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城镇职工安徽省养老保险网的 乡村医生要符合什么条件

关于印发全椒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全椒县政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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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08004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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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村卫生室工作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在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3确认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对乡村医生养老金领取对象的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核定其养老金发放标准后,自到龄申报的次月起委托银行发放。
& 养老保险、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同时享受,如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农保中心将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对部分原在镇卫生院工作,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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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乡村医生合作医疗养老保险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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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卫计信箱[
发布单位:
涪陵区政府
来信内容:
乡村医生合作医疗养老保险
我父孙世昌,现年69岁,居住涪陵区大顺乡石桥村2社,风里来雨里去从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47年()。由于石桥村地理位置偏僻,至今仍无后续乡村医生入驻,所以我父超龄为乡村卫生防疫服务至今(签有医疗机构合同)。现如今大顺乡医院考虑我父年事已高,通知我父停止医务工作,准备终止医疗机构合同,却无任何补偿。我父兢兢业业为乡村医疗事业服务几十年,但至今仍未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而其他刚从事乡村医疗事业不久的工作人员政府却已为他们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这件事希望能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帮助我父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给从事乡村医疗事业的医生应有关怀和慰藉。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你好,我委收到你写给涪陵区政府公开信箱 “要求解决其父孙世昌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大顺乡石桥村卫生室孙世昌同志因超龄未予注册, 符合不予注册的条件及程序。乡村医生属村卫生室人员,独立执业,与乡卫生院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合同制劳动关系,停止执业后不应得到乡卫生院的补偿。由于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补助问题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涉及面广,人员多,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池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作者: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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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建立我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着力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切身利益,稳定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及时、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允许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达到保障年龄,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日起,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出的村医每月发放300元的生活补助,确保在2013年10月底前全面足额发放到位。所需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与各县财政按1:9比例分担;市与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村医工作年限和到龄退出认定工作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把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协调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顺利进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摸清乡村医生底数,出台具体政策,严格操作程序,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员,确保村医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生活补助足额发放到位。市、县区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致村医一封信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切实让广大村医知晓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及其相关待遇,积极参与和支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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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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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
尊敬的领导,前期看到了关于中国电信蚌埠分公司联合蚌埠市120急救中心,向市内符合条件的老人特别定制了“老人宝”手机的报道,通过定制的老人机终端可以实现一键呼入平台,老人在突遇紧急情况时,即可按下标注有“SOS”字样的红色按钮呼入120急救平台,与此同时,蚌埠市120紧急救援中心服务系统的电脑上就会同步显示出求救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所在地定位及其子女的姓名、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服务中心人员就可及时
张书记你好;我是阜南县王堰镇堰沟村一名尿毒症患者,我们的大病救助一年才2000元是否和理.
本人安徽滁州市来安县人,在上海工作。在2014年由于身体问题在医院治疗,分别在上海武警医院和交通大学附属医院中山医院治疗,均为国家3甲级医院。另外还有几百元是在上海住所的地方一个镇卫生院治疗,病好后老家父亲来上海,就把医院的发票药单都拿回去报销了,父亲回老家去相关单位报销:单位人员说没有住院时不可以报销的,我现在就是想明白一件事情,政府规定的条例是分一个县一个县管理的吗?为什么我亲戚在另外一个县,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我反映一下!安徽省合肥市各大三甲医院缺珍惜药品,这些药品比金子还要贵!!!造成重大疾病患者无药可治,被逼从外面大药房买药,医保不予报销造成患者极大的经济压力!我爱人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出是白血病,高达几十万治疗费对于一个农村家庭的背负着极大压力,但是随着政府一项项民生政策落实新农合报销比例的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落实等等。也让我看到了希望!但是今年的
我是肥西县上派镇居民,肥西县人民医院老门诊部位于人口稠密县城城关,自从县医院新区使用之后
老门诊日益萎缩,许多门诊科室无故关闭,我们老百姓来看病,希望就近,简单,
生病后满怀希望 的来到县医院老门诊,可不是这个科室关门,就是那个科室关闭。
只能失望的离开,麻烦的转车,坐车去很远的县医院新区看病
增加了我们患者的经济负担和精力,时间成本
连换药,拆线都做不了,门诊连输液大厅都没有,据我所知
2013年上班老师到现在还没有发放社保卡,什么时间才能办好呢
安徽医疗卫生改革后,灵璧县的乡镇卫生院的护士工资才800到1300元,都低于最低生活保障了。希望安徽省卫计委能下发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标准。期待回复
回复单位: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你好。你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乡镇卫生院护士工资标准过低问题。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基层医务工作者待遇状况的关心。乡镇卫生院是我省医改的先行者,基层的医务人员长期在最艰苦的岗位辛勤奉献,他们理应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有一份体面的工资待遇。
目前,我省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的事业单位工资体系,是2007年按照省政府《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
尊敬的张书记你好,阜阳市下发的阜政办【2006】87号文件里有这样一句话,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发放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
这句话你们不觉得模棱两可吗?作为单位主办生育保险人员,我们这里办理生育津贴根本就不规范,三天两头有熟人找关系办理这个事情,我想说的是,阜阳市从2006年到现在已经快10没有下发新文件啦,每年都有多发滥发生育津贴的现象。企业在生育者
回复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网网友:
您好!看到您日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的留言后,我厅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是阜阳市生育津贴发放问题。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工资收入时,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保险待遇。是对女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女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
尊敬的张书记我是太湖县一名乡村医生马上要满六十岁就要退休了o国务院w关于进一i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八项16条中指出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o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o第十项20条中指出制定实施方案o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o各省区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公室.卫生计V委.发展改
您好书记:
我们医疗行业本身就很辛苦,从初级考到中级职称,都是挤时间看书考过的,现在考试都马上过去一年了,资格证书还未下发到市里.医院每年都定时间到4月底聘任,去年2014年5月份考的试,现在证书还没下发,没有证书就不能聘,还要等一年!考试每年都能定在5月,为什么证书每年发放时间都不一样,有时2月,有时3月,有时4月~~~~~~,没人知道是什么时间发放,难道就没个准头!据说今年证书下放
回复单位:安徽省人社厅
接到留言后,我厅专技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该毛姓网友的手机,及时与网友取得联系。经电话了解到,该网友在淮北市工作,咨询的问题为证书发放时间影响到职位聘用问题。
我厅工作人员耐心向该网友解释:今年证书因为国家卫生部和计生委合并,需要重新印制新的证书封面、编排新的编号及制作新的公章,因此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发放时间,但不会影响到广大医务工作者聘用程序。目前,安徽省证书已陆续向各地市发放完毕邮箱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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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5〕18号
发布日期: 14:44&&
信息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每年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九)加强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2015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十六)规范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二十)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要在2015年5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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