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医疗保险交多少年公司劳动合同签多少年

诸某某诉安邦保险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法庭辩论稿
诸某某诉安邦保险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
法庭辩论稿&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一审没有考虑本案的特殊性,仅按照一般案子的逻辑,确定了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于
2009年6月1日终止,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实际存在一前一后两个段并且相互独立的劳动关系。
1、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工作岗位为安邦保险奉贤营业三部负责人的第一期劳动合同关系。此时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奉贤营业三部机构负责人,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但本期劳动合同却因2009年初案外人赵芹(奉贤营业三部营销人员)故意损坏了第一被上诉人公司理赔勘查车辆事件,导致第二被上诉人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了“决定撤销诸孝清奉贤营销部营业三部负责人的职务,同时予以辞退”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关于对上海分公司奉贤营业三部负责人诸孝清处理的决定》安邦办(2009)90号文件】(后来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也证实此事纯属赵芹个人行为)。但本案第一被上诉人在实际处理辞退上诉人一事时,并未严格依照安邦办(2009)90号文件办理,第一被上诉人一方面按照的总部文件要求为上诉人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停缴了社保、开出了退工证明,但不是按辞退办理的,而是变成了因上诉人辞职而终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第一被上诉人承诺上诉人,只要上诉人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上诉人即刻调任上海其他区县任职,这样既能对第二被上诉人有所交代,也能照顾到上诉人,上诉人仍然是安邦保险的四级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只不过是从奉贤营业三部负责人平职调动为普陀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从法律上来讲,上诉人签字后,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一期劳动关系于2009年6月1日终止。被上诉人没有对其辞退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
2、起止时间为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4月29日,工作岗位为安邦保险普陀营业服务部负责人的第二期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普陀营业服务部机构负责人,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发放工资,但未缴纳社保。本期事实劳动关系因2010年4月底上诉人向第一被上诉人发出《关于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足额足月缴纳社保的辞职报告》而终止。
证明第二期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下十份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条)
(1)普陀营销部2009年8月底上诉人“增配办公用品、家具”的《内部工作签报》及领取两台电脑的物品出门单;
(2)2009年8月开始的第一被上诉人内部工作简报《业务快报》;
(3)2009年12月10日第一被上诉人出具的《退保押金收款凭证》;
(4)2009年12月22日,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的官方工作电子信箱收到一封主题为《各机构负责人联络方式》的群发电子邮件,此电子邮件显示:普陀机构负责人为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名字后边,特别括弧说明“资格上报中”字样。
(5) 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被上诉人以“保费”、“报销”形式向上诉人支付部分奖金的银行清单;
(6) 2010年1月8日上诉人签字的《机构负责人承诺书》;
(7) 2010年3月25日上诉人交回电脑、电话机、打印机时,第一被上诉人员工张铖、王维德的签收单;
(8)2010年3月的两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申请书》;
(9)2010年5月27日第一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劳动手册、退工证明交给上诉人的快递凭证;
(10)原被上诉人员工宋群燕的证词。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保险代理关系。
一是一审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可能是保险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6条的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原被上诉人员工宋群燕的证词,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保险代理关系。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双方保险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就认定2009年6月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是事实认定错误。
4、上诉人先后担任第一被上诉人奉贤营业三部负责人和普陀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属于被上诉人四级机构负责人,应当适用被上诉人发布的薪酬奖励的文件。
(1)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2007年发布的《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文件,均证实营销部或营销服务部属于保险公司法定的分支机构(一级机构保险公司总部,二级机构省级分公司,三级机构支公司,四级机构营销部);
(2)被上诉人内部公开发行的《业务快报》上,营销部为被上诉人四级机构;
(3)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之《员工异动流转单》上明确记载上诉人是“机构负责人”;
(4)证人宋群燕的证词证人证言也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营销部机构负责人;
(5)第二被上诉人2009年5月31日作出的安邦办(2009)90号文件《关于对上海分公司奉贤营业三部负责人诸孝清处理的决定》明确记载上诉人是机构负责人。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上诉人的诉请是讨要拖欠克扣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减少劳动报酬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上诉人作为弱势劳动者,已经尽到了自己必要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去没有按照民事证据规则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上诉人作为弱势劳动者,是无法拿到第二被上诉人发布的文件的,但上诉人历尽千辛万苦找到的第二被上诉人文件复印件,第二被上诉人站在优势地位统统不予承认,此时,应该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地75条,让被上诉人提供,若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应当推定上诉人的主张成立。但本案一审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关正式文件,尤其是江苏分公司2006年91号文件,上诉人在庭审中也主张了“上海分公司应该也有”,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上诉人也申请了法院调取证据,但一审法院却没有准许。
