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国人寿保险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交了一年4020元加住院医疗保险费170元如果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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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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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艳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颜银,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池人保公司)。
负责人李政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男,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安艳霞与被告华池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艳霞的委托代理人白颜银、被告华池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艳霞诉称:2011年5月5日,我丈夫陈伯清在被告华池人保公司业务员王雪琴的极力推荐下,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交纳首期保费4020元(当时未开发票)。2011年12月14日陈伯清到华池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1、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衰竭、心功能 Ⅳ级;2、淤血性肝硬化;3、急性肾衰竭。住院治疗17天无好转。2012年1月1日入住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4级;2、缺血性肾病;3、继发性肝损害;4、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住院8天后症状无明显减轻,遂回家休息。同年2月3日陈伯清在家中去世。因我丈夫陈伯清在&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但申请理赔时被拒赔,现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给付陈伯清身故保险金90000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安艳霞及儿子陈建杰、女儿陈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及其子女与投保人陈伯清系亲属关系;
2、&保险合同权利转让声明书&及陈伯清家庭成员证明各一份,以证明陈建杰、陈琳将继承权利转让给原告安艳霞;
3、陈伯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陈伯清的基本情况;
4、《保险合同》、《保险单》、《个人保险投保单》各一份,共同证明了陈伯清与被告签订了&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陈伯清在华池县人民医院住院入院证、病历资料、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各一份,以证明陈伯清患病住院的事实;
6、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一份,以证明陈伯清&出险&的事实及&出险&的情形系患病身故;
7、《理赔申请书》、《理赔业务所需资料告知书》、《申请理赔资料交接凭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提出理赔申请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但该资料上的落款时间被保险公司涂改为2012年6月11日;
8、华池人保公司给原告送达的《拒赔通知》一份,以证明被告拒赔的事实。
被告华池人保公司辩称:与原告丈夫陈伯清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属实,但投保人陈伯清在投保时隐瞒其患病的事实,未向被告业务人员告知,存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保险合同》一份,以证明陈伯清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投保单&中有文字性提示,证明被告的业务员履行了告知义务;
2、病历三份,即:2010年6月5日,2011年12月14日华池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2012年1月1日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共同证明陈伯清患有心脏病;
3、华池县五蛟乡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一份,以证明投保人陈伯清死于心脏病。
本院根据原告代理人的申请,依职权向被告单位业务员王雪琴的谈话笔录一份,证实了该业务员王雪琴当初与陈伯清办理保险合同时未出示该合同的具体条款,也没有询问陈伯清是否患病的情况,其自己填写了&投保单&上的内容。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质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代理人当庭提交的1、2、3、6、7、8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第4组证据中的&投保单&认为其业务员已尽了文字性告知义务;对第5组证据认为投保人2两年前就患有心脏病;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被告代理人认为其业务员说的不是事实。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质证认为,对陈伯清两次患病住院和患病去世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1中的&投保单&,代理人认为被告的业务员未履行法定的询问、释明义务,其业务员急于完任务、拿奖金,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当初就未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只拿了一份《个人保险投保单》,未询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未对投保人进行身体检查,也没有让陈伯清阅读&投保须知&和&声明与授权&栏内的内容,更没有宣读,只让投保人陈伯清在签名处填写了本人的名字,业务员自己填写了&投保单&上的内容;对证据2中的2010年6月5日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
