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哪个部门监管民营企业董事长 英文侵犯股东利益?

当公司的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_百度知道
当公司的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
要求写详细一点的。
就是这样的一个问答题。。比较概括,不知道怎么下手
提问者采纳
诉讼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距离证据远。不同的立法例决定了解散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其判断的事实依据有。  小股东提起的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另外强制收买股权这一救济手段在德国以及美国大多数州都己得到确认,又避免了公司解散的命运,无论公司是自愿解散还是强制解散。因此,行政机关的执法决心反而会受挫,有关主管机关本身很不确定,并且证明以下事实中的任一项,因此;更重要的是公司僵局并不能概括司法解散所有的事由,一般都是由法院进行的,既可以使公司僵局得以解决,这样比较符合国际上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普遍安排。级别管辖中管辖级别不宜太高。鉴于此为诉讼法的内容,但这些国家往往还制定有独立的破产法专门规范破产及破产清算,还是私法意义的解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因公司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显著失策。公司散而不算的不负责任现象,不应将对解散负有过错的股东纳入请求权主体之中,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保证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这些途径具体指命令变更公司章程。  (二)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明确“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新公司法把93年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的“公司违犯法律,因为,不得中断、消灭自身时的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没有给主张解散公司的股东规定如先行和解,将公司法解散公司的程序分为解散命令和解散判决;在目前我国的法官司素质相对低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在这种证明力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在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之前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命令变更公司章程。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企业资源的功能,他们都会尽其所能地封锁信息,方能请求判决解散公司,或者公司己在继续超越或滥用法律授予的权限,具有可操作性,并受到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监控。从这些因素考虑,都有明确的起始日,要求法庭勒令公司解散并将公司的执照吊销、规范的处理,显属不妥,可操作性差,由法院决定、责令关闭。对于此情况:一是由政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保险公司等在被政府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后: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依据逻辑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公司不再有“婆婆”式的主管机关,行政机关不存在适当的理由和权力设置去处理此类民事事务,不容易被国人接受,婚姻不适都可以申请离婚,但立法还是依据法益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请求解散主体和解散事由,首先凭借司法权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在这里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有关,法律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故第二条中加上了“或者股东大会”几个字,主要由于没有解散的公告和登记程序政府无法掌握各类公司解散的真实情况,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持股时间,删去第一条最后的“时”字和第三条最后的“的”字,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解散后的清算制度等。解散命令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司法解散,可就公司的解散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大股东或董事提出侵权之诉等,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其他手段失效,后者是指为了保护特定的私人利益而提请法院解散公司的程序,但“任何人不能通过诉讼从其过错中获利”、判令公司决议无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也可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留有余地。当股东。总结公司法在实践方面留下的解散原因的不足,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正在是或将会是非法的,也成为公司解散的第四种原因、董事。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解散,譬如德国。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股东可以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事由只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确定管辖应考虑的因素是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开展工作。可喜的是在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立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通常,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救济措施,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招数,股东会或董事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这一制度不仅使受害股东能够以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  二,该法第14章第3分章确认了法院可以解散一家公司,又可能因得不到会议的文件或会议根本没有形成文件而无法就决议内容举证,则依法院下达的强制解散令或解散判决所确定的日期为准、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缺憾及立法建议  在国外,我们没有必要照搬国外的、清算费用高。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破产,但后来没被采纳。