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放贷款不能超过哪家银行信用卡额度高利率的4倍受法律保护,请问哪家银行信用卡额度高的4倍利率是多少,我想大额度放贷款!

为什么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银行4倍为合法 而超过4倍为非法呢 到底民间借贷是否合法_百度知道
为什么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银行4倍为合法 而超过4倍为非法呢 到底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既然不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很多人热衷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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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超过4倍就会影响金融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没有为什么。国家也许认为民间借贷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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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法律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超出此限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你好!法律没有规定民间借贷利息超过银行4倍为非法;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既然不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大多数老百姓出现这样的问题总喜欢让政府解决 明明不受保护 可是为甚么还有人愿意借贷
而且很红火 这又是为什么
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只是不合乎民事法律的规定,并不构成犯罪,总体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法律不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你查阅一下,谢谢。
民间借贷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 因为民间借贷与传统的银行借贷相比他还是具有一些比较好的优势的 他的借款速度上比较快 另外就是他不需要抵押和担保 避免了一些繁琐的程序 所以很多人还是会选择网上接待的 尽管大家都知道他的利息比较高 但是这都不是问题只要能够拥有一定的诚信还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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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是指央行的基准利率4倍?_百度知道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是指央行的基准利率4倍?
提问者采纳
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如1年期;&gt,不受法律保护。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就是高利贷了,种类与年利率以下.6%,高利贷的法律认定还与期限相干;③1至3年(含)6,基准利率为6%。
查看原帖&gt,10000元.4%,年利息不超过24%*元不算高利贷.55%。现行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日调剂并实行的;⑤5年以上6。在法律上认定的高利贷是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4倍为24%;④3至5年(含)6:①短时间贷款6个月(含)5.15%;②6个月至1年(含)6%。由于不同期限的基准利率不同。就1年期来讲,即超过24%为法律认定的高利贷是的,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也就是产生法律纠纷时支持同期基准利率4倍之内的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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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期,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原则,年利息25%的个人借贷,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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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的话,应该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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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法院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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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超过同期银行4倍的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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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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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一般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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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24。6%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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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最高法: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_百度知道
最高法: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侧重于“超过四倍”的处理!
谢谢各位先。
1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想请问哪位有关于该法条的典型案例,请好心人帮帮忙!.请问“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具体确定。超出此限度的,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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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放高利贷嫌疑,法院在判罚的时候不予处理超过银行同期四倍的利息!目前银行商业贷款年利息9%最高,但是本金是要归还的。月息三分算是合法合理的。利息特别高的时候
超过银行4倍就不受法律支持。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可以去网上查。上海臣财投资为您解答:中文域名:贷我帮您.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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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什么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参照现行的银行贷款利率,民间融资的年利率只要在26.24%以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除以12折合月利率约为2.186%,现在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6.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可以界定出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范围与高利率之间的分别,即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以内,视为合法利息,应受法律的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视为高利率,超出四倍限度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最重要的是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其次才是利率的高低。民间融资不但利己,同样利人。人们之间的借贷,按信誉度水平及参照市场合理利率支付利息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样能做到双赢,使得整个社会资金得到更有效地利用。
茅于轼:拍脑袋决定的“超过四倍利率算高利贷”
小额信贷的问题在于管制太严
新京报:你近期发表了很多关于小额信贷方面的观点,你认为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到今天,主要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茅于轼:这个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政府,设定的管制太严格。小额信贷不是没有需求,在农村有很大的需求,城市也有很大的需求;也不是没有供给,供给和需求都有,为什么没有发展起来。就是因为没有打破金融垄断。
其实,小额信贷利率的问题是很简单的,首先要明白钱往哪儿去?比如我现在有100块钱,我现在不用,要借出去,借给谁用?需要钱尽其用,给需要的人用,那肯定是借给利率最高的人。这和土地的拍卖毫无二致。一块地要拍卖,谁出价高就给谁,钱也是一样,钱要把它用得最好,得要给出价最高的人用,那就是高利贷。
社会上对高利贷的错误认识,还存在一些偏见,他们不懂得金融业的重要任务就是钱尽其用。
衡量钱尽其用的方法,就是看利率的高低。钱给谁用,要看谁出的利息率高,这在某种条件下,就变成高利贷了。当然也不一定,如果我有一百万,你也有一百万,大家都有一百万拿去外借拍卖的话,供给多了,这个价格是高不了的。
供给多的话,价格会下降,现在的问题是,因为禁止,供给少,所以利息率高,越是禁止,高利贷利息率也越高。这是一个很简单的经济学的道理。&
此外,现在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要求上亿,这个门槛偏高。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用自己的钱在放贷,根本没有任何社会风险。完全没有必要对注册资本设这么高的限制。要提高银行给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比例,至少要提高到自有资本的5倍,不一定是一次性获得这么多借款,可以逐渐提高。
新京报:你对“超过法定利率4倍算高利贷”这一规定怎么看?