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业务员履行了文字性告知义务及投保人隐瞒病史的辩解。审理认为,被告业务员于2011年5月5日让陈伯清在&投保单&上签名并收取保险费4020元,数日后给投保人陈伯清送达了包括&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和&投保单&在内的保险合同书。根据本院调取被告业务员王雪琴的证言证实,其在办理该投保业务时,只让陈伯清在&投保单&上签名,没有询问陈伯清是否患病或有遗传病史,王雪琴自己填写了&告知事项&栏内的内容。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之规定,被告业务员应就投保人陈伯清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或者带陈伯清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而投保人陈伯清则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被告业务员的&询问&和投保人陈伯清&如实告知&都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或者体检证明,以免以生争议。而不能以陈伯清在&投保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就认为被告进行过&询问&。故不能认定投保人即被保险人陈伯清存在&故意隐瞒订立合同前的病史&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事实。
2、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可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全面提供足以让投保人了解合同免责条款、限制条款、解除条款的内容,进而说明哪些病症足以引发拒保或拒赔的情形,而被告业务员并未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根据原、被告代理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2011年5月5日,原告的丈夫陈伯清在被告华池人保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组号为-43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陈伯清,并交纳了首期保费4020元,合同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生效日为2011年5月12日,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标准保费4020元。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011年12月8日,陈伯清因感冒出现气短、胸闷、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12月14日在华池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衰竭、心功能 Ⅳ级;2、淤血性肝硬化;3、急性肾衰竭&。住院治疗17天,未有好转,于2012年1月1日转入庆阳市人民医院,确诊为&1、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4级;2、缺血性肾病;3、继发性肝损害;4、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住院8天后症状无明显减轻,遂带药回家休息。同年2月3日陈伯清在家中去世,原告安艳霞于2012年5月18日申请理赔时被告拒赔,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订立的合同,格式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而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特别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在&保险单&上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投保人解释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仅以&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以及&声明与授权&条款作为保险人履行了询问、说明义务的依据,则对投保人不公平。保险人应对自己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因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华池人保公司既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询问义务,也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以使投保人了解带病投保会导致合同解除及不予理赔甚至不退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其辩解投保人陈伯清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原告丈夫陈伯清与被告华池人保公司签订的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陈伯清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其在保险合同期内患病身故,被告华池人保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华池人寿保险公司依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五条第二项&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9000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艳霞丈夫陈伯清身故保险金90000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永军
