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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员工培训成效显著
&&&&自7月下旬起,经过了军事拓展训练、银行课程学习、新核心系统操作、柜台操作实习四个阶段的综合培训后,绵阳市商业银行2013年度新员工入职培训已接近尾声,本次培训得到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达到了预期效果,下一步,60多张新面孔即将奔赴岗位,开启各自崭新的绵阳商行之路。
&&&&7月29日上午,2013年度新员工见面会上,绵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周一平为大家讲述了绵商行的发展历程,深入分析了本行在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更阐述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为60多张新面孔注入了信心和勇气。为了让新人尽快地认识绵商行的企业文化,充分了解本行的历史进程和发展战略,从而迅速、准确地适应岗位需求,今年的新员工培训总共设置了军事拓展训练、金融课程学习、新核心系统操作、机构实习四个环节。通过此次培训,新员工们都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公司的产品、历史、文化、成绩及发展前景,加深了对公司的感情,加强了荣誉使命感。同时也明确了各自的岗位职责,对未来的工作有了更好的把握,为个人与绵阳商行的共同成长助力!人才资源是绵商行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的动力和根本,即将迈入新岗位的学员们为绵阳市商业银行再次注入了新鲜血液
&&& 涪城支行开展“防范金融诈骗”宣传活动
&&&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知识进万家”公众宣传月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合理使用银行产品,近日,绵阳市商业银行涪城支行组织员工走上街头,开展“防范金融诈骗、保护资金安全”的主题宣传活动。在城区临江农贸市场,为吸引更多市民积极参与到宣传活动,达到理想的宣传效果,商行员工们在宣传中还组织了为市民兑换小钞的便民服务活动。整个宣传过程中,涪城支行工作人员为广大市民发放宣传资料,耐心、深入讲解基础银行业金融知识,面对面地真诚沟通,与市民形成了良好的交流与互动,而现场市民也为商行员工耐心细致的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通过此次宣传活动的展开,使金融基础知识进一步惠及到普通民众之中,增强了民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但为绵商行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更为全行银行业金融知识教育长效机制的建设助一臂之力。
&&&&梓潼支行开展“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
&&& 为丰富绵阳市商业银行“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内容,帮助金融消费者更好地认识金融、了解金融,构建和谐金融环境,绵阳市商业银行梓潼支行于9月6日在梓潼中学进行校园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利率、支付结算、反洗钱、货币反假、征信管理等领域的消费权益保护知识。宣传活动中,支行员工对商行科技城卡的使用和优势作了重点宣传,除了发放宣传资料,商行员工还就学生提出的问题作了详细解答。本次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两千余份,接待学生咨询三百余人次。
绵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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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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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09-08-09 &匿名提问 发布
    一. 收款服务:  (一)委托收款:  1. 定义: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特点: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强调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也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3. 功能介绍: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此结算方式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对工商银行系统内的委托收款采用电子划回方式,可大大提高收款速度。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5. 办理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过程分为委托收款、通知付款、划转款项、收款入账四个阶段。  (1)委托收款: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邮寄付款人开户银行转交付款人。  (2)通知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受到收款日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后,属于本行的债务证明应于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属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   (3)划转款项: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的,应通过被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4)收款入帐:系统内,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出的实时或批量贷报报文,系统自动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跨系统,收款人开户行凭转汇行交换过来的划收凭证及时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  6. 注意事项:  (1)拒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拒绝付款的,应在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2)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委托其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付款人授权直接从付款人账户中划拨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必须事先签定经济合同或协议,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经开户行同意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标准执行。手续费每笔1元;托收银行负责寄送单据的,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普通1.00元,快件5.00元;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二)代理收款:  1. 