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怎么样和克拉币有合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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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科技:关于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承销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0862
股票简称:南通科技
公告编号:临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重大
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承销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的实施,符合公
司正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关联交易概述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经公司与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协商一致,公司拟
与国泰君安、中航证券签订《承销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聘请国泰君安、中航证
券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项目的
联合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收取承销费人民币 900 万元(在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的前提
下,如公司本次配套融资有增加或减少,则承销费进行相应调整)。因中航证券实际
控制人和公司潜在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等相关规定,上述事宜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重组完成后,中航高科将持有本公司约 42.86%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中航工业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航证券为中航工业控制的企业。
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注册资本:198,522.1 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
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0 月 22 日);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
专项规定的除外)。
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1. 合同主体
甲方:南通科技
乙方一:国泰君安
乙方二:中航证券
2. 签订时间:预计 2015 年 6 月 15 日前签署
A 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承销期限及其他事项
1. 本次 A 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8,878.02 万股。
2.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 元。
3.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证监会核准及市场情
4. 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为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5. 甲方同意委任乙方担任本次 A 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负责本次 A 股发行
的承销工作。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划款程序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划付相应
承销费及支付
1. 本次 A 股发行的承销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 1,980 万元(大写:
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万元整)。其中,乙方一国泰君安收取承销费人民币
1,08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捌拾万元整);乙方二中航证券收取承销
费人民币 900 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在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的前
提下,如甲方配套融资有增加或减少,则承销费进行相应调整。
1.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应根据法律以及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
2. 双方同意,若因甲方违反协议任何规定和保证,或因甲方过错使得协议提前
终止,从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和费用,甲方应对乙方给予赔偿(包
括但不限于偿付乙方就本条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
以使乙方免受损害,但乙方亦有责任的除外。
3. 如协议之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之日期支付相关款项,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应付未付款项及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直
至未付款项实际划至对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止。
协议的终止
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协议。
2. 尽管有前款约定,但如果在划款日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项,乙方可
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协议:
(1) 甲方在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和/或在发行文件中的任何陈
述已经变成或者被发现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
(2) 已经产生或者已经被发现有任何重大事项,就该事项而言,若在公
布日之前发生且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以致构成重大遗漏;
(3) 任何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颁布任何新法律或其他监管规
定,或变更现有法律或其他监管规定,或变更其解释或者适用,且
对本次 A 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4) 有协议规定的任何先决条件没有实现或满足,且乙方未根据协议的
约定作出决定;
(5) 存在不利于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交易地位
或前景的任何变化,对本次 A 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 甲方及/或其子公司发生严重违法的情形,或第三方明确表示可能对
甲方提起任何重要诉讼或索赔,乙方认为该等违法情形、诉讼或索
赔, 对本次 A 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 中国或国际的政治、经济、军事、产业、财政、货币、市场条件、
任何货币或交易结算系统发生变化,或发生可能导致前述变化的事
件,对本次 A 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 证交所证券交易发生延期履行、暂停履行或重大限制,或中国境内
证券结算或结清服务发生严重中断,对本次 A 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9) 发生其他情况导致甲方不再符合本次 A 股发行之条件的。
3. 如本次 A 股发行未经证监会审核通过,或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则任何一方
可以立即终止或暂停履行协议,且双方无权就此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4. 如果甲方与各主承销商均未能就本次 A 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达成一致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协议并适用协议协议终
止中的相关规定,且甲方无权就此追究乙方任何责任。如果甲方与部分主承
销商达成一致,而与其他主承销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与甲方不一致的主承销
商可以选择退出。
如果任何主承销商根据前款退出,则协议自该主承销商发出退出协议的书面
通知之日起,对该主承销商终止。该退出主承销商在协议项下享有并承担的
各项权利和义务立即终止,但根据义务的性质应由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保密等义务)由其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除
协议另有约定外,该退出主承销商无权向发行人或其他主承销商主张任何款
项(包括但不限于承销费)。协议对其他主承销商仍然有效。在此情况下,
协议中的“主承销商”和“乙方”仅指未退出的主承销商。
5. 如果证监会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取消本次 A 股发行,或者证监会要求暂
停本次 A 股发行且未能在暂停之日起 24 个月内取消暂停的,乙方可向甲方
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协议并适用协议终止之规定,且甲方无权就此追究
乙方任何责任。
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承销
期结束之日或协议根据相关条款终止之日失效。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交易背景及目的
本公司拟向中航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高科”)等 7 名资产注入
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中航高科、北京艾克天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
北京启越新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配套融资”)。
为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目的,公司与国泰君安、中航
证券签订《承销协议》。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国泰君安、中航证券签订《承销协议》,有利于本公司本次配套融资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的需要。此项关联交易合理、
合法,交易价格公允。
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崇庆先生、杜永朝先生、冯旭辉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 4 名非关联
董事均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议,认为定价原则公平、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董
