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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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研究65
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研究;摘要: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风险,金融国际化,内因,外;一、金融监管结构与金融服务业的变化;从传统意义上说,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行;第一、金融业主体业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二、在过去的5年中,金融批发业务日益集中在少数;第三、机构投资者取代个人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活
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研究摘要: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日渐加强,由此而来的国际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日益加大。金融国际化背景以及由此而来的国际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加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转向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经济金融国际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中国的金融体系自上世纪建立以来已经取得很大成就,在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上也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整个金融体系已经融入全球金融体系的大框架中,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实现,是个十分复杂的长期过程,要分层次、分阶段逐步进行。此时,就需要一个合作机制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不仅是对本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更是全球金融体系重要补充。 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风险,金融国际化,内因,外因,国际合作 一、金融监管结构与金融服务业的变化从传统意义上说,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行业:银行业以及证券业。从事银行监管的组织主要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欧洲联盟。从事证券监管的组织主要有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目前将从事银行监管和证券公司监管的机构清楚地区分开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过去的几年中,国际金融服务业的变化在范围和速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第一、金融业主体业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贷款为主的国际融资逐步让位于证券融资,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逐步让位于投资银行业务,因而监管当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仅仅是与贷款有关的信用风险,而且包括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交易风险。第二、在过去的5年中,金融批发业务日益集中在少数大型的全球性企业。因此,对一国监管当局来说,在对国内企业监管的同时,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显得越发重要。第三、机构投资者取代个人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活跃力量。第四、技术进步改变了传统的市场结构,导致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主要是各类衍生产品的出现,这些衍生产品的交易所交易和柜台交易的交易额急剧增长。 二、金融国际化对金融监管当局的挑战从一国着眼,如果缺少金融监管当局的国际合作,那么监管程度无论是比别国的金融市场严格还是更松懈都有可能使该国付出代价。如果过于松弛,那就有可能破坏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如东南亚金融危机之所以爆发,公认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管制过于放松。但如果过于严格,那么,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又会被别的金融市场所吸引而转向其他国家。如美国,曾经向外国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征收利息平等税,结果是在美国以外创造出一个欧洲债券市场。从国际金融市场整体看,如果各国之间在金融监管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的合作,那么,一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所出的问题,或者在一国范围内发生的金融危机就更有可能引发别国乃至世界范围的负外部效应发生。因为金融的国际化使得发生这种跨国传染的渠道也变得更为通畅了,经济学家称这种世界范围内的负外部效应的传播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一)国际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英国经济学家休伊特提出,冲击可能最初由单个国家的证券市场传递过来,然后波及该市场是其中一组成部分的国际金融体系,如果它足够大,还会波及实物经济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在一个主要国家的市场或一个主要的国际市场,证券价格急剧和突然的下跌,然后迅速传播到其他证券市场或债券市场,或股票市场以及相关的衍生工具市场,导致一家或多家金融中介的倒闭,引发一场核心银行业与支付体系的危机,如果不加以抑制,对实物经济部门的活动会造成伤害。但实际上国际证券市场上价格急剧下跌的传染性效应可能并不会轻易地发展到极端,出现经济学家最为担心的对实物经济部门的破坏。如1978年的美国股市崩溃,只有极少数不那么重要的证券商倒闭,没有对其他券商产生任何伤害,更没有危及实物经济部门。可见,国际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虽然存在,但并不十分显著,更是较少有可能发展到危及实物经济部门的地步。这也说明,国际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主要还是在银行业以及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支付与清算体系。(二)国际银行业及支付与清算体系的系统风险尽管信息技术的巨大进步已经使得外汇市场实现了全球性的24小时连续交易,各国的支付与清算体系也在不断改进。但有研究报告表明。银行间外汇交易的结算并非当日即可完成,而且可能持续至少一至两个工作日,还可能需要另外一至两个工作日银行才能确信已收到应收款项。这意味着银行可能暴露于巨大的外汇交易的结算风险之中。,伴随金融国际化的进程,新出现的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十分迅猛,成为更冒险的金融工具。虽然它具有一定的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作用,但是从近年来的发展看,它所具有的投资性的一面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屡屡给国际金融市场制造麻烦。如英国巴林银行曾因其新加坡期货交易员里森从事日经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损失约14亿美元。类似的例子很多。表明这类产品的交易具有高度的风险、高度的技术性和资金杠杆作用。一旦在监管方面有所疏忽,问题马上就会接踵而至。事实上,已发生的多例金融机构的危机恰恰是由于种种疏忽和懈怠所导致的,因此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及其国际合作。 三,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一)内部原因1,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1)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2003年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无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2)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机构的审批(市场准入)和合规性(市场经营)上,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对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运营、资产质量和财务盈亏状况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更是严重缺乏。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这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使监管无的放矢。(3)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我国主要采用行政手段,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超前预警效能,事前监管几乎空白。(4)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规范,监管成本较高。监管法律规章中有许多内容相互重复,一些相同的或近似的经常性监管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每开展一次监管活动几乎都要进行监管制度的设计,监管成本很高。现场检查的实施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也缺乏恰当的定期检查,结果每一次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还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5)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一套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控制作用。(6)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管理存在利益冲突。