定义:  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客户资金一经交存,可不需提示汇款,自动划至客户协议指定账户。  2. 特点:  为客户代理同城和异地收款服务。  3. 功能介绍:  适用于分支机构或业务人员多且分散的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为客户归集资金。  4. 基本条件:  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并在工行开立指定的代收账户。  5. 办理程序:  (1)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客户在工行开立指定的代收账户,银行制订代理收款管理办法一并下发各行。  (3)客户填制电子汇兑凭证交工行的营业网点,异地代收资金直接划至客户协议指定账户,实时处理,至迟两小时到账,确保当日起息可以按客户确定的时间上划可以按客户确定的金额上划。同城代收客户资金实时记入指定账户。  6. 注意事项:  收费标准:手续费每笔0.50元;邮电费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三)“即时通”(全国通存):  1. 定义:  “即时通”是工商银行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设备和通讯线路,实现跨清算行的业务实时处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实现资金划转的瞬间完成。  2. 特点:  (1)安全:支付凭证上有支付密码,支付时直接验证密码的合法性,确保资金的安全;  (2)方便:可在工行的任意一个对公或综合性营业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3)快捷:在办理完结算手续,拿到银行回单时,对方账户已同步更新。  3. 功能介绍:  即时通业务包括异地通存业务和异地通兑业务。其中异地通存业务包括异地现金代收业务和异地转账业务,异地通兑业务即异地转账业务。  4. 基本条件:  办理通存业务时(给异地账户存款),收款人必须在工行开户。办理通兑业务时(从异地账户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工行开户,并与工行签定通兑协议,且所开具的通兑凭证必须使用支付密码。若要实现即时到账,收付款单位双方都必须在工行开户。  5. 办理手续:  (1)通存业务中现金代收业务,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由客户填制现金存款凭条交代理行办理即可。  (2)通存通兑业务中异地转帐业务,由客户将中国工商银行统一使用的“即时通付款凭证”与两联进账单送交工行各营业机构,可实现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划转的瞬间完成。  6. 注意事项:  (1)即时通凭证不得背书转让,凭证的挂失止付比照支票办理;  (2)客户的一般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不得具有现金支付功能;  (3)手续费每笔0.60元,邮电费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汇划费普通汇款的收费标准执行,暂不加收30%的加急汇款费用,由代理行直接扣收。  (四)E-bank收款:  1. 定义: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集团总部可以单笔或批量提交主动收款的电子指令,资金直接从其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账户汇集到总部账户。“网上收费站”为收费企业提供主动扣收其缴费客户账户资金的服务。  2. 特点:  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借助因特网便可以进行银行业务交易。尤其是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集团公司,总部可随时随地掌握各分支机构的资金信息,灵活调度资金,成为集团公司理财的好帮手。  3. 功能介绍:  (1)集团企业总(母)公司可对注册的所有总(母)公司和分(子)公司账户进行余额、当日明细、历史明细的查询和下载。   (2)集团企业总(母)公司可直接从注册的所有分(子)公司账户主动将资金上收至集团企业总(母)公司账户中,而不必事先通知其分(子)公司。同时,可通过电子付款指令从其账户中把资金转出,实现与其他单位(在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之间的同城或异地资金结算。  4. 基本条件:  集团及分支机构均需在工行开立账户并在网上银行进行账户注册,与工行签定协议。  5. 办理程序:  (1)客户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银行签定《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为其发放客户证书。   (2)开户行将客户有关申请信息输入工行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集团客户需通过其分支机构开户行取得该分支机构的《账户查询、转帐授权书》,以允许客户总部从中转出资金的书面证明。  (3)工行为客户安装一个S-Agent安全代理软件。客户启动S-Agent安全代理软件,通过客户证书就可直接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页面进行网上查询、支付、主动收款。  集团总部可以单笔或批量提交主动收款的电子指令,资金直接从其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账户汇集到总部账户。  6. 注意事项:  客户为每张客户证书支付年服务费200元,证书挂失每次手续费20元,办理同城业务每笔手续费1元,办理异地业务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五)上门收款:  1. 定义:  根据客户的要求,与客户签定“上门收款协议书”,长期或临时派人为客户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包括当面清点收款、合同封包收款。  2. 特点:  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利用专用设备及IC卡手段,提供专业化的上面收款服务,确保收款安全,所收款项及时入帐。  3. 功能介绍:  该业务包括长期定点上门收款和临时上门收款。  4. 基本条件:  长期定点上门收款主要服务于日均交存现金较多且到银行缴款有一定困难的存款大户;临时上门收款主要服务于发生临时性大额现金收款并要求银行提供服务的存款客户。  5. 办理程序:  (1)银行上门收款领导小组按照“服务、效益、安全”相统一的原则,对客户日均最低存款余额、日均最低收款额、欠贷户收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结合本行实际,逐户审查、严格把关、谨慎审批。   (2)经办行与客户签订“上门收款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经办行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当面清点、钱账分管、日清日结、及时入帐;双人保卫、运钞车接送。  (4)及时对账。  二. 付款服务:  (一)支票:  1. 定义: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特点:  (1)通用性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均可使用;   (2)适用范围广;支票的款项结算不限定范围,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清算、债务偿还等均可使用支票进行结算;  (3)手续简便。收付双方无论有否协议、经济合同、无论是经常性、临时性的商品交易,还是资金的上缴、下拨,只要收付双方同意即可使用支票结算;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交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持票人可以委托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资金入帐速度快。