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的知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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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信用问题。
&&现在信用卡的普及率越来越高,每个人都拥有一张、几张甚至十几张信用卡,但是在我们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服务时,不经意的几次信用卡还款不及时,就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那对于已产生信用污点的客户,银行又是如何处理的?
现在信用卡的普及率越来越高,每个人都拥有一张、几张甚至十几张信用卡,但是在我们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服务时,有的人可能没有注意到,不经意的几次信用卡还款不及时,就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我们来认识一个人。
  我们在享受信用卡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会给生活带来不便?
  张小姐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每个月收入有8000元,在今年楼市逐渐回暖的情况下,杨小姐担心房价继续走高,于是动了买房的念头,但当她来到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准备向银行申请房贷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自己已经上了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房贷申请者张小姐:“找他们贷款,然后他们跟我说我现在的(信用)记录不太好。”
  原来,在业务员帮张小姐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在核实她的信用记录后发现,张小姐名下有四张信用卡,并都有过几次还款逾期记录,这样一来,一些银行就拒绝了张小姐的房贷申请。
  张小姐:“因为我的工作性质是经常要在外地走,来回走,可能没有按期还,他说这个可能影响我做贷款。”
  记者:“影响有多大?”
  张小姐:“我也不知道会影响那么大,原本说能给我贷八成,现在说只能贷七成。”
  从参加工作开始,张小姐就陆续办理了四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但在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之余,她并没有意识到按时还款的重要性,产生了多次逾期记录,最长的一次逾期长达一个月。谈到不良信用记录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张小姐感到十分委屈。
  张小姐:“因为之前我是不太清楚这个规定。”
  记者:“是不是也没人告诉你?”
  张小姐:“没人跟我说过,但我就认为钱到期就没差太长时间,我认为我换上了我没欠钱就行了。”
  经过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努力,最终有一家银行受理了张小姐的贷款申请,但银行要求张小姐必须支付30%的首付款,这样一来,张小姐预期的首付从38万元一下子增加到了47万元,并且不能享受七折的优惠利率。工作人员还告诉她,信用不良记录将会一直存在下去,对此,张小姐感到非常担心。
  张小姐:“这个我觉得不太合理,因为我现在年轻,不可能就买一套房子,如果买第二套的话,还是要做贷款,我说这个会不会就是说永远就这样了,以后会不会不给我做贷款了。”
  其实,很早以前我们就接触到了个人信用记录这个词汇,但它到底意味着什么,一旦有了不良记录,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很多人都一无所知,现实生活中有刚才我们看到这样遭遇的也大有人在,一起来看一看我们的记者从贷款中介公司了解到的情况。
  在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划主管吴昊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公司在为消费者办理房贷时发现,因为不良信用记录而被银行拒之门外的情况时有发生。
  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划主管吴昊:“从我们现在统计的数据来看,交易类贷款中,借款人因为信用卡逾期或者是第一套房的房贷逾期,然后贷款不能够按照正常的贷款手续批贷下来的量,大概能够占到10%左右,非交易类贷款,就包括抵押消费这种的,可能银行审核会更严一些,借款一般批不下来的大概能占到30%到40%左右。”
  吴昊表示,个人信用记录产生污点,主要还是因为大部分消费者对个人信用认识不足。
  吴昊:“可能有些大学毕业生都是胡乱填单子,办了十张或者几十张信用卡,刷卡的时候认为钱不是自己的,还款的时候还不上,有可能像我们之前的贷款客户,有几十次、几百次这种逾期,这种的话银行就很难给你批贷了。”
  吴昊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持卡人如果出现连续3次逾期还款或者是累计6次逾期还款,批贷审核比较严格的银行将不会同意发放贷款。对此,吴昊提醒大家要努力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免给今后申请大宗贷款带来麻烦。
  吴昊:“在银行,只要是你,包括买电话卡,你存煤气、水电(费)这种的,都可以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体现出来,每一个人都有一个个人信用报告,那么如果说你在申请买房的时候需要贷款,我们首先会让借款人查你的信用报告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一个等级,然后银行根据客户的资质,评定他能够贷多少钱。”
  对于已产生信用污点的客户,银行又会如何处理?
  其实啊,个人信用报告很多人只是听说过,但谁也没见过,更不知道这个报告真的会对我们个人会有这么大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不少人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信用行为也不太那么在意,往往一不小心就留下了污点。那对于已产生信用污点的客户,银行又是如何处理的?
