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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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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适用于深圳市)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和,或造成旅游者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
(二)意外事故;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三)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八)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九)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的犯罪、故意、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十)因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十一)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二)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接受整容手术和任何医疗事故;
(十三)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管理规定;
(十五)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因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六)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十七)旅游者驾驶交通工具。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人身伤亡除外),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的财产的损失;
(四)除非另有约定,未载入旅行团员名册的任何人的任何损失(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人身伤亡除外);
(五)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五)任何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任何间接损失;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旅游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责任限额及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必须事先对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清单、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伤残的,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若被保险人选择先向工伤保险索赔,则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不能从工伤保险获得赔偿部分,但是对于死亡或残疾的一次性赔偿金,被保险人可同时从工伤保险和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三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保险人:是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旅游者:是指由本人或其代理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接受被保险人服务的个人。
3、旅游活动:包括团队旅游、自助游和单项委托。团队旅游是指旅行社预先设计旅游线路和日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导游、领队等各项安排和服务,并以确定的价格对外公开招徕,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进行的旅游活动。自助游是指由旅行社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价格对外公开招徕,按确定的时间出发,提供交通、住宿、观光游览等一项或多项安排,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活动。单项委托是指旅行社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住宿、餐饮和代办出入境签证手续、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事务等旅游服务。
4、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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