收付双方同在工行开户的,资金可实时到账。  3. 功能介绍:  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账户上存入一定的资金并预留银行印鉴的单位均可申请开立转帐支票;只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才可申请开立现金支票。  5. 办理程序:  (1)客户填写“票据于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到开户行购买支票;  (2)使用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3)现金支票收款人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交银行办理现金取款,其签章必须与收款人名称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必须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4)转帐支票的出票人将支票和三联进帐单交开户行办理转帐,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  6. 注意事项:  (1)支票大小写进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支票的进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流通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假日顺延。对过期支票银行不得受理付款。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单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按票面金额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持票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5)手续费每笔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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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收费表(一)结算种类 手续费(元/每笔) 邮电费(元/每笔) 备注 邮费 电报费 普通 快件 普通 加急 银行汇票 1 0.5 2.5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1 1 5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按往返邮程收费,如附寄的单证过多,按邮局规定标准加收超重邮费,如发生全额拒付或无款支付时,对已收取的电报费,应扣除邮费后退给客户。  多次划款和单独计扣滞纳金的,由承付行按规定的标准向付款人收取邮费和电报费。 电子划回 1     5.85 11.7 本票 0.6         使用清分机的本票、支票收取手续费1元。 支票 0.6         单位主动查询 信件查询 0.5 0.5 2.5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收到款项,查询如已查复的,应按规定标准收取邮费或电报费。 电汇查询 0.5     5.85 11.7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和办理银行汇票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不足1元的收取1元。 5000元(含)以上 50           电子退汇 0.5     5.85 11.7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挂失 符合挂失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按票面金额1‰         不足5元,收取5元。  银行汇票,挂失止付人要求通知对方行的,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注:邮电部门规定的邮电费附加,由银行按附加标准向客户收取。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收费表(二)电汇 金额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手续费(元) 备注 1万元以下(含) 每笔 5 0.5 需要2小时到账的电子汇划加收30%服务费;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2元;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再收邮费和电报费。 1万元-10万元 每笔 10 0.5 10万元-50万元 每笔 15 0.5 50万元-100万元 每笔 20 0.5 100万元以上 每笔 按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0.5   注: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号)执行,银行另收取手续费0.50元。
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标准执行。手续费每笔1元;托收银行负责寄送单据的,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普通1.00元,快件5.00元;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一. 收款服务:  (一)委托收款:  1. 定义: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特点: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强调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也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3. 功能介绍: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此结算方式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对工商银行系统内的委托收款采用电子划回方式,可大大提高收款速度。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5. 办理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过程分为委托收款、通知付款、划转款项、收款入账四个阶段。  (1)委托收款: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邮寄付款人开户银行转交付款人。  (2)通知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受到收款日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后,属于本行的债务证明应于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属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   (3)划转款项: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的,应通过被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4)收款入帐:系统内,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出的实时或批量贷报报文,系统自动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跨系统,收款人开户行凭转汇行交换过来的划收凭证及时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  6. 