茅于轼:现在规定的“超过法定利息率四倍算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我不明白,这个四倍的规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为什么四倍以内是好事,一旦超出就变坏了?我有理由怀疑这个规定完全是拍脑袋定出来的,是毫无根据的,应该立刻废除。只要资金供给充足,利率自然会降下来。
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各种障碍,从根本上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 没有民间融资老板跑路会更多
新京报:温州的情况您关注过没有?你怎么看温州民间借贷的问题?
茅于轼:温州的事情多少也说明其中管制的原因。这个和高利贷也是有关系的,比如报道某某因为借高利贷的原因跑掉了,探究起来是有些片面的。如果他(企业家)之前借不到高利贷,从民间融不到钱,他早该跑掉了。反过来说,有了这种民间融资,才使得很多的企业家没有跑掉,没跑掉的是多数。
当然高利贷是不好,利息率太高。但利息率高主要是供给少,要借钱的人很多,但供给少,价格自然就高。如果大家都来放贷,利息率自然就下降了。所以解决高利贷的问题是放开管制,鼓励大家放贷。
社会上的钱不借给愿意出高利率的人,而借给只愿出低利率的人,这是不合理的。
民间借贷不能人为来定利率
新京报:在这一方面,你之前似乎也对近年新出现的“人人贷”表示过支持?你怎么看这种新的形式。
茅于轼:我不太了解他们具体的操作方式,不过我赞成民间的借贷,不管你是高利率还是低利率。不能人为来定利率,民间的借贷就是一种自然的价格,这方面我都是赞成的。
当然,形成自然的价格在一方面也要求信息要透明。比如一些企业家,明明有低利率的钱可借,但他借了高利率的钱。这是信息不透明造成的,现在有了互联网可能改善这个问题。
新京报:有很多专家提到人人贷可能变相吸储,你对这种风险怎么看?
茅于轼:如果“人人贷”变成银行了,变相吸储肯定是有风险的;但如果只是作为平台,介绍客户,但不经手客户的钱,那是安全的。
当然我介绍客户给你,告诉你客户是否可靠等信息,会需要收费;如果我进行担保,还要收取担保费,这种形式我认为也是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新京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业界和经济学家们都探讨很久了,你的看法是因为没有放开小银行的注册。你说的小银行是指什么?
茅于轼:对,是小银行没有放开。现在应该说,城商行这样的也算小银行,现在中国的小银行多起来了,但是还是不够多。在中国这样的小银行应该要有几万家才对,现在可能才几百家,还差一百倍。
在美国可能有七八千家,俄罗斯也一样,我去俄罗斯看的时候,他们的小银行多得很,满街都是小银行,不像我们满街都是工农中建。
采取限购要慎之又慎
新京报:对房产限购和摇号买车,你怎么看?
茅于轼:房子的价钱要比车的价钱高很多,房地产行业跟汽车行业也很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限制老百姓手中钱的用途。钱能不受限制的买任何合法的商品,这是一个市场经济成立的必要条件。我们在计划经济时代,买什么都要票证,受限制。至于现在的车、房限购,只不过是多了两个限制而已。
限购会使得市场价格发生更多扭曲。民众原本用来买房买车的钱,因为限购而买了别的商品,市场的均衡遭到损害。而这完全是人为的。&
所以,用行政手段限制货币的使用,是一个需要特别谨慎的措施。如果不顾市场的规则肆意干预,或者限购,或者限价,或者设置审批要求,结果都是削弱货币衡量价值的功能,也在破坏市场的均衡。
另外一方面,我们要让外国人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就要让人民币像美元一样畅通无阻。当然这中间有个限度问题,达到什么水平就可以成为市场经济了?现在人民币有了很大的改善,比如可以买黄金,目前是没有听到什么限制;也可以购买外汇,但现在还有一个5万美元的限制,10万美元就要等到明年了。
有必要发行大面额钞票
新京报:说到人民币,今年上半年有人说你建议发大面额的钞票,比如500元的?为什么会提到这个问题?
