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高开和低开价供货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卫计办发[2014]39号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14年11月06日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访问统计:你是第651519位访问者政策解读您现在的位置: >
重庆医保支付价6大疑团
药交所:还有配套细则
来源:翰锐管理咨询 发布者:admin
千呼万唤中,重庆医保支付价改革正式出台。笔者仔细阅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6号)文件精神,并参阅多家争先解读的相关文章,感觉《通知》中有几大问题尚待探讨确认,在咨询药交所、医院等相关人员后同大家分享。
医疗机构如何采购问题
《通知》的核心是讲解医保支付价政策,包括原则、实施范围、支付标准、支付限额、加成政策、费用结算、资金拨付及各方责任。但如何采购药品则没见到只字片语。第一个问题来了,在《通知》第二条实施范围中提到&全市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特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均按医保支付价结算&,是否意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须通过药交所采购药品?
笔者查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号)第二章《定点资格管理》中第(四)条提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号)要求成为药交所会员单位,并在药交所购买医保药品、器械及耗材。根据该文精神,既然要成为药交所会员才具有医保定点资格,也即要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均须在药交所平台统一采购药品。
重庆所有公立医院(军队医院、民营医院及药店除外)均已全部通过药交所实施采购。本次实施医保支付价后,部队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是否会纳入药交所平台统一采购还是个未知数。笔者得到的消息较为矛盾,有外企负责政府事务的人员告知会全部纳入,相关医疗机构则说不清楚等医院通知。笔者电话咨询药交所相关人员,得到的消息也是不明确,明确说此事需要医保办确认,但认为分步纳入药交所平台统一采购是趋势。
&带量采购&与&二次议价&问题
去年11月的医保支付价讨论稿中明确提到超出医保支付部分由医院承担,低于医保支付部分奖励给医院,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医院二次议价。对于&带量采购&与&二次议价&问题,本次的正式文件则只在支付原则中提到八个字&量大先试&及&低价奖励&,再无更细的说明,而且&量大先试&也很难与&带量采购&挂钩。
&低价奖励&也是一种很模糊的说法,是否把低于支付价部分全奖励给医院还是部分奖励给医院?如果部分奖励,比例又是多少?《通知》对此均无说明。&二次议价&还涉及到供货商的高开发票,这高开的发票税金由谁承担也是一个问题,做为国家政策,是必须严谨表述,否则税务部门可有事干了。呵呵,&低价奖励&也算是重庆对&二次议价&的又一创新说法吧。
支付标准的核心是什么
试点范围内的产品实行均价中的低价成交。销量前300名试点品种参考全国价格的多层次降价比例形成新的成交价,比较重庆的历史成交价,以价低为支付标准。
在讨论稿时曾提到同一品种可能根据质量层次按高、中、低制定三种支付标准。正式文件中有了说法。高于平均值的,分厂牌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对原研药、专利药及全国药品价格维持较好的企业是个利好消息,但医疗机构可能的二次议价又令前景似雾中看花了。
交替持续降价不可避免。大家不要被&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忽悠了,这是指全面实施即所有药品都按试点方法执行后的调整原则。在试点时是按&自然年度&执行(实施范围中药品范围里原文表述)。本次300名试点品种降了价,销量、金额下去了,明年新的前300名出来按《通知》方法原样来一次,如此持续降价成为必然。
医疗保险药品支付限额伤了谁的心
未纳入试点的医疗保险药品实行医保限额支付,以该药品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确定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这是一种总量限额的支付呀,在社保这个大盘子里,份额就这么多,药企想实现每年销量大提升便会难上难呐,唯一的办法是挤别人的份额吧。未来的竞争残酷呀,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呢,自由去想吧。
支付中的直接同供货商结算问题
去年讨论稿中曾探讨医保支付30%费用支付给药交所并直接支付供货商看来是泡汤了。《通知》表述,&每月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30%拨付到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开设的结算帐户,用于定点服务机构支付购药款项&。
一喜一忧,喜的是每月支付是否意谓今后的药品支付当月即有一半左右(按现在的药占比估算)的药品款支付给供应商,比现在的60天提前一半时间(当然得保证医疗机构不拖延货款),余额按现行的60天支付(原文:其余医疗保险费用按原渠道拨付)。忧的是,为何定个30%?难道未来药品占比向30%靠近,或许是笔者多虑了吧。
药企的纠结:价格确认问题
笔者今天接到多个咨询电话,沟通价格确认的事。药企已经拿到药交所核算的本企业入市价,都有一个担心,独家品种不说了,多个品种或品规自己价格是否最低心里没底。按重庆市属医疗机构的采购习惯,总会要求按最低价采购,过去通过同医疗机构议价后还可以降价同医院成交。现在执行医保支付价,一旦确认了又不能调低挂网价,医院不采购了咋办?笔者只能宽他们心了,或许部队医院暂时不通过药交所平台采购药品呢,按老规距降价不就行了,其他的明年再来吧。
通观《通知》全文,纠结的地方实在太多,不明确的地方也不少。有药交所人员告诉笔者,随后还会出相关补充细则。《通知》的第八条&明确职责、强化监管&中也明确提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因此,在6月1日正式执行前及执行中更多的执行、规范细则必将出台。
正如《通知》开篇第一句所言,&为逐步形成药品市场发现机制&,药品支付价改革不仅仅是单纯地以降药价为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医保支付价改革,形成一种体现药品真实市场价值的规范机制,并最终实现医疗收入的结构化调整。这或许就是政府改革药品支付价的&顶层设计&的中心思想吧。
以上一家之言,仅作参考,一切以官方权威解读为准。
免责声明:本网站转载其他媒体的作品,均会注明来源,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作出处理。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医药界立场。
新闻热搜词2014年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河南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 为保障人民群众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河南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做好河南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 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一直以来,部分常用低价药品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 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我省建立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避免药品供应不及时甚至断供情况的发生。各有关部门从原料生产、注册审批、价格管理、采购供应、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质量监管、监督检查等多个环节,健全和完善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调动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供应、配备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各地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本地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 二、改进价格管理
&&&&&&&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 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 三、完善采购办法
&&&&&&& 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网上阳光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挂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挂网生产企业采购交易,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回款时间、成交价格等,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挂网,由医院网上采购交易。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鼓励各地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 四、加强采购供应监管
&&&&&&& 生产企业应当从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中选择规模大、覆盖面广、配送率高、服务好的企业承担统一配送任务,选择配送企业前要听取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并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对纳入定点生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要定期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包括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等指标,为药品购销双方选择和评价配送企业提供服务,完善社会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卫生计生部门上报低价药品采购问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将问题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由于生产企业原因引起的问题,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低价药品的挂网资格;经核实由于配送企业原因引起的问题,建议生产企业更换配送企业,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 五、完善使用政策&