注意事项:  (1)拒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拒绝付款的,应在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2)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委托其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付款人授权直接从付款人账户中划拨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必须事先签定经济合同或协议,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经开户行同意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标准执行。手续费每笔1元;托收银行负责寄送单据的,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普通1.00元,快件5.00元;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二)代理收款:  1. 定义:  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客户资金一经交存,可不需提示汇款,自动划至客户协议指定账户。  2. 特点:  为客户代理同城和异地收款服务。  3. 功能介绍:  适用于分支机构或业务人员多且分散的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为客户归集资金。  4. 基本条件:  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并在工行开立指定的代收账户。  5. 办理程序:  (1)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客户在工行开立指定的代收账户,银行制订代理收款管理办法一并下发各行。  (3)客户填制电子汇兑凭证交工行的营业网点,异地代收资金直接划至客户协议指定账户,实时处理,至迟两小时到账,确保当日起息可以按客户确定的时间上划可以按客户确定的金额上划。同城代收客户资金实时记入指定账户。  6. 注意事项:  收费标准:手续费每笔0.50元;邮电费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三)“即时通”(全国通存):  1. 定义:  “即时通”是工商银行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设备和通讯线路,实现跨清算行的业务实时处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实现资金划转的瞬间完成。  2. 特点:  (1)安全:支付凭证上有支付密码,支付时直接验证密码的合法性,确保资金的安全;  (2)方便:可在工行的任意一个对公或综合性营业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3)快捷:在办理完结算手续,拿到银行回单时,对方账户已同步更新。  3. 功能介绍:  即时通业务包括异地通存业务和异地通兑业务。其中异地通存业务包括异地现金代收业务和异地转账业务,异地通兑业务即异地转账业务。  4. 基本条件:  办理通存业务时(给异地账户存款),收款人必须在工行开户。办理通兑业务时(从异地账户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工行开户,并与工行签定通兑协议,且所开具的通兑凭证必须使用支付密码。若要实现即时到账,收付款单位双方都必须在工行开户。  5. 办理手续:  (1)通存业务中现金代收业务,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由客户填制现金存款凭条交代理行办理即可。  (2)通存通兑业务中异地转帐业务,由客户将中国工商银行统一使用的“即时通付款凭证”与两联进账单送交工行各营业机构,可实现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划转的瞬间完成。  6. 注意事项:  (1)即时通凭证不得背书转让,凭证的挂失止付比照支票办理;  (2)客户的一般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不得具有现金支付功能;  (3)手续费每笔0.60元,邮电费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汇划费普通汇款的收费标准执行,暂不加收30%的加急汇款费用,由代理行直接扣收。  (四)E-bank收款:  1. 定义: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集团总部可以单笔或批量提交主动收款的电子指令,资金直接从其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账户汇集到总部账户。“网上收费站”为收费企业提供主动扣收其缴费客户账户资金的服务。  2. 特点:  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借助因特网便可以进行银行业务交易。尤其是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集团公司,总部可随时随地掌握各分支机构的资金信息,灵活调度资金,成为集团公司理财的好帮手。  3. 功能介绍:  (1)集团企业总(母)公司可对注册的所有总(母)公司和分(子)公司账户进行余额、当日明细、历史明细的查询和下载。   (2)集团企业总(母)公司可直接从注册的所有分(子)公司账户主动将资金上收至集团企业总(母)公司账户中,而不必事先通知其分(子)公司。同时,可通过电子付款指令从其账户中把资金转出,实现与其他单位(在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之间的同城或异地资金结算。  4. 基本条件:  集团及分支机构均需在工行开立账户并在网上银行进行账户注册,与工行签定协议。  5. 办理程序:  (1)客户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银行签定《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为其发放客户证书。   (2)开户行将客户有关申请信息输入工行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集团客户需通过其分支机构开户行取得该分支机构的《账户查询、转帐授权书》,以允许客户总部从中转出资金的书面证明。  (3)工行为客户安装一个S-Agent安全代理软件。客户启动S-Agent安全代理软件,通过客户证书就可直接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页面进行网上查询、支付、主动收款。  集团总部可以单笔或批量提交主动收款的电子指令,资金直接从其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账户汇集到总部账户。  6. 注意事项:  客户为每张客户证书支付年服务费200元,证书挂失每次手续费20元,办理同城业务每笔手续费1元,办理异地业务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五)上门收款:  1. 定义:  根据客户的要求,与客户签定“上门收款协议书”,长期或临时派人为客户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包括当面清点收款、合同封包收款。  2. 特点:  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利用专用设备及IC卡手段,提供专业化的上面收款服务,确保收款安全,所收款项及时入帐。  3. 功能介绍:  该业务包括长期定点上门收款和临时上门收款。  4. 基本条件:  长期定点上门收款主要服务于日均交存现金较多且到银行缴款有一定困难的存款大户;临时上门收款主要服务于发生临时性大额现金收款并要求银行提供服务的存款客户。  5. 