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束如何找技术合伙人人

我和朋友三个人准备开一个电子加工厂,有公司,已经注册,但还差一个合同。和公司章程差不多,就是一个约束我们几个股东之间的。一个是搞技术开发。一个是市场业务。我是生产方面的。。就是需要一个合同来约束。
我和朋友三个人准备开一个电子加工厂,有公司,已经注册,但还差一个合同。和公司章程差不多,就是一个约束我们几个股东之间的。一个是搞技术开发。一个是市场业务。我是生产方面的。。就是需要一个合同来约束。 50
那个合同要越详细越好。就是发生一些利益冲突该怎么调解,还有三个人个自的责任。三个人的核心利益是什么。三人合作的优势利益冲突体现在那些方面。我作为三人核心如何保证其他二人获利,我自己从何获利。公司运作的基本条件。
哪位高人有这方面的经验给答一下。我好参考、毕竟这个合同很重要。没有它三人不能成一条线为公司发展而做、回答的好我还会追加分的!!
补充:搞技术研发的朋友是最只是投资商,他不管事,
你所说的应该合作协议,也就是注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彼此之间的投资收益是吧!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其他回答 (5)
不用浪费脑筋了,公司章程拿来仔细看下,按照那上面的内容几个人协商一下就完全可以的;当初我们也是为这个头痛过,看了公司章程就全解决了;包括有些不好意思说的话里面都帮我们想到了;
那能不能让我知道下你们的章程,因为我们的公司章程太简单,我们的考虑到的利益冲突无法在章程中找到,所以才要写这个合同
是国家的统一的公司章程呀,你们没有嘛;可能是多少人一起总结的我认为比较精典;
&自己去网上搜下,一搜就要下载你自己来吧
核心人士可占大股份、其他两人的股份可以一样、再多余一部分股份设置为公众股份以便以后激励员工作用,这样保证了核心,又能让其他两个人有利益又不会威胁到核心。
从您的表述中了解到您是需要写公司章程来约束合伙人的具体行为。上面的框架给的不错,你可以采纳下。因为具体行业和个人的意愿会有所不同,所以还是建议你们三方每人针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各自写一份报告(简单点有重点的),之后将之整合,在基本框架的范围内进行商讨,适时更新就是。不是核心的利益有时也不必太深究,毕竟大家都是有合作的意愿。
每人%30的股份,剩下的%10拿来市场业务。市场为重点,打开市场以后生产方面为主要。盈利以后把重点放在技术开发。有多大本事用多大本事。也不是说水本市大股份就那的多。
附睾结核vnv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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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领域专家我们合伙做生意,合伙人是我的一个亲戚,还有一个合伙人是只出力不出钱的那种,我应该如何约束他们两个_百度知道
我们合伙做生意,合伙人是我的一个亲戚,还有一个合伙人是只出力不出钱的那种,我应该如何约束他们两个
二:一。当然也不排除作为一种领导艺术的有效发挥。当然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性质的合伙、于协议中明确的约定合伙事务的运作流程以及相应的制度约束。根据我个人的意见,这样就会同时从法律的层面以及制度层面上双向的约束所有的合伙人、置备合法并且合理的合伙协议是必要的,再有就是对利润更多的是对责任的承担方案要有一个准确的预设首先,合伙被认为是一个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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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合伙人的法律职责
  案情:A成立于2003年,并于2004年1月向某银行取得贷款(期限半年,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并由某担保公司B提供贷款;2004年5月,经合伙企业A的三位C、D、E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A,并于当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2007年8月,该银行向当地申请仲裁,因工作人员疏忽,仅将担保公司B作为被申请人(合伙企业A因被注销不具备主体资格),而未将三位合伙人C、D、E作为被申请人;此后,该案进入,因无可供财产,已于2008年8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补充几点情况:
  1、合伙企业不具备资格。
  2、《执行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因借款人已注销,已不具备仲裁主体资格,因此在仲裁书中未裁定借款人的偿债义务;能否理解为&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特殊情形?如果能够如此理解,就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了。
  3、如果通过重新诉讼或仲裁来追究合伙人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是属于诉讼还是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否对借款人的合伙人有约束力?
  当前,该银行拟依据《(1997年)》追究合伙企业A的三位合伙人连带清偿责任,该走何程序行使权利:
  方式一:能否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直接追加合伙人C、D、E为被执行人?如果不能追加,理由是什么、管理辖权属于法院还是仲裁委员会?
  方式二:通过诉讼程序,重新C、D、E。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对借款人的合伙人有约束力?是否属于&一事不能再理&范畴?
  方式三:通过,重新对C、D、E申请仲裁。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对借款人的合伙人有约束力?是否属于&一事不能再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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