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怎样确定?

企业外购的外单位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该如何确定?如果已计提折旧的年限无法确定,那么该用何种方法确定剩余的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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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针对购进已计提折旧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没有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的,这种情况,企业购买的如果是已经使用过的旧设备,可以按该设备的实际可用年限同时参考税务部门对不同用途设备所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设定使用年限,当然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税务部门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二是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的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设备已计提折旧年限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和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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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财政部文告2005年第一期http://www./news/0_6636.htm
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经过年终按实际数分配调整后,不保留余额。
5.对于船舶租费,程租费按船舶航次记入航次结束月度的单船成本,期租费按航次日历天数分摊记入有关航次成本。分配计算公式为:
航次跨年度时,按会计核算年度日历天数分配,属于未完航次的租费,记入“未完航次支出”项目。
6.对于舱(箱)位租费,应按租入的每批同属一船的舱(箱)位设置明细账,核算所支付的租金和记入运输业务成本的租费。分配计算公式为:
7.对于集装箱固定费用,企业应按集装箱和底盘车存放的港口、地区或国家分别设置集装箱费用和底盘车费用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按月结算。集装箱的租金、折旧、修理费等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区或国家归集的费用应作为集装箱共同费用统一核算归集,每月分配记入各港口、地区和国家的集装箱固定费用。
集装箱费用的分摊步骤为:
(1)按全部箱天分摊集装箱折旧费、租费和修理费等共同性费用。分配计算公式为:
(2)将各港口、地区或国家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包括(1)所分摊的共同性费用,以及在该港口设账归集的集装箱堆存费、空箱调运费等区域性费用,分配由有关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装箱出租成本负担。分配计算公式为:
底盘车一般在航区(线)内使用。月末,将当月发生的底盘车费用,结转至所在港口的集装箱费用内,然后随同集装箱费用分配。
若底盘车出租,参照上述集装箱出租的计算办法,先按当月出租车天数,将出租期内由底盘车出租成本负担的底盘车费用,从所在港口当月发生的全部底盘车费用内扣除,余额再转入该港集装箱费用,分配记入运输业务成本。
集装箱固定费用向各船舶年度内已完航次分配后,不保留余额。
(三)在计算运输成本时,必须扣除与运输无关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等有关科目中。
与运输成本无关费用应按本期从事运输工作和非运输工作天数的比例分船计算。计算公式为:
对能够分清属于非运输工作的其他业务应负担的费用如燃料费用、港口费用等项目,应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在分配时剔除这些直接计列的费用项目。
(四)在会计报告期内尚未完成运输业务的各船各营运航次已经发生的费用,包括该未完航次运行费用、已分配记入的船舶固定费用,作为未完航次成本,结转至下一会计报告期。
(五)客、货运输业务成本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1.客轮和以客运为主捎运少量压仓货物的客轮,以航次货运收入减除营业税金后的净额,作为该航次货运成本;该航次全部成本(航次运行费用加分配性费用)减除货运成本,即为该航次客运业务成本。
2客货轮在分别核算客、货运业务成本时,应先将旅客服务业务,如旅客餐务、小卖部、电影放映、酒吧、桑拿浴、卡拉OK以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有关支出,包括这类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材料、商品、电影片租等费用,从客货轮营运支出中划出单独核算,然后按下列方法划分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业务成本:
(1)航次运行费用中可以直接区分为客运业务成本和货运业务成本的,应分别直接归属记入。直接列入客运业务成本的有客运费和其他与客运直接有关的费用;直接列入货运业务成本的有货物费、垫隔及制冷材料和其他与货运直接有关的费用。
(2)船舶固定费用中可以直接区分划归客运业务成本和货运业务成本的,也应分别直接归属,如客运业务人员、货运业务人员工资及与工资有关的各项支出等。
为运送旅客而建造的船舶上层建筑,包括旅客舱室、餐厅、酒吧、俱乐部、游泳池、健身房、桑拿浴室以及其他旅客活动场所,包括其内部设备,应按其价值计提折旧,列入客运业务成本,这部分上层建筑及其设备的修理费、保险费,也列入客运业务成本;属于货运设施的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列入货运业务成本。
(3)上述以外的航次运行费用和船舶固定费用,按客舱和货舱的容积比例分配记入客运业务成本和货运业务成本。
(4)租入客货轮的租费,按客舱和货舱容积比例分配记入客运业务成本和货运业务成本。
(5)捎载的集装箱,其有关费用记入货运业务成本。
(六)海洋运输业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会计报告期(年、季、月度)内已完航次成本为计算基础。会计期内全部船舶已完航次成本之和即为该会计期运输业务总成本,并根据相应的已完航次运量计算单位成本。
上年度决算后,上年度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的实际数与入账数的差额,记入本年度的运输业务总成本与单位成本。
1.航次成本、航次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有客运业务的船舶,应扣除由客运业务负担的航次运行费用和船舶固定费用(或租费)后,计算航次货运成本。计算公式为:
客货轮航次客货运综合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2.航区(线)业务成本、单位成本和货种总成本、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散装船载运单一货种,该航次成本即计算入该货种成本;如载运两个货种以上货物,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归属的货种,计算为该货种成本;如果统计部门分析为数个货种统计时,该航次成本按运量比例分别记入各货种成本:
企业还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货种航区(线)总成本、货种航区(线)单位成本、航区(线)客运业务总成本、航区(线)客运业务单位成本等。
3.单船业务成本、单船单位成本和各类型船舶业务成本、各类型船舶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类型船如为客货轮,可参照以上公式分别计算货运业务成本、货运单位成本、客运业务成本、客运单位成本、客货运综合总成本、客货运综合单位成本。
4全部运输业务总成本及全部运输业务单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四、内河运输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船舶直接费用
船舶直接费用,是指运输船舶在航行中和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船舶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船员的各类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航行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是指船舶实际耗用的各种燃料。
4.润料,是指船舶实际耗用的各种润滑油料。
5.物料,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
6.港口费,是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7.航养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航道养护费用。
8.过闸、翻坝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的过闸、翻坝费用(应由货主负担的过闸、翻坝费,在计收运费时向货主收回)。
9.运输管理费,是指按期支付的运输管理费。
10.折旧费,是指按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
11.修理费,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料、备品配件等。
12.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险、运输船员的人身险以及意外伤残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13.租费,是指企业向外单位租入营运船舶按规定应列入本期成本负担的船舶租费。
14.税金,是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15.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发放给船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措施费用等。
16.事故损失费,是指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净损失(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
17.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船舶其他费用。
(二)船舶维护费用
船舶维护费用,是指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在非通航期发生,但应由通航期运输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船舶维护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非通航期留船船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非通航期留船船员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是指非通航期船舶所耗用的燃料。
4.材料,是指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5.保卫费,是指船舶在非通航期为防止事故、防火所发生的费用。
6.破冰费,是指为保护船舶免受流冰损坏和清除船上冰雪所发生的费用。
7.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船舶维护费用。
(三)集装箱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是指按规定办法分配应由本期运输成本负担的集装箱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折旧费,是指集装箱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用。
2.修理费,是指企业实际支付修理集装箱的费用。
3.保管费,是指为保管集装箱所发生的费用。
4.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集装箱保险费。
5.租费,是指企业支付的集装箱租赁费用。
6.其他费用,是指集装箱所发生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营运业务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船队费用、自营港埠费用与船舶基地费用。
五、内河运输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内河运输业务费用按以下程序与方法进行归集与分配
1.船舶直接费用应按照客轮、客货轮、货轮、油轮、拖(推)轮、驳船等船舶类型在“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科目设置明细分类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也可根据本单位成本管理的需要,按航次、航线和单船设置成本明细分类账。
企业运输船舶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费用分配表直接记入运输成本明细分类账的有关项目,船舶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如救援、临时出租、短期征用等)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仍在有关船舶的成本明细账内归集,在计算运输成本时予以扣除。
企业的交通工作船舶、供应船舶、流动修理船舶以及自营港埠的港作船舶、趸船等应分别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设立明细账、登记并汇集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记入运输成本。
