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上不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法相竞争的业务"?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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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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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也不能受他人委托,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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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也不能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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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法 学87-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注意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案例:;甲、乙、丙3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注意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违反以上规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合伙人利用其特殊组织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合伙人应忠诚于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设立的条件1. 设立人数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 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 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二)事务的执行1.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 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3.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4.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入伙/退伙1.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2.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化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一)解散事由: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的破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甲、乙、丙于97年10月1日书面订立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 10万元开商店:甲出4万元,乙出3万元,丙出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盈亏。97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取得营业执照。98年2月1日,为周转资金,甲、乙、丙三人向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1年。98年5月1日,甲向乙、丙提出,准备将自已在商店的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退伙。乙、丙协商后表示同意。98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98年年终结算,该商店发生严重亏损。99年1月 20 日, 乙、丙、丁商定解散商店,并将商店现有财产 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99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人伙前由甲、乙、丙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问:(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和程序,理由呢?(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3)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案例二99年8月,甲、乙、丙各投资3万元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共同管理企业,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99年12月,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其权利义务适用原合伙协议之规定。此时,企业已欠李某2万元货款。2000年3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张某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此并不知情。2001年11月,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宣告解散,解散前又欠王某3万元。问题:1、丁某是否应对合伙企业欠李某的2万元货款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以企业名义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张某到期不能清偿货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如果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某私自提供担保后一致决议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企业解散后,债权人王某于2006年12月才向原合伙人主张债权,原合伙人是否应承担偿债责任?为什么?案例三2000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确认:(1)赵某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某以实物作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某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李某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1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0年5月,赵某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为6万元的销售合同,而甲公司并不知晓合伙企业对赵的限制。钱某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孙某、李商议后,即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某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2001年1月,李某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李某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某新入伙,周某出资4万元,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与原合伙人李某相同。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就原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某为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丁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问题:1、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周某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李某向乙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应该是多少?4、赵某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某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四马某、李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2000年2月签合伙协议约定:马某出资100万元、李某出资60万元,丁某出资30万,另以劳务形式出资,作价10万元。合伙企业的盈利按照出资比例马某50%,李某30%,孙某20%分配,亏损由马某一人承担。确定马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财务权限为10万元以下的支出,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2002年2月马某未同李某、孙某商议,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同某装修公司丁某签订装修歌舞厅的协议,费用50万元。后三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孙某于2002年11月宣布退出合伙。此时合伙企业资产仅剩30万元,欠装修公司50万元装修费,欠其他债权人各种债务30万元。马某要求李某、孙某分摊亏损,孙、李以协议规定马某承担全部亏损为由拒绝承担。2003年3月,装修公司丁某向该合伙企业及马某、李某、孙某提出债务清偿要求,李某、孙某以马某签订装修合同为越权行为,对合伙企业无约束力,应由马某个人负担为由拒绝清偿。装饰公司丁某遂向法院起诉该合伙企业及马某、李某、孙某。问题:1、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为什么?2、合伙协议是否存在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3、马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50万元债务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孙某能否宣布退伙?对退伙前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5、如果合伙企业解散,该企业的债务应如何处理?第四节
商行为三、商事能力1.概念?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的资格限制。2.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①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②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③对国家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四、商事代理的概念概念: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商事代理的特征1、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2、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3、有偿性4、不以“显名”为必要第五节 商事登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二、商事登记的意义三、 商事登记的种类四、商事登记的程序五、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我国的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六、
商事登记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强制登记主义。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2.任意登记主义。只有宣告的效力。现代商事立法的趋势是强制登记主义原则,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2.不实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节 商号一、商号的概念与特征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1.表彰的对象不同。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2.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又称商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4、登记机关不同。5.地域范围不同。商标:全国范围商号:登记的地区范围案例:商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原告:滕锡联于1997年12月 17日取得“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肥仔”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自助餐、快餐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流动饮食供应 。被告:莫卫浩于1999年11月 9日依法登记取得“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 ,2000年更名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其在经营场所外部所建的霓虹灯、户外广告牌、订餐卡、消费菜单、宣传名片等都标注使用“桂林肥仔”字样,媒体宣传报道也以“桂林肥仔”的简称报道莫卫浩的餐饮服务。纠纷:滕锡联认为莫卫浩使用“桂林肥仔”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侵犯了其“肥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卫浩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思考:滕锡联是“肥仔”注册商标权人,其对“肥仔”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桂林肥仔”是莫卫浩“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字号的简称。本案中,莫某的商业名称权与滕某的商标权产生冲突,法律应保护谁的利益?法院的判决1.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莫卫浩的字号注册登记早于滕锡联的商标注册时间,不存在莫卫浩使用其字号及其简称“桂林肥仔”具有利用和攀附滕锡联“肥仔”注册商标的意图;当莫卫浩的“桂林肥仔”字号在先使用权与在后的滕锡联的“肥仔”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对莫卫浩的字号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判决驳回滕锡联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桂林肥仔”是莫卫浩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企业名称的简称,企业名称经核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应用写作文书、商 法 学87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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