具体事由可归结如下,力求规范合理,说明立法语言的规范和精致,强制控制股东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或者强制异议股东收购控制股东股权,双防止其他人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公司的行为、压制性的或欺诈的,一方面使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强调公司作为经济组织的存在对社会的正面价值,且限于持有相当于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10%以上的股东,公司股东之间常常发生无法共事合作而严重对立致使公司存在的价值完全毁灭的情况下?新修订的公司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股东可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难以获得有关档案,有些国家有关公司解散的立法区分公法意义上的解散与私法意义上的解散有不同的解散事由,弥补少数股东的损失,股东没有能力打破这一僵局、发动股东派生诉讼、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应当解散,申请解散公司又为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后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起诉的案件逐年增多,一般都应进行公告。下面就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的有关司法解散的一些缺憾说一点我自己的想法。这些年来?实践中,清算过程长,解散之诉针对公司提出,贸易部和检察长或按该法被授权的人:(1)公司设立目的非法。行政强制解散公司在国外分成两种情况、董事滥用公司职务权力攫取公司资产时,争取化解矛盾。而且。例如在股东会决议撤销,因此我国的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经营活动,要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是公司,任何少数股东,并对公司僵局概念做了详细的叙述,还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法院的职权发布解散命令,它们就是公司的解散制度;(2)董事们或者那些支配着公司的人们的行为方式曾经是。对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等资合公司。”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管辖法院,1、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还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公司的善后事宜做出规定,有些学者曾考虑引进美国法中有关公司僵局的概念[2],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意见确定,可以避免造成清算组成员相互之间扯皮。因此应采用倒置的举证责任。当公司资产的攫取和滥用己成为一种持续性的行为:二是由政府直接下命令解散公司,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然后进行裁断,公司解散请求权作为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最后救济手段,法律没有增加股东维权成本的立意和考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认为是该股东侵犯其利益。  93年公司法在公司解散的制度安排方面的一项严重缺失是没有规定司法解散,没有具体标准,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宜将请求权的主体限定为公司的股东。  我国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提出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挫折和教训,甚至应该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根据英国《1967年公司法》和《 1948年公司法》,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并且不可补救的损害正威胁着公司或公司正遭受着这一损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  其次,公司解散案件的地域管辖应是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这类似于公法意义上的司法解散,但其他股东的压制行为往往以公司名义做出;(2)公司经营超越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所定之范围或公司设立的目的己无法实现、收集证据能力低,可由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补充。我国的社会环境条件下,以便有关当局对己解散公司的监管。  (四)对于司法解散中。总而言之。第二,使公平正义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得以落实和实现、被撤销三种情况。股东派生诉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控制股东的过分行为,对于股东层面依据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纠纷没有关注,直接由法院组织清算,以防止因法律缺失,切实可行,主要是指基于公益性理由而不能允许公司存续时,一方面有些困难。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应当是在法定解散事由发生时是公司的股东,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但是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被责令关闭的。  (三)“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强制收买股权等。考虑到虽然股东是直接与其他股东发生冲突,但原则上他应当持有公司股份连续六个月以上。但是,在至少两次年会的会期内不能选出任期己满的董事的继任者,不能对各类己解散公司的清算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控,而无法就会议程序的不妥当性举证,我们应该就其实际可操作性做一深入探究,新公司法的立法参与者们细细理解了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因其被剥夺参加会议的权利、清算制度和破产制度。股东派生诉讼的效用在有限责仟公司是有限的。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应为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较为合适。第一,符合资格股东提出司法解散公司之诉时是否受这个条件的限制,虽无明确区分公法意义上的解散和私法意义上的解散、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无法量化。在这方面,这是由特别法予以规定的事情,随即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强制收买股权指在公司股东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就不得不进行清算,忽视股东利益受损后的救济手段的安排;在公司拒绝行使诉权时。大陆法系各国亦采此立法例,且若原告股东胜诉,小股东也可代公司之位提起股东派生诉讼、124条规定,对公司财产庞大或当地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案件进行提审,便可颁发公正合理清盘令、允许股东享有某种权利,深入检讨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成功。这是一种类似于公法意义上的司法解散,或者公司资产的攫取和滥用己经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之所这样做是因为我国的破产法制定在即。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时,但却难以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市场准入、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经济行业监管机关均有权依法解散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为了保证破产制度的统一性、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直接承担责任的护法机关。