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力从个人账户里扣凭证式国债发行国债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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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公维金“变身”国债
业主状告业委侵占 法院判决业委无罪
图为黄金大厦
50万元公维金成了国债。原本是业主共有的财产,在买国债时却是以一个业委会委员叶先生的个人名义购买。为此,叶先生近日被告上法庭。黄金大厦业主彭女士提起了刑事自诉,她认为,叶先生犯了侵占罪,不仅要判刑,还要把50万元还给业主。
11月14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叶先生无罪,因为“虽然操作程序不规范,但不能就此推定叶先生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目前,案件已告一段落。但此案发生后,公维金再度成为业主关注焦点。一个小区,公维金动辄百万,多则上千万,许多业主不得不思考“拿什么保障我们的公维金安全?”
[导火线]公维金转到个人账户
今年4月份,黄金大厦业主彭女士查看了业委会的账目资料,感觉自己发现了一个疑点。账目显示,日,业委会账户中转出了一笔50万元的公维金。这50万元转出前,是在业委会公共账户上,但是转出后,就到业委会委员叶先生个人账户上。
彭女士因此起了疑心,她调查后发现,这50万元公维金是在东渡邮储买了国债,而且是以叶先生个人名义购买的。可是,在业委会公布的2005年 《公维金收支统计》上,却公告说这50万元是“定期存款”。
彭女士质疑说,“究竟是定期存款,还是买了国债?或者根本就是想让这50万元去向不明呢?”
50万元公维金是不是真的被转到了叶先生个人的账户下呢?叶先生做了肯定的回答,不过,他解释说,账户虽然是以他个人名义开的,但是他并没有侵占公维金。叶先生向记者介绍了50万元公维金购买国债的过程。
[调查]公维金如何变成国债?
2005年9月,业委会召开当月例会,有的业委会委员提议动用公维金买国债,目的是使这笔钱保值增值。经过讨论,业委会成员普遍觉得这个方案可行,就通过了。“后来,我们还在小区贴了公告,告知业主。”叶先生说,刚开始,要买国债,但对怎么购买国债都不太清楚,正好东渡邮储到黄金大厦作宣传,业委会就打算在东渡邮储购买国债,于是,就把50万元公维金转到了东渡邮储。“但是,后来我们一打听,才知道东渡邮储不对公开展金融业务,只能以个人名义买国债。”因此,业委会再次讨论后,就决定以叶先生的名义买50万元国债。
叶先生说,为了防止公维金被挪用,业委会还采取了加密措施。让叶先生致函东渡邮局,申请对账户进行加密,加密后,只有三名业委会委员共同签名,加盖公章,才让将国库券转出,而且,只能转入黄金大厦公维金专户,不得取现。另外,密码和账本也分别由不同的委员保管。
叶先生说,当初这么做,就是保证这50万元公维金的绝对安全。
[判决]业委无主观侵占意图
不过,业主彭女士有不同的意见,她告诉记者,很多银行都可以对公购买国债。公维金本来存在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就可以对公买国债。为什么业委会还要舍近求远,去东渡邮储买呢?而且东渡邮储还偏偏只能对私人业务。
彭女士还质疑说,50万元公维金被买了国债,《收支统计》却说定期存款,这当中有何用意?对此,叶先生解释说,业委会没有专业的会计,都是自己人做账,加上国债和定期存款都是定期的,只是利息高低不同而已,本质上一样,所以业委会做账时就顺手写了定期存款。
案件开庭审理后,湖里法院进行了审理。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国债的账户是叶先生个人的,但叶先生购买国债的行为是业委会集体决定的结果,出发点是为了让公维金保值增值,虽然在操作程序上不排除有不规范的因素,但不能证明叶先生有侵占的主观意图。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叶先生无罪。
一审判决后,彭女士表示,她准备上诉。
[焦点争鸣]焦点1 业委会有权这么做吗?
叶先生认为,业委会当然有运用这50万元公维金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授权的。叶先生拿出了2004年的一份公告,公告是关于业主给业委会授权的决定。
叶先生说,决定是在首届二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做出的。大会决定授予业委会四个方面的权力,其中第四项就是 “授权业委会处理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有关事项”。叶先生说,用公维金去购买国债,当然是“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既然业主大会此前已经授权,那么业委会就完全有权力去处理这个事项。另外,业委会做出购买国债决定后,还贴了公告,业主们没有意见后,业委会才去买国债。
对此,彭女士反驳说,叶先生以为购买国债是“集体决定”的,所以他就没有责任,其实业委会根本就没有权力来决定拿公维金来购买国债。
彭女士拿出《物业管理条例》说,虽然业主大会有向业委会授权,但是像“公维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才行。彭女士说,用公维金买国债,属于特别重大事项,必须要经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怎么能说买就买呢?而且还是以个人账户来买!
彭女士还说,她怀疑,业委会当初没有公示打算购买国债的决定。那么业委会有权拿业主的钱以个人名义买国债吗?
律师说法 业委会权力有多大?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业委会的全部权力来自业主授权,业主意志的体现形式是业主大会,公共维修金的资金管理形式应当有业主大会的明确授权,如黄金大厦,仅仅有“授权业委会处理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有关事项”这样概括性的授权是不够的。
当然,业主大会开会不一定会对此类问题达成一致,这就需要运用多数决的原则。关于公共维修金以何种形式保值增值,这是资金管理形式问题,可以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三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规定。
如果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明确授权,业委会委员、主任,则属于违规,如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如果擅自决定公共维修金的管理形式是以非法占有本金或利息为目的,则构成侵占罪。
焦点2 公维金能买国债吗?