办理程序:  (1)银行上门收款领导小组按照“服务、效益、安全”相统一的原则,对客户日均最低存款余额、日均最低收款额、欠贷户收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结合本行实际,逐户审查、严格把关、谨慎审批。   (2)经办行与客户签订“上门收款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经办行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当面清点、钱账分管、日清日结、及时入帐;双人保卫、运钞车接送。  (4)及时对账。  二. 付款服务:  (一)支票:  1. 定义: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特点:  (1)通用性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均可使用;   (2)适用范围广;支票的款项结算不限定范围,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清算、债务偿还等均可使用支票进行结算;  (3)手续简便。收付双方无论有否协议、经济合同、无论是经常性、临时性的商品交易,还是资金的上缴、下拨,只要收付双方同意即可使用支票结算;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交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持票人可以委托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资金入帐速度快。收付双方同在工行开户的,资金可实时到账。  3. 功能介绍:  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账户上存入一定的资金并预留银行印鉴的单位均可申请开立转帐支票;只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才可申请开立现金支票。  5. 办理程序:  (1)客户填写“票据于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到开户行购买支票;  (2)使用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3)现金支票收款人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交银行办理现金取款,其签章必须与收款人名称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必须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4)转帐支票的出票人将支票和三联进帐单交开户行办理转帐,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  6. 注意事项:  (1)支票大小写进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支票的进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流通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假日顺延。对过期支票银行不得受理付款。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单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按票面金额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持票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5)手续费每笔0.60元。  
  一. 收款服务:  (一)委托收款:  1. 定义: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特点: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强调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也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3. 功能介绍: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此结算方式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对工商银行系统内的委托收款采用电子划回方式,可大大提高收款速度。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5. 办理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过程分为委托收款、通知付款、划转款项、收款入账四个阶段。  (1)委托收款: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邮寄付款人开户银行转交付款人。  (2)通知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受到收款日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后,属于本行的债务证明应于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属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   (3)划转款项: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的,应通过被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4)收款入帐:系统内,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出的实时或批量贷报报文,系统自动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跨系统,收款人开户行凭转汇行交换过来的划收凭证及时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  6. 注意事项:  (1)拒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拒绝付款的,应在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2)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委托其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付款人授权直接从付款人账户中划拨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必须事先签定经济合同或协议,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经开户行同意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标准执行。手续费每笔1元;托收银行负责寄送单据的,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普通1.00元,快件5.00元;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二)代理收款:  1. 定义:  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客户资金一经交存,可不需提示汇款,自动划至客户协议指定账户。  2. 特点:  为客户代理同城和异地收款服务。  3. 功能介绍:  适用于分支机构或业务人员多且分散的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为客户归集资金。  4. 基本条件:  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并在工行开立指定的代收账户。  5. 