三、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支付上诉人离职经济补偿金。
(1)2009年5月31日,第二被上诉人作出了“撤销诸孝清奉贤营销部营业三部负责人的职务,同时予以辞退”决定【《关于对上海分公司奉贤营业三部负责人诸孝清处理的决定》安邦办(2009)90号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于2009年8月21日第二次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拖欠了上诉人的工资,2010年4月29日,上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第一被上诉人送达了《关于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足额足月缴纳社保的辞职报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两个前后相互独立的劳动关系,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公司四级机构负责人,应当适用被上诉人发布的薪酬奖励文件;被上诉人2009年辞退上诉人和上诉人2010年辞职,均符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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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系博主2011年7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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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安邦保险确定要应聘职位后一般多长时间才能面试啊?_百度知道
安邦保险确定要应聘职位后一般多长时间才能面试啊?
合适的话7天左右分公司面试,再隔个几天北京面试,这都不长,然后就漫长的等待,短则半个月多则2个月。我等了一个月,实在等不下去,找了新工作后报道的前2天安邦TMD给我打电话了,真是茶几。
唉1··我都等了有三个月了,还没有信息···就这样让我等着···等着····有准么
估计是黄了 3个月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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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只要你在网上有简历,保险公司就会来找你了。
因为他们每天的任务和业务就是负责打电话给找工作的人来面试,拉来一个人,公司就给他们发钱——增员奖,人头费。
等你去到的时候发现是保险公司。当然他们也会辩解说保险也属于金融行业等等的理由。
不管你怎么去应聘,都叫你LASS测试,叫你交钱,叫你培训,叫你考证,向你要培训费,教唆你去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去卖保险。
他们不敢说底薪有多少,说一堆不实际的问题,超远的目标,
比如说一个月如你肯听上司的安排来操作2至3千元甚至过万元都不是问题。
就算你问他们底薪有多少他们会列些不实际的方法和你算底薪。
他们会告诉你,例如你和一个客户签了合同,这份合同是1至2万的,那你的底薪就是1至2千。
如果你问他们万一这个月没业绩那有没有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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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安邦吗?入职后和当时承诺说的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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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64383
入职三年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没有购买保险我要怎么做
我到现在的这家公司工作到13年7月就满3年了,但在这三年中公司没有和我签,没有购买保险,在这三年里公司找各种借口扣除加薪、拒付销售提成,我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我需要怎么做?收集哪些材料,到哪里投诉,如何争取我的应得报酬
提问者:云南-昆明劳动纠纷浏览296次 11: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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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长沙)帮助网友:24568称赞:531你好,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你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司为你补缴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其次,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拖欠的工资、支付销售提成、补缴社会保险等;再次,需要收集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工作服等。如有疑问,可电话或当面咨询。谢谢! 12:00:5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云南-昆明)帮助网友:6266称赞:25你好,我是尹律师,如有需要请来电:;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双倍工资,但最多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补偿金或者劳动赔偿金;你可以把在公司工作时的记录、工资卡、上班卡、名片、公司通信录、公司往来电子邮件及其他资料收集后提交给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你维权。你可以先通过律师发律师函与你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如果你想离开公司,你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提交,并保留好证据。这样你就可以维权。
如有需要请来电:;尹律师。$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5:10:31$br$尹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最多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劳动法里有这样规定的吗,怎么确定是哪11个月呢$/div$ 14:46:3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云南-昆明)帮助网友:2436称赞:1投诉没有什么效果,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等。 19:10:2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57716**** (云南-昆明)帮助网友:2489称赞:0你好,你可以收集与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你平时的工资水平等一些材料,可以先申请来电仲裁。如有问题可以与我联系。 20: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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