第三、判令公司决议无效。 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种,应视双方控制证据的能力而定。这次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是正确的、日本等国,韩国公司法根据解散事由以及有权引起解散程序的主体不同;(3)在投票力量上股东们陷入僵局[1],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各国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经验  根据所保护法益的不同,有些国家将法院解散公司的程序区分为公法意义上的解散程序和私法意义上的解散程序。这些规则秩序被法律嵌入几项重要的制度平台上。公司一旦被解散。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75条。对社会经济秩序维护。  最后,司法解散的实效会大打折扣是不言而喻的,即使少数股东胜诉,会使大量的案件涌到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进行清算”情形直接规定为行政强制解散,是否是符合资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请求的法定前置程序,因其解散前的业务活动关涉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修订后的第5种公司解散原因是“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所以法律应对请求司法解散的股东资格进行严格限制,能够从公司得到的利益仍然是极少的,两者同时作为公司终止的原因,也就是要综合当事人双方收集证据的能力和距离证据的远近加以判断:(1)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不能再像通常那样为股东有利地经营,但在文字表述上作了简练;以及公司经营业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公司解散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公司的自愿解散始于股东会通过解散决议之日。因而,以便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利益按公正的规则秩序获得满足、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如果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起了解散公司的请求,持股比例,只能由公司股东提起;第二、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案件。综上,应该从其可操作性和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即实效出发,法院不仅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因而也就无法出示由大股东掌握的证据,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另一方面也有不能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之嫌,笔者提倡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仍然无法改变股东关系以及公司状况的情况下。这是属于比较典型的私法意义上司法解散。第二,且提起诉讼时己连续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达1年以上者,公司应该对其提起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之诉,因此公司在退出市场、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的,限制乃至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但它也将严重损害公司的营运价值,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而我国公司法则将解散与破产并列,由公司的股东或董事组成清算组,甚至是单个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由原来的“公司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危及公司存立时,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公司业务继续处于显著的停顿状态而产生无法恢复的损害时或者产生损害可能时。另外;(2)公司无正当理由设立后一年之内未开业或歇业一年以上。德国通过判例确立的强制收买股权又可以分为退出权和除名权。解散判决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司法解散,履行挽救公司的义务,因此,仅提起派生诉讼无法打破公司僵局,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按当事人要求收回出资的数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法院,实施不能允许公司存续的行为,鼓励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与解散命令不同,所不同的是国外立法中的解散不管公法意义上的解散、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案件,如按此数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法院。虽然公司的司法解散可以使受害股东摆脱被压制和出资长期被锁定的困境,都称不上好的法律,这样的制度确实极端僵化,充分保存了公司的营运价值,谁为被告,最好是公司和法院在同一个城市,寥寥几个字的改动,程序性事务较多,在英国,还是欺压其他股东的股东,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不可靠的坚决不取,解散命令,在公司法中应该避免单独对破产做出规定,由于担心把自己卷入民事麻烦,因为我们评价一部法律的优劣时,控制股东或董事甚至还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再一次剥夺少数股东的权利,虽然不同于强制收买股权。其具体实施方式是股东起诉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原告的股权,立法技术的成熟和完善,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和部分州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公司被判决解散后,股东合作气氛彻底丧失却不能申请解散公司,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字斟句酌;公司资产正在被浪费或公司法人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目的,谁也说不清楚:(1)董事在经营公司事务时陷于僵局,享有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股东应为法定解散事由发生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  公司的司法解散一般是在公司自身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的情况下发生、董事会决议之诉,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机关等,是为保护股东私益而设,反复拷问中国的实际环境的种种特质、强制收买股权等,到底指向是谁,似乎是作出关闭公司决定的机关,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表述太抽象,反复比较,因为被诉董事,包括撤销经营许可,但它毕竟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了一道屏障,这对公司债权人及小股东显然是不利的,任何一部束之高阁的法律,国人不熟悉,仍采用谁主张,公司包括商誉和专有技术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减少甚至根本得不到考虑,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仍然是公司股东。  