办理程序:  (1)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客户在工行开立指定的代收账户,银行制订代理收款管理办法一并下发各行。  (3)客户填制电子汇兑凭证交工行的营业网点,异地代收资金直接划至客户协议指定账户,实时处理,至迟两小时到账,确保当日起息可以按客户确定的时间上划可以按客户确定的金额上划。同城代收客户资金实时记入指定账户。  6. 注意事项:  收费标准:手续费每笔0.50元;邮电费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三)“即时通”(全国通存):  1. 定义:  “即时通”是工商银行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设备和通讯线路,实现跨清算行的业务实时处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实现资金划转的瞬间完成。  2. 特点:  (1)安全:支付凭证上有支付密码,支付时直接验证密码的合法性,确保资金的安全;  (2)方便:可在工行的任意一个对公或综合性营业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3)快捷:在办理完结算手续,拿到银行回单时,对方账户已同步更新。  3. 功能介绍:  即时通业务包括异地通存业务和异地通兑业务。其中异地通存业务包括异地现金代收业务和异地转账业务,异地通兑业务即异地转账业务。  4. 基本条件:  办理通存业务时(给异地账户存款),收款人必须在工行开户。办理通兑业务时(从异地账户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工行开户,并与工行签定通兑协议,且所开具的通兑凭证必须使用支付密码。若要实现即时到账,收付款单位双方都必须在工行开户。  5. 办理手续:  (1)通存业务中现金代收业务,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由客户填制现金存款凭条交代理行办理即可。  (2)通存通兑业务中异地转帐业务,由客户将中国工商银行统一使用的“即时通付款凭证”与两联进账单送交工行各营业机构,可实现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划转的瞬间完成。  6. 注意事项:  (1)即时通凭证不得背书转让,凭证的挂失止付比照支票办理;  (2)客户的一般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不得具有现金支付功能;  (3)手续费每笔0.60元,邮电费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汇划费普通汇款的收费标准执行,暂不加收30%的加急汇款费用,由代理行直接扣收。  (四)E-bank收款:  1. 定义: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集团总部可以单笔或批量提交主动收款的电子指令,资金直接从其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账户汇集到总部账户。“网上收费站”为收费企业提供主动扣收其缴费客户账户资金的服务。  2. 特点:  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借助因特网便可以进行银行业务交易。尤其是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集团公司,总部可随时随地掌握各分支机构的资金信息,灵活调度资金,成为集团公司理财的好帮手。  3. 功能介绍:  (1)集团企业总(母)公司可对注册的所有总(母)公司和分(子)公司账户进行余额、当日明细、历史明细的查询和下载。   (2)集团企业总(母)公司可直接从注册的所有分(子)公司账户主动将资金上收至集团企业总(母)公司账户中,而不必事先通知其分(子)公司。同时,可通过电子付款指令从其账户中把资金转出,实现与其他单位(在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之间的同城或异地资金结算。  4. 基本条件:  集团及分支机构均需在工行开立账户并在网上银行进行账户注册,与工行签定协议。  5. 办理程序:  (1)客户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银行签定《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为其发放客户证书。   (2)开户行将客户有关申请信息输入工行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集团客户需通过其分支机构开户行取得该分支机构的《账户查询、转帐授权书》,以允许客户总部从中转出资金的书面证明。  (3)工行为客户安装一个S-Agent安全代理软件。客户启动S-Agent安全代理软件,通过客户证书就可直接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页面进行网上查询、支付、主动收款。  集团总部可以单笔或批量提交主动收款的电子指令,资金直接从其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账户汇集到总部账户。  6. 注意事项:  客户为每张客户证书支付年服务费200元,证书挂失每次手续费20元,办理同城业务每笔手续费1元,办理异地业务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五)上门收款:  1. 定义:  根据客户的要求,与客户签定“上门收款协议书”,长期或临时派人为客户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包括当面清点收款、合同封包收款。  2. 特点:  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利用专用设备及IC卡手段,提供专业化的上面收款服务,确保收款安全,所收款项及时入帐。  3. 功能介绍:  该业务包括长期定点上门收款和临时上门收款。  4. 基本条件:  长期定点上门收款主要服务于日均交存现金较多且到银行缴款有一定困难的存款大户;临时上门收款主要服务于发生临时性大额现金收款并要求银行提供服务的存款客户。  5. 办理程序:  (1)银行上门收款领导小组按照“服务、效益、安全”相统一的原则,对客户日均最低存款余额、日均最低收款额、欠贷户收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结合本行实际,逐户审查、严格把关、谨慎审批。   (2)经办行与客户签订“上门收款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经办行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当面清点、钱账分管、日清日结、及时入帐;双人保卫、运钞车接送。  (4)及时对账。  二. 付款服务:  (一)支票:  1. 定义: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特点:  (1)通用性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均可使用;   (2)适用范围广;支票的款项结算不限定范围,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清算、债务偿还等均可使用支票进行结算;  (3)手续简便。收付双方无论有否协议、经济合同、无论是经常性、临时性的商品交易,还是资金的上缴、下拨,只要收付双方同意即可使用支票结算;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交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持票人可以委托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资金入帐速度快。收付双方同在工行开户的,资金可实时到账。  3. 功能介绍:  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账户上存入一定的资金并预留银行印鉴的单位均可申请开立转帐支票;只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才可申请开立现金支票。  5. 