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网站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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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2015]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42128&
【全文】【法宝引证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及《》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金融企业根据《》(银发〔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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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以下简称《9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2008年首次执行时,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按《99号通知》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当年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中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进行补充申报时,对调整的所得税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纳税额;以后年度对上述每类贷款年末余额按《99号通知》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减去上年末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计提比例低于税收计提比例的,按孰低原则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计提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后,该类贷款不得按照《64号通知》重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金融企业对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要求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具体的核算科目,系统设置有困难的,应当建立手工帐薄分别核算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及准备金。
  三、对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中小企业的判定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掌握,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对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执行的,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99号通知》规定的标准纳税调整。
  四、金融企业当年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明细表;
  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表式见附件2);
  五、金融企业对农户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应准备以下资料留存企业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由村委会、农村合作组织、农场等出具的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或签订一年期以上的承包、种植、养殖等涉农合同;
  3、借款合同,收款凭据。
  六、金融企业按照《64号通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备案(表式见附件2)。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略)
     2、《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明细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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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来源:转自互联网&   |
&&& 眼下正是汇算清缴期,不少银行来电咨询,对于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计算时能否扣除?如果能,具体扣除方法和标准是多少?为此,笔者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 准予计提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范围&&& 《》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进一步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由此可见,对于能够计提并在税前扣除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2]5号)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因此,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计提损失准备金,超出范围的贷款资产一律不得提取损失准备金。&&&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方法&&& 《》(财税[2012]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商业银行2011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为35000万元,2010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则2011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5000&1%-300=50(万元)。这5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果该商业银行2010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为450万元,则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35000&1%-450=-100(万元)。那么按规定,这100万元应当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于金融机构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财税[201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仍以上述商业银行为例, 2011年该行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50万元并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部进行了扣除,假定当年发生贷款损失500万元,那么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发生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50万元,剩余不足冲减的450万元(500-50)可在计算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两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方法适用老规定&&& 财税[2012]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由此可见,金融企业提取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办法,应当适用原政策的规定。&&& 对于这两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处理办法,目前沿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税[号文件则规定了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根据《》(银发[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商业银行2011年共发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30000万元,其中被评定为正常贷款27800万元,关注类贷款1400万元,次级类贷款400万元,可疑类贷款300万元,损失类贷款100万元,按规定该商业银行2011年度可在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为0&25%+300&50%+100&100%=378(万元)。如果2011年度发生贷款损失500万元,那么应先用计提的378万元贷款准备金冲减该损失,剩余不足冲减的122万元(500-378)可以直接计入损失在计算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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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收政策
税收扶持农村金融和中小金融再发力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有效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和修订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金融企业有效化解和处置信贷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在金融机构各项信贷资产之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早在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文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2010年底政策到期后,国家再次将政策延续至2013年底。
该负责人解释,尽管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已有一定程度发展,但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再次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
上述负责人介绍,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发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可对其中的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这将有利于金融企业充分核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加“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该负责人提醒,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得和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针对该政策的实施时间,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三农”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加强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延续,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和中小企业业务提供了稳定的税收政策预期,为全力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良性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继续执行,则有利于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来源:2015年0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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