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城建设集团团是否中标三台新城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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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浙江省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温州化名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大春。被告: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启瑞。委托代理人:魏群、陈世旷。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设集团)与被告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陈海琴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本院依法委托平阳县民商事调解委员会调解15日。日,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15日。原告中城建设集团委托代理人杨大春、被告长安集团委托代理人魏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城建设集团起诉称: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中标承建被告所属的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根据该工程招标文件第7.4.1、7.4.2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被告建设资金不到位未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此,原告于日向被告发出“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联系函”,函告被告在签收此函后五日内与建设公司联系,逾期未作答复,应当赔偿损失。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一、日前保证资金到位,并于日签订合同,正常启动进场建设;二、建设业主若不遵守上述约定时间,施工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建设业主承担。但该承诺未履行。日、日原告又分别向被告发出《解除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通知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对原告列出的建设项目前期投入清单进行核对回复,逾期视为无异议。被告均是置之不理。鉴于上述情况及原因,原告于日向平阳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理站发出《关于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说明报告》。原告认为,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签订施工合同义务,违反了该项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2.赔偿原告1604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因其于2014年10月已领取担保金800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被告支付800000元利息损失(从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原告中城建设集团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出示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平阳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及招标文件相应规定;4.日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联系函、邮件送达回执,证明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是否签订合同给予答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5.日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日签订合同,否则承担经济损失;6.日解除建设项目通知函、邮件送达回执,证明原告发出解除建设项目通知与要求对前期投入2090000元进行核对回复,否则视为无异议;7.日关于《解除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通知函》的回函,证明被告以承诺书作为回复;8.解除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通知函、邮件送达回执,证明原告再次发出解除通知并要求对前期投入254.800000元进行核对回复,否则视为无异议;9.日询问笔录,证明被告承认原告前期投入815687元,不包括保证金800000元;10.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支出招标代理费225000元。被告长安集团答辩称:1.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无异议,但原因在于政府财政拨款未到位,非无正当理由补签合同,而是缓签合同,故被告对财政拨款未到位致使双方未能签订合同不存在过错,且原告现正在破产清算亦无法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建设,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2.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金方面:返还保证金800000元已由原告收取,该笔款项系由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被告未收取任何利益,利息损失与被告无关,且按合同约定未能签订施工合同的,仅是退还保证金,无需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及金额清单,均系单方制作,未提供充分明确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项目均发生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原告是否实际实施被告不清楚。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被告有正当理由缓签合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长安集团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出示如下证据:1.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证明鳌江客运中心项目被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列为2012年度重点建设工程;2.平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明鳌江客运中心系平阳县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由平阳县政府财产解决;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平阳县人民政府对鳌江客运中心建设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指挥部;4.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资不抵债重整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日裁定破产重整,已无法正常开展工程业务承包建设。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但原告现正破产清算,不能正常开展企业经营业务。证据2无异议。证据3无异议,主张依据该通知书中7.4.1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而被告系缓签,而非无正当理由未签,该份证据可以成为被告抗辩主张的理由;该通知书中的7.4.2,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而向中标人退还的是保证金,对利息损失没有进行约定,即使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仅需退还保证金;通知书3.7.8条,招标存在两种可能,招标代理费只是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成本,即使合同不能签订,也应该原告支付,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对招标代理费是不管的;涉诉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并没有隐瞒原告建设工程的资金情况。证据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主张被告于日明确告知原告财政资金无法到位,施工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建设业主承担,原告应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内容有异议,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2090000元,原告应提供项下的证据证实损失情况。证据7无异议,主张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可以继续友好合作,争取资金到位。证据8,被告确实有收到二份解除函,内容有异议,但被告和原告项目经理联系,希望早点争取到资金顺利开工,原告提出的损失金额有异议;从二份解除函内容可看出,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同时,原告在第二份解除函发出后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增加损失金额过高,不符合常理;二份解除函涉及的内容除了保证金及利息以外的其他14个项目,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损失情况。证据9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是在原告第一次提起诉讼时候,被告代理人及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让步,并不代表对全部事实和损失的认可;招标代理费260000元,已由被告支付,原告如另外支付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投标费用,包括打字费及纸张印刷费用50000元过高,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具体费用由法院酌情;核对工程量,被告仅确认50000元;交易确认单费用,原告应该提供证据;临时工棚费用230000元,被告确认仅认可160000元;广告牌、围墙,被告仅认可32472元;配电房、电缆、配电箱,被告仅认可12800元;电费原告应举证证实;水表安装和押金,与被告无关;开工典礼费用,被告仅认可12000元;桩机租赁费原告应举证证实;管理人员工资,被告仅认可70700元,但还是应提供支付工资的凭证及财务凭证;大门临时通路费用,被告仅认可44675元;压证费用,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综上,被告仅认可382647元。