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对三种商品实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赠品方案,共准备了三种赠品,这三种赠品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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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全年促销活动策划方案》
关于节日促销如何进行
最近将推一个暑期促销课,以折扣的形式。今天开会同事又提了一个新的方法,就是买几赠一的形式。这是我以前没想到的,看来头脑风暴挺管用,把大家脑子里的细胞都调动起来了。打折会降低每一课的利润,返赠的方式会好一些。但不知从学生的角度来看,哪个更能吸引他们呢? 大商场搞促销时,也有折扣也有返券,即使有很多人抱怨这些促销有种种问题,每次活动时仍然家家爆满,引得购物狂们提着大包小包楼上楼下的跑。对消费者来说,有人喜欢返券有人喜欢直接打折,各有所爱。不过对商家来说,好像更愿使用返券的手段。因为这样能使顾客在店里停留更多时间,间接带来销售增长。另一个问题是,在人气不旺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用折扣的手段带来人气?以前有的学生报名,特会坎价,把课时费压的很低。我们内部商量商量,也就从了他们。因为利润低,也总比他不报名没有利润强吧。今天大家又提起这个问题,以后是否要强硬起来,即使失去这个学生,也不降价。头疼中。 还有就是越来越发现广告和促销里面的学问太大了。同样的产品,用不同的手段或从不同的角度去宣传,就有不同的收效。现在还要站在外国人的角度上去想,真是绞尽脑汁啊。 【营销】关于促销活动的透析与思考 从一次失败的促销谈起 年初,一位减肥品经销商在浙江绍兴下属的××市举办了主题为“减肥效果万人大公证”的促销活动。希望通过这次活动,扩大产品的尝试人群,从而形成回头购买及口碑传播。据经销商讲,这次活动为达到预期目的做了积极准备,促销结果却不尽人意,这使他大惑不解,垂头丧气。希望蜥蜴团队为其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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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所在:河南省安阳
姓名:刘续增
擅长:刑事辩护
所在:北京市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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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北京市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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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北京市东城
姓名:王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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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侯计燕
擅长:刑事辩护
所在:北京市朝阳
“买一赠一”活动因赠品致人损害,商家应负责
来源:互联网
导读:五一节将近,不少商家都在举行促销活动,商场对于活动中的赠品质量也要符合相关标准,否则因赠品质量瑕疵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损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由于赠品受损害时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
案件:王某在商场参加&买一赠一&活动,购买大型物品时被赠与电饭煲一台。当晚王某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被电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请求该商场赔偿其各项损失。
&相关法规:&
&&&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条规定了赠与满足的两个要件:一是无偿赠与,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而本案中买一赠一得赠与并非无偿赠与,而是有条件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即必须已购买大型物件为前提,此赠与物相当于通过购买有价物交换而取得。虽然消费者不必直接为该赠品的价格承担付款义务,但是付款义务已经转嫁到购买大件物品中去了。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非无条件、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
&&& 商场应对此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物品因为瑕疵导致消费者受伤,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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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捆绑销售实务问题
8:33 金红萍 【
】【】【】
  北京华联超市举行促销活动,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0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30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13%)。北京华联超市应该怎样进行实务处理?  根据《》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            45.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3)赠品的:  借:销售费用             8.3   贷:库存商品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在处理上,对于上述实现的销售收入,企业只确认大瓶花生油的40元收入,不确认小瓶花生油的收入,并将小瓶花生油的7元成本作为促销费用列入销售费用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法上则以大瓶和小瓶花生油的公允价值56.50(45.20+11.3)元之比为基础,来分摊实际销售收到的40元,确认大瓶和小瓶花生油各自应实现的销售收入,如大瓶花生油应实现32元,小瓶花生油应实现8元。以上商家采用的促销策略是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指顾客购买商家指定商品,商家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顾客凭借购物券再购买商品时,可给予相当于购物券金额的价值减免。对于这种购物券充当销售捆绑&绳索&的销售方式,在会计上常见有四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紧随购买的商品一并卖给顾客的,送给顾客的购物券实际上是销售商品在价格上给予顾客的减让,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顾客凭借购物券购买的商品,仍按销售价格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若顾客不使用购物券,则冲减销售费用。  第二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对顾客凭购物券购买的商品在价格上的让与,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对于首次购买的商品按销售价格入账,若顾客未使用赠送的购物券,则不作处理。  第三种方法认为,随销售商品所付出的购物券,是为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所付出的代价,应直接和商品销售收入配比,购物券上的金额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第四种方法认为,若顾客使用购物券,相当于商家支付了一笔销售费用,应列入商家的销售费用中,若不使用购物券则不入账。  