审& 判& 员&&& 方智军
审& 判& 员&&& 杨虎林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盈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给我公公在中国人寿入的管重大疾病的保险,现在交两年了,不想入了,能退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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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人寿三款养老保险优劣势浅析
来源:向日葵保险网编辑:
摘要:投资风险和通货膨胀等问题发展,人们担心社会养老是否可以满足自己未来养老需求,买商业养老做为补充是一大趋势,如何选择更好的养老保险?现将中国人寿三款养老保险做如下浅析。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急剧加剧,投资风险和通货膨胀等问题发展,人们担心社会养老是否可以满足自己未来养老需求,买商业养老做为补充是一大趋势,如何选择更好的?现将三款养老做如下浅析,供参考。
中国人寿三款分红型养老,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我们简称&鸿寿年金&、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我们简称&个养养老&、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我们简称&福禄满堂&。对于三款养老保险我认为:
鸿寿年金优势:注重保障和满期返还,分红至合同满,客户有高额和满期金保障,即按保额两倍给付,分红时间长久抵御通货膨胀,补充养老不足。
鸿寿年金不足:年金领取给付保险金额5%,给付太少,保险费相对较高,适合注重保障的中高收入客户。
鸿寿年金以30岁男士为例投保10万保额,10年交费,60岁领取年金,每年交费13100元(为了便于比较每个按13000元交费),80岁前身故返还20万,生存80岁返还被保险人20万元,60岁至80岁每年领取5000元。
个人养老注优势:注重年金领取,年金领取高,领取高时间长,活多久领多久和相同,现金价值高,分红收益高。
个人养老不足:保证领取10年,保证领取时间短,同时保障功能不强,分红时间短至年金领取日终止,个人养老适合长寿家庭和中高端客户,建议做个人养老选择一次性趸领。
个人养老以30岁男士为例投保按10年交费,60岁领取年金。每年交13000元,60岁前身故给付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60岁后若被保险人自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养老年金,合同自年金领取满10年生效日终止。个养60岁每年领取13520元,本险种还可以60岁一次性领取218530元加红利
福禄满堂优势:吸收个人养老优势注重年金领取,年金领取高同时保证领取时间,有16种领取方式,如保证领取20年,领取至85岁,平准领取,增额领取。吸收鸿寿年金分红至领取结束,现金价值高,分红抵御通货膨胀,补充养老不足,确实起到养老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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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禄满堂不足:和鸿寿年金比较疾病身故保障功能不是太强。适合低中高收入及注重养老客户,作为目前寿险市场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应是您养老保险不错选择,养老保险越年轻越早作收益越好。
福禄满堂以30岁男士为例投保按10年交费,60岁领取年金。每年交13000元,平准领取,选择保证领取至20年,,每年领取12688元,虽然领取比个人养老少,但保证领取多10年,领取之后继续分红至80岁
结论:以上三款养老保险比较,作为养老保险,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是您养老最佳选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飞机意外:40万元
火车意外: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5万元
紧急转院: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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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6月购买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费用一次交清,至今已经11年了,十一年来,没有任何信息,这样的保险还有用吗?利差返还型到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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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为系列文章之2,目的是通过看保险合同串起相关保险知识。本篇为某读者提供的 海康人寿-终身重疾险-康健一生。下载地址:=================================================================这位读者(非题主)一开始私信我,提供的是一份如旧文1中的中德安联两全寿险+附加重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费用医疗、住院补贴医疗。