,再次动员未成。11月7日上午,梁某在该班语文课堂上有严重违纪行为,语文老师制止无效,即找班主任刘*解决。班主任把梁某叫出教室,责令离校。然后在课堂上整顿纪律、调整课桌时,撤掉了梁的座位,将原来座次名单上梁的名字勾掉。当天下午4时许,梁某在校内服毒药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生死后,其家长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班主任刘*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执行。刘*对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教育方法粗暴,有严重错误。但出现梁服毒自杀的后果,上诉人是不能够预见的,因此刘*不具有刑法上的主观过错,原判决判刑不当,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刘*无罪。
刘*虽被判无罪,但仍须负一定行政责任。法院也有对违法开除学生,造成学生自杀的某政教处主任判处有期徒刑的判例,其差别在于各个案中,法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的认定不一样。一审法院认定刘*有过失,二审法院认定刘*无过失,属意外。这里的过失是指疏忽大意。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因是:玩忽职守罪属过失犯罪。本案中刘!的过失属疏忽大意,所谓疏忽大意,是指一般人能预见危害结果,而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因为疏于注意却不能预见危害结果,这样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即衡量行为人的过失的标准是客观标准(即一般人标准),而非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本人标准)。本案中,刘*多次勒令学生梁某转学,擅自撤掉梁某座位,责令梁某离校。刘*应当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和恶劣性,应当了解其行为给学生梁某造成沉重的心理打击,应当预见学生梁某可能自杀的结果(已有多起事例),但他却没有预见,所以他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玩忽职罪。一审法院采用客观标准认定过失,是正确的。二审法院采用主观标准是错误的。此外,学校应对梁某之死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让学生护送生病的学生回家,延误
治疗,造成学生死亡,学校应负部分责任
董某夫妇之子小虎是河南省漯河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日上午第二节课时,小虎发病,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任课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明、小刚送小虎回家。小明、小刚将小虎送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锁着,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不久,邻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门口,当即喊来同村郭某让其抱着小虎去本村的诊所看病,因未找到医生返回。途中碰到小虎爸爸董某,董某将儿子送到乡医院,此时已是中午。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下午4时左右又转到漯河市某医院。三日后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因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共花医疗费4591.5元。虽然保险公司已赔偿治疗费,但痛失爱子的董某夫妇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职责,不延误治疗,事情或许有转机,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慰抚金等共计13783元。但校方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到了责任,小虎的死亡并不是学校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派未成年人护送也是未成年人的小虎回家,结果把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延误治疗显然不当,有明显过错,应负部分赔偿责任,而学生生病是该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主要责任由该生父母承担。学校的正确作法是立即送小虎去医院治疗,同时联系家长。
第十二节体检和投保缴费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预防
体检和投保缴费引起的事故和纠纷都是人为的工作疏忽造成的。只要工作认真细致,是完全可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的。
一、注射器射伤学生
在体检中,注射器射伤中小学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注射疫苗现场,学生将废弃注射器试射,不慎射入学生眼睛;二是平时学生将拾得的废注射器带到学校,不慎射伤学生。这种事故已发生多起。
预防这类伤害事故的措施是:
1.严格组织好学生。凡已注射者,立即返回教室,离开注射现场。禁止把注射器对准他人喷射。
2.医生应按规定把已用注射器放进固定桶中回收,禁止学生拿走。
二、学校未将体检结果告诉家长