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定价原则公平、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及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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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国泰君安君享民晟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条款的公告
&&&& 尊敬的各位委托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国泰君安君享民晟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和《国泰君安君享民晟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规定或约定,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国泰君安君享民晟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君享民晟一号”)合同变更事宜已获得了托管人的同意,变更生效后将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备。本次合同变修改了开放期条款,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变更条款如下:一、将《说明书》和管理合同的“开放期”、“参与和退出”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本计划成立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未满6个月的开放期内只可以办理参与业务,不得办理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成立满6个月后的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修改为“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本计划成立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成立未满3个月的开放期内只可以办理参与业务,不得办理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的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临时开放日管理人可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二、将《管理合同》的“临时报告”条款进行修改。将 “(11)管理人执行强制止损;(12)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修改为“(11)管理人执行强制止损;(12)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增加临时开放日;(13)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三、将《管理合同》的“风险揭示”条款进行修改。我司拟将“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下跌到0.7元时,管理人将在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强制止损。当本集合计划被强制止损后,本集合计划终止。”修改为“(1)当T日,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下跌到0.7元时,管理人将在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强制止损。当本集合计划被强制止损后,本集合计划终止。(2)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临时开放日管理人可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对《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经履行君享民晟一号合同变更相应的程序之后,我公司对合同变更的后续事项做如下安排:1、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请于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同意国泰君安君享民晟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事项的回函》、签名并邮寄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银城中路上海银行大厦168号24层,邮编200120,收件人“国泰君安君享民晟一号合同变更”)。2、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请于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关于不同意国泰君安君享民晟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事项的回函》、签名并邮寄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银城中路上海银行大厦168号24层,邮编200120,收件人“国泰君安君享民晟一号合同变更”)。3、委托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明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视为同意合同变更。4、本次合同变更经本集合计划的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后,公司将按监管机构要求在公司网站发布合同变更生效公告,确定合同变更生效日,并履行相关合同变更报备手续;若存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情况,则本次合同变更失效。特此公告。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下载相关文件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力求此信息所述内容及观点的客观公正,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也不保证未来内容不会发生变更。此信息仅供投资者作参考之用,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此取代自己的独立判断,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国泰君安证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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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与阿里巴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来源:博览财经  
光线传媒5月2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将依托大量的影视作品、艺人等优势内容与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产业、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打造以传统媒体、互联网、金融等方式相结合的全新互动体系,获得内容传播与商业收益的双赢,双方旨在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有效期为三年。
  光线传媒5月2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将依托大量的影视作品、艺人等优势内容与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产业、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打造以传统媒体、互联网+、金融等方式相结合的全新互动体系,获得内容传播与商业收益的双赢,双方旨在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有效期为三年。
  具体合作方面,光线传媒有权每年投资阿里巴巴5部电影作品不低于5%的份额,阿里巴巴有权每年投资公司5部电影作品不低于5%的份额(或以娱乐宝形式合作)。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公司与阿里巴巴关联公司阿里影业利用各自的优质资源相互合作共同制作或投资、发行5部(数量暂定)电影作品。在双方享有相关IP权利的前提下,就相关业务如剧本、音乐、改编等方面,与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合作。
  此外,就光线传媒享有相关权利的电影作品之OTT权利的许可事宜优先与阿里巴巴进行独家合作;同时光线传媒入驻天猫开设旗舰店,销售公司电影及艺人之衍生品(包括部分独家或首发内容),阿里巴巴协助公司在天猫、淘宝网进行衍生品、公司相关影视作品、公司旗下艺人之间的联合运营及推广。双方合作的电影项目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淘宝网就线上票务销售进行合作。此外,光线传媒旗下的实景娱乐主题公园如涉及门票销售及O2O业务,阿里巴巴优先协助公司在阿里巴巴各平台进行推广合作。
  光线传媒表示,此次战略合作有利于拓展和延伸公司业务产业链,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空间,增强公司业务核心竞争力,达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态势,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更多市场份额,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大众汽车与上汽签署协议 共同研发新能源车
日,德国大众汽车集团管理董事会成员、大众汽车集团(中国)总裁兼CEO海兹曼教授(Prof.Dr.JochemHeizmann)与上汽集团总裁陈志鑫在大众汽车集团位于德国柏林的DRIVE展厅就双方中国进一步合作发展新能源车签署了协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上汽集团董事长陈虹和大众汽车集团管理董事会主席文德恩教授(Prof.Dr.MartinWinterkorn)出席并见证了签约仪式。双方共同决定将对上海大众汽车安亭生产基地进行升级改造,生产新能源车。此项协议的签署,是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实施本地化生产新能源车迈出的坚实一步。
文德恩教授表示:大众汽车集团鼎力支持并积极参与中国汽车行业高新技术发展。在与上汽集团长期坚实合作的基础上,我们将携手加强先进汽车技术研发,共同推动行业前行。这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新能源车的发展。
三十多年来我们扎根在这里,与中国汽车工业共同成长。德国大众汽车集团管理董事会成员、大众汽车集团(中国)总裁兼CEO海兹曼教授(Prof.Dr.JochemHeizmann)表示,通过实施这项协议,大众汽车集团将进一步支持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未来四年,大众汽车集团将有超过15款新能源车在中国本地化生产,其中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和纯电动车型。
伴随着新能源车及其配件的本土开发,大众汽车集团将进一步提升在中国的研发能力,并将加强在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领域的研究工作。
此外,双方还约定,上海大众汽车将于2016年在安亭生产基地生产大众汽车全新C级车型;四年内,安亭工厂还将生产基于畅销车型朗逸研发的纯电动汽车,这也将是该生产基地投产的第一款纯电动车型。
到2019年,大众汽车集团及两家合资企业将在中国市场投资220亿欧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汽车行业最大规模的投资计划,本协议的签署正是其中一个重要举措。
2014年,大众汽车集团(中国)与上海大众汽车和一汽-大众携手交付约370万辆新车,同比增长12.4%。大众汽车集团(中国)目前在中国拥有29个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投资期限:一周
产品名称年化利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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