茅于轼:上半年?我十年前就提到要发大面额钞票。上半年是有人拿我十年前的文章炒冷饭。
这个问题不光是减少印钞方面的损失,也是减少我们携带钞票的损失。我们比较一下美元、英镑等,所有国家的货币中我们最大面额钞票的面额是最小的,这不合理。
现在通货膨胀加剧的情况下,更有必要用大面额的钞票。至于说大面额钞票会加剧通胀,这是很幼稚的说法,钞票与通胀,不是跟钞票的面额,或者张数有关系的,是货币的总发行量。你老发10块钱的,发多了也不得了。
新京报:今年美国纽约爆发了“占领华尔街”运动,对此,你怎么看?
茅于轼:市场制度是最成功的,但它远不是十全十美,完美无缺的。它会引发经济周期,有盛有衰,特别是它本身会制造收入的不平。因为在市场中钱可以生钱,有钱的人越来越富。市场制造了财富积累的正反馈,也就是常说的马太效应。&
整个金融业就是拿钱去赚钱。因此钱越多的人得益越大,穷人没有多少钱,因此得益很少。所以华尔街扩大了贫富差距。我们能不能不要金融业?不能。它所赚的钱是它自己创造的,并非剥削得来的。如果把大家储蓄的钱都调动到市场上最需要用钱的人手中,钱改善了它的用途,财富就创造出来了。反之把钱借给了亏损的企业,最后变成坏账,就是财富的消灭,是金融业的失职。这是一个坏的金融业。比如我国的金融业常常把钱借给了亏损的项目,急需用钱的中小民企却借不到钱。金融业也失去了赚钱的机会,遭受亏损和坏账。占领华尔街运动说明许多政策需要调整。但是金融业不会消失,贫富差距的问题必须找到更好的办法使其缓解。
- 同题问答
“金融是最能赚钱的行业”
Q:如果有一次长假旅行的机会,你最想去哪里?为什么?
A:我最近要去印度,还要去日本考察。但说到自己想去的地方,我想去的地方之一是地中海沿岸,法国、希腊这些国家。看欧债危机?不,看风景。
Q:假如有5个亿,看好哪个行业?
A:我还是搞金融吧,不过现在行业管控太严。我觉得金融还是最薄弱的行业,也是最能赚钱的行业。
Q:对股市和楼市怎么看?&A:对股市我没有研究,不关心,楼市看这个样子泡沫要破。
Q:怎么看中国超越日本成为第二大经济体?
A:日本的人口只有我们的十分之一,我们总量超过日本一点,但人均只有日本的十分之一,没有什么好惊奇的。关系重大的是人均,当然我们的人均也不错,至少在全球的中间位置了,进步非常大,迈入了中等收入国家,但问题是分配不平均,这个问题比较大,需要重视起来。
Q:仍然活跃的人士中,你比较钦佩哪些?
A:我和经济学家、企业家们往来不多。我熟悉的,也就是吴敬琏、张维迎这些人。
(日,新京报访谈) 来源:新京报
&人民币存款利率表
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延伸阅读文章一
民间贷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岛市,民间借贷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
民间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是否合法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利息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补充事项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政策的支持和巨大的市场空间让众多不规范的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充斥着泉城的民间借贷市场,使原本并不成熟的市场变得更加混沌,市民期待民间借贷行业标杆来维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
延伸阅读文章二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近年来,市民相互之间的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债务纠纷也日渐增多。
合法担保不可少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为了能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从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应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是无效的,出借人并不能通过抵押的房产优先收回借款。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产证,也不能起到约束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作用。
  法律人士认为,为避免借款人借钱时说得天花乱坠,钱借到手后就玩失踪游戏,减小出借人的资金风险,尤其是在借款数额较大或明显感觉到可能存在借款人不能还款之风险的情况下,在出借之初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不管是实物财产担保,还是保证人信用保证担保,都应签订书面的担保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例如房屋,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部分动产比如车辆,也要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用途不合法&
不论是谁也别借
  一年前,市民刘先生借3000元钱给朋友张某作为赌资,后张某无力归还,他准备向法院起诉。法律援助专线律师认为,刘先生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或者贩卖人口等非法活动的,法律对该债权不予保护,同时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要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因此,面对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务必要先问清楚对方的借款用途,再决定该借不该借。如果知道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就应当断然拒绝。
高利贷伴随高风险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民间借贷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利息都比较高,而且出借人往往是为了获取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将钱借给他人。但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约定的利率如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高出部分是无效的,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那些想要靠“高利贷”而获利的人来讲,应当谨慎为之。
  民间借贷还需特别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也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民间借款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借条上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的,借款人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归还借款并主张利息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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