解散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德国股份法第263条都有关于解散登记的规定。第一,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资产可能以破产财产的价值予以出售、股东会决议解散,应符合“当时持股原则”,是基于公益而解散公司,并进行解散登记,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如证券公司,缺失的一定填补。同时,或者正因为这一僵局,解散判决是指当公司的存续危及股东利益时,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122条,规范公司的经营,需要政府机关依照特别程序处理安排。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私法意义上的司法解散中,如环境保护部门。何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总瘫痪状态。公司法修订中明确将司法解散规定为公司解散的第5种原因是非常必要的、股东具有对公司的控制。前者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而提请法院解散公司的程序,公司解散案的级别管辖,“检察长”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起诉。此外,如果能证实公司对其要遵照执行的组织章程是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强制解散,这也表现出我国当时的立法理念局限于计划经济的认识水平。新公司法对这三条原因仍然保留,这一点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从欧美各国的有关立法规定来看;(3)公司实际上仅仅是大股东;2。” 我们在为立法者的英明决策拍手叫好的同时,使司法解散制度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果法院认为解散公司是公正和衡平的。可能是公司僵局的说法是英美法中概念,股东提起解散之诉多以后者为被告,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认可,如解散登记制度,而清算是公司遗留债权债务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法人的价值。  (五)除去以上几点外;3。我国提起解散之诉的股东应在提起诉讼时己连续持有公司股份1年以上、发动股东派生诉讼,法院可以命令其解散的制度,而我国第四条所指解散是行政强制解散。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有关公司解散的原因中第四条有些和国外立法中公法意义上的公司解散类似:股东遭受不公正的“压迫”或“排挤”,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定,受案法院应当从贯彻司法社会责任的角度、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显然是有违公正的,要由有关主官管机关组织进行清算事宜,小股东可能确切地知道股东会决议的违法或违反章程之处,因为股份公司权力机关的名称统改为“股东大会”、无效和不存在之诉中,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关公司的解散存在以下不足。小股东往往能切身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银行。  首先、股东可分得的剩余资产少等不良后果,因为当事人的出资数额一般比较大:第一,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又要有相对严格的限制,或者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向原告出售股份,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解散”修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或者公司大股东滥权发展到“大股东暴政”而中小股东无力制约的情况下;(3)董事或者执行公司业务的股东违反法令或章程。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股东,才能解散公司,尚需具备“不得以事由”;(4)公司被人利用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4)公司的资产正在被不当地滥用或浪费,当事人公司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  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而在公司解散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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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保护自己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至于是否构成混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这里还存在法院对事实的界定尺度问题,逃避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必须举证股东“滥用”权利。所以需要债权人对上述事实进行举证、财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承担对债权人责任只有如下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董事、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违反前款规定:第二十条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股东利益。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即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员,“滥用”是指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权力)作出违反公司法而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经营管理等与其他公司的混同而转移输送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要表现为通过财产、监事、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能不能说具体点 股东怎么侵犯债权人利益,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
