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圆通快递什么时候下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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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被依法终止,邮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注销的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连续六个月未营业的;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换领许可证申请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换领许可证申请,经审查申请企业不符合延续条件,作出不予换领决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连续六个月未营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申请人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  (二)申请人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超过六个月未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的;  (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连续六个月未按许可范围开展快递业务,且未按规定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终止经营,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连续两年未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经邮政管理部门通告仍未提交,并按照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无法联络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包括下列情形:  (一)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  (二)邮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  (三)邮政管理部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包括下列情形: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依法应当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快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五)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六)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八条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应当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由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许可的注销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日常检查,发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报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二)项情形的,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启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审核表,提出拟注销被许可人名单,并在邮政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示期内被许可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在终止经营后三十日内,应当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登记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正本及所有副本(含所有分支机构名录);  (四)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书面报告;  (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书面证明;  (六)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按照前款规定在终止经营后三十日内提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申请的,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时,被许可人经营地域范围内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核查,并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登记表,并在邮政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注销,公告应包括注销的被许可人名单、事项等。  第十八条 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对交回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副本加盖注销专用章,并负责注销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注销后,仍继续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时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应当使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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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苏和就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答问
【字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日与修订后的《邮政法》一起实施。《办法》在内容上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对快递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国家邮政局将如何实施《办法》?记者10日采访了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苏和。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记者: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苏和: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制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邮政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记者:《办法》的实施会对民营企业造成什么影响?
  苏和:《办法》的实施将对快递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实行市场准入,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壮大企业规模,完善管理体制,加快网络建设,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走差异化战略并加强各方面、各领域的合作来实现品牌化,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记者:《办法》的实施会不会造成垄断?
  苏和:从一般的行业分析,过高的门槛可能会造成垄断,但没有一个合理的底线也会造成行业混乱。《办法》的实施不但不会造成垄断,而且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快速有序发展,促使快递企业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
  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记者:《办法》对于快递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在许可经营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苏和:《办法》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
  依据《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条件及审批程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第四项)。二是明确了“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第五项)。三是明确了关于“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的规定。根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不同需要,《办法》分别从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服务能力作出了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
  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方面,在《邮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草案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申请材料、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并规定了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备案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同时,依据《邮政法》第八十五条对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衔接性规定和对其他已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过渡性安排,《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记者:《办法》规定了哪些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苏和:《办法》依据《邮政法》,规定了三类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分别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以及经营国际业务。
  所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是指快递经营的活动范围,即申请企业的网络覆盖范围。
  申请企业的网络覆盖范围在两个省(含两个省)以上的,即为跨省经营,适用跨省经营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记者:《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工商、统计等部门的工作对接?
  苏和:《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作了规定,对《邮政法》颁布前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作了衔接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
  《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工商、海关、统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记者:《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市场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苏和:《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与快递企业、用户积极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快递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办法》以修订后的《邮政法》为依据,在赋予快递企业合法身份的基础上,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保护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明确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三类许可的条件,尤其突出了对服务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部分快递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但暂时未能达到许可条件的现实情况,《办法》设置了一年的申请过渡期,为这些企业尽快达到许可标准留出了一定的空间。为方便申请,邮政管理部门正在建设相应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办法》中对于快递业务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会增加企业负担吗?今年有什么样的目标?
  苏和:《办法》中对于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的规定不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不会加重企业发展负担。
  实行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需要的成本主要包括培训和鉴定考试两部分。培训包括对考评员、师资和鉴定对象的培训,考评员和师资培训的成本由政府承担。各企业都有自己的员工培训计划、要求、内容和方式,只需将鉴定考试的培训内容纳入到企业内部的培训中,并按照企业培训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培训即可。参加鉴定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企业无成本投入。
  从鉴定方式上,主要采取送鉴定上门和定点鉴定两种方式。对具备技能操作考核条件的,在企业设点,组织考评员上门进行鉴定;同时各企业也可以组织具备鉴定资格的快递业务员按照我们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政府承担相关费用。
  今年的目标是力争5000人通过鉴定持证上岗,根据《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明年积极稳妥推进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建设,争取在一年内有30%以上的快递业务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达到快递市场人员资格准入的要求。
  记者:目前全国快递从业人员近40万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会不会影响快递领域的就业?
  苏和:在快递领域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不会对就业造成冲击。
  国家邮政局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通过提高员工的技能促进企业的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科学发展。目前,国家邮政局利用院校资源开设既有高职、职高和研究生不同层次的快递专业课程,也有短期的定向培训班,今年9月有些职业院校已将其纳入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将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记者:对于没有达到准入条件的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在过渡期将如何管理?
  苏和:对于未达到快递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在过渡期的管理问题,按照《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达到许可条件、在《邮政法》公布前已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年过渡期间继续经营。过渡期结束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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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给朋友陈姗姗 10 月 1 日前,国内民营快递企业在关心邮政专营范围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如何取得快 递经营许可。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通过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80%的民营快递企业如果不增加注册资本,就将面临出局的风险。 28 日,交通运输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 。从今年 10 月 1 日起,经营快递业务必 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
督管理, 而此前已经 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也应在一年内补申请经营许可。 《办法》中一条重要的规定就是对从事快递行业的企业注册资金进行了最低限制。其中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 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 这一门槛的设置, 将使资本实力相对较小的民营快递企业受到极大冲击。 中国快递咨询 网首席顾问徐勇告诉 CBN 记者,目前民营同城快递与区域性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 50 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 100 万元的只有 20%左右,这意味 着 80%的民营快递企业不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条件, 因此它们将面临增资或者退出市场的 抉择。 之所以设置这一门槛,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但 也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准入门槛、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 物品的快递业务, 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 稳定。因此,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是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 度。 因此,徐勇预计,未来国内快递市场可能会经历一番兼并重组和优胜劣汰。不过,他也 指出, 目前快递行业集中度不高, 进入门槛低, 设置比较高的注册门槛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但只依靠这点也并不能将服务品质提高。因此徐勇建议,可以设置服务质量保证金,达不到 服务标准的企业要在保证金中扣钱,以提高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 此外, 《办法》还对从事快递业务的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了规定,申请同城快递、跨区 域快递以及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 其从业人员必须拥有不同比例的初、 中级快递业务员资格, 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来认 定。而此前,对快递从业人员并没有强制性的进入门槛限制。 《办法》规定,在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向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跨省(区、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实行年度报 告制度,有效期届满 30 天内申请换领。 由于《办法》细化了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是《邮政法》的重要配套 法规,将与《邮政专营条例》一同与新《邮政法》同步实行。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关系到快 递企业生存空间的另一大重要标准邮政专营范围,至今仍未公布。 在最近由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和快递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上,曾提出 邮政专营范围为“同城快递 50 克以下、异地快递 100 克以下由邮政专营” ,这将使民营快递 企业丧失至多达 85%的业务量,甚至导致部分民营快递企业倒闭。 徐勇预计,与《邮政法》配套的《邮政专营条例》可能将于本月底或 9 月初出台,而目 前确定的邮政专营范围,很可能就是最终确定的专营范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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