(1)企业归集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按下列规定分别由客运、货运、油运、排运等运输种类负担:
①客轮费用应全部由客轮客运成本负担;
②货轮费用应全部由货轮货运成本负担;
③油轮费用应全部由油轮油运成本负担;
④客货轮费用应分摊记入客货轮客运成本和货运成本中;
⑤拖(推)轮费用应分摊记入拖(推)驳客运成本和拖(推)驳货运(油运、排运)成本。
⑥驳船费用应按驳船种类分摊记入拖(推)驳客运成本和拖(推)驳货运(油运)成本。
⑦拖轮排运的扎排费用,应直接记入拖轮排运成本。
(2)客货轮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按下列办法在客货轮客运和客货轮货运之间分摊:
①客货轮的船舶直接费用中可以直接由客运和货运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分别直接记入客货轮客运和客货轮货运成本。
②客货轮费用中不能直接记入客运或货运成本的共同性费用,应按客货运换算周转量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为:
为了简化分摊手续,对客货轮费用中不能直接记入客运或货运成本的共同性费用,也可按客货轮载客定额(人)和载货定额(吨)的比例分摊。
拖(推)轮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分摊:
驳船的船舶直接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分配:
企业拖驳运输(包括分节驳顶推运输)若拖(推)轮和驳船固定搭配使用,搭配使用的拖(推)轮和驳船的船舶费用可合并归集,在计算拖驳运输成本时不再进行分配。如临时使用其他船舶生产营运,可按上述办法计算分配。
企业各类运输船舶的船舶直接费用,在计算运输成本时,应扣除与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临时从事非运输工作所应负担的船舶直接费用),其中客轮、客货轮、货轮、油轮、驳船应按每营运吨天的船舶直接费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吨天计算。拖(推)轮应按每营运千瓦天船舶直接费用和船舶从事非运输工作营运千瓦天计算。计算公式分别为:
企业应将各运输种类负担的船舶直接费用,按月编制“船舶直接费用分配表”据以记入各运输种类成本。
2.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应设置“船舶维护费用”明细分类账,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船舶维护费用,可按航期前、航期后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序时登记入账,归集实际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
企业在非通航期发生的船舶维护费用,航期前的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航期后的费用视同“预提费用”处理。
通航期前的船舶维护费用的分摊公式为:
通航期后的船舶维护费用的分摊公式为:
企业应将通航期每月运输成本应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按照各运输种类船舶费用的比例分摊,编制“船舶维护费用分配表”,据此记入各运输种类成本。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的船舶维护费用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调整当年的运输成本。
3.企业应按集装箱类型设置“集装箱固定费用”明细分类账,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所发生的集装箱固定费用,能直接记入营运成本的则直接记入,不能直接记入的需按一定比例分摊记入。由运输成本负担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可按各运输种类船舶直接费用的比例分摊记入各运输种类成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应在月终按实际发生数进行分配。
4.企业所发生的下属船队日常管理费用、企业自营港埠费用与船员基地费用等不能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营运间接费用,可以按照各种业务的直接费用的比例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计算公式为:
(二)内河运输业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会计期(年、季、月度)内实际发生的成本为计算基础。企业全部运输船舶所发生的船舶直接费用及分配由运输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企业的运输总成本。计算公式为:
运输总成本除以换算周转量即运输综合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各类船舶所发生的并按运输种类归集、分配的船舶直接费用和分配由各运输种类成本负担的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及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该类运输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各运输种类的总成本,各运输种类总成本按客、货运汇集即是企业客运和货运总成本。
各运输种类总成本和客、货运总成本分别除以各运输种类周转量和客、货运周转量即为各运输种类单位成本和客、货运输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第五节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计算单位与计算期
(一)成本计算对象
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为:
1.装卸业务,以货物装卸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还应分别主要货物种类、按货种按装卸操作过程、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1)以煤炭、石油、矿石、散化肥、木材、粮食、集装箱、杂货等主要货种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根据装卸费率结构,以分货种分操作过程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3)以装卸队、机械队等成本责任部门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4)以码头、泊位等作业场所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堆存业务,以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等的货物堆存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3.港务管理业务,以港务管理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还可以核算码头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铁路专用线管理、系解缆管理等单项港务管理业务成本。