被告当时是基于调解的立场才认可上述费用,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不应赔偿。证据10,原告未提供原件,即使有原件亦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原告应该提出税务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涉诉工程确实是政府重点工程,财政拨款未到位不能成为被告不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的理由。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原告要求被告签订合同亦发生于2012年间,解除函及第一次提起诉讼均是在原告破产清算之前,原告是否破产重组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证据4、证据7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本院予以认定,有关原、被告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合同原因、具体损失及承担本院另行阐述;证据5-6、证据8、证据9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另行阐述;证据10,经本院对原件及发票的核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4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被告长安集团根据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平发改投资(2011)8号及平发改投资(2012)12号文件就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的土建和安装进行公开招标、发布招标文件,并在《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出资比例100%;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投标保证金800000元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汇至平阳县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办理交易确认单和合同备案后予以退还;如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由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后,直接转交给招标人;中标候选人必须在中标公示期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材料报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并办理压证备案手续;中标候选人必须提供“四大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至少3人)证书原件,证书后面注明单位名称,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嗣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向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800000元,经审核后获得投标资格。后经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定标、公示。日,被告长安集团向原告中城建设集团发出了《平阳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告知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中标原则,本工程决定由中城建设集团中标,报请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加盖招标代理单位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长安集团公章);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意见(平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站):经审查本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程序合法,真实有效,同意招标单位意见;备注: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必须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日,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款项目鳌江客运中心招标代理费,金额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嗣后,上述公司出具载明金额为225000元的发票。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多次与被告商谈合作事宜,因被告资金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联系函》,告知:被告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被告在签收此函后五日内与原告联系,逾期未作答复,原告将被告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进行赔偿。日,被告长安集团向原告中城建设集团发出《承诺书》,载明:中城建设集团为鳌江客运中心施工项目中标人,由于该项目县财政资金无法到位,造成施工合同至今无法签订。为此,建设业主单位长安集团承诺:一、日前保证资金到位,并于3月15日前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正常启动进场建设;二、建设业主若不能遵守上述约定时间,施工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建设业主承担。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解除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通知函》,告知:原告决定解除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要求长安集团于日前对于该项目造成的投入2090000元进行核对回复,逾期视为无异议;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投入清单(单位元):投标保证金800000利息从7.9起算,每月2%招投标代理费260000核对清单工程量预算费207000交易确认单费用临时工棚230000广告牌、围墙配电房、电缆、配电箱100000电费水电安装费及押金开工典礼费用桩机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150000大门临时道路费用压证书费用合计2090000日,被告长安集团作出《关于的回函》:要求双方能继续共同完成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解除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通知函》,告知:被告原承诺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在日之前资金到位,如不到位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但至今被告资金还未到位,因此原告决定解除此项目,并要求被告于日前对于该项目造成的投入2548000元进行核对回复;鳌江客运中心建设项目投入清单(单位元):投标保证金800000利息从7.9起算,每月2%144000招投标代理费260000投标费用核对清单工程量预算费207000交易确认单费用临时工棚230000广告牌、围墙配电房、电缆、配电箱100000电费水电安装费及押金开工典礼费用桩机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400000大门临时道路费用压证书费用合计2548000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城建设集团与被告长安集团合同纠纷。日,本院向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章良及副总孔繁永调查询问,其称:投标保证金800000元无异议,该款项存放于平阳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被告未受益,不应支付利息;招投标代理费,被告已支付260000元,原告如果已另支付招标代理费260000元,应提供证据证实;投标费用主要是指投标预算费用,用于前提投标的工人工资、差旅费、打字费、纸张、印刷,虽然应该由长安集团支出,但原告应该证据证实,5万元过高,由法院酌情;临时工棚230000元过高,按400元/平方米,总金额160000元;广告牌,长12米,高7米,面积84平方米,358元/平方米,合计30072元,围墙,长10米,高2米,按120元/平方米,合计32472元;配电房2个(大门处配电房8.50米,宽3.25米,高3.20米,墙体面积62平方米,90元/平方米,合计5580元,通莲路配电房长6.50米,宽4.20米,高3.20米,墙体面积68平方米,按90元/平方米,合计6120元);电缆,10米,110元/米,合计1100元;配电箱,其中变压器属于被告,价格不清楚;电费,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水电安装及押金,原告应自行到自来水厂退款;开工典礼费用,参加典礼60人,200元/人,合计12000元;桩机租赁费50000元是合理,但应提供证据证实;管理人员工资,包括安全员工资按市场每月工资300元/合计5700元,管理人员工资(19个月,前7个月是2个人,后12个月是1个人,按浙江省2012年建筑业平均工资2500元/月,合计65000元),上述合计70700元;大门、临时道路费用,经被告核对5块水泥路费用为39675元+两扇大门5000元,合计44675元;压证书费用,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工程师数量、类别、资质、工资表、证书复印件。以上总金额815687元,不包括投标保证金800000元。经本院核实,被告在原诉讼案件中认可项目金额合计为382647元及投标保证金800000元。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作出(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2元由被告负担。2014年10月份,原告已从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投标保证金金800000元。本院认为: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与诚信原则。长安集团通过招投标方式建设鳌江客运中心,中城建设集团递交了标书并参与竞标,应认为双方积极参与了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订立需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而言,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标书视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招标人接受标书后该要约已生效。经开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对要约的承诺,承诺到达投标人生效,此时合同方可成立。本案中,中城建设集团已收到长安集团中标通知书,双方之间的招投标买卖合同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被告长安集团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大小。