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申请书范文的农村合作医疗费未交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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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尚国与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桐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姚尚国,男,汉族,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龙胜,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云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尚国因要求被告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少根,被告委托代理人耿云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尚国诉称:2012年11月,原告受所在村指派,在县医院陪护&五保户&姚尚祥期间,因医院走廊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原告两次住院第一次支出医药费22943.82元,第二次支出医药费3899.26元。经诉讼,桐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8747.12元,其中第一次医药费11471.91元,第二次医药费3500元,原告自行承担医药费11221.17元。原告在受伤前,已参加了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按照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原告属从事公益行动遭受伤害,被告应当给予报销医疗费。日,原告申请报销医疗费,被告明确答复不予报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报销医疗费的法定职责。
被告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辩称:1、被告系桐城市卫生局组建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宜的执行部门,其行使的职能系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本案适格被告是桐城市卫生局。2、原告受伤行为属有责任方,被告依据皖卫农(2011)44号规范性文件和桐政发(2013)28号文件作出的不给原告报销部分医疗费的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合法性。3、原告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报销医疗费后,被告出具书面答复不予报销,程序合法。4、原告与姚尚祥系胞兄弟关系,已经领取护理费,诉称其从事公益行为,不是事实。
原告在起诉时及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桐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
2、桐城市双港镇天城村委会、桐城市双港镇、桐城市民政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所在村指派,陪护生病的&五保户&姚尚祥,受伤是从事公益活动。
3、出院记录二份、医药费发票二张。证明:原告受伤后两次住院,分别支出医药费22943.82元和3899.26元。
4、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支出的医药费,经法院判决由桐城市人民医院赔付第一次住院费22943.82元的50%,第二次住院费3500元,原告尚有11471.91元和399.26元自行承担。
5、《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及被告作出不予报销原告医药费的书面答复各一份。证明:原告在伤害发生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告不予报销原告自己承担的医药费,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2不能证明其受伤是从事公益活动;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不予报销医药费即侵害其合法权益。
本院认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予以的真实性确认,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结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及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认证。
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依据:
1、中发(200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3)3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证明目的:国务院、中共中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制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证明目的: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单位,逐步达到省级统一补偿方案。
3、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桐城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证明目的:为了贯彻国家规定的达到省级补偿方案的统一性,安徽省制定了全省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桐城市作为统筹单位依据省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补偿方案,该方案规定:对有责任方的各种意外事故,新农合不予报销医疗费。
根据庭审质证及认证的证据查明:2012年11月,原告由桐城市双港镇天城村委会指派,到桐城市人民医院陪护&五保户&姚尚祥。期间,因医院走廊地面湿滑,不慎摔伤,两次住院共支出医药费26843.08元。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桐城市人民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本院审理,认定桐城市人民医院未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设置相关警示标识,致原告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桐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8747.12元,其中医疗费部分14971.91元,原告自行承担11871.17元。原告受伤前,已参加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日,原告申请报销自行承担的医疗费,被告答复不予报销。原告认为,根据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原告属从事公益行动遭受伤害,被告应当给予报销医疗费。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予报销医疗费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被告系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属其职责范围,是本案适格被告。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在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未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前,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制定《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指导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实践工作,具有现实意义,该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规定: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报销;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原告受伤住院其侵权责任方桐城市人民医院已补偿部分损失,被告认为属有责任的意外伤害,不予报销医疗费,并无不妥。原告认为其在执行公益任务中受伤,但未提供市级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被告不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也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要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尚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尚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翠英
审判员  丁先杰
审判员  姚 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卫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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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浙卫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虞政发[2007]54号)文件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适度保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对象为:&  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其中若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外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则不再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七条 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  (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  (三)对各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发生管理、转院备案、补偿审核等工作;&  (六)负责对市内定点医疗单位和市外特约医疗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保本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保本乡镇(街道)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个人缴纳资金的收缴及登记工作;&  (五)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的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的审核、结报等工作。&  第九条 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160元标准筹集。其中:&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  (二)市、乡镇(街道)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对一、二、三类乡镇(街道)参保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45元、55元、64元的标准补助,乡镇(街道)财政对所辖村(居委)参保农民按各自类别分别按39元、29元和20元的标准补助;&  (三)省财政按全市实际参加人数以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补助;&  (四)中央财政按全市实际参加人数以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补助;&  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市、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具体分担比例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持《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参加家庭,其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本人个人缴费部分减半缴纳,减缴部分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为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各乡镇(街道)的参加率应达到应参加人口总数的95%以上。