办理程序:  (1)客户填写“票据于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到开户行购买支票;  (2)使用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3)现金支票收款人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交银行办理现金取款,其签章必须与收款人名称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必须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4)转帐支票的出票人将支票和三联进帐单交开户行办理转帐,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  6. 注意事项:  (1)支票大小写进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支票的进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流通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假日顺延。对过期支票银行不得受理付款。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单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按票面金额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持票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5)手续费每笔0.60元。
一. 收款服务:  (一)委托收款:  1. 定义: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特点: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强调经济合同和发运证件,也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3. 功能介绍: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使用此结算方式收取同城或异地款项。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对工商银行系统内的委托收款采用电子划回方式,可大大提高收款速度。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5. 办理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过程分为委托收款、通知付款、划转款项、收款入账四个阶段。  (1)委托收款: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邮寄付款人开户银行转交付款人。  (2)通知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受到收款日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委托收款凭据(债务证明)后,属于本行的债务证明应于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属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   (3)划转款项: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的,应通过被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4)收款入帐:系统内,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出的实时或批量贷报报文,系统自动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跨系统,收款人开户行凭转汇行交换过来的划收凭证及时将委收款项记入收款人账户。  6. 注意事项:  (1)拒绝付款的处理: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需拒绝付款的,应在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2)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委托其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付款人授权直接从付款人账户中划拨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必须事先签定经济合同或协议,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经开户行同意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收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标准执行。手续费每笔1元;托收银行负责寄送单据的,向收款人收取单程邮费:普通1.00元,快件5.00元;向付款人收取电子汇划费,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二)代理收款:  1. 定义:  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客户资金一经交存,可不需提示汇款,自动划至客户协议指定账户。  2. 特点:  为客户代理同城和异地收款服务。  3. 功能介绍:  适用于分支机构或业务人员多且分散的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为客户归集资金。  4. 基本条件:  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并在工行开立指定的代收账户。  5. 办理程序:  (1)客户与银行签定代理收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客户在工行开立指定的代收账户,银行制订代理收款管理办法一并下发各行。  (3)客户填制电子汇兑凭证交工行的营业网点,异地代收资金直接划至客户协议指定账户,实时处理,至迟两小时到账,确保当日起息可以按客户确定的时间上划可以按客户确定的金额上划。同城代收客户资金实时记入指定账户。  6. 注意事项:  收费标准:手续费每笔0.50元;邮电费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三)“即时通”(全国通存):  1. 定义:  “即时通”是工商银行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设备和通讯线路,实现跨清算行的业务实时处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实现资金划转的瞬间完成。  2. 特点:  (1)安全:支付凭证上有支付密码,支付时直接验证密码的合法性,确保资金的安全;  (2)方便:可在工行的任意一个对公或综合性营业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3)快捷:在办理完结算手续,拿到银行回单时,对方账户已同步更新。  3. 功能介绍:  即时通业务包括异地通存业务和异地通兑业务。其中异地通存业务包括异地现金代收业务和异地转账业务,异地通兑业务即异地转账业务。  4. 基本条件:  办理通存业务时(给异地账户存款),收款人必须在工行开户。办理通兑业务时(从异地账户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工行开户,并与工行签定通兑协议,且所开具的通兑凭证必须使用支付密码。若要实现即时到账,收付款单位双方都必须在工行开户。  5. 办理手续:  (1)通存业务中现金代收业务,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由客户填制现金存款凭条交代理行办理即可。  (2)通存通兑业务中异地转帐业务,由客户将中国工商银行统一使用的“即时通付款凭证”与两联进账单送交工行各营业机构,可实现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划转的瞬间完成。  