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太仓明辉化纤纤检验主要工作

沙溪表彰业绩突出企业 促进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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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表彰业绩突出企业 促进转型升级
发布时间: 13:31:44
&&& (记者 徐盛兵)日前,沙溪镇对振辉化纤有限公司、仲英金属制盖有限公司等20家纳税先进企业和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在销售收入、科技创新、技改投入上成绩突出的优秀企业进行了表彰。
  &沙溪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引进、培育和发展壮大。&沙溪镇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了解,该镇去年实现新增注册内资6.1亿元,注册外资8200万美元,工业总产值34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42.1亿元。
  今年,该镇将以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为方向,以园区载体建设为依托,全力以赴做好具体项目洽谈跟踪工作;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专业招商机构的联系合作,突出产业链招商、信息化招商、科技招商、以商引商等策略。与此同时,该镇出台了《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奖励政策》,以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企业、优质企业集中。&&
信息来源:太仓日报沙溪引导企业集团化发展
沙溪引导企业集团化发展发布时间: 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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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徐盛兵
  日前,记者在位于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的明辉化纤项目现场看到,200多名建筑工人正奋战在工地上,办公楼、宿舍楼正在施工中,聚酯楼、纺丝楼地下工程已全部结束,预计5月底办公楼、宿舍楼等配套设施封顶,7月底聚酯楼封顶,10月底纺丝楼封顶,年底前设备安装到位并进行试生产,随后将展开二期工程的建设。
  &我们今年已经投资4亿多元用于项目建设,确保尽快竣工投产。&明辉化纤董事长朱月明告诉记者,总投资20亿元的明辉化纤全部投产后,年产涤纶长丝50万吨,年销售收入将超100亿元,共同参股的10家企业将从中获益,并将做好现有资本的倍增工作,力争年销售收入超150亿元。&没有沙溪镇领导的鼓励和支持,我们投资这么大的项目,不可能这样顺