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而这些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是有助于中央银行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并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而分离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将无可避免的流失,势必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二) 外部原因(1)外部资金的大举进入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形成极大的挑战,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多业经营之间的竞争,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另外,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显然,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我国来说,对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是力不从心。银监会已经批准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这标志着中外资银行混合竞争时代到来,外资银行在开放之后将展开全方位竞争,新的监管对象和新的监管格局将给监管层带来更高要求,全国政协委员、前华大校长吴承业就指出,如对外资银行监管不力将对我国金融体系造成极大风险,这也就必须要求我国金融监管层与外资银行有充分合作。(2)金融风险的警示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尚未形成较大规模、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就应该积极与国外监管机构合作以共同应对潜在的危机。(3)国际监管机构的变化要求我国积极参与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与协调体系中的重点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论坛(FSF)等。其中,IMF一直被认为是风险防范与危机救助的主力军,但此次危机发生后,IMF作为全球主要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机构,其权威性广受批评,美国推出的金融系统全面改革方案则强调要加强金融稳定论坛在全球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曾有“金融富国俱乐部”之称的金融稳定论坛最初成员是七大工业国,后来邀请香港、澳大利亚、新加坡、荷兰、瑞士和欧洲央行等金融中心和国际组织加入,在伦敦会议后又宣布接纳中国、俄罗斯、印尼等二十国集团成员加入,美国财长盖特纳表示,金融稳定论坛要与IMF和世界银行一道,监督执行更高的监管标准。中国在其中必须在其位谋其职,以对我国金融体系起到坚固作用。(4)《新巴塞尔协议》的推出在新兴市场国家遇到问题需要中国积极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行新资本协议,许多国家可能面临两大难题。一方面,允许采用专业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标准法几乎不能把资本要求和风险有效地联系起来。另一方面,许多国家缺乏实行内部评级法的专门技术。对照《新协议》我国银行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银行风险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二、银行风险监管理念滞后。三、银行风险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后。四、银行风险监管内容不够全面。(5)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币国际化是市场进化推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监管框架必然需要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动态进行调整,因为政府所监管的对象将是不断国际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这从监管体制、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等方面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货币的国际化会不断提高原来相对分割的不同地区的金融市场的互动程度,人民币的国际化将推动金融机构的国际化业务不断扩张,同时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互动和联系也会随之增强。这就对监管协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币境外流通规模虽然目前看来并不大,但是从趋势上看正在快速上扬。海外人民币市场规模的扩大,客观上要求传统的局限于国内市场的人民币监测体系能够进一步延伸到海外市场,否则,国内货币政策的制定就会缺乏完整的判断依据。不仅如此,监管和调控体系之外的大量人民币流动,也可能为投机者提供工具。(6)国际金融犯罪的需要金融犯罪是全球性的,并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尤其是洗钱活动,它往往是从一个国家转移向另一个国家,针对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的形势,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断加大反洗钱的工作力度,并在短短5年间,高效率的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和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专业论文、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研究65等内容。 
 试论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试论我国参与...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存在着明 显的发展的目标的美国化和西方...  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我国的应对关键词:金融全球化 金融监管 国际合作 问题及挑战 发展趋势 必要性 现状 问题 应对 概述: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国际...  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 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区域性金融监 管合作的重要性日益体现,欧盟金融监管...四、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状 金融业的国际...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_法律资料...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且面向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协调国内及...  我国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7页 10财富值 健全...因此,该种市场缺陷便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必要性。 就...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规律作 特殊的研究, 这不...  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研究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五、结论 六、参考...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  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研究_销售/营销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五、结论???7 六...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 体系...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_军事/政治_...和协调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国际金融研究处.金融监管模式...  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必要性 中国金融业的对外...(1)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或参与组建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而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危机,即使国际 合作也不一定能...综观国际金融协调问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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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国际金融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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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重启
每经记者 胡群 发自北京面对创新层出不穷的局面,我国目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已受到冲击,面对各种监管挑战,我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层正积极探索合适的监管模式。8月20日,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人民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参加。“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迈出我国金融综合监管的第一步,但这仍是过渡性制度,最终应实现主体监管到业务监管。”首席经济学家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中称,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显示,召集人为央行行长,成员包括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肖钢、保监会主席、外汇局局长。鲁政委称,“现在这个制度并未整合到位,还非常松散,只能算是综合监管的非常初级的一步。”据了解,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方式此前曾两次试水。2000年,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碰头讨论。2003年4月银监会成立之后,银监会取代央行参加监管联席会议。不过,监管联席会议其后事实上陷入停滞。日,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若仍套用以往的分业监管模式,人为地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银行与证券、市场隔断,将导致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丁建臣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未来的监管制度将取决于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只有行政体制改革成功,混业经营完成,这两个前提都完成,才能形成国务院领导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实现综合监管。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由于金融各种业务之间的相关性,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机构能够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协同效应,更具有竞争力。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保险等机构的业务交叉已有发生,如果多家监管机构协调配合的力度不够,容易出现争夺监管权力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加之当前许多金融创新都是跨领域的创新,需要各部门间的金融监管合作更加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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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