  9月17号下午,记者来到了招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向工作人员询问信用卡产生不良记录后应当如何处理,工作人员这样回答。
  工作人员:“没关系,之后的几个月的信用记录如果是良好的话,之前的记录它会,它会只会看比如说这两年这三年,时间越长,它就属于之前的旧记录了,就着重看新记录了。”
  但当记者问到信用不良记录到底会保存多长时间,无意之中产生的不良记录有没有可能补救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工作人员:“要不您打电话去信用卡中心问一下,看还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
  随后,记者拨通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对于个人信用记录的时效问题,各大银行目前都没有明确规定。
  工作人员:“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只能是建议您后续在用卡时来这样使用,按时还款。”
  记者:“你说各个银行执行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是吧?”
  工作人员:“对。”
  客服人员还告诉记者,银行无法随意更改个人信用记录,无论消费者是有意还是无意逾期,银行都没有办法再做改动。
  工作人员:“不光是我们银行,任何一家银行,对您的信用记录是不能做任何评价的,只能是如实地上报给央行那边,在每次您办房贷、贷款这些的时候,别的银行也是到那边进行调阅一些数据,来参考您的个人的一些记录,这个记录是不能做任何的一个增加或删减。”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在这里,记者见到了一位正在推销建行信用卡的工作人员,她同样告诉记者,自己对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间等问题并不了解。
  工作人员:“有的人说是保持三年,还有的人说是保持一辈子。”
  在这里记者注意到,无论是信用卡的广告牌还是宣传单上,都见不到任何提醒消费者注意逾期还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而这位工作人员也只知道殷勤地推荐记者办理信用卡。
  工作人员:“您要办张信用卡吗?这有一活动。”
  记者:“我已经有张招行的了。”
  工作人员:“没事,这个是免年费,刷不刷卡都不要钱,而且不仅免年费,您要办了还给您礼品。”
  正是由于银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的漠不关心,也没有对消费者尽到一个明确告知的义务,导致很多人在不小心产生信用不良记录后,开始寻找其他途径来解决。我们发现了这么一个线索。
  近来,互联网上询问如何处理信用不良记录的人越来越多,相应地,也出现了很多号称能够修改甚至抹掉不良记录的人,他们宣称,只要花钱就能帮他们抹掉不良记录。
  刚才这些号称能够帮人抹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真是神通广大,贷款公司无法办理的业务,他们到底有什么办法,能够把这些不良记录抹掉呢?我们来随机拨打了一个网上留下的的广告电话。
  业务员:“你好。”
  主持人:“你好,我想问一下你们这是不是能处理信用卡的不良记录?我有一张建行的信用卡。”
  业务员:“建行的处理不了。”
  主持人:“那都能处理什么行的卡?”
  业务员:“招商、民生。”
  主持人:“每处理一张卡需要多少钱呢?”
  业务员:“得好几万呢。”
  主持人:“那具体怎么操作呢?”
  业务员:“这不是我来操作,这是银行的人来操作,我搞不起来,我只是介绍一下,就是你的报告银行要送到央行去的对不对?说你逾期没还对不对?那我通过银行说你的报告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不是属于你个人原因引起的或其他原因,知道吧?然后让他撤销原来的记录。”
  主持人:“那多长时间能办好呢?”
  业务员:“个把月吧。”
  这个人似乎对个人征信系统的运作挺熟悉的,那么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到底是怎样运作的,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一旦产生污点,今后又将如何处理呢?我们的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一起来看一看。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部,副总经理杜鲲向记者介绍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如何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部副总经理杜鲲:“我们不仅建成了全国的统一集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库,而且与所有的就是商业银行,基本都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就这里头我们采的信息,实际上主要是三部分,一部分自然人的基本信息,第二个是借款交易的基本信息,第三部分就是每个月的用卡或者说是还款信息。”
  杜鲲告诉记者,在每一笔贷款或者每一张信用卡发放之后,各商业银行每个月都要按照央行规定的格式,把借款人的还款记录提交给征信系统,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个人信用报告。杜鲲表示,从2004年运作至今,征信中心对采集到的所有还款信息都进行了存档,但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到底保存多久,目前还没有定论。
  杜鲲:“这个历史到底保存多久,这个就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国家我们国家实际上也在积极的就是说,研究这个事,包括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的一部征信管理条例里头也对这个事情做了规定,我想等条例出来以后,就是大家关心的这个问题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和说法。”
  杜鲲还表示,不同银行对个人信用记录审批的尺度不同,但毫无疑问,随着时间的变化,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和还款情况也会出现变化,银行并不会一成不变地关注消费者早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杜鲲:“我们实际上也设计了一些更新机制,如果说这个客户从现在开始他每个月都按时还款的话,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银行就会对他的信用状况做出重新的一个评价,所以大家不要太担心,一次就是说,就是失信然后影响终生,关键还是要积极的去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半小时观察:错误需要改正的机会
  设立个人信用征集系统,本来就是希望建立一个人人讲求诚信的社会环境,可是没想到,个人征信系统刚刚崭露头角,就围绕着个人信用在产生新的欺诈。不管在网上打广告的那个人说的是真是假,都是一个极大的讽刺,如果他说的是假的,那就忽悠了想偷偷摸摸摸去污点的人,如果他说的是真的,那说明我们的个人信用系统还存在严重漏洞。
  不过,即使现在的个人征信系统还存在这样那样令人不满意的地方,但它终于让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个人信用原来是这么重要的一个东西。也许,许多人的无心之过进入信用系统留下污点,给自己添了不少麻烦。但为了建设一个信用社会,这样的代价不可避免。我们相信随着个人征信系统以及相关的惩罚鼓励措施不断完善,讲求诚信就会慢慢地由一种外在要求,变成人人自觉的行为规范。只是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银行等相关机构的服务能同步跟进,尽量减小我们迈进诚信社会的成本。
  如果说,过去晋商徽商在历史上形成的信用,多少还是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今天我们需要建立的信用,更应当是面对经济结构升级的主动选择。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需要从每个人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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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日06:30&&中国经济网
  本报讯 (记者 黄艳丽) “5年后,我再到银行办贷款,可能会比现在容易。”13日,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林岳(化名)的关注。其中,有关负面信息保留期限的规定,使他觉得自己打个信用翻身仗“还有希望”。
  负面记录“背在身” 贷款屡碰壁
  因为在校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利息没有及时归还,每月26元利息,连续17个月逾期记录,这在林岳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信用污点”。不久前,他要到银行贷款买房,就是因为这一连串的负面信息,贷款屡屡碰壁。
  据悉,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很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也都要求个人提交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做参考。”据银行人士介绍,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7年保留期参照国际惯例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昨日,省内一银行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如果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全文)
10月13日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稿全文如下: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征信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经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征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征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应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征信机构应及时将批准情况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五)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七)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
  (八)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十一条 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六)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经营方针和计划;