(二)成本计算单位
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单位为:
1.装卸成本计算单位为“千自然吨”,也可为“千操作吨”、“千吞吐吨”。集装箱装卸成本计算单位可采用“TEU”和“千吨”两种,换算比例为:
1TEU等于10吞吐吨。
2.堆存成本计算单位为“千堆存吨天”。
3.港务管理业务一般计算总成本,不计算单位成本。
(三)成本计算期
港口业务成本一般以会计期作为成本计算期。
二、装卸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装卸直接费用
装卸直接费用,是指在装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装卸业务负担的费用。装卸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从事装卸业务的装卸工人、现场指导人员,机械司机、机械队保修人员,各种机械化装卸系统的操作人员、装卸工具的维修、保管人员,以及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企业机修车间和从事装卸工具制造人员的工资,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上述应列入装卸成本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是指装卸作业中实际耗用的各种材料费用,以及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自行维修保养装卸机械、装卸工具耗用的材料费用。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制造装卸工具、维修装卸机械所耗用的各种材料费用,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4.燃料,是指各种装卸机械实际耗用的燃料费,包括装卸工具维修耗用的燃料费。
5.动力及照明,是指装卸作业中发生的动力及照明费,包括发生的全部外购动力及照明用电费,以及由本企业供电变电部门结算或分配的动力及照明费用。
6.低值易耗品,是指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计算的抓斗、漏斗、网络、货盘工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集中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和应由本企业负担的港际成组工具费,也列入本项目。
7.折旧费,是指各种装卸机械、机械化装卸系统,机械队、工具队自行保养装卸机械、装卸工具所使用的机器设备,以及机械库、工具库、队部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辅助生产部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记入“辅助营运费用”,不包括在内。
8.修理费,是指为保证上述固定资产正常运转而发生的修理费。
9.租费,是指租用外单位装卸机械、设备、工具而发生的租费。
10.保险费,是指与装卸业务相关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11.外付劳务费,是指企业聘用外单位人员进行作业所支付的劳务费。
12.劳动保护费,是指与装卸业务相关的劳动安全保护费用。
13.税金,是指应直接由装卸成本负担的税金。
14.事故损失费,是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机损、货损、货差、人身伤亡等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以及损坏所装卸船舶设备所支付的修理费等各种费用。
15.其他装卸直接费用,是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应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包括:
1.作业区间接费用,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作业区间接费用。
2.企业间接费用,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企业间接费用。
三、装卸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装卸直接费用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归集:
1.以货物装卸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应设置多栏式“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分类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有关费用。
2.以主要货种的装卸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可按货种设“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并按成本项目设专栏归集有关费用。
3.以货种和操作过程的装卸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可参照以上办法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归集有关费用。
4.以成本责任部门的装卸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可按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装卸作业部门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并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有关费用;对难以归口到责任部门的装卸直接费用,另设“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有关费用。
5.以码头、泊位等作业场所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企业,应按作业区和专业码头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明细账,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有关费用。
(二)企业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装卸生产部门从事另有收费来源的杂项作业(如机械出租等),应根据非装卸作业的工时记录、机械台时记录、工具领用记录和规定的单位费用或结算价格,编制“与装卸业务无关费用分配表”,据以扣除与装卸业务无关支出,结转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为简化核算工作,也可按所取得的非装卸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