作者:李文泓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目标、业务常常会有所交叉,并相互补充。因此,不论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都有必要在这两项职能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流,否则,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货币政策,其有效性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另外,一国的中央银行不论是否实施金融监管,都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各有优势和侧重。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管理支付系统、调查研究、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方式来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则通过对金融机构实施直接的外部监管,防范和化解具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因此,为了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也需要进行密切的合作。
  而且,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业务不断交叉,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出现,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部门)之间也越来越需要加强合作与交流,相互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确保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实施持续有效的监管。
  这里的协调、合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职能与其他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二是中央银行所承担的监管职能(如果有的话)与其他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合作;在央行不承担监管职能的情况下,则表现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各国在设计本国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济、金融、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所采取的合作框架有多种模式,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共性特征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一)协调合作机制的层次和内容
  从附表所列国家的制度安排来看,其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通常有三个层次的安排。
  附表:主要国家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一览表
  国家 监管框架 央行与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 协调、合作的部分内容
  信息的收集与共享 检查职能
  美国 完全的分业监管:银行&&联储、OCC、FDIC、州监管机构。证券&&SEC保险&&州保险监管机构金融持股公司&&联储负责总体监管,其他监管机构负责功能性监管。 1.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特别是负责银行监管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
  2.1978年的《金融机构监管和利率控制法》要求成立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由联储、OCC、FDIC、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储贷监理署五家联邦级监管机构组成,各家轮流担任主席。检查委员会旨在建立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表格式,协调和统一联邦级监管机构与州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业务。 1.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
  2.各监管机构相互协调数据、信息的收集,以避免重复收集数据。
  3.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 1.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为州注册会员银行的联邦级监管机构;FOIC为州注册非会员银行的联邦级监管机构;州注册会员银行同时受州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或联合进行检查。
  2.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各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英国 1.金融服务局(FSA)负责综合性监管。
  2.英格兰银行专司货币政策。 1.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2.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与FSA签订谅解备忘录,建立三方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合作框架。
  3.三方代表建立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每月开会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重大问题;任何一方都应作为牵头机构,与另两方协调解决发生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4.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兼任FSA理事会的理事,FSA主席兼任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工作人员之间还有互相借调的安排。 1.FSA根据其法定职责,大范围地收集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数据和信息。
  2.英格兰银行收集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为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两家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数据,并应就由谁收集及如何向另一方传递达成协议。
  4.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安排,一方可以全面、& 自由地共享另一方所收集的与其职责有关的信息。 因英格兰银行不再具有金融监管职能,检查全部由FSA进行。
  德国 1.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综合性监管。
  2.在银行监管方面,中央银行仍然保留一部分
职能,主要是常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监管局则负责制定法规,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处罚,必要时进行某些特别的现场检查。         1.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旨在监管局与央行之间就监管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该论坛由监管局派人担任主席,其他联邦政府部门可以参加。
  2.修改《银行法》的相应章节,界定双方在银行监管方面的职责。
  3.双方签订备忘录,对各自的职责范围作进一步的界定。
  4.《银行法》规定,监管局的主席或副主席应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与监管局工作有关的会议。 1.中央银行继续依靠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收集和分析银行的数据和信息。
  2.《银行法》规定,监管局和央行之间应建立自由的信息交流机制,共享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此,双方可以自动进入对方与其职能有关的数据库。 1.根据分工,央行依靠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负责对银行的常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2.监管局根据需要,进行某些特别的现场检查。
  3,任何一方都可以参加对方的检查。
韩国 1.金融监管委员会(FSC)负责综合性监管,其下的金融监督院(FSS)负责监管的具体实施。
  2.韩国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
  3.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提供存款保险。 2001年的《建立金融监管机构法》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及协调、合作机制。 金融监管委员会和央行之间可以相互要求对方提供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数据;若要求合理,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提供。 法律规定:
  1.韩国银行作为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有权检查接受其流动性支持的银行。
