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2015年合村并城拆迁补偿随军家属安置 2015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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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城区解放路青年路街区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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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城区解放路青年路街区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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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莲花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金行初字第266号
原告孟莲花,女,汉族,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僧白信,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晓芳,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闫智勤,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均田,男,汉族,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根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莲花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僧白信、张晓芳,被告代理人高健、闫勤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陈根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李江沟村115号院宅基地系原告、第三人一证两户关系,第三人超建面积共计50.787平方米,经国土部门给予了处罚,被告将该面积计入有效面积,损害了原告在李江沟村拆迁改造时的补偿利益。请求撤销被告对3-2-64-1户面积为119.3平方米的认定,并重新认定该户的合法有效面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李江沟村委会2012年出具的拆迁安置方案证明,及与本案有关的宅基地平面图等;2、《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罚款票据等;3、李江沟村安置方案;4、判决书两份;5、录音证据。
被告辩称:被告在李江沟村改造过程中,被告机构对原告及第三人共同使用的宅基地上的编号为3-2-64号房屋及占地面积分两部分进行了测量,二人均在场;后原告及第三人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补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李江沟村115号宅基地所转化的565.8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中的164.326平方米利益归原告孟莲花所有;原告再提起行政诉讼错误;拆迁改造最大限度的保护拆迁人的利益,无论房屋有无违章,与拆迁的补偿工作没有关联性;原告不应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认可的测量结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郑民二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2、(2013)中民一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3、李均田的缴款票据;4、孟莲花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5、李江沟村房屋平面现状图(编号3-2-64、房主:荆秀玲、李江沟村115号);6、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书(日);7、李均田的土地证复印件。
第三人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合法有效面积无关,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刚刚所说的不是一码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为宅基地及建设房屋的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案作出以下分析认定:
一、原告提供的《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内容为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答复原告,该局曾于2005年8月作出处罚决定,认为第三人多占土地新建楼房一部分及部分围墙,对第三人作出退还多占集体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罚款330.8元的行政处罚。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没有提高书面说明,陈述内容为原告曾向被告反映上述问题,被告未做处理,上述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及第三人未提出异议。
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本案提供相关证据及证明的相关事实,在该判决中均有认定,本案直接予以适用。
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郑州市中原区土地局调取本案涉及向第三人所作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书,原告及被告没有异议,第三人陈述交过罚款,但其并没有多占土地,系国土部门错误,房屋没有被没收,国土部门也没有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上述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1989年8月离婚时,对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李江沟村115号所在宅基地上的165.91平方米房产进行了分割,由此形成一宅基地,两户使用的状况;该宅基地158.6平方米,原在第三人之父名下,1999年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第三人1991年再婚,并于2004年又在院内建筑两层房屋,面积119.3平方米。
2012年李江沟村开始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原区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各项补偿安置是以宅基地面积为基础进行。被告成立指挥部处理相关拆迁事项,指挥部委托相关机构对原告及第三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测量,原告房屋现状总建筑面积165.91平方米,均为三层以下(实质为原告及第三人离婚是分割房产);第三人房屋(即原告诉讼请求中所指的3-2-64-1户)现状总建筑面积119.30平方米,均为三层以下。原告及第三人因补偿分配不能达成最终意见,为不影响补偿安置的优先条件,双方于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第三人先办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纠纷等签订协议后,自行协商或采用法律形式解决,在双方纠纷未达成协议前,涉及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全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等双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内容再进行房屋面积和资金的分割;协议一式三份,原告、第三人、指挥部各存一份。因双方之后对如何分配安置房屋及资金仍不能达成一直意见,原告就此于2013年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中民一初字第1884号判决,认定原告、第三人离婚时分割房屋面积均为165.91平方米的二分之一为82.955平方米,且为原告安置时确认的面积;第三人安置确认面积为82.955平方米与119.3平方米的和,为202.255平方米;并以此确认原告及第三人安置条件分割比例为29比71,判决原告享有宅基地所转化565.8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中的164.326平方米利益。原告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曾于2005年8月对第三人作出处罚决定,以第三人多占集体土地建房,决定责令退出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罚款330.8元。