(三)装卸业务总成本、单位成本和主要货种装卸总成本、单位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货种装卸成本一般年终一次计算。月度按专业码头、泊位或其他成本责任部门归集装卸直接费用,分配营运间接费用,年末计算货种的装卸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非专业码头从事多种货物装卸作业,可根据按责任部门归集的直接费用,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货种装卸成本:
1.装卸队的费用按实际从事货种装卸作业的工时比例分摊到有关货种。
2.机械队的费用可按实际从事各货种装卸作业的机械台时比例分摊到有关货种。
3.工具队的费用应分成两部分。工具的采购、制造成本可根据统计资料先分摊到相关货种,工具队的其他费用按各货种分摊的工具采购、制造费用的比例分摊。
4.事故费用、劳动保护费等无法直接记入有关责任部门费用按上述记入货种成本的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的直接费用的比例分摊。
5.应扣除的与装卸成本无关的费用参照上述事故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的分摊方法按比例扣除。
财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分货种装卸成本汇总资料,按各货种成本项目费用比例分摊直接支付的装卸支出,并编制年度装卸成本计算表。
专业化码头临时兼营其他货物装卸业务,也视同专业码头货种计算。非专业码头经营的货物装卸业务,如果某种货物的数量较少,可忽略不计,按从属多数的方法,归并到其他货种计算。
四、堆存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堆存直接费用
堆存直接费用,是指在货物堆存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堆存业务负担的费用。堆存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从事堆存业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上述应列入堆存成本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是指库场实际耗用的各种材料。
4.燃料,是指库场专用机械设备实际耗用的煤、汽油、柴油等燃料。
5.动力及照明费,是指库场耗用的照明费及冷藏库、机械化粮仓耗用的动力费。
6.低值易耗品,是指与堆存业务相关的油布、防风网罩、垫仓板等堆存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
7.折旧费,是指堆存作业中使用的仓库、货棚、筒仓、油罐等堆存设备,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8.修理费,是指为保证堆存设施正常使用而进行的各类修理所支付的费用。
9.租费,是指租入库场等堆存设备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租费。
10.保险费,是指与堆存业务相关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11.外付劳务费,是指企业聘用外单位人员进行堆存作业所支付的劳务费。
12.劳动保护费,是指用于堆存作业的职工劳动保护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的库场设施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
14.事故损失费,是指在堆存作业过程中,因人身伤亡等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
15.其他堆存直接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堆存直接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应由堆存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包括:
1.作业区间接费用,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本期堆存业务成本负担的作业区间接费用。
2.企业间接费用,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本期堆存业务成本负担的企业间接费用。
五、堆存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对于堆存业务支出,应设置多栏式“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明细分类账,按成本责任部门(各库场队)或仓库、油罐、粮仓等设置账页,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企业归集的堆存直接费用,在计算堆存成本时,应扣除“堆存无关支出”。堆存无关支出的计算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部分仓库(堆场)长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可按仓库(堆场)发生的全部支出、出租仓库(堆场)面积与全部仓库(堆场)面积的比例计算,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部分仓库(堆场)长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2.整座仓库(整块堆场)、堆存设备长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即为该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的全部支出,将该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的全部支出直接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3.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短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可按仓库(堆场)、堆存设备每天的费用与出租天数计算,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短期出租应扣除的无关支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仓库(堆场)、堆存设备的出租资料,编制“堆存无关支出计算表”,据此将无关支出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经过归集、分配和扣除无关支出而汇集的全部堆存直接费用和分摊记入堆存成本的营运间接费用,即为企业的堆存总成本。
企业的堆存业务,计算堆存单位成本或收入成本率,计算公式如下:
六、港务管理业务成本的项目
(一)港务管理直接费用
港务管理直接费用,是指在港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港务管理业务负担的费用。港务管理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从事码头管理、航道管理、引航管理、系解缆管理、岸线管理、环境监测等港务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上述应列入港务管理业务成本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材料,是指港务管理部门、港务管理设施及港务作业船舶、车辆等耗用的材料、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4.燃料,是指港务管理部门、港务管理设施及港务作业船舶、车辆等耗用的燃料。