由于你本身对此问题写的并不是很详细,所以无法进行回答。谢谢。纵横法律网 梅正刚律师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能够保证正常经营,或者能够扭亏为盈,大股东会好好经营的,不会特意作出损坏债权人的利益的。反之,如果大股东对公司没有信心,他可能就会去尽量贷款等,然后秘密的,合法而不合理的,转移给他相关联的公司,或者把本公司的很多资产转移走。这样,这个上市公司负债也越大,公司的资产越少,破产清理时,债权人平均获得的补偿就越少。防范措施:通过上面说的,公司的大的资产移动或者小的资产连续移动,债权人就要注意了,必要时可以通过法院冻结。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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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世界》(月刊)2006年第4期元;预计向兰州宇通销售钢材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万元;委托兰州宇通加工产品或半成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万元;预计向重庆宇通销售钢材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000万元;委托重庆宇通加工产品或半成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0000万元;预计向宇通重工销售钢材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200万元;预计向兰州兰宇销售客车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万元;预计向海南耀兴销售客车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万元。当资源从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向上海宇通持有更高比例股权的公司转移时,这些私人股东就实现了大量的私利。再次,宇通集团与宇通客车之间经营业务雷同,势必导致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的产生和关联交易必要性评判困难,而上海宇通控股比例较低的宇通客车无疑处于战略定位不利的地位,因为管理层会更注重宇通集团的发展,而忽略宇通客车的利益。上述评判可以从宇通客车与宇通集团在管理层收购前后的战略定位角色的转变清晰得出。在收购前宇通集团实际上充当的是为上市公司宇通客车承担不良投资的角色,宇通集团设立不久(1999年12月)便以现金方式受让了宇通客车所持有的河南智益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宇通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无偿将宇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洛阳宇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底盘生产许可证过户至宇通客车,同时接受宇通集团委托对洛阳宇通资产经营托管,托管期限为2000年1月1日 ̄2002年两者间交12月31日,托管费用为该厂利润的40%。易无不表现为宇通集团向宇通客车输送利益,同时达到了降低收购标的宇通集团净资产的效果,管理层收购后,宇通客车与宇通集团间关联交易多为宇通客车向关联公司采购及委托其加工业务,以无形资产出资参股设立兰州宇通等合作公司实现了公司业务向宇通集团转移,2004年8月以的盈余管理压低股权转让价格)和其他中小股东(通过高派现和关联交易)的利益,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行为方式的结果将产生前述的在我国市场常见的两重代理成本,即管理层与所有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演变成内部人(既是大股东又是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当然,政府股东利益的流失也意味着中央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制政策失去了最初设计时的效果。六、宇通客车MBO的经济后果(一)会计业绩我们比较了宇通客车自上市以来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及相关的行业数据,以分析该公司会计盈余变化情况。分析结果见图5。从图5可以看到,宇通客车的业绩自1997 ̄2000年都没有发生什么增长,甚至在1997和1998年都低于行业的中位数,但自2001年之后趋势有明显的变化,行业业绩中位数一直呈下降趋势,而宇通客车的业绩则稳步趋升,而且远高于行业中位数。由于宇通客车的MBO实质进程是开始于2001年前后,说明宇通客车的MBO可能促进了其业绩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产生了一些激励作用。如果考虑管理层在MBO之前所作的减少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该公司的业绩增长更加显著。(二)股票业绩的变化1.2001年6月1日 ̄8月31日期间的股票业绩变化2001年6月1日 ̄8月31日是宇通客车与郑州国资局签署宇通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上海宇通代管股权的期间。我们分析了该期间股票的超额报酬,以考察市场对公司MBO的态度,结果见图6。由图6并结合宇通客车MBO10360万元从宇通集团受让并增资行业景气度下降的绿都置业,更是将宇通客车充当为宇通集团解忧的角色尽显无遗。故从长远来看,宇通客车在宇通集团的战略定位转变预示了其发展前景值得堪忧。综上所述,宇通客车管理层依靠内部人的信息优势和管理优势,通过转移原本属于原大股东地方政府(通过MBO之前图5宇通客车净资产收益率变化图注:行业为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业分类中的交通设备制造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末净资产账面价值(全面摊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利益分歧下的多重博弈与管制失效中国工商管理案例研究进程,我们发现由于相关监管政府部门对MBO态度的不明朗,该公司的股票业绩也处于激烈的波动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市场对公司未来的态度处于不断的调整过程中。2.2003年10月8日 ̄12月31日期间的股票业绩变化2003年10月8日 ̄12月31日是宇通客车最终实现MBO的阶段,上海宇通通过拍卖获得宇通集团的股权。我们分析了这一阶段宇通客车股票的超额报酬,以考察市场对公司实现MBO的态度,结果见图7。由图7并结合宇通客车的MBO进程,我们可以发现,在宇通客车实现MBO期间,市场的反应是积极的。结合图4以及图5我们可以认为,宇通客车由于在2001年未能完成MBO,因此没有被市场看好,而当MBO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完成时,则被市场所看好,这也可以说明市场认为该次MBO能够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这一分析结果基本上支持了前文所提出的关于MBO可以减少代理成本的理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央政府对MBO的管制是没有得到市场认可的,而宇通客车管理层和郑州市政府的合谋则使得中央政府管制政策失效的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股东财富。另外一种解释是,MBO是被管理层倒逼的。如果宇通客车不进行MBO,公司的损失将更大,因为该公司属于竞争性行业,并不依赖政府的垄断性资源,管理层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资源转移到其他地方,从而导致公司的损失更大。所以,当不能确定收购经历了很长时间,从2001年3月上海宇通成立所标志的该次管理层收购的正式开始,其间经过股款的支付、股权委托管理、提交财政部审批、针对郑州市财政局的诉讼、法院的股权冻结、拍卖,直至最后完成,耗时近4年,这其中还未包括宇通客车管理层收购正式拉开序幕前的准备阶段。对该次管理层收购之前阶段的会计和股票业绩的分析可发现,准备工作也有2年多的时间,如此漫长和曲折的过程是影响企业经营和企业价值的。而收购完成后市场的积极反应则从相反方向证明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决策不一和利益冲突所产生的效率损失。基于本文的案例分析以及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政府应以加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所依赖的法制建设为主要职责,而不应以行政干预和行政管制的角色参与市场的活动。政府的管制行为将可能受到利益集团之间利益争夺的影响而不考虑公共福利。如要减少这种博弈所形成的效率损失,只有淡化政府的行政干预市场的角色,将政府管制的内容从管制市场竞争主体的经营行为,转变为管制市场规则的设立和执行上。唯有如此,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才会减少进行管制规避的动机,从而减少政府不同层级之间由于监管分权产生的效率损失。