在我回信这份保险和文章(1)中的产品大同小异可以查看旧文观点后,他又换了一份保险。在我回信这份保险和文章(1)中的产品大同小异可以查看旧文观点后,他又换了一份保险。这次的保险,是纯粹的消费型终身重疾险,可以好好分析下。========================选购重疾前必看=========================对大多数人来说,选购保险的顺序应是意外&重疾&寿险&其他。为什么这个顺序?意外险可保意外伤害、残疾或死亡,纯消费型,1年1买,可随时购买,一般年付200元以内已可买到几十万元保额,是最简单的险种。重疾险属于健康险的一种,是当投保人发生合同规定的重疾时支付保险金的险种,有消费型和返还型,相对较昂贵,如果是消费型则属于典型的以当前小额金钱换未来小概率事件发生时的大额金钱的保险金融产品。寿险是意外险的补充,除意外身故外还可保疾病身故,在身故的支持上远比意外险广,一般合同期限长,从合同期限上有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之分,从产品类型上有生存险、死亡险、生死两全险之分。除此之外的其他险种,如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补贴医疗险、养老保险、儿童保险等,都是相对鸡肋的险种不一定需要配置。而像航空意外险、航空延误险、旅游险、癌症险等又是应用场景较强的险种属于特定人群特定场景下配置。因此,对于一般人,选择意外、重疾、寿险足以覆盖日常90%以上的保险需求(本系列文章不涉及车险等财产险种)为什么不推荐其他险种?保险的本质是一个用当下的小钱每年购买保障从而当一个小概率事件发生时获得大额赔偿的金融产品,使用得当可以转移风险,使用不当则徒然浪费钱。重疾险的意义重疾险,严格意义来说可购可不购。具体抉择取决于——1、家庭财产的多少市面重疾费用一般需要10-50万元(注意这个费用计算理性说来还得考虑逐年CPI增长速度),如果家庭当前非房产以外的可变现资产已经是费用的10倍以上,完全能自己负担重疾费用,没有太大必要购置重疾险。毕竟,重疾只是个未来的小概率事件,当前家庭资产已经远足以负担费用,可以将原计划的保险费用花费在健身及积攒更多资产上,这样能减小病发概率以及增加抵御风险的资产。当然,特别有钱的主,且理性到令人发指,找到最便宜的终身重疾购买,以抵御未来风险,也不是不可能的。2、家庭病史若家族有一定的遗传病史且是重疾险合同中的重疾,应果断购置重疾险。注意,需对重疾险中的重疾有准确的理解,最好咨询保险代理人或医生,不能只按字面去理解疾病。3、性格乐观的人可以不配置,悲观的人应配置;反之似乎也成立……总之,在选购重疾上,每个人都应从这三个角度权衡下。=====================以下正式进入产品分析环节======================这位读者放弃了两全寿险,放弃了一堆鸡肋的附加医疗险,选择了一款终身重疾险。其实大多数人都是如此,纯消费型的险,只有重疾险是因为价格昂贵、医疗术语多值得精挑细选的。这类终身重疾险的产品设计大都是:1、保25种保监会强制要求支持的重疾2、为挣钱、为部分投保人市场需要,额外增加10来种小概率重疾3、绑一个身故保险金海康康健一生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鸡肋般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费豁免的设计(另外还有些电话咨询专家门诊全程导医住院协调的小服务)。为什么说鸡肋?相比这位读者选择配置的30万元的重疾个人支付压力,6万元的轻疾(注意名字不是指小病,实际是指一些较轻的重疾)是个人完全承担得起的。因此从成本考虑没有必要添置轻疾。这无疑是保险公司为了推销更多产品、增加消费者比较市场同类产品难度而做的设计。合同中提到的轻症疾病保费豁免条款,需确认是指豁免轻疾后续保费缴纳还是整份合同。如是整份合同剩余保费豁免,表明这10种轻疾在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年龄区间(32-52岁)发生概率极低(否则他们不敢这么设计豁免)。一些其他注意事项——1、重疾赔付后是否继续享受身故保险金?由于是计划书而不是正式合同,信息被简化了。我猜是不能,所以不要被代理人忽悠是一份30万+30万+6万的保险。2、是否一定要配置终身重疾险?由于重疾险的现金价值逐年递增。如果投保人资金紧张,也可以考虑配置定期重疾(如保障到70岁),70岁到期后靠领取满期的金额或者以当期的现金价值退保来自己保障自己。定期重疾比终身重疾要便宜很多。简单的说,就是定期期间发生重疾,定期比终身划算,如果之后发生重疾,终身比定期划算。资金紧张的投保人,完全可以考虑配置一份保额较小的定期重疾,5-10年后再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增加一份保额适当的终身重疾。3、是否需要额外配置癌症险?考虑到得癌症的长辈有点多...一般正常的重疾是不保癌症的。我强烈建议投保人列一遍市面常见癌症,咨询保险客服该款保险是否保障。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个人观点——选购保险就应该只以最小的成本对投保人经济能力无法承担的大额资金给付事件进行保障。在重疾险中,我们可以排除掉一切干扰,只以最小的成本配置最核心的重疾。这样既方便投保人理解产品,最小化成本获得最必要的保障,又方便投保人在市场上对比产品。当然,这种最理性的做法不一定被市场支持,市场也许没有最纯粹的重疾险。===================来看看市场上的纯粹的终身重疾====================这种时候我们强烈需要一个市面上好用、全面的保险产品比较工具。我个人已知的推荐。第一步:选择重疾险,再选择终身险,选择年龄第二步:下边的5个产品统统看一遍,将重疾保额调整成30万以便对比(注意需到产品详情页,不能在列表页,有些产品列表页显示的数字是30年缴费的数字,和该名读者的20年缴费条件不同,需要在产品详情页置于相同条件)结果分别如下(有一个是癌症险跳过了):结果分别如下(有一个是癌症险跳过了):泰康e生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6900元复星保德信健康e生重大疾病保险 7500元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11430元人保健康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障计划 10950元巧合的是,以上4个险都是纯粹的终身重疾+身故险,主要区别仅在于具体支持的重疾不同。很明显,相对于这四个险,海康人寿的康健一生仅需缴纳7710元即可享受众多保障是相对不错的。从省钱的角度只能考虑泰康e生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但相差的产品保障也许不值得省下810元/年。读者也可以自行选择保障至70岁的的重疾险,可以看出同等条件下一般在3-4k元/年,要比终身重疾便宜。这种比较方法最大的问题是,中民的保险可能不全……===================来查下知乎现有的信息====================来查下知乎内部现有保险专业人士的信息:知乎写的这个答案我曾经点过赞,现在派上用场了。在他的回答里曾经推过两个重疾险:1、弘康人寿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C款男、32岁、30万、保终身、缴费20年,仅3900元/年,保50种重疾。(注意重疾不是越多越好,保一些八竿子打不着的重疾没什么意义)明显比7710的海康人寿性价比高很多!2、阳光关爱e生重大疾病保险系列这个是定期保险,最多只能保障到70岁,保险要到报价页里去查询费率。从经济上考虑,也是颇为不错的选择,适合我之前说的先买一份定期重疾,如果担心的话然后再在5-10年经济许可后增持一份终身重疾的方案。一份完整的重疾险选购思考方案,基本如此。