5.动力及照明,是指港务管理部门、港务设施耗用的照明费、动力费。
6.折旧费,是指与港务管理业务相关的码头、浮筒、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防火堤、导流堤、船闸、港区围墙、道路、桥涵、铁路、港务管理专用船舶、车辆、房屋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7.修理费,是指与港务管理业务相关的各类修理费用。
8.租费,是指因经营港务管理业务租用的船舶、车辆、房屋及其他设备所支付的租赁费。
9.保险费,是指港务管理业务专用船舶、车辆、房屋等资产的保险费。
10.防台、防汛措施费,是指企业采取防台、防汛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1.疏浚费,是指港池、锚地、进港航道等的维护性挖泥所发生的费用。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费用也应包括在本项目。
12.外付劳务费,是指聘用外单位人员从事港务管理业务所支付的劳务费。
13.劳动保护费,指与港务管理业务相关的劳动安全保护费用。
14.应交上级港务费,是指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港务管理收入。
15.税金,是指企业支付的车船使用税等。
16.港务管理其他直接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港务管理其他直接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是指应由港务管理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
七、港务管理业务成本的计算
企业对于港务管理支出,应设置“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明细分类账可按单项管理业务或责任部门设置账页,按规定的港务管理业务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港务管理成本可采用与装卸成本类同的计算程序。
港务管理业务只核算业务总成本和单项管理业务成本,不计算单位成本。
第六节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
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对象由企业根据其他业务的内容确定。
一、其他业务的成本项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提供其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负担的费用。由企业根据各直接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但涉及到下列费用的,应单独反映:
2.职工福利费;
3.燃润料;
4.材料及劳保用品;
5.折旧费;
6.修理费;
8.保险费;
10.其他直接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指应由其他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
对于其他业务,企业应设置“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分类账,按其他业务类别设置账页,按相应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二、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应根据有关凭证按业务类别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相应成本项目。不能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月终,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有关业务成本。
各业务类别汇集的直接费用,与应由该业务类别负担的间接费用之和即为该业务类别的其他业务总成本。
(二)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不易单独归集的费用,可按收入扣减流转税后的数额作为其他业务成本。
(三)其他业务一般不计算单位成本,但可以计算其他业务收入成本率,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分类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提高固定资产信息的质量,特明确水运企业各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及其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明确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及其主要内容,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每类或单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水运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类 别 固 定 资 产 名 称
港务设施 码头、趸船、栈桥、浮筒、防波堤、港池、锚地、航标、灯塔、信号台、船闸、航道、驳岸、港区道路、铁路专用线、围墙、给水(或风、动力)的管道、桥梁、涵洞、水塔、输电线路、其他港务设施
库场设施 仓库、堆场、升降设备、其他库场设施
装卸机械设备 桥吊、门吊、轮胎吊、履带吊、塔吊、浮吊、叉车、单斗车、推土机、推扒机、推取料机、装船机、卸船机、输油臂、其他装卸机械设备
运输船舶 客船、散装船、杂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冷藏船、多用途船、子母船、原油船、成品油船、液化汽船、散装化学品船、拖轮、驳船、其他运输船
辅助船舶 港作拖轮、港作驳船、供应船、航修船、消防船、引水船、救助船、污油污水处理船、交通船、其他辅助船舶
运输车辆 货运卡车、集装箱拖车、集装箱底盘车、铁路机车、保温车、其他运输车辆
辅助车辆 轿车、面包车、大巴及客车、吉普车、警车、槽罐车、医护车、摩托车、其他辅助车辆
集装箱 干货箱、冷藏箱、油罐箱、开顶箱、框架箱、开边箱、其他集装箱
通讯导航设备 传真机、电传机、高频电话、移动电话、电话交换机、卫通设备、雷达、其他通导设备
辅助机器设备 车床、刨床、冲床、铣床、剪床、滚齿床、发电机、空压机、空调机、排污设备、消防设备、其他辅助机器设备
办公设备 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影印机、打印机、扩音机、录音机、摄像机、照相机、编辑机、电影机、其他办公设备
房屋及建筑物 生产房屋、办公房屋、地坪、船排、船坞、装卸平台、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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