以上四种方法从表面上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应透过现象看本质。  在交易中,购物券只是代表一定金额的凭证,同货币一样,它本身没有价值。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很显然,购物券本身是不能当作商品进行销售核算的。对商家而言,赠送购物券的初衷并不是对顾客给予价格减免,而是为了刺激者进行再消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因此,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发生的减免金额应计入销售费用。实质上,在发生第二笔销售业务的同时,商家发生了销售费用的支出,只不过是没有现金支出,其费用的金额以购物券的形式事先给予限定,且其是否支出也由顾客来决定(即:使用购物券,商家发生销售费用;不使用购物券,商家则不发生销售费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有奖销售亦同此理)。因此,人们容易对其处理方式产生争议。  目前,捆绑式销售的常规会计处理是:对于第一笔销售,按商品的销售价格入账;当顾客使用购物券再购物时,按销售价格加上相关的销项税额减去购物券标明的金额后借记&应收账款&或&存款&等科目,按购物券标明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商品销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以销售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顾客未使用购物券,则不作会计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企业自产自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都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科目,其中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明确规定:按税收政策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利润计入应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财政部在文件中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不会计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了解,对有奖销售及捆绑式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基本相同的,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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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商品”藏玄机 超市赠品并非拿了白拿
  天津北方网讯:超市在促销商品时,经常会将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小商品“捆绑”在一起,标明“买一赠一”。消费者一般认为赠品是不花钱的,但有的超市在销售“买赠”商品时,价格会高出没有赠品的商品价格,存在一种商品两个价格的现象。记者近日走访多家超市,发现了买赠商品暗含“玄机”。
  记者在易买得超市红桥店看到,该超市销售的一款180G某品牌牙膏出现三种条码三种价格的现象。其中一款180G该牙膏销售价格为10.6元,而同款180G牙膏赠送一款“hello kitty”碗的包装随之价格也变为14.9元,而还是这款180G牙膏“送冰爽激凉牙膏70G一支”的包装售卖价格又变为12.5元。记者在该超市还看到140G“360全面口腔健康美白牙膏”同样也有三种条码三种价格的现象,正常包装的商品销售价格为14.8元,“8折装”的价格为11.5元,标明“免费赠送卓越护龈40G”的该商品就变为15.5元。记者在该超市看到很多该品牌商品出现上述买赠行为。
  同时,记者在人人乐超市津南店、乐购超市津友店、华润万家西青道店、家乐福河北店及永旺中北店发现有同样销售情况。
  记者还发现同一品牌牙刷在多家大型超市出现单品价格与“买几送几”商品价格无可比性的问题。通常我们在超市购物,例如一个商品价格为3元,买3送1装按照常理计算价格应该为9元(3×3元),然而就这么一个简单的算术题在这款牙刷上就行不通。以乐天玛特超市为例,记者看到一款纤柔牙刷单品价格为10.9元,而同一商品两支装(商品标称一支原价另一支半价)商品价格按照包装计算应该为(10.9+10.9×0.5)=16.35元,而该超市售卖价格为17.1元。还有该商品的买二送一装,按照消费者计算价格应为21.8元,而该超市售卖价格居然高达45.8元。记者在其他超市同样发现该品牌牙刷“买赠包装”价格与单支包装价格没有任何关联性的问题,如此“优惠”的“买赠包装”,不知消费者得到“优惠”了吗?
  超市中一种商品两个条形码的情况也有发生。读者刘女士称:“日前我在超市购物,买了2套两支装的同品牌同包装纤柔牙刷,也是在一个货架上拿的商品,谁知回到家中查看购物小票却发现结账出现两种价格,小票上显示为‘纤柔12.9元和牙刷特惠装9.9元’。我找到超市询问,却被告知超市结账没有问题,虽然我买的都是包装一样的纤柔牙刷,但两个商品条形码是不一样的,超市售卖商品是以条形码为准的,我购买的是‘两种商品’自然会结出两种价格。我是在同一个货架上拿的同一种商品,谁选购商品看到同一包装的商品还仔细核对条形码。”
  接到反映后,记者来到该超市,看到货架上价签写明“纤柔牙刷9.9元”。记者在货架上仔细查看该商品确实有“001”“2”两个条形码,分别购买两个条形码的同款牙刷结账价格为9.9元和12.9元两种价格。记者拿着商品和小票来到超市客服处询问,客服人员看过商品和小票后,表示两种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自然价格不同。当记者表示商品包装一致又是在同一货架选购的怎么会是不同商品时,超市客服人员表示“就是不同商品,因为两个商品条形码不一致”。当记者找到超市客服部经理询问为何同一种商品会有两种条码出现两种价格时,超市经理对此讳莫如深,并不做过多解释,只表示可以“退一赔一”进行赔偿,该超市不解释却乐于赔偿的行为,引得记者怀疑。
  与刘女士反映的问题相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家超市存在一种牙刷两种包装两个条码两种价格的问题。记者与该品牌公司客服取得联系,该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出厂的商品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至于超市出现虚假买赠等问题都是超市方的责任。 记者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市采购经理取得联系,该经理向记者表示:“超市售卖商品,以牙膏为例都是按照同一比例在进货价格基础上加成销售的,同一款商品为何出现原品与买赠商品价格不一的现象,肯定不是超市的责任,只能说是生产企业批发给超市时的进货价格就是不一样的。”
  记者就此问题向天津市工商局12315热线进行反映,接线人员向记者表示此问题属于价格问题建议找发改委物价部门进行反映。后该接线人员通过咨询后表示超市这样销售也不能表明赠送的商品是有实际价格在进行销售而不是赠送的,况且国家也没有法律要求赠品是不能出售的。
  记者也向发改委(物价局)反映此事,物价局工作人员同样也表示对于这件事情的无奈,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牙膏不属于政府定价范畴,是属于市场调节价来进行销售的,而《价格法》也没有规定同一种商品必须按照同一个价格进行销售。况且上述牙膏、牙刷同一商品的条形码已经变更,如果超市销售该商品时按照一个条形码为一种商品,另一个条形码视为另一种商品进行销售,超市方做到商品、价签相符并且明码标价就不违反《价格法》。
  那么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只能练就一双金睛火眼才能在消费时不再多花冤枉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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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天津日报 编辑: 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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