本院认为:一、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测量结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第三人认为其超过起诉期限,但没有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二、李江沟村拆迁补偿以宅基地面积为基础,房屋面积不作为补偿的根据;被告委托相关机构测量后形成的&李江沟村房屋平面现状图&,为被拆迁前第三人所使用房屋现状的记录,不是且被告也没有向其他方及本院确认为补偿安置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向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虽然没有在被告勘测中体现,但已经本案审理确认,是否对原告、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可通过法律渠道另行解决;原告诉讼请求事项与原、第三人的权益无实质影响,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莲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司 燕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雅洁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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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中原区政府10月31日下发了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求日以前被征收房屋者要签订协议。作为对被拆迁户补偿政府一份补偿方案什么就都定下来了,说是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被拆迁户对房屋评估价格(政府指定的评估公司)有异议,对产权置换的比例有异议;对过渡期间的过渡费有异议;等等,大家讲问题报到了办事处,对拆迁户提出的问题没有任何考虑,说政府定下的没有改变的任何可能。我们拆迁户不禁要问:我们住的房屋好好的,你们要修高架桥,需要我们被拆迁户配合拆迁,但是被拆迁户对房屋评估价格(政府指定的评估公司)有异议;房子置换的比例有异议;新房安置地点有异议;过渡期过渡费有异议等等,被拆迁户的所有意见都不能改变政府一文(拆迁补偿标准),并且制定什么时间签订协议给奖励多少钱,超过什么时间奖励多少钱,或者没有奖励等等,我想试问:哪有这样的强盗逻辑,你政府需要修路,要拆被拆迁户的房子,拆迁户的房子评估你说了算,你说多少就是多少,安置房标准,位置还是你政府说了算,安置过渡费还是你政府说了算,还美其名曰的所谓征求拆迁户意见,还给拆迁户制定了时间要有求。试问拆迁户算什么,我们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谁来保证,你政府要拆我的房子,还得什么都是你政府说了算,这是何等的不公和霸道?老百姓支持政府进行的道路建设,可以牺牲一些利益,但是绝不是让政府任意宰割羔羊,正义,法制,公平是我们最大奢望,最近习近平主席主持建立法制公平社会的讲话,深得人心,可是我们的基层政府为什么就不愿意好好去践行呢?正义在何方?践踏社会公平你们觉得能得人心吗?不拿群众利益当回事这样做你们安心吗?   金水区政府在对拆迁户的补偿问题上,我们虽不了解,但是郑州晚报前几天采访南阳路农业路口祥和电力家属院是报道;一位姓杨的拆迁户的96年房子,50多平方,领到了70多万元,平均每平方约1.3-1.4万,可是我们的2003年的商品房给我们的价格1.1万多一点(评估价+30%的上浮)中原区政府就是这样对待辖区内的拆迁户的。我们现在的住房不论从位置,质量,得房率,物业,房子结构都是非常好的,很多都是在装修时把家具全部打上去的,这样的拆迁我们不但房子没了,连家具全部都没了,你们为什么不能像金水区政府那样对待拆迁户呢?强烈要求中原区政府的父母官们,大老爷们睁开眼看看吧,你们不鞥这样霸道,我们是你们的臣民呀!!!!!强烈要求提高对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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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是荥阳市贾峪镇祖师村民,从2014年开始说新力电厂搬迁之我村到今年2015年还没启动建设。影响我村村民正常生活,为了拆迁费,危险加盖房屋,耕地不中粮食,都栽树等补偿,,好多村民高息盖房负债累累呀!希望能给村民准确消息。
龙子湖高校园区准备建设小学的规划能查到,我的孩子很快就该上小学了,请问高校园区的小学何时开建,有没有提上日程,还是只停留在纸面?
我爱人的户口、工作单位和住房公积金都在郑州,而我的都在周口。现在想在郑州买房,请问我的住房公积金能在郑州贷款吗?谢谢马市长!
回复单位: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友您好!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15〕19号),于5月1日起开通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通知》规定: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郑州地区户籍职工,在郑州地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请
尊敬的马市长您好:
我想咨讯一下顺河路黄委会社区的学生在小升初划片上将会划片到那个初中?黄河中学(原黄委会中学)属于公办划片的学校吗?
回复单位:金水区
  网友您好!按照郑州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初中入学坚持免试、相对就近的原则。具体操作办法原则是以小学毕业生家庭真实住址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相对就近升入初中。因此,每年需在统计好每个片区内学生的分布数量和确定各初中的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八月份才能最终确定划片的范围。
  关于您提到的“黄河中学”,经过对相关信息进一步的调查落实,其招生服务区域如下:郑州市市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2014年“黄河中
尊敬的马市长您好:
我想咨讯一下在小升初划片上,顺河路黄委会社区的学生会划片至附近哪所初中?黄河中学(原黄委会中学)也属于公办划片学校范围吗?
回复单位: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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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准备买房,朋友推荐了农业路沙口路的豫森城小区,但是去了他们说五证差一证,不知道他们的证正在办理吗?这个项目是正规的吗?麻烦了,城中村快拆完了,快没地方住了。。
回复单位:市房管局
网友您好!经核查,该项目证件不齐全,建议网友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再行购买。
尊敬的马市长您好,我是高新区梧桐街金色嘉园小区业主,想咨询了解梧桐街拓宽改造是否会涉及拆迁临街小区,期盼您的回复,谢谢您!
回复单位:高新区
  网友您好!高新区梧桐街(东风路西延)规划方案由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委托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正在组织编制,完成后将按法定程序对外进行公示。
请问郑东新区龙子湖姚桥路那边还会修高架嘛?
马市长,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了.我居住在嵩山南路与南四环附近,家中6口人居住在2分多的宅基地中非常的拥挤,同村的一户村民家中也有6口人却拥有两处宅基地,都是一个村庄的为什么却享受着不同的村民待遇,难道这户村民有特殊的村民待遇,希望政府部门予以解答.
请问紫荆山路是否南延至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如果有此规划,什么时候开工竣工!非常感谢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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