  2.韩国银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要求金融监督院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联合进行检查,或要求监督院提供检查报告,并根据报告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建议。
  3.韩国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金融监督院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或联合进行检查。
澳大利亚 1.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 负责对银行等存款类机构、保险公司和养老金进行审慎监管。
  2.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 负责金融体系的市场诚信和消费者保护。
  3.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RBA)专司货币政策。 1.成立由三方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就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的改革、协调与合作等问题交流信息和看法,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委员会主席由央行行长担任,秘书处设在央行。
  2.三家机构相互之间分别签署双边的谅解备忘录,建立双边的协调、合作和信息交流框架。
  3.监管局与央行、监管局与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建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双边合作的具体事宜。监管局与央行的协调委员会由央行副行长任主席,正常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4.央行和证券投资委员会派代表参加监管局的董事会;监管局派代表参加央行的支付系统委员会;监管局与证券投资委员会的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高级管理层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1.监管局收集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数据和信息。
  2.央行通过其在金融市场和支付系统的活动收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证券投资委员会在维护金融体系的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活动中收集金融体系的数据和信息。
  4.为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三家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数据和信息;在成本分摊的安排下,央行可以委托监管局,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对方收集与其职能有关的信息。
  5.三方建立双边的信息共享安排,一方应及时向另一方提供所要求的与其职责有关的信息。
  6.监管局、央行和澳大利亚统计局于2001年共同开发了一个服务于三家机构的统计报告系统,由监管局具体运作,另两家机构根据需要使用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1.央行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监管局的现场检查,以了解金融业和监管体系的最新发展情况。
  2.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联合进行检查,并对采取监管强制/处罚措施进行协调。
  第一个层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国、德国和韩国,或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
  第二个层次是在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如具体的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及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签署了双边的谅解备忘录。
  第三个层次是在操作层面上作出一系列安排,实际运作这一协调合作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在管理层层面,安排交叉参加对方理事会(董事会)。如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兼任金融服务局(FSA)理事会的理事,FSA主席兼任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澳大利亚中央银行和证券投资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审慎监管局的董事会,监管局派代表参加央行的支付系统委员会。
  二是建立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讨论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项政策与业务。英国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建立了三方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每月开会讨论金融稳定的相关问题。德国建立了由金融监管局和中央银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协调监管局与央行之间的监管事宜,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出建议,该论坛由监管局派人担任主席。澳大利亚成立了由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三方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就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的改革、协调与合作等问题交流信息和看法,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委员会主席由央行行长担任,秘书处设在央行;另外,央行与审慎监管局、审慎监管局与证券投资委员会还分别建立了协调委员会,由央行副行长任主席,协调双边合作的具体事宜。
  三是在业务层面上,加强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相互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以及通过工作人员的借调安排等形式来建立多方位的合作关系,并增进机构之间的合作文化。
  美国于1979年成立了由联储、OCC、FDIC、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储贷监理署五家联邦级监管机构组成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旨在联邦级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表格式,协调、统一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监督检查活动。各参加机构轮流担任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下设多个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组,从事统一报表格式和要求、编制和发布统一的银行业绩报告、协调监管政策和方法、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解决信息系统技术问题等各项具体工作,因此是一个比其他国家的协调机制都要&实在&的协调机构。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复杂的监管体系中,多家监管机构能够以较高的效率协调运作,基本避免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也未给被监管机构带来过多的负担,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协调合作机制的侧重点及相应的具体安排
  一国的中央银行不论是否实施金融监管,都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金融稳定职能往往仅次于货币政策职能,其具体内容包括:1.通过货币政策及其操作,维护货币体系的稳定;2.通过建立稳健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是高效的支付系统,降低系统性风险;3.对金融业的运行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4.防范和处理系统性危机,必要时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对有问题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在中央银行不再承担监管职能的国家,如英国和澳大利亚,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协调合作的主要目标是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相比之下,在具有专业化分工的监管机构之间,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与证券投资委员会之间,协调的主要内容则是金融监管问题,目标是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从事的性质和风险相似的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协调对金融控股公司和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被监管机构的执行成本,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
  由于不同协调机制的侧重点不同,其相应的具体安排也就应有所差别。在以金融稳定为目标的合作框架中,可以考虑由中央银行起主导作用,如澳大利亚中央银行与审慎监管局的协调委员会由央行副行长担任主席;在以金融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合作框架中,则可以考虑由监管机构起主导作用,如德国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银行建立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以协调监管问题为主,因此由监管局派代表担任主席;在有多个监管机构参加的合作机制中,则可以考虑由各机构轮流担任主席,或由具有主导作用的监管机构担任主席。这里,各国金融体系的具体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澳大利亚成立了由央行和两个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讨论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的高层合作机制。该委员会既关注金融稳定,也关注金融监管问题。考虑到中央银行的历史较长,曾经从事过多年的银行监管,具有一大批高水平、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因此该委员会由央行行长担任主席。(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03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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