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与国土局有哪些部门部门合作

  只为合理答复  日上午8点左右,在东营市垦利县国土资源局门口,一伙群众打出了“严惩官霸、整治歪风、维护权利、还民公道”的横幅。村民聚众维权,但国土资源局并无人上前询问。随着民众聚集越来越多,国土资源局迫于压力,让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马广饶出面回答村民问题。经过简单的交流,群众对马广饶的解答并不满意,村民一致要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波出面解释,自始至终马波并未露面。    究竟发生了什么,让这么多村民集体上访?他们又经历了什么,让村民死盯着国土资源局不放?    事情缘由  原来,这些人是垦利县六十户村的村民,该村村民在1998年转为城镇户口,村里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按照政策应该给村民安置费。由于政府没钱,于是2002年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和六十户村村委签订《土地开发承包合同》,将面积11700亩的国有土地发包给六十户村委会使用,土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收益归村民以抵偿安置费用,六十户村委会在承包土地内只允许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完毕,土地承包收益由六十户村委会收取,未经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同意,不得擅自转包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  日,时任六十户村委的领导班子在未征求村民意见,未经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的情况下,作为甲方与薛洪涛、陈忠奎(乙方)签订了《土地开发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薛、陈二人不得对外转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但薛、陈二人在未经六十户村村委的同意,与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开发承包合同》,将转包土地3200余亩,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转包给了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合作合同约定:薛、陈二人不参与经营,每年收取固定利润(实为租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去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才去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薛、陈二人擅自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违背了当时签订的《土地开发承包合同》。  2011年7月,六十户村民委员会以薛、陈二人擅自将土地转包他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起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垦利县人民法院到垦利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取证。日,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证明》1份,《证明》载明:“二○○一年九月六日、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局与垦利县永安镇六十户村签订两份《土地开发承包合同》后,六十户村未向我局申请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对外承包或租赁,如其有对外发包土地行为,属擅自对外承包或租赁”。    也就是说,六十户村在当时将土地转包给薛、陈二人时,未经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属于擅自转包。为此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据该《证明》和六十户村与国土资源局的协议,认定六十户村与薛、陈二人签订的协议无效。  薛、陈二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之后,薛、陈二人提供了一份六十户村当年向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写的《申请报告》复印件。《申请报告》内容如下:“申请报告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解决我们永安镇六十户村村民的生活问题,贵局同我们订了《土地开发承包合同》。把8648.9亩地包给我们经营,并规定不经贵局同意不准转包。因我村没有资金又没有技术实在无力开发,特申请贵局批准我们转包给有能力开发的单位或个人经营,以获得收益解决村民生活困难。我们保证按我们双方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保证按规定的年限收回土地。请贵局审批为盼。永安镇六十户村委二○○二年九月二日,《申请报告》复印件下方左侧有手写内容“同意胥某某9.2”并盖有垦利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在法院二审时,薛、陈二人提交了该《申请报告》作为证据,因为是复印件,二人无法提供原件,法院没有认定该证据的效力。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陈二人不服判定,同年7月21日又找到当时盖章的人“胥如喜”加盖了垦利县国土资源局的红色公章。据此薛、陈二人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垦利县人民法院再审。垦利县人民法院在再审期间就该《申请报告》与日自相矛盾的证明到垦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  日上午垦利县人民法院到垦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调查,该局安排其工作人员(包括副局长胥如喜、王金亭,执法大队队长马广饶,办公室主任巴恩来)接受了调查,并对相关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说明,证实上述《申请报告》上日、日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最后,法院的一审、二审重新改判认定与薛、陈二人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疑点重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薛陈二人与海宏实业签署的《合作经营合同书》未向国土资源局备案。