叶先生说,公维金当然可以买国债了。依据建设部《住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闲置的公维金可以购买国债,以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叶先生在他的答辩状中写道,用公维金来买国债,是业委会为保障公维金保值增值而做出的单位决定,这种决定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且购买国债的回报大大高于银行的同期各类存款利率回报,安全性也高于银行存款,有利于公维金的保值增值。
彭女士则认为,依据《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这个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维修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根据这一条,彭女士认为,公维金根本不能拿来购买国债。
针对叶先生的答辩,彭女士说,建设部规范的是“维修基金”,而厦门市规范的是“房屋公共维修金”。彭女士说,两个公维金的意思是不一样的,“房屋公共维修金”是“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缴交”,而业委会挪用的,正是这部分公维金。彭女士认为,叶先生和业委会把两个公维金杂糅在一起,是在混淆概念。
律师说法 公维金安全比增值更重要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公共维修金可以用购买国债的形式来实现保值增值。但是,购买基金或股票的保值增值形式,由于存在亏损本金的可能,采用2/3以上通过的投票制还不足以体现对少数业主利益的保护。鉴于目前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还是以慎重为宜,毕竟,保障公共维修金安全的重要性大于增值。
[专家说法]业主拿什么保卫公维金?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权力不受限制必然导致腐败”,对掌握巨额的公维金的管理人而言,如果对他们的权力不加以界定,不加以监控,公维金将始终处于危险状态中。对业主而言,交存和续筹公维金仅仅依靠其自觉性,也是难以实现交存目标的。另外,在公维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等多环节,缺乏信息公开制度,为公维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应加强对公维金管理的监督。
公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户存储”是指公维金交纳后,具有区分所有权关系的业主的公维金应当存储于同一家商业银行,且应按规定在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储存。“专款专用”是指公维金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决策”是指公维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和代收代管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做出决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业主共有权,保证业主有效对共有财产行使所有权。
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担负起对物业维修资金宏观管理职能。对公维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帮助和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时处理重要投诉等并对公维金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的处罚等。充分行使检查权、知情权、调解权、处罚权等等,确保公维金管理正常运转。(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张清/文 张向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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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计生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法院是有权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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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冻结,无权取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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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经济事项或交易进入会计系统后,经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输出对信息使用者有用的会计信息。在确认、计量、记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产生差错。会计差错特别是重大差错若不及时、正确地更正,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或判断。
  1.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会计差错的产生有诸多原因,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原因。
  (1)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予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则属于此类错误。
  (2)账户分类以及计算错误。例如,企业购入的五年期国债,意图长期持有,但在记账时记入了短期投资,导致账户分类上的错误,并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分类也有误,即少计提累计折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3)会计估计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某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多估计或少估计了预计使用年限,从而造成会计估计错误。
  (4)在期本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末予调整。例如,企业应在本期核销的费用在期末时未予摊销。
  (5)漏记已完成的交易或事项。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均已满足,但企业在期末时未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入账。
  (6)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例如,企业对某项建造合同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但该企业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7)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己实现的收入。例如,在采用委托代销销售方式下,应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如企业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即确认为收入,则为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
  (8)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例如,工业企业发生的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收益性支出,而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企业将发生的工程人员工资计入了当期损益,则属于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差错。
(9)滥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例如,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为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采用不当方法,或确定不当比例。滥用此两项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l0)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错。例如,错记借贷方向、错记账户等。
  2.会计差错的归纳与更正
  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尽管很多,但差错的更正即账务处理可以从3个标准来考虑。一是差错的发现时间,可以分为日后期间(年度资产负债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差错和当期(当年年度内日后期间之外的其他时间)发现的差错。二是差错的所属期间,可以分为属于当年的差错和属于以前年度的差错。三是重要性,可以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即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的差错,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非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标准一决定了应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现了会计差错立即进行更正处理。标准二、三则决定了应更正哪一会计期间的相关科目。
  依据上述3个标准,可以形成7种具体的会计差错,其更正方法有同有异。
  (1)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无论重大还是非重大),应当立即调整当期相关项目。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当年度的会计报表尚未编制,无论会计差错是否重大,均可直接调整当期有关出错科目。例如,2001年12月,发现一项用固定资产漏提折旧10000元,则发现时应做如下分录,并调整相关项目:
  借:费用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2)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其更正方法也是直接调整当期相关项目。对于该类会计差错尽管与以前年度相关,但根据重要性原则,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相关科目,而不必调整发现当年的期初数,所以处理方法同(l)。
  (3)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则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因为是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涉及损益的与本期利润无关,不涉及损益的也只影响本期期初数,这样处理可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符合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同时也不妨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例如,a公司2001年9月发现2000年一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未结转到用固定资产,金额为600万元,2000年应提折旧100万元,2001年应提折旧75万元(公司所得税率为33%,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法定公益金)。经分析,上述事项属重大会计差错,其中2001年末计提折旧75万元为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两年的差错要求作出调整,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6,000,000
  贷:在建工程6,0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0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3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0,000
  借:盈余公积一法定盈余公积67,000
  盈余公积一法定公益金33,500
  贷:利润分配一本分配利润100,500
  借:费用750,000
  贷:累计折旧750,000
  (4)日后期间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无论重大还是非重大),应当视同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因此更正方法同。
  (5)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重大或是非重大)。报告年度是指当年的上一年,由于上一年会计报表尚未报出,故称上一年为报告年度。由于该会计差错发生于报告年度,无论是重大差错还是非重大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6)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其处理方法同(5)。因为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将属于报告年度以前的非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这样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7)日后期间发现的报告年度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对于该类会计差错,由于不是发生在报告年度,故不能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而是将差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发现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调整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因此其处理方法同。--自定义字段//----自定义字段\\----自定义字段//----自定义字段\\----自定义字段//----自定义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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