6. 注意事项:  (1)即时通凭证不得背书转让,凭证的挂失止付比照支票办理;  (2)客户的一般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不得具有现金支付功能;  (3)手续费每笔0.60元,邮电费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电子汇划费普通汇款的收费标准执行,暂不加收30%的加急汇款费用,由代理行直接扣收。  (四)E-bank收款:  1. 定义: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集团总部可以单笔或批量提交主动收款的电子指令,资金直接从其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账户汇集到总部账户。“网上收费站”为收费企业提供主动扣收其缴费客户账户资金的服务。  2. 特点:  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借助因特网便可以进行银行业务交易。尤其是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集团公司,总部可随时随地掌握各分支机构的资金信息,灵活调度资金,成为集团公司理财的好帮手。  3. 功能介绍:  (1)集团企业总(母)公司可对注册的所有总(母)公司和分(子)公司账户进行余额、当日明细、历史明细的查询和下载。   (2)集团企业总(母)公司可直接从注册的所有分(子)公司账户主动将资金上收至集团企业总(母)公司账户中,而不必事先通知其分(子)公司。同时,可通过电子付款指令从其账户中把资金转出,实现与其他单位(在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开户均可)之间的同城或异地资金结算。  4. 基本条件:  集团及分支机构均需在工行开立账户并在网上银行进行账户注册,与工行签定协议。  5. 办理程序:  (1)客户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银行签定《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为其发放客户证书。   (2)开户行将客户有关申请信息输入工行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集团客户需通过其分支机构开户行取得该分支机构的《账户查询、转帐授权书》,以允许客户总部从中转出资金的书面证明。  (3)工行为客户安装一个S-Agent安全代理软件。客户启动S-Agent安全代理软件,通过客户证书就可直接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页面进行网上查询、支付、主动收款。  集团总部可以单笔或批量提交主动收款的电子指令,资金直接从其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账户汇集到总部账户。  6. 注意事项:  客户为每张客户证书支付年服务费200元,证书挂失每次手续费20元,办理同城业务每笔手续费1元,办理异地业务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汇划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五)上门收款:  1. 定义:  根据客户的要求,与客户签定“上门收款协议书”,长期或临时派人为客户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包括当面清点收款、合同封包收款。  2. 特点:  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利用专用设备及IC卡手段,提供专业化的上面收款服务,确保收款安全,所收款项及时入帐。  3. 功能介绍:  该业务包括长期定点上门收款和临时上门收款。  4. 基本条件:  长期定点上门收款主要服务于日均交存现金较多且到银行缴款有一定困难的存款大户;临时上门收款主要服务于发生临时性大额现金收款并要求银行提供服务的存款客户。  5. 办理程序:  (1)银行上门收款领导小组按照“服务、效益、安全”相统一的原则,对客户日均最低存款余额、日均最低收款额、欠贷户收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结合本行实际,逐户审查、严格把关、谨慎审批。   (2)经办行与客户签订“上门收款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经办行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当面清点、钱账分管、日清日结、及时入帐;双人保卫、运钞车接送。  (4)及时对账。  二. 付款服务:  (一)支票:  1. 定义: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特点:  (1)通用性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均可使用;   (2)适用范围广;支票的款项结算不限定范围,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清算、债务偿还等均可使用支票进行结算;  (3)手续简便。收付双方无论有否协议、经济合同、无论是经常性、临时性的商品交易,还是资金的上缴、下拨,只要收付双方同意即可使用支票结算;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交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持票人可以委托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资金入帐速度快。收付双方同在工行开户的,资金可实时到账。  3. 功能介绍:  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4. 基本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账户上存入一定的资金并预留银行印鉴的单位均可申请开立转帐支票;只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才可申请开立现金支票。  5. 办理程序:  (1)客户填写“票据于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到开户行购买支票;  (2)使用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3)现金支票收款人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交银行办理现金取款,其签章必须与收款人名称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必须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4)转帐支票的出票人将支票和三联进帐单交开户行办理转帐,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  6. 注意事项:  (1)支票大小写进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支票的进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流通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假日顺延。对过期支票银行不得受理付款。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单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按票面金额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持票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5)手续费每笔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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