  (八)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九)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运营资金、业务范围、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住所等;
  (二)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技术措施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6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或曾经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在其他征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期间有故意出具虚假评估咨询报告等法律文件行为的;
  (六)信用报告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1  第三章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
  第十六条 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
  (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息的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信息,均应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向信息主体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基于模型开发、系统测试等目的使用或对外提供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所使用或提供的信息不得包含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宅电话、企业名称、住址及其他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确保及时更新:
  (一)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
  (二)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
  (四)获得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的方式及收费标准;
  (五)异议处理程序;
  (六)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还应当公开其信用分数或等级的划分及含义、评分和评级程序、方法等事项。
  第四章 信用评级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和透明地开展评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方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建立下列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
  (一)征信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资产关联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级公正性的,不得提供有关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债券偿付能力等的征信服务;
  (二)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评级队伍,评级人员不得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不得参与评级价格谈判及其他可能影响评级公正的业务活动、不得兼职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征信机构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并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机制。
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个人收入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时,应当适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标识,不得随意改变信用评级标识及其含义。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关于其内部运作情况的报告,公开披露其1年、3年和10年的业务表现统计,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信息质量审核与责任制度。评级人员在信用评级活动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信用评级报告客观、准确、及时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内部审议机制,成立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运行程序、议事制度、表决机制等,并报送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在开展评级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一)评级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示意征信机构作不实或不当信用评级报告的;
  (二)评级对象故意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和资料的;
  (三)因评级对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可能导致征信机构不能出具客观、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的;
  (四)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信用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
  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征信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的,应为每一评级对象建立并保存完备的评级档案资料。评级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评级对象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评审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检验制度,并共享评级检验结果信息。
  第五章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
  (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九条 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
  第四十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六章中国征信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十三条 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中国征信中心章程的制定、修改、业务范围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
  金融机构将信息主体的信息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但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中国征信中心适用本条例除第二章、第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外的全部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征信管理职责:
  (一)依法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依法拟定有关行业标准和信用风险评价准则;
  (三)依法行使批准权;
  (四)依法监督检查征信业务活动情况;
  (五)依法对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征信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征信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征信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征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征信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征信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有关征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并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征信机构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征信机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等应当在保护信息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移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商业原则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三)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征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征信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业务变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的;
  (三)泄露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经营征信业务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信用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有关征信业务。
  第六十二条 征信机构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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