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碰着行人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怎么赔付

在路上碰着行人交强险怎么赔付_百度知道
在路上碰着行人交强险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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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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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想问一下机动车撞伤行人保险公司怎么赔。_百度知道
我想问一下机动车撞伤行人保险公司怎么赔。
咨询类型:理赔手续问题描述:本月19号,我开货车在万载县慈化镇撞伤一个行人, 当时在路上正常行驶,路边停放了一辆货车,当时就没在意,打了两下喇叭,想直接过去,谁知道一个三岁多的小女孩突然从货车前面跑出来,还有一个大人在后面一米多点,一个急刹没刹住,往右边拉了一下方向,没有直接撞到,但小女孩被车后保险杠挂住拖了一两米,现在在市人民医院检查也没大问题,都是皮肉伤。大腿以上有几处擦伤,但都是表皮,脚上比较严重,缝了好多针。现在还在医院里面治疗,到现在我已经交了八千到医院了。医生说有一万差不多了。但后续肯定还要赔偿她家人其他费用我想问问懂的人,这件事交警会怎么断定责任,责任不同会有什么区别?保险公司会怎么赔付,在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哪些会由保险公司报?需要哪些手续?我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三个座位险
我的车和行驶证还在交警队,该怎么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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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呢,出现后三天内必报保险,如果你有保险不管谁的责任你都不用担心,(你全责,这个事故)除了自费药品外,保险公司都要负责的,但不管是什么费用都要有凭证!
就是说在医院治疗,除了自费药品外,保险公司都会负责吗?我是指住院费和护理费。还有一个后期伤者好了后,肯定还要赔偿他 家人一些误工费和车旅.营养费什么的,这些保险公司会负责吗????那这些费用要怎么去做凭证呢???我报了交警和保险公司,交警来拍照后把车子扣走了,保险公司说会来,但已经三天保险公司的人还没露面,我打电话过去,他们说报了交警就可以,他们等有时间会过来证实一下就可以,这样行吗???谢谢
是这样的,你要记住凡对方要求赔偿的,都要有凭证,比如要误工费,那就要对方提供收入证明(有效的)不是随便开一张盖章就行的。交警会让你们协商,你通知保险公司来代表,当然你自己会出一小部分钱的。你答应的,对方提供不了证明的就是你自己出的,当然交警会给你处理的不用担心,只要有凭证保险公司都会给的。有的凭证要交警帮你出,不管什么费都是有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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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开车倒车碰主别人的车我有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赔吗_百度知道
开车倒车碰主别人的车我有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赔吗
倒车的时候碰主人家的红旗车人家的车是停在那的我是全不责任~是在院子里~不是在路上~我车上交的有强制保险就是国家规定的那个保险~我不明白的是要是给他修修车花400元 那保险公司能赔多少钱~就这个强制保险~我见有人说碰死人5万 医疗费多少多少 财产损失多少多少~这我都知道~问的意思就是 保险公司来了 能给你保 百分之 多少啊~
能保%80吗?要是修车花400
保先公司能赔多少·
强制保险不是赔第三着的吗~我给他的车碰了 他修车花400 我叫保险公司来这400是不是我都不用赔了 直接叫保险公司赔就成了 问题是 保险公司能赔多少~ 强制保险赔 百分之多少呢?我还的在掏多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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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如果不是同一被保险人,400由保险公司交强赔付。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事故最好现场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定损后修车。一般是修理后凭票赔付(不超过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若查勘员现场调解一次性现场赔付三者现金,则凭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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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
你好,我是广东莞平安保险公司的石先生。交强险的赔偿分有责(全责和比例责任)和无责,全责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像你说的情况,400元保险公司会全赔的,不过前提是你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不能,那个是交强险!意思是:造成第三者伤亡的,保险公司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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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全额赔偿?_百度知道
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全额赔偿?
您好,我是平安保险的理赔员,首先更正你说法中的一个错误,就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责任险”,交强险的全称为“交通事故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我们现在所称的交强险其实就是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中不含有其他险别。其次,解释请看如下:责任免除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是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不在这个范围的都可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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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损失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损失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杨燕玲
2010年12月21日,姚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禤某发生碰撞,造成禤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禤某的家属钟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及实际车主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姚某与梁某连带赔偿,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因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姚某、梁某不用再赔偿。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6873.6元给原告钟某等人。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向钟某等人作出了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依照合同以及法律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为此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姚某以及车主梁某返还其代垫付的保险赔偿款96873.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原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以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姚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姚某作为侵权人,被告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有过错。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赔偿款96873.6元。据此,判决被告姚某、梁某返还保险赔偿款96873.6元给原告保险公司。
  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伤残的案件时有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在此情况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该如何行使呢?下面笔者就该问题作简单的法律探讨。
  一、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概念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中才出现的,这与之前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有所区别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强险赔偿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但不论哪一种追偿权,其宗旨均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产生
  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是专门对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该条未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追偿权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垫付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多数法官根据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对于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缺。《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该规定的出台,已经突破了一直以来形成的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造成的损害仍然进行赔偿,主要源于以下因素:一是交强险的功能赋予其公益性和强制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二是由交通事故侵权人(包括过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以示惩戒,比较符合现行法的精神;三是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发挥其救济功能。
  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
  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则应为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当然,在无证驾驶、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成为交强险被追偿的主体。
  四、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范围
  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还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六、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提出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追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类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为:1、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全部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2、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件中的被告,程序上难以处理。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再另行主张追偿权。
  七、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同样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为2年,规定起算时间为实际赔偿之日即是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缺,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据此可以有以下解读: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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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75号泰宸汇金商务楼605室(底楼为金沙路1号中信银行,对面为金沙路28号嘉定劳动局)。
熊志平律师,系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专业处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侵权案件。熊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系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律硕士,系上海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嘉定电视台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嘉定电台法制栏目民生热线常年特邀嘉宾律师,嘉定区政府法律服务团律师,嘉定区劳动仲裁调委会委员,嘉定区法治讲坛嘉宾律师,嘉定区法宣协会委员。
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树立“以勤治惰,以勤治庸,学无止境,勤于践行”的律所文化理念,秉承“专业、专心、专注”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我们认为随着法律服务范围越来越大,行业分工越来越细,律师不可能做到“万事通”,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举全所之力,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侵权法律领域,力争成为该领域内的行业翘楚。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无数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争取到了其应得的赔偿,帮助其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全所不断努力,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业内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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