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会计分录同什么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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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专家:收费罚没禁挂钩部门利益将解决案款提留|罚缴分离|财政公开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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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收费罚没禁挂钩部门利益将解决案款提留
  收费罚没禁挂钩部门利益:将解决案款提留问题
  【决定摘录】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这一提法主要是针对案款提留问题。政法机关为了案款提留,把权力和利益挂钩,导致权力的不正当行驶。目前这种现象很严重,尤其是法院和公安机关,办案多,办案经费就多。何兵表示,案款返还问题一直难于解决,其难点在于我国的预算制度没有公开,财务监管也有漏洞。此外,政府通过案款返还来调动办案积极性,这是非常危险的。会造成两种情况,一个是乱作为,一个是不作为。乱作为就是为了钱,抓你、罚你;不作为就是弄不到钱就不干了。比如不让他案款提留,那将来他要不办案了怎么办?
  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在法律上要禁止这样做,另一方面要实现财政公开,第三要体制内和人民监督共同推进,让人民能起来监督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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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02:3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相关部署,加快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哈尔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加快建设法治黑龙江作出了重要部署。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着眼于解决影响我市法治建设进步的深层次问题,扎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履行宪法实施责任,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1.落实保障宪法实施各项制度规定。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组织开展突出时代特点、彰显地方特色的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市、区县(市)党委、人大、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审查和纠错工作力度,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应当纠正的情形,要依法予以撤销和纠正。
  2.完善地方立法机制。坚持党领导立法,健全完善市委领导立法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把握立法方向,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落实。完善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立法规划、计划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健全市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工作制度。对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对其他方面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提前介入调研和起草工作,理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及时了解各方诉求和分歧所在。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重要地方性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坚决克服和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
  3.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扩大立法联系点辐射面,培养立法联系点工作骨干,提高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质量。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立法规划、计划的衔接机制,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使人大代表更多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等立法活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完善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规范地方性法规审议、表决和政府规章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加强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把法规的修改完善放在突出位置,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加强法规解释工作,做好法规询问答复工作,逐步实现立法解释常态化。
  二、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原则,依法科学界定市及区县(市)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设立的审批事项,实行政府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并明晰审批权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责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区县(市)政府执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5.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范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全程跟踪反馈制度,决策机关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区县(市)下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及区县(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等问题。完善市及区县(市)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探索建立乡镇行政执法体制,采取依法授权、委托等方式,加快对有条件的乡镇赋予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审查制度,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法律授权的任何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所需经费一律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行政执法事权争议协调机制,推动执法责任落实。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7.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实施该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公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对立案、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在易引发冲突矛盾的执法领域加快推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以及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都必须有记录,有关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连同有关记录都要立卷归档,必要时可以公开,供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查阅。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8.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调查、依法处理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9.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快速反应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主动公开方式,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创新运用微博、短信平台等方式,准确、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强化综合服务功能,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查询、监察系统,不断扩大网上服务项目范围。
  三、强化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0.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及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监督和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行政机关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受委托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1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积极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诉权。支持司法机关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应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办理。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并落实公益诉讼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落实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相关制度,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深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完善办案机关之间衔接配合机制,保证轻刑快审工作有序开展。
  12.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和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大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明确执法责任,细化执法流程,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和管理使用,加强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健全执法绩效考评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3.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和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依法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整合执行资源,加强协调联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依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细化涉案财物认定标准,明确执行主体,健全当事人复议申诉投诉机制,建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做好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1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健全保障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工作机制。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等制度。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量,加强人民陪审配套机制建设,强化人民陪审经费保障和履职管理,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健全和规范司法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通过议案、提案等方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15.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并落实开放、动态、透明、便捷的阳光司法机制,严格落实和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司法便民工作,优化诉讼服务,探索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窗口。加强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手机、网络等新媒体,着力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推行网上立案、信访答询等网上诉讼服务,建立案件信息、执行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探索推行重大案件庭审电视或网络直播。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16.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细化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措施。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健全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制度规定,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7.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市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广泛开展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坚持并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坚持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积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实行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形成普法责任主体明确、普法资源有效整合、普法任务全面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活动。加强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辟法治专栏,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法治文化需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体系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使全市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8.加强诚信建设。大力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确保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做到取信于民。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大力推进诚信企业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诚信生产经营。大力推进诚信组织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与诚信评估等制度。大力推进诚信公民建设,逐步建立针对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大力宣传弘扬诚信文化,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探索建立企业及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建立诚信发布制度,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19.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治区县(市)、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和法治示范学校等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20.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搭建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支持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形成比例合理、专业门类齐全、能够满足社会各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格局。大力发展公证事业,鼓励和倡导事前公证,发挥公证服务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积极探索将12348法律援助专线升级为公用服务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保证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推广法律诊所工作经验,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纠纷调处、人员培训等法律服务。
  21.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解决体制机制等瓶颈问题,发挥涉法涉诉信访督查机构全程监督作用,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解决。进一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问题,加大对有理访评查追责力度,推动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依法妥善解决。坚决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22.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进程。以信息化建设为引领,整合各方资源,构建综合信息平台,提升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治理,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和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依法加强流动人口和各类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留守人员服务管理措施,做好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依法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不断扩大基层和行业平安创建的覆盖面。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23.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24.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25.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切实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发挥党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法学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作用,组织开展重大法治课题研究,为依法治市提供理论支撑。注重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法学专业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立足依法治市工作实际,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为全市依法开展对外经贸交流提供法律保障。
  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政治保证
  26.坚持依法执政。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市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27.坚持和完善政法委员会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切实履行领导、管理政法工作职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进一步完善党委政法委检查监督机制,推动检查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党委政法委协管政法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规定。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28.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和政府依法行政、独立负责的原则,保证党的统一领导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党委统一领导、作出决策;在职能分工上,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履行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尽量减少党政机关联合发文、联合办公、联合行政,避免造成行政权力主体不清、行政责任不明。党委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党的重大路线方针、行政权力运行以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廉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9.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依纪依法坚决惩处,绝不放纵。
  30.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31.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切实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法治教育作为基层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分期分批组织村(社区)“两委”成员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32.加强依法治市工作保障。市委成立依法治市工作委员会,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指导、协调推进依法治市各项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定期评价、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推广有益经验,将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哈尔滨这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逐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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