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网乙级能接1000万以上的业务么?

乙级代理机构生存空间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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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代理机构生存空间究竟有多大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办法的消息在业内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市场“洗牌说”、“清理说”甚嚣尘上。那么在万变的市场规则前,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该如何生存呢?
  乙级代理市场有多大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乙级代理机构只能代理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那么这块市场究竟有多大呢?
  据记者了解,江西省九江市、抚州市的1000万元以下项目数占采购项目总数的80%左右。在深圳,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数略少于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数,但深圳当地规定,社会代理机构只能代理20万元至180万元的项目。河北省某市市本级某年度总采购金额接近8000万元,而1000万以上的项目数量极少。
  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汪泳告诉记者,相较于工程采购,政府采购的大额项目并不多,相对大额的公车采购等项目在大部分地区被集中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很难分得这杯}。
  可以说,1000万元的代理限额并未对乙级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造成严重限制。但这一限额空间实际上也是甲级代理机构开展业务的主阵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作人员袁雨晨告诉记者,该分公司一年到头做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不到10个。“今年到目前为止,代理了8个左右的10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袁雨晨说。
  甲级、乙级代理机构在竞争同一个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这是当下的市场格局。不过代理资质对市场竞争有着重要意义。福建一家乙级代理机构今年刚刚提交甲级资格申请,公司总工程师告诉记者,在他看来,1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其利润空间更可观,且拥有甲级代理资格后可以向全国市场进军,这对公司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业务能力受困于代理金额吗
  乙级代理机构是否有能力代理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一些乙级代理机构的业务骨干曾有过代理操作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经验。陈先生曾供职于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退休后被当地一家代理机构返聘。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杰身上。陈先生和袁杰目前供职的代理机构均为乙级代理资格,但他们的业务能力显然并不囿于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据记者了解,像他们这样从集中采购机构走出来在代理机构任重要职位的人并不少,采访中,他们普遍认为,自己对项目的把控能力并未因平台的转移而发生太大变化。
  “我们公司以前代理过不少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今年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材料递交现场,一家来自宁夏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对记者说,61号令提高了甲级代理门槛,该公司可能要失去原本拥有的甲级代理资格。
  浙江省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志军和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汪才华有一个相同的观点:从依法满足采购需求目标这一角度来看,采购项目的操作难度与金额并无直接关联,项目的操作难度更多体现在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上。
  那么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的能力差别在哪里呢?国信招标集团近年提出“一体多元”发展思路,在该战略引领下,该集团的招标、咨询、造价、网络技术、进出口贸易等业务均取得傲人成绩。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总经理余铁根向记者描述集团的发展蓝图:目前该集团已经拥有融资租赁、咨询、采购代理等多项业务,日后这些业务融合起来,可能发展成为中小企业的创业航母。
  规则需要改变吗
  当下,期待提高代理行业准入门槛的呼声不在少数。“现行市场指导价对于那些只会端茶送水、吃政策饭的代理机构而言,是暴利。市场上有6000多家代理机构,这个行业亟待清理。”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说。
  余铁根也希望行业能够来一次大洗牌,把有代理资格却没有技术能力的代理机构刷掉:“不守规矩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可能获得更多机会,劣币驱逐良币,扰乱了市场。”
  对于提高门槛这一说,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提出了一个设想:资质管理是否也应该取消,让代理机构在更加自由的市场上充分竞争?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工作人员张旭东认为,这两种看法应用于实践,可能带来两种结果:提高资格门槛就意味着损害小型代理机构利益,这不利于培养代理市场;如果取消资格门槛,那么不少代理机构从成本角度考虑,倾向招聘人数够用即可,这样很难打造精品项目。张志军表示,现行两级资质划分有着和高考一样的困境――似乎问题很多,但又很难找到更好的替代方法。“现行管理模式下,不从注册资金、人员等方面去设置相应资质等级条件,不太现实。”张志军表示,现在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中的招标采购人员之所以给人感觉技术含量低,是其工作仅仅体现在采购程序上,这一工作的技术含量显然不高。“项目经理才是项目的核心人物,他们的核心价值体现在采购方案是否科学合理、采购文件是否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采购人的需求、采购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采购结果是否达到了采购目标和采购原则的要求等,这些才是专业的体现。”张志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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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案例练习题(民间收集之一)政府采购的招标问题
案例(一) 1.某县甲事业单位2006年初准备使用财政性资金修缮和装修一幢办公楼,预算金额为8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确认,此次采购项目已经达到公开招标的标准。该单位委托A招标公司代理进行公开招标的事宜,已知A公司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为乙级。 A公司于日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确认的投标截止时间为日。招标活动中,A公司确定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为5家,最终确定中标的供应商为B建筑公司。 工程于当年日完工验收,实际结算金额与预算相同。由于施工质量极佳,事业单位准备再将其另外一幢楼房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外墙修缮,但不再进行内部装修,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该合同的预算金额为100万元。 2007年初,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甲事业单位2006年的财政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甲单位将国家划拨的财政资金未及时入账,而是记入了自己法定账册以外擅自设置的账目中,并将财政资金私自存放在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财政部门当即责令其改正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了私存私放的资金,对甲单位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并结合《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招标公司是否有权代理该政府采购项目?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仅为5家,是否应予以废标?请说明理由。 (4)甲单位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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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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