若要顺利签署合同,必须先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审核通过或备案。据六十户村的代表告诉我们,薛、陈二人的报告是六十户村委申请的,针对这个《申请报告》,村民问过当时任村里的文书,他说当时在村里,从未写过这样的东西,也从未听过村支书和其他人说过有这么件事。那么,这份《申请报告》来源就有些蹊跷。不是村里写的,那是谁以“六十户村委”的名义写的呢。  从《申请报告》的内容来看,报告是以六十户村的名义向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写的。但是该《申请报告》结尾并没有六十户村委会的公章,也没有六十户的任何人的签字,这又是怎么回事?    同时细心的村民还发现,薛、陈二人提供的《申请报告》最后加盖的垦利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比真正的公章大出了4毫米,而且公章是椭圆的。所以,村民怀疑这个公章是薛、陈二人的找人私刻假公章,盖上去的。  上访得到回应  由于垦利县政府一直不能给群众圆满的答复和解决方案,村民决定带着投诉信,到济南找到中央驻济南巡视组进行反应问题,很快巡视组的领导给予答复。要求由垦利县政法委牵头,垦利县副县长苟宏水带队就对六十户村群众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答复遭质疑  日上午10:30左右,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村民,垦利县副县长苟宏水将代领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马波、和永安镇副书记周立成和副镇长董峰在县信访办接待六十户村的村民代表,为大家答疑解惑。但是村民在信访办等待了半个多小时,最后接待的是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马广饶,永安镇副书记周立成和副镇长董锋等4位同志。  当问及报告是以六十户村的名义向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写的。但是该《申请报告》结尾并没有六十户村委会的公章,也没有六十户的任何人的签字时,副主任马广饶这样答复:“当时他并没有参与,只是听说,这是薛洪涛在永安一个打印店打印出来,直接拿去国土资源局,所以没有把六十户村委的公章盖上”。整个事情经过显然不符合逻辑思维和程序流程。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就这么“好盖”吗?盖章一事经过谁同意的呢?为什么只有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字呢?  就《申请报告》的原件一事,村民代表想看一下,当时国土资源局里关于《申请报告》的相关的会议纪要或有相关备案资料留档时,副主任马广饶说:“按说应该有,但当时比较早,局里被没有一套备案制度,但是现在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国有土地办公室,当时协调了同事去查找,但是并没有相关查到资料,现在局里也没有,因为当时局里并没有留存备案的要求”。政府部门重大事宜及项目相关部门都会有相关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档案记载,唯独这件事情,遇到了这么多的偶然。  就薛洪涛《申请报告》复印件的真伪性一事,副主任马广饶说:“当时局里也成立了调查组,对其真伪性进行排查,认为薛洪涛拿的《申请报告》确确实实是真的。当被问及认定真实的依据是什么?副主任马广饶说调查了当事人以及经办人。”当要求要出具有力证据时,副主任马广饶说要让大家相信检察院和法院。此时,村民更愿意相信有利可靠的证据。  就日垦利县人民法院到垦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调查时,副主任马广饶也在调查范围之内,当问道是否参加此事时,副主任马广饶说:“当时参加了,但具体什么事情,他并不清楚,也不知道”。作为国家机关资深党员应该知道在协调法院调查时,应该非常清楚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就垦利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胥如喜在《申请报告》复印件追盖公章一事,副主任马广饶说:“这是经过局里调查小组最终确认这个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加盖的”。  “5月9号钱,调查组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大家要相信调查组”。这是副主任马广饶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官方又不好理解,但是就是这句话,村民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就是这句话,让本该早就接受制裁的违法者一直逍遥法外。  政府能力有待“考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制定法律条款约束各利益方。  土地是百姓的生存之本,更是百姓发展之基!8648.9亩的土地不仅是全体村民的生活保障,更是六十户村全体村民未来发展的希望。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六十户村委、垦利县国土资源局、薛陈二人、海宏实业等多家单位,针对此次土地纠纷,垦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应对和处理,直接关乎政府在群众的口碑和形象。  此事,村民不到中央巡视组上访,当地政府是不是就一直拖着不给解决?巡视组若不批复,政府是不是就不会再次调查,给群众满意答案呢?  当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全面展开,走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何真正能做到这一点呢?这既考验着各级政府的办事能力和效率,也考验着每一个党员干部参政议政的能力,能否做到真的坐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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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老百姓还想找政府说理?做梦去吧
  真够黑暗的
  等待真像
  政府形象何在?
  正义何在。政府太没真事了
  薛、陈二人提供的《申请报告》与日垦利县国土资源出具的证明一看就自相矛盾。都说是垦利县国土资源,那为什么会出现“自己打自己嘴巴”的乌龙事件?这是在“蒙蔽”广大村民,还是有意“掩饰”真相?
  呦 写这么多字儿您手累坏了吧。楼主既然这么关心民生,何不考上个公务员给大伙儿瞧瞧,这才能真正为民办实事儿啊,也就不必在这一腔热血了呵。看吧您给急得嘿。习主席都没操您这份儿心呦!!!