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原告中城建设集团主张被告长安集团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与其签订施工合同,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被告长安集团主张双方未能签订施工合同原因在于政府财政拨款未到位和原告破产重整,属正当理由,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长安集团向原告中城建设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长安集团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中城建设集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已明确说明资金已落实,现以财政拨款未到位而要求缓签合同,与事实及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被告双方应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早于原告申请破产重整,故被告主张原告对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对未按约定及法律规定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被告迟延履行签订施工合同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后原告于日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次日到达被告处时合同解除,原、被告双方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起诉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后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招标文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现被告已退还保证金8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损失金额问题:原告主张保证金80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被告认为保证金系由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其未受益,不应承担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人,最终受益的是被告,因此,原告主张上述期间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折算为98435.56元;原告主张依据法院于2014年1月作出的询问笔录,被告应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604000元(包括招投标代理费260000元,投标费用50000元,核对清单工程量预算207000元,交易确认单费用25000元,临时工棚230000元,广告牌、围墙70000元,配电房、电缆、配电箱100000元,电费10000元,水电安装费及押金30000元,开工典礼费28000元,桩机租赁费50000元,管理人员工资400000元,大门临时道路费用5400元);被告主张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损失情况,上述询问笔录系被告基于双方调解的可能性作出的让步,且被告工作人员计算错误,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主张上述询问笔录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本院依职权所作出的询问笔录系双方对原告支出情况进行一一核对,而非调解,由此,原告提交的询问笔录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中标后,确已搭建了围墙、工棚、广告牌,设置配电房、水表,租赁桩机,铺设临时道路,组织人员进行了开工典礼,上述工作均需要资金投入,原告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投入情况,但对其实际损失亦应酌情认定一部分,因此,本院对被告已认可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合计为382647元(不包括招标代理费)认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由被告给付赔偿。有关招标代理费,原告已提供招标代理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出具金额为225000元的收款收据及发票,且载明的缴款单位就是原告,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招标代理费225000元。原告主张上述损失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为98435.56元;二、被告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经济损失607647元;三、上述第(一)(二)项合计,被告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元,该款项限被告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驳回原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36元,减半收取9618元,由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30元,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923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至迟应在受理上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海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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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预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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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拟中标公示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二、项目名称:宁阳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三、 预算控制价: 第一标段为:1500.05万元;
第二标段为:1287.96万元;
第三标段为:836.49万元。
四、采购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
地 址:宁阳县西街219号
联系人:乔科长 联系方式:
五、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地 址: 泰安市荣院东路1号 联 系 人:于志国
联系电话: 传 真:
六、评委评分明细表
第一标段:
投标人名称
评审委员评分明细
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阳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肥城宏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县东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
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泰市中城乡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标段:
投标人名称
评审委员评分明细
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27.490419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65.973968
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53.090180
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肥城宏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991.737838
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
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940.209115
新泰市中城乡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标段:
投标人名称
评审委员评分明细
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52.840956
宁阳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61.205859
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34.867806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35.310593
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61.321432
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34.819157
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34.128886
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834.742396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769.571056
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21.847627
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27.788208
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43.247333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10.691840
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576.489526
肥城宏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13.989152
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835.639597
宁阳县东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52.491020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40.010591
泰安市堰东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803.030166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44.476053
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748.800397