《康健一生》是海康2015年的开门红险种,在传统型终身重疾险当中,是性价比最高的。楼主不要只看保额和费率(费率当然很低),还要看看具体的保障内容:1、寿险责任:赔付保额2、重疾责任:赔付保额(50种重大疾病)3、轻症责任:赔付保额的20%(10种轻度疾病,额外赔付)4、轻症豁免责任:轻症赔付后豁免保费5、费率:市场最低(以30周岁男性为例:康健一生的费率,比费率第二低的中荷《一生呵护》,还要少10%)。6、大概过30年之后,如果不想保了,可以退回全部保费,相当于用利息换的保障。
这之后的任意时间都可以选择退保,也可以选择继续保障下去,退保时间越晚,退回资金越多。
如果保障至终身,就是留给孩子了。能把上面这些优势占全了的,就《康健一生》这一款。需要提醒楼主的是:保险规划是个综合项目,主要内容有:意外险、医疗险、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重疾险。
康健一生只能解决“终身寿险”和“终身重疾险”的内容。另外,对于刚步入家庭责任期和收入期的年轻人,定期险往往也是必备的项目之一(定期寿险、定期重疾险)。意外险和定期险占保费比很低,但保障的保额很高,保障内容也很重要。意外险请搜索【意外险自选方案-明亚定制 李彦鹏】,可以看到详细介绍。定期险请搜索【精心优选 李彦鹏】,可以看到详细介绍。
海康「康健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需求是主观的,产品是客观的。就产品而言,这款产品还是不错的。================================================================就产品本身而言,※以26周岁男士为例,交20年,每年5850,保终身,保额30万※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业务员给的保费有意思,把身故和重大疾病分开说。——实际上应该是一款产品而非产品组合,我能想到的一个好处就是让你以为,不幸得重疾有30万,身故还能有30万。事实上二者是不可兼得的。百度到这款产品的费率表
================================================================这款产品提供了4个保障功能——重疾、轻症、轻症豁免以及身故① 重大疾病保障患有合同约定的 50种 重大疾病(具体病种可参见条款)之一,保险公司赔30万② 轻症重疾保障患有合同约定的 10种 轻症之一,赔6万,轻症保险金只赔1次但合同不终止③ 轻症豁免保障患有②中的疾病,那么除了6万元外,如果还有应交未交的保费,以后也不用交了④ 身故保障不幸身故,保险公司赔30万(如果患重疾赔了30万,合同就终止了,身故也不再赔)上述四项基本保障的价值所占比重最大的当属重疾和身故了,其他两项也挺好。50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也算多的,轻症10种正常。因为是终身型保险,身故又是在所难免的,故30万是几乎确定可以拿到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除非发生了免责的情形)免责范围中规中矩,艾滋病和传染病不保终身型保单具有保单价值,可退保,可增加或减少保额,亦可贷款、自动垫交等================================================================「保什么」的问题就说这么多,再来说说「贵不贵」的问题如果交费期没发生赔付,那么一共要交20期,每期要交5850(=)总计保费为11.7万,保额是30万,大致估计下30÷11.7≈2.6倍,这是个什么概念呢?以下面这个我之前答过的问题为例,保障内容类似,保至80岁,保额/保费≈1.8倍&2.6倍,而两款产品明显的区别是,泰康的康逸人生到80岁时只能拿回保费,但海康的30万是恒定的。∴ 海康的康健人生是相对便宜的另一方面,男、女身故和重疾拆分的保费可能不完全准确,男性小两岁,保额1.5倍的前提下保费还低120,不是很可信。女性的身故比重疾贵,也不是很可信。男性是50→.7万→保30万;女性是60→.32万→保20万。男性假设重疾与身故在保费中的比重为1.0-1.5:1,相应重疾保费为女性假设重疾与身故在保费中的比重为1.4-2.1:1,则为根据“据说是目前市面上最低价“的重疾险的保费水平来说,50种病一样,没有轻症,男性为3300,女性为2000∴海康的康健人生的价格就国内市场现有同类产品而言,的确比较便宜================================================================接下来,说说主观的需求,长安客给出了一个定期险的方案,因为题主没有说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因此这些分析和结论是针对社会上多数人群而言的。终身型的保险始终比定期型的保险要贵,如果需要保险保障,那么保障是否足够到一定的水准,是否有能力负担保费等都是值得结合自身情况因人而异的考虑。前述分析基本上是基于保险市场层面的分析,如果需要保险保障,考虑一些定期型的保险;如果需要理财,也可以选择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他理财方式。因此,希望上述分析能够对了解《海康「康健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产品有所帮助,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作进一步的打算。对于如何选择重疾险的问题,有兴趣的话不妨看看这题我的回答——★★★特别提醒:买保险请慎重,一旦买了,通常10天内可退保费,之后再退往往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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