  呦 写这么多字儿您手累坏了吧?楼主既然这么关心民生,有这闲功夫何不考上个公务员给大伙儿瞧瞧,看您初中政治也还算及格,这样才能真正为民办实事儿啊,就不必在这一腔热血了呵。。。那句话怎么说来着?吃不着葡萄。。。您帮我回忆下一句?看把您给急得嘿。习主席都没操您这份儿心呦
  呦 写这么多字儿您手累坏了吧?楼主既然这么关心民生,有这闲功夫何不考上个公务员给大伙儿瞧瞧,看您初中政治也还算及格,这样才能真正为民办实事儿啊,就不必在这一腔热血了呵。。。那句话怎么说来着?吃不着葡萄。。。您帮我回忆下一句?看把您给急得嘿。习主席都没操您这份儿心呦
  假如国土局真的问心无愧,真的没有鬼用得着不敢露面,连一句合理的答复都给不出吗?
  人家的事不了解内情就瞎起哄
真够逗的 看热闹的人真多嘿
  据最新消息,薛宏涛张志强今天早晨带黑社会进村打伤四名村民后扬长而去,村民报警后派出所把村民带走问话,并未对打人者有任何行动
  @Godfreyguoguo 11楼
09:41  人家的事不了解内情就瞎起哄
真够逗的 看热闹的人真多嘿  ------------------------------  那你了解内情吗?请明白人说说真相
  ?手笔不错,只是罔顾事实。是不是靠这吃饭啊?劝你读一读村同薛、陈签订的合同上说的“甲方(村)在取得土地转包权的情况下.......,签订以下合同”。劝你问一问村民,薛、陈承包土地经营十年为啥不提异议?劝你查一查,薛、陈十五年的承包费少交了没有?还请你问问,村里状告薛、陈是解除合同,为啥强词夺理又说没经土地局批准,自己说自己签的合同无效,自己抽自己的嘴巴子,如果你不是白痴,不觉得好笑吗?劝你再了解一下。土地局盖得章土地局承认,市、县两级法院都认定,你硬说假,舌头硬能穿腮吗?  薛、陈一介平民、下岗职工。没有任何背景,十多年投入血本无归,他们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度日如年。现在,在官司胜诉的前提下仍不忘六十户村民,郑重承诺给村里增加承包费,标准几乎是永安镇最高的。但个别居心不良的人,个人目的达不到,仍然收买蒙蔽个别村民抗法胡闹。他们像一群无助的羔羊,被欺辱得走投无路。薛、陈是靠血泪的事实和确凿证据胜诉的,你靠一支秃笔,图一点小利,造谣中伤他们于心何忍?  请你认真瞧瞧《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再终字第1号。  你有个人职业道德,更应有正常人的良知。不要做昧良心的事,说昧良心的话。干点啥不养家糊口啊!
  @XKGA 14楼
11:09  ?手笔不错,只是罔顾事实。是不是靠这吃饭啊?劝你读一读村同薛、陈签订的合同上说的“甲方(村)在取得土地转包权的情况下.......,签订以下合同”。劝你问一问村民,薛、陈承包土地经营十年为啥不提异议?劝你查一查,薛、陈十五年的承包费少交了没有?还请你问问,村里状告薛、陈是解除合同,为啥强词夺理又说没经土地局批准,自己说自己签的合同无效,自己抽自己的嘴巴子,如果你不是白痴,不觉得好笑吗?劝你再了解一下........  ------------------------------  真能狡辩,那你解释下今天上午薛宏涛张志强怎么狗急跳墙带人去村里打人吗?
  @Godfreyguoguo 7楼
22:33  呦 写这么多字儿您手累坏了吧。楼主既然这么关心民生,何不考上个公务员给大伙儿瞧瞧,这才能真正为民办实事儿啊,也就不必在这一腔热血了呵。看吧您给急得嘿。习主席都没操您这份儿心呦!!!  ------------------------------  一个看热闹的,且很关心这事的人,说这风凉话,是不是习主席没管你,你郁闷了!
  我已经掌握了此局长众多受贿的贪污证据,还有跟当地黑社会勾结的证据,嚣张的日子也没几天了,放心吧!!估计会判个五年以上  
  非常高兴遇到这么好的帖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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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国土部门如何履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职责?
如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土地和矿产资源都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一旦破坏往往难以恢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活动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方面起到了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尽早纠正违法行为,将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当事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因此,对于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是通过口头制止或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方式来体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如果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口头制止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谓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终止违法行为,而不是暂时停止。向违法当事人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有时会遇到违法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况,这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并邀请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等相关人员到场进行见证,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情况和制止过程予以留证。同时,通过部门内部联动,停止为违法项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经制止违法当事人仍然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合力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履行行政处罚的立案、告知等相关程序,在发现并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时,即可直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责停的同时,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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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来自:石家庄
房产证即国土使用权证有的地方是两证合一。
02:03|来自:石家庄
你们三方都是成年人,那就三方去协商至最终三方满意的结果嘛,
14:43|来自:石家庄
不知,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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