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需要缴纳的地税缴纳税种

吉林省加快推进城乡危房和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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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快推进城乡危房和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0时53分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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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3〕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
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
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实施推进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地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城乡“一盘棋”,突出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两个重点,落实“快查、快定、快迁、快拆、快建”的“五快”要求,“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统筹协调推进。
    (四)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任务安排
    全省现有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共计153.38万户、9690万平方米。其中城市危房21.33万户、1486万平方米;农村危房44万户、2640万平方米;各类棚户区88.05万户、5564万平方米。
    按照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计划五年内全部完成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任务两年内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三年内完成。城市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五年内全面完成。同时,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2013年,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总计34.81万户、2143.4万平方米。其中:D级城市危房3.54万户、191.4万平方米;农村危房11.9万户、714万平方米;各类棚户区共计19.37万户、1238万平方米,包括城市棚户区9.2万户、650万平方米,林业棚户区1万户、50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2.85万户、165万平方米,国有垦区棚户区1.56万户、92万平方米,塌陷棚户区2万户、116万平方米,煤矿棚户区2.76万户、165万平方米(续建)。同时,建设廉租住房1万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0.5万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5万户。
    根据以上任务安排,2013年9月30日前,居住在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的居民全部搬出,妥善安置,危房全部拆除,新建回迁安置住房全面开工建设,2014年年底前全部竣工入住;2013年年底前,11.9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全部竣工、入住;各类棚户区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18万户。
    四、政策保障
    (一)房屋征收政策。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二)土地减免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对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三)税收减免政策。
    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被征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四)收费减免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五)金融信贷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六)财政支持政策。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主要是向国家争一块、省里补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要继续按照既定的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五、部门职责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出台支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房屋征收的司法支持力度。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开展预防渎职犯罪教育,监督保障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地选派精干、得力的优秀干部参与改造工作,将改造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体系。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协调组织中省直各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向国家争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工作,继续完成煤矿棚户区改造结转工程。省公安厅负责在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监察厅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积极争取国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出台改造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督促各市、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加快“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变更进度,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检查指导;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资金等政策支持。省农委负责积极争取国家对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危房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尽快全面完成行业内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省林业厅负责制定新一轮林业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组织相关企业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全面完成行业内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省审计厅负责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年度审计工作,出台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审计实施意见。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省物价局负责确认并公布省级减免收费项目清单目录。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项目信贷资金和支持政策。省人防办负责改造项目相关人防政策的落实,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人防结建费。省电力公司负责出台关于电力供应和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省工业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广电、信访、地震、气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业指导及本行业、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强化对各地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作为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与各地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省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工作调度,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省政府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核减财政补助资金和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并在全省通报。
    (四)加强政策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围绕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重点、保障对象、政策标准、建设时限等内容,充分利用中省直各相关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形成全社会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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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康丽琳晋安区地税局特色税宣服务走进连潘棚户区改造
连潘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福州市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总征地面积约1050亩,房屋征收总面积近115万平方米,改造后拟建设成为以居住、商业、商务为主导功能的现代化综合性城市社区。今年以来,晋安地税积极跟进签约进度,入驻四个指挥部开展税法宣传,拆迁对象评价政策套餐“很受用”。第一签约期以农民为重点,宣传拆迁补偿金个人所得税以及重购住房契税等优惠政策;第二签约期以单位为重点,整理编印税务登记等办税流程,配套讲解拆迁补偿营业税及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同时,针对参与旧城改造开发商配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为后期建筑项目征管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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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赉县2013年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发〔2013〕1号
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镇赉县2013年棚户区改造政策
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2013年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7届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
&&&&&&&&&&&&&&&&&&&&&&&&&&&&&&&&&日
镇赉县2013年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
一、在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县级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回迁安置部分,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30%征收各项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水、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该项目回迁楼以外的部分,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60%征收各项经营性收费,全额收取水、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收费明细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并予以公布。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棚户区居民因征收(拆迁)承受非普通住房,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拆迁)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征收(拆迁)商业用房而承受房屋的或因征收(拆迁)住房而承受商业用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每平方米40元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
五、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城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施全县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七、县政府负责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规划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移迁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新建小区内的各种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产权单位承担,具体基础设施细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予以公布。
八、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县公安局为农业户口的回迁户、购买棚户区建设的商品房户收取成本费办理农转非手续。
九、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现住户与产权人不符的,可对私下交易的协议书通过司法公证或司法机关确认的办法予以认定,明确棚户区改造对象与产权人的关系。回迁楼建设前为动迁户置换住房,属于产权调换。动迁户凭回迁安置协议等票据即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定回迁补偿协议,但被拆迁人拒不与拆迁人配合进行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由拆迁人向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委托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房屋登记部门予以注销登记。
十一、回迁楼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房屋建设成本的2%收取并在银行专户存储,按楼建账、按户结算。
十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一站式办公,由县政府法制办监督实施、县软环境办行政问责,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十三、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列入2013年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十四、本暂行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日印发的《镇赉县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镇政发〔2010〕26号)同时废止。本暂行规定下发前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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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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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在四平市召开的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各地要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  省委省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经济社会和诣发展,惠及百姓,解民疾苦,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民心工程”,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积极参与这项工程,增强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税务机关的内在职责,特别是在当前税收任务比较吃紧的形势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干部更要坚决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思想理念。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和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为棚户区开发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努力为优惠政策的落实提供组织上和思想上的保障。  二、深入实际,全面掌握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  目前,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了拆迁、签定回迁合同、开发等实质性操作阶段,各市州地税局要从实际出发,主动协调当地棚改办、拆迁办等相关部门,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调查,对列入2006年市州政府城市改造计划并已开始拆迁的项目(地块),要一项一项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其拆迁、回迁安置和建设情况,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以项目(地块)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建立详细的棚户区改造涉税档案,即对项目(地块)内拆迁、安置、减免税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标准、面积、户数、减免税及新增税源情况等逐户登记,为落实地方税收政策以及新增税源统计分析作好基础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棚户区改造税收减免和税源增减情况,切实防止有的地方和企业利用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偷逃避税等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力度,强化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控  2006年全省计划改造750万平方米棚户区,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吉政发〔2005〕34号和吉棚改〔2005〕5号文件,深入调查了解当地棚户区改造中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及时解决或迅速上报反映,做到既适时、有效地监控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又高效、便捷地为棚户区改造各方面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切实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到开发棚户区的企业和棚户区老百姓。要努力做好棚户区改造各税种减免税的适时统计分析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做好棚户区改造新增税收的征管工作,严格细致地把握好税收征免政策界限,切实保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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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事项的公告
| 保护视力色:
文号: 上海市地税局 城建交委 房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日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本市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统称旧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列入本市旧区改造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均可享受财税〔2010〕4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和安置住房开发项目名单,分别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地税局提供。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税局转发的名单,据以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三、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以及相关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四、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面积,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安置住房用地面积确定。配建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面积,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六条“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规定确定。
  五、减免安置住房建设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纳税人应提供由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二)《建设项目协议书》,且须注明项目总建筑面积和安置住房建筑面积;
  (三)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对于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转让方凭与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载明用于安置住房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减免手续。
  七、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安置住房继续作为安置住房的,在申请契税减免时,应当提供载明用于回购安置住房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已分配的安置住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为安置住房或配套商品房)、相关支付凭证。
  八、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补偿电子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电子信息之后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九、除上述有关资料外,安置住房的其他涉税事项仍按有关税种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按原本市有关拆迁办法,被拆迁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比照本公告第八条办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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