宁阳县关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77.935666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835.237569
宁阳县连桥建筑安装公司
735.054005
山东景顺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767.025768
泰安市兴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833.977802
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12.660970
七、废标情况明细表
投标人名称
废标依据(招标文件条款)
宁阳县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质检员劳动合同不符、质检员保险手册不符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2
山东泰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质检员保险手册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2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员证过期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2
宁阳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10
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10
泰安市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10
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修改设备购置清单;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第一标段:第31项前新修沟无工程数量与计算单位,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第31项前新修沟无工程数量与计算单位,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一标段:第31项前新修沟、第31项后PVC管、第110项前田间道工程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东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标段:无设备购置清单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标段:无设备购置清单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三标段:无设备购置清单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标段:修改设备购置清单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第二标段:第79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八、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标段:
投标人名称
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第二标段:
投标人名称
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标段:
投标人名称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769.571056
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12.660970
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748.800397
九、拟中标人
第一标段:
中标人: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地 址: 曲阜市红星 项目负责人: 王誉光
中标金额:
万元 工 期: 180日历天
第二标段:
中标人:山东军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肥城市仪阳乡工业园区 项目负责人:李英军
中标金额:
万元 工 期: 180 日历天
第三标段:
中标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地 址:宁阳县城交通路109号 项目负责人:于庆成
中标金额: 769.571056 万元 工 期: 180 日历天
十、拟中标人项目班子成员表
第一标段:
证 书 编 号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第二标段:
证 书 编 号
项目负责人
第三标段:
证 书 编 号
项目负责人
十一、开标日期: 日
十二、公示日期:日至日
十三、公示说明:
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朱成学、杜道兵、许霞、周长青、朱德顺、隗林、吕永峰
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阳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肥城宏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县东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27.490419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65.973968
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53.090180
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肥城宏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991.737838
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52.840956
宁阳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61.205859
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34.867806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35.310593
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61.321432
泰安市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34.819157
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34.128886
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834.742396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769.571056
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21.847627
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27.788208
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43.247333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10.691840
山东鸿强建设有限公司
576.489526
肥城宏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13.989152
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835.639597
宁阳县东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52.491020
宁阳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40.010591
泰安市堰东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803.030166
宁阳郦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44.476053
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
748.800397
宁阳县关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777.935666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835.237569
山东泰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质检员保险手册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2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员证过期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2
宁阳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10
宁阳县东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10
泰安市明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
招标文件30页
废标条件 B1.10
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修改设备购置清单;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北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山东华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泰安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泰安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第110项、114项工程数量与清单不符,第31项前新修沟未填写计量单位及数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第一标段:第31项前新修沟无工程数量与计算单位,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标段:第31项前新修沟无工程数量与计算单位,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西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一标段:第31项前新修沟、第31项后PVC管、第110项前田间道工程量与清单不符;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宁阳县东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标段:无设备购置清单
招标文件73页
投标报价说明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供应商服务
采购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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