&&&&&&& 各地要坚持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水平,坚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确因疾病防治需要使用非基本药物,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50种),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报省、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执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
&&&&&&& 六、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
&&&&&&& 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的省级常态药品储备。省工信厅联合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对我省医药储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系统调查,研究制定我省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的方案,组织筛选储备品种、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收储资金,保障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
&&&&&&& 七、加大政策扶持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积极引导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加快通过新版GMP认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予以加快初审上报。卫生计生部门和中医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并将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 八、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
&&&&&&&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部门,整合现有资源,加快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化建设,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为支撑,进一步拓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提高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常用低价药品从生产、流通、库存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动态监测和分析的药品生产供应信息系统,重点监测易短缺药品原料和制剂生产供应情况,及时分析研判药品供应保障形势,做好供需衔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低价药品短缺预警机制,确保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 九、加强综合监管
&&&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低价药品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保证用药安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低价药品生产流通、医保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 十、做好社会宣传
&&&&&&& 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取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中国网4月15日讯 据卫生计生委网站消息,4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宣传、解读日前由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去年下半年以来,不少地区出现治疗甲亢药物甲巯咪唑“一药难求”的现象。为从根本上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多部门协调配合、综合施策,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破解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难题。《意见》对包括一批经典老药在内的常用低价药品从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加大政策扶持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建立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改进价格管理方面,对纳入国家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各地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在完善采购办法方面,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生产企业择优选择配送企业,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确保配送到位。对纳入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
在建立短缺药品储备方面,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
在加大政策扶持方面,相关部门提出要积极引导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加快通过新版GMP认证。优先审评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使药品成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意见》还提出要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要加强综合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维护公平、诚信、透明的市场秩序,确保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配送及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据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指导各地落实好《意见》,切实将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真正让企业愿意生产配送、医院愿意采购使用、医生愿意开具处方、群众得实惠。
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见》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有利于形成鼓励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导向,充分调动企业生产供应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临床用药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合理用药,降低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也有利于完善国家药物政策。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张艳玲宁药招办发〔2014〕29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药招办发〔2014〕29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nbsp&nbsp&nbsp&nbsp 浏览次数:11026
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8月29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精神,切实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我区常用低价药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29号)规定,现阶段常用低价药品的日均使用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国家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533个品种,自治区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246个品种。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具体目录见附件)。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采购:(一)生产企业报名。凡是与国家、自治区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的名称、剂型及价格要求相符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药招办提交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供货价格等资料信息。自治区药招办负责组织医药专家审核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确定我区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等内容。采购目录确定后,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网上报名,向自治区药招办提交纸质报名资料,包括:1.依法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仅限进口药品独家代理经营企业)。2.