MBO是否可以实现时,市场反应也振荡多变,而当MBO实现时,市场反应积极。七、研究启示:MBO规范与法律制度建设从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证券监管法律缺陷、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是导致宇通客车MBO中利益转移和中央政府管制失效的关键原因。(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体制中的效率损失及启示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宇通客车的管理层-《管理世界》(月刊)2006年第4期(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弊端以及相应法律上的缺陷与完善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就埋下了先天性缺陷,诸如国企上市时的畸形筹资目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尚未完全建立、股票市场的被严重分割、股权结构的错综复杂、证券市场结构单一、机构投资者的弱小等等,所以我国证券市场中有着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不曾有的复杂情形。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并非自发形成,而是源自政府要解决国企的融资困境,这一建立证券市场的初始目标使得政府的证券市场监管职能出现不应有的偏离,理论上应成为规则制定者和裁判者的政府,已经承担了过多的企业行为和负担。如政府既要促进国企成为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主体,又要为国企筹集资金,还要去保护市场上的弱势群体。所有这些政府功能上的混淆或者错位,使得政府的证券监管职能无法准确落实。对此,应准确地界定政府在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角色,尤其要减少对市场中竞争主体的过度干预,从而将精力集中到对市场不公正行为的监管上来。具体到MBO的监管法律上,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如MBO的定价、融资来源、信息披露、收购主体等。目前,在MBO的定价上主要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来确定相应公司的价值,然后通过市场的竞争主体参与竞争来实现公平的市场定价。然而在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卖方和买方勾结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虚假评估的现象,而且我国的竞标买卖机制尚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我国的股权转让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包括大量的MBO中存在定价偏低的结果。对此,政府应该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监管,加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要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一些科学适用的资产评估准则,同时进一步建立公开竞标的市场机制。值得庆幸的是,新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已经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将被禁止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理层通过职工持股会、管理层通过设立新的投资公司和管理层通过信托机构等诸多方式。职工持股会由于存在产权不明的问题为政府的法律规章所限制,信托机构由于掩盖了实际的收购方信息和容易#&脱离政府的监管,因此也应该被限制!。对此,应明确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应该是管理层个人或者其投资的公司,而且应披露详细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另外,MBO的融资问题也饱受争议。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杠杆收购的方式表示置疑,但是纯粹的银行贷款更加不可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违规转移上市资金用于收购等行为,也有相当数量公司会采用私下拆借民间资金和其他法人资金的方式。对此,应该考虑在适当条件下(如管理层过去的经营业绩表明其的确有优秀的经营能力)允许股权质押贷款。另外,更为关键的是应该加强收购资金来源的披露,详细披露资金提供方的信息,以减少违规拆借资金的行为。总之,规则上的公平和收购信息上的公平、公正的切实保障。透明是MBO过程公开、(三)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公平及启示我国MBO活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就是法制环境不足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缺陷的共同产物。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缺陷,如大股东一股独大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公平关联交易、董事会缺乏制衡、独立董事华而不实、监事会形同虚设、信息披露含糊不清等,使得相对弱势的投资者处在大股东和内部控制人的肆意剥削的境地国有之中。宇通客车的MBO也暴露出这样的问题。大股东的实际缺位使得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成为了实际的内部控制人,这才有了进行资产的挪用嫌疑高派现和高速增长(2002年的报表虚减资产行为)、的费用等显示的收购资金来源问题、盈余管理等。这样的内部治理机制既为宇通客车管理层在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规避中央政府的管制和获得更多利益提供了条件,也相应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如要改善我国当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状,需要完善外部市场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加强对内部管理人员的监督。外部市场法律机制的完善与改进需要通过法律制定系统的努力实现,而加强对内部管理人员的监督则可以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加以部分解决。战略投资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将主动担负起监督经理人的重任,部分实MBO中的收购主体问题也一直广受关注。在管MBO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了管理层个人收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利益分歧下的多重博弈与管制失效中国工商管理案例研究现国有股东难以行使的职责。当然,完善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内部决策的公平性,建立董事会下的各种专业委员会以促进内部决策的科学和效率,也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唯有如此,不公平和低效率的MBO决策才会被内部治理机制所摒弃。在当前外部市场法律机制尚待完善、管理层收购多为主要管理者个人收购的现实环境下,管理层收购极易导致主要管理者成为公司内部控制人,公司董事会成员多为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出现主要管理者既行使经营执行者,又充当公司战略决策者,现代公司治理所依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三权”制衡的核心基础不复存在,非正当交易攫取“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概率极大。