按国家规定,中小学生每年都应由中小学学校组织参加体检。体检后的结果,尤其是发现疾病病情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学校及家长。否则,也可能导致学生伤亡。如有一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于体检学生人数多,负责体检的防疫部门在检验单上仅注明体检数据,未说明症状和病情,学校校医则口头说可能有问题,就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就让学生本人(不满10岁的小学生)交给家长,学生忘记了,没想到该生最先是肝肿大,仅过半年已是肝癌晚期。如果防疫部门及学校能明确说明病情,并直接把结果告诉家长,结果可能不一样。因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无法完成老师交托的大事。
预防这类事故的措施是:
1.每次体检完毕,凡可能身体健康有问题的学生,由校医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本人来领取检验单,学校应建议家长去正规医院复查。
2.病情对学生本人和其他无关人士保密。
三、因学校不及时交纳保险费引起赔偿纠纷
&根据1998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重申中小学校不准代办学生保险规定的通知》规定,学校是不应该代办保险的。但有些学校仍然在杂费里收取了保险费(一般是10元)。既然收取了保险费,就应该代交给保险公司。这时,常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学校延迟交纳,等学生发生意外,尚未交纳,其理由是学生杂费未交齐;二是个别学校领导挪用甚至侵占了保险费。总之,最终结果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家长往往起诉学校,一旦学校已收取保险费,即使其他杂费未交清,学校仍应赔偿学生损失,赔偿额相当于本来可以从保险公司得来的保险金。由于学校学生多,意外伤害总是可能发生的,所以学校应及时交纳保险费。
预防这类纠纷的措施是:
1.学校在收取学生保险费后,立即交给保险公司,不要拖延。
2.部分学生未交清杂费,仍应由学校代他(她)先交保险费。
3.学校可在出具给家长的收据上列明收费项目,以便在学生家长未缴清杂费时,可以清楚地看出是否缴交保险费,避免双方争议。
学校不及时向保险公司转交保险费,
应当向受害学生赔付保险金
某校三年级一名女生于2000年6月初和几个伙伴在池塘戏水时,不幸被溺死。女生的死亡属意外死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依照规定,若该女生投保,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金额2万元。但学生家长得到答复是:你女儿没有投保。学生家长不满,于是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保险金2万元。学生家长为什么要把学校告上法院呢?他的理由是这样:学生保险费由学校代交,学生家长投保金额"#元来源于学生的杂费,而学校收了杂费却没有为其女儿投保,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负责。
当地的确存在学生保险由学生所在的学校负责代缴的现象。学校在收取学生杂费时,把学生保险费和应上缴给教育局的费用同时收取。学校对学生所收的杂费是由不同部分所构成的。学校对学生所收的杂费构成是这样的:杂费总额325元,上缴教办费200元,课本和作业簿费100元,10元保险费,15元杂费。
学校在开庭时辩称自己不用向死者家属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学生并没有向学校交足杂费(他只交200元。为什么学生只交200元呢?原因是该校规定,学生所交学费不达200元的,一律不发教科书。有的学生家长为了让孩子领教课书上课,只好刚好交!##元,剩下125元通常等到期末学校追缴时再交。)所交200元刚好够上缴教育局,所以该女学生并没有向学校交10元保险费,所以应视为该女学生自动放弃投保行为。第二,该女学生交200元学费时并没有提出先交保险费,再上缴教育局。第三,由于多数学生在开学时只交一半杂费,所收杂费不够上缴教育局,因而财政紧张,学校无法代学生投保。第四,开学后,教育局催促学校上缴费用,学校无法自由支配杂费各部分,实现其各部分功用。法院虽然同情死者一方,但学校辩护有理,因而很难裁决。最后,双方经过协商私下解决。该女学生家长认为自己未交足杂费,是学校不能为孩子投保的重要原因,自觉理亏。学校方面觉得保险意识不强,未尽为学生着想责任,决定依据自己的承受能力给该女学生家长3000元安抚费。
本案中,对因保险费未及时缴纳造成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应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承担次要责任。原因是:该生家长已交200元,超出课本杂费总额115元和学校应当代缴代收的10元保险费,因学校不及时缴纳,违反约定,构成过错,造成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考虑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上交200元,学生家长不缴足学费是保险费未交的次要原因,故家长应负次要责任。若双方自愿调解,也合乎法律规定。假设学校全额收取杂费(含保险费)而未代学生投保,将负全部责任。因此,学校应以此为戒,即使学费未及时缴纳,也应在家长部分缴费后立即缴纳保险费,至于欠款,尚可清欠。此外,学校可以把收费项目列明,向家长出具列明项目的收据,在未缴清学费时,可以清楚地表明是否已代收保险费,已收保险费未交保险公司的,学校赔付全部保险金,未收代交保险费的,学校不赔付保险金。这样,就不会发生争议。最后,虽然教育部明令不准代收保险费,但这并不影响《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人(学生家长)与代理人(学校)以及代理人存在过错(不及时缴交保险费)应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规定。家长与学校签订的代理合同(代交保险费,含口头合同)仍然有效,学校作为代理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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