药品批准文号批件,包括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3.年省级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的全检报告书(口岸检验报告书)。4.低价药品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需要提交电子监管码的外包装。5.低价药品目录报价表。报价表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企业在全国其他省区的最新供货价格;二是生产企业在我区的供货价格。我区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区的平均供货价。企业报价自挂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挂网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或变相涨价。6.报名企业2013年度纳税证明材料等。生产企业报名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是提供虚假资料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二)遴选挂网生产企业。自治区药招办牵头,对报名企业的纸质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报名企业的销售金额、行业排名、药品质量、市场信誉及服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分,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挂网企业名单和价格。同一品规常用低价药品,报名企业少于等于3家的,全部挂网;4-5家的,3家挂网;6-10家的,5家挂网;11-20家的,8家挂网;21家以上的,12家挂网。除血液制品、注射剂、疫苗生产企业外,其他剂型规格优先选择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三)公示挂网企业和价格。评分结束后,按照规定对低价药品拟挂网的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GMP认证情况、商品名、最小包装采购价格、日均费用、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自治区药招办印发执行文件,在自治区药品交易平台(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正式挂网,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申购使用。凡是无企业报名的低价目录药品,根据临床需求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组织采购。我区常用低价挂网采购药品由自治区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进行统一配送。配送企业积极与挂网生产企业联系协调,采购储备相关药品。药品配送费用含在采购价格内,原则上不高于采购价格的5%,具体费用由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商定。我区常用低价药品实行网上交易配送,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购计划,及时进行网上响应和备货配送。在配合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进行网上到货确认。配送企业要及时向供货生产企业付清药品款。低价目录清单的基本药物,自到货之日起30天付清药品款;低价目录清单的非基本药物,自货到之日起60天付清药品款。常用低价药品申购使用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要做好与我区现行政策的衔接,严格执行药品网上交易有关政策规定。(一)基层医疗机构采购方式。以县为单位,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县(区)药招办负责汇总基层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采购计划。同时,在保障医疗机构充分参与的前提下,通过直接选择或面对面谈判等方式,在自治区交易平台挂网的低价药品采购目录中,确定本县(区)相关药品规格的采购价格和生产企业。相关采购价格和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县(区)药招办要按照规定及时向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二)县以上公立医院采购方式。县以上公立医院在自治区交易平台挂网的低价药品采购目录中,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公立医院按照成交价格向配送企业申购相关药品,保障低价药品及时供应,及时结清药品款。(三)保持全区低价药品采购价格统一。我区实行药品配送县、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在一个县(区),同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执行统一采购价格。自治区交易平台也将根据医疗机构成交常用低价药品交易情况,及时调整挂网价格,确保同企业药品在全区的采购价格相统一。为了保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三统一”中标目录和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有序衔接,我区实行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分别直接挂网采购的方式。(一)常用低价基本药物采购。9月上旬挂网公示采购工作方案,争取9月底前完成。1.报名审核阶段。9月上中旬,自治区药招办公布直接挂网采购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清单,报名生产企业向自治区药招办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价格等信息。同时,自治区药招办审核企业纸质资料。2.遴选公示阶段。9月下旬,完成报名企业资质审核和企业遴选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挂网采购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质量层次、GMP认证情况、商品名、最小包装采购价格、日均费用、生产企业等。3.挂网采购阶段。9月30日,在自治区药品交易平台正式挂网,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申购使用。(二)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采购。结合我区非基本药物公开招标工作,10月中旬开展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的企业报名和资质审核工作;11月下旬公示报名企业遴选结果;争取11月底前完成挂网采购工作。具体步骤与常用低价基本药物采购一致。基层医疗机构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医疗机构,按照采购价格销售使用低价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价率。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中的常用低价药品,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医药费用。根据药品使用实际,市、县(区)药招办要逐步研究确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比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连续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低价药品采购提出明确要求。各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和生产配送企业,都要高度重视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到常用低价药品,切实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二)分类采购,抓好采购政策的衔接。我区实行国家和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全品种全品规挂网采购政策,即所有的低价药品目录均采取直接挂网方式采购。同时,各地要做好中标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使用衔接。对已经中标的低价药品清单中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选择使用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如果中标基本药物品种连续3周不供货或者不足量供货,可直接选择其他入围的同剂型、同规格药品挂网采购。低价非基本药物的挂网采购,另行安排。(三)加强考核,保障低价药品供应。要将低价药品采购配送情况,作为配送企业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配送企业要积极主动与挂网采购生产企业联系,协商确定合理的配送费用,及时组织采购仓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购要求,配送医疗机构需要的低价药品,不得擅自调整配送非需求的低价药品。(四)丰富手段,加强低价药品采购的监督。要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药品网上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提升平台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功能,为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提供高效服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采购各方的监督奖惩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低价药品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五)完善政策,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不断提升低价药品的使用量,有效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附件:1、&&&&&&&&& &2、&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技术支持: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序号:宁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跳空高开和跳空低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