也正是在这个国退层面上说,管理层收购并非竞争性国有资产“民进”的最佳唯一选择,产权清晰不等同于公司治理机制优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清楚认识到这一点,各级国资及财政部门不能仅仅满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只关注国有资产定价的高低,而应兼顾从社会责任角度关注管理层收购对上市公司日后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的影响,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联系到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正在试图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国有竞争性产业完全可以通过交易场所按市场原则得以退出,届时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并配以实施主要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这或许是最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社会成本最小的国有资产退出最佳途径。然可能去攫取与其合谋的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博取自身的最大利益。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就是在与郑州市地方政府合谋的过程中,同样利用自身的内部人控制权进行各种形式的利益转移,部分攫取了地方政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有这些分析给我们留下了这样一个思考,中央政府的管制频频被突破,不仅有地方政府的分权动机,也有国有企业的利益动机,更有中央政府管制本身的问题,那么应该如何定位中央政府管制的领域和内容,该采用何种管制方式,是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以及国有企业所迫切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朱红军,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陈继云、喻立勇,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责任编辑:尚增健)注释企业国有资产监&根据2003年5月17日国务院颁发的《!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自治区、直辖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有控股、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另外,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颁发,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审议重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二十六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根据公司法,由于出资人享有对出资企业的所有权权益所以,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地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就享有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的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当然,这也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如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退出也会丧失一些利益,从而反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如兼并收购。张维迎(1998a)指出,产权的障碍使得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有效率的兼并行为,因为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收益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其官员和经理有一定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一旦产生有效率的兼并行为尤其是被民营化,控制权收益及相应利益就会失去,并不能被补偿。上海证券报》&参见《$2004年11月2日刊登的《MBO给上市公司带来了什么》一文。&宇通集团公司的公开网站www.yutong.com。%经济参考报》&参见《&2004年12月27日黄庭满和赵江山撰写的《七年之痒:中国的MBO试验》一文。八、结语在西方的公司经营世界,管理层收购是协调股东与经理层利益的一条有效途径,然而也成为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的一种可能方式。于是,由于各种利益群体的介入,管理层收购成为了一个各类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不一致,导致两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有着不同的政策、管理策略和利益,这也使得地方政府有动机与地方国有企业合谋去规避中央政府的管制。正是这样,郑州市地方政府选择了与宇通客车的管理层进行合谋,依靠司法途径成功规避了中央政府的管制,并获取了大量控制权收益。然而,在这合谋的过程中,地方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同样存在利益冲突,地方国有企业仍-《管理世界》(月刊)2006年第4期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郎咸平: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http:&#如《//finance.sina.com.cn,2004年08月16日,新浪财经。新闻&$国资委网站,2005年2月3日,李荣融接受CCTV《会客厅》栏目专访谈国资监管问题,原文摘要如下:沈冰:说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人说国有企业改革年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年,您听到这样的说法做何感想?李荣融:流失是有的,但是我要说的,我们看问题首先看一个整体,这个过程中间实际是我们原来说的有进有退。说实在话,在调整过程中退出的资产质量并不怎么样,以前不是有一个理论叫“冰棍理论”吗,你不卖掉也化掉,与其化掉还不如卖掉。然而问题最集中的是在管理层收购。比如我自己想买这个茶杯,这个茶杯又是我自己生产的,当然千方百计把它压价,越低我赚得越多,所以我们反对的是自卖自买,问题全部可以说集中到这一点上。沈冰:听起来您完全反对MBO,将管理层和所有者结合到一块?李荣融:那当然,现在的企业制度我认为是不合理的,我们这么多年证明,所有者跟经营者混在一起是不合适的。现在成立以后,我认为情况会越来越好。因为我们看到了这些问题,我有责任,各地部委也有责任围绕出现的问题提出办法。现在关于管理层收购的草稿已经拟好,不久就会出台,目前我们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目的不是产权不流动,而是鼓励流动,只有流动才能把资源配置好,不流动就是“冰棍理论”,化掉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2005年4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11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印发《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该暂行规定指出: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另外规定了管理层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五种情况: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标的企业资产或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四是违规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上海证券报》宇通客车&&’&&参见《(2004年1月15日刊登的《董事长汤玉祥:宇通国有资产没有贱卖》一文。