&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年收缴,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参保农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参保农民缴费后因故中(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资金不再退还。凡在缴费期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不得在相应年度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乡镇(街道)负责收取所辖村(居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缴纳的资金,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次性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市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的补助资金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划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市卫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市内定点医疗、市外特约医疗”为主的医疗管理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相关的服务合同、药品使用规范、医疗费补偿行为规范、审核制度、双向转诊制度、奖惩制度等,切实履行为参保农民服务的责任。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补偿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基金结算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保农民在一个年度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及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五种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予以适当补偿。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等参照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费用:&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4、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有其它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7、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8、未经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  9、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设置医疗费起付标准、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分段计算补偿比例,并划分二级医院及二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种补偿标准。&  1、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  (1)二级医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下不予补偿。&  (2)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以下分段予以基金补偿:&  ①医疗费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补偿35%;&  ②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40%;&  ③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50%;&  ④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补偿40%;&  ⑤3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补偿35%。&  (3)每人每年累计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为35000元。&  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  (1)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200以下不予补偿。&  (2)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以下分段予以基金补偿:&  ①2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补偿40%;&  ②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45%;&  ③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55%;&  ④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补偿45%;&  ⑤3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补偿40%。&  (3)每人每年累计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为35000元。&  3、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转住院的,不作住院计。&4、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  (二)参保农民在市内所有定点乡镇(街道)社区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20%的比例予以补偿,其中中药饮片(复方汤剂)按30%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参保农民必须持家庭医疗证及本人医疗卡(二维条码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特约医疗机构就医,因病需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的,须由经治医师开具住院单,并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病需转市外特约医院住院医疗的,须由市级医院开具转院建议书,经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其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补偿标准与市内市级定点医院一样。绍兴市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均为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外特约医院。参保农民长期居住外地患病或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在外地公立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须在住院后一周内持村委(居委)或单位证明、住院证明、医疗卡(二维条码卡)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补办备案手续,其住院医疗费方可按转外就医方式结算补偿。参保农民自行外出就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办理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享受不合理补偿。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接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应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质量。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有关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  (一)将本人医疗卡、合作医疗证借与他人就医、记账的;&  (二)冒用他人医疗卡、合作医疗证就医、记账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四)弄虚作假或病历卡、合作医疗证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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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去做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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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先到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伤残等级;2、根据相关等级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以及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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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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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户住院医疗费用全免
&&& 株洲网讯(通讯员 梁文达& 黄珂)“合作医疗真好,大大减轻了我们的负担。”家住醴陵市枫林市乡的陈先生高兴的告诉记者。2010年陈先生的妻子患宫颈癌,治疗期间花费颇多,合作医疗为其报销了2万元。
&&& 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醴陵市不断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力度,参合资金从05年的0.39亿到今年的1.8亿,去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率已达到64.1%,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数也达到80.7万人。记者从醴陵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补偿标准,从去年的120元/人提高到200元/人,参合人员只需要拿出30元,其余的由政府出资解决。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杨晓希介绍,在今年的补偿率比去年高了百分之十,也就是说,在合作医疗规定的范围内,可报范围10000元费用最高可以报销7000。
&&& 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放宽,今年特大病的住院最高补偿将从去年的6万元提高到8万元。手术费用中的材料费也将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另外,涉及责任方事故赔偿的,如果法院认定责任方无力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的,合作医疗也将适当放宽政策。门诊补偿今年也将提高标准,从去年的14元/人提高到22元/人。这意味着,一户五口之家,若是感冒了或者有其他不需要住院的小病,在乡镇卫生院或卫生室解决,一年可以报销110元。&&& 据介绍,从去年9月份开始,醴陵市因合作医疗在门诊看病的,总共报销了490万元。今年将加大门诊统筹资金投入力度,以降低住院率。目前,已经准备了1760多万元的资金用于门诊报销。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一起,全部免除五保户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对一些特殊门诊,如狂犬病和结核病以及肾透析手术,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也会相应提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儿童,今年也被纳入了定点医院免费治疗范围。”杨晓希介绍,除了这一系列的措施之外,卫生部门还将对医院的医生处方进行监督,倡导多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价格适中,并且实用,也将提高报销比例。”杨晓希告诉记者,所做的一切都希望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真正解决“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
醴陵市委宣传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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