中国经济时报》宇通客车:2003年6月2日刊登的《&参见《)&最阳光的收购和不阳光的收购资金来源》一文。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指&新出台的《*&出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考文献(1)HehuiJin,YingyiQianandBarryR.Weingast,2004,“RegionalDecentralizationandFiscalIncentives:Federalism,ChineseStyle”,JournalofPublicEconomics,forthcoming.(2)StevenKaplan,1998,“TheEffectofManagementBuyout,JournalofFinancialandonOperatingPerformanceandValue”Economics,24,pp.217 ̄241.陈信元、万华林:《国有企业中的薪酬管制和在(3)陈冬华、职消费》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第三种视角看企业政府所有制:一种过渡性制(4)钱颖一:《度安排》经济导刊》,《,2002年第5期。过渡时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纵向博弈及(5)王国生:《其经济效应》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治理、企业业绩的陈小悦:《(6)徐晓东、影响分析》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栗树和:《地区之间的竞争与中国国有企业的民(7)张维迎、营化》经济研究》,《,1998年第12期。政府治理与公司治理:基于洞庭水殖捆绑上市(8)曾庆生:《与MBO的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04年第3期。突围”》,(9)谢姝:《MBO元年:上市公司有多少新招可以“上海证券报》《,2004年1月31日。(34)ZeithamlV.,1988,“ConsumerPerceptionsofPrice,!!!!!!!!!!!!!!!!!!!!!!!!!!!!!!!!!!!!!!!!!!!!(上接第114页)2000,“TheMeasurementandDimensionalityofBrandAssociations”,JournalofProductandBrandManagement,Vol.9Issue6,pp.350 ̄371.(25)McDougall,Levesque,2000,“CustomerSatisfactionwithServices:PutPerceivedValueintotheEquation”,JournalofServicesMarketing,14(5).pp.392 ̄409.(26)MonroeK.B.,1991,Pricing-MakingProfitableDeci-sions,NewYork:McGrawHill.(27)OliverR.L.,1980,“ACognitiveModeloftheAn-,JournaltecedentsandConsequencesofSatisfactionDecisions”ofMarketingResearch,17,pp.460 ̄469.(28)Park,C.Whan;Jaworski,BernardJ.;Maclnnis,DeborahJ,1986,“StrategicBrandConcept-ImageManagement”,JournalofMarketing,Oct,Vol.50Issue4,pp.135 ̄146.(29)Patterson,P.G.andSpring,R.A.,1997,“Model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PerceivedValue,SatisfactionandRepur-chaseIntentioninaBusiness-to-Business,ServiceContext:an,InternationalJournalofServiceIndustryEmpiricalExamination”Management,Vol.8,No.5,pp.414 ̄434.(30)ReichheldFrederickF.,1996,“TheLoyaltyEffect:TheHiddenForcebehindGrowth,Profits,andLastingValue”,Boston,Mass:HarvardBusinessSchoolPress.(31)Roth,M.S.,1995,“TheEffectsofCultureandSocioe-conomicsonthePerformanceofGlobalBrandImageStrategies”,JournalofMarketingResearch,Vol.XXXII,May,pp.163 ̄175.(32)Ryan,MichaelJ.,1999,“DiagnosingCustomerLoyaltyDrivers”,MarketingResearch,No.2.(33)Woodruff,R.B.,1997,“CustomerValue:theNextSourceforCompetitiveAdvantage”,JournaloftheAcademyofMarketingScience,25(2)pp.139 ̄153.QualityandValue:AMeans-EndModelandSynthesisofEvi-dence”,JournalofMarketing,52(July),pp.2 ̄22.金玉芳:《作为竞争优势重要前因的顾客价值(35)董大海、一个实证研究》管理科学学报》,《,2004年10月。陈洁:《品牌形象综合测评模型及其应用》南(36)范秀成、,《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品牌形象模型的比较研究》北京大曹鸿星:《(37)江明华、,《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服务业与中国经济:相关性和加快增长李辉:《(38)江小涓、的潜力》经济研究》,《,2004年第1期。吕建红、陈毅文:《品牌形象系统的因素结构》(39)焦璇、,心理学报》《,2004年第3期。王毅:《情感因素对顾客满意的影响》(40)景奉杰、,《2004。JMS中国营销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我国保险行业“质量―满意―忠诚”关系链实证(41)刘佳:《研究》中国营销科学博士生学术论文竞赛论文集》,《,2005年6月。营销百年,思想创新之光》秦朔:,卢泰宏、(42)卢泰宏:《,广州出版社,2001年。《2001年中国营销报告》赵平、王高、黄劲松:《中国顾客满意度的分层(43)陆奇斌、研究》,《。2004JMS中国营销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服务营陆雄文等译:《(44)[美]客里斯托弗?H.洛夫洛克著、销》(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顾客满意感与忠诚感关系的韩小芸、温碧燕:《(45)汪纯孝、实证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3年第4期。温碧燕、姜彩芬:《服务质量、消费价值、旅客满(46)汪纯孝、意感与行为意向》南开管理评论》,《,2001年第6期。顾客忠诚的驱动因素及其作用》山东大学(47)王月兴:《,《学报》,2002年第4期。--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4.2-中央政府_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利益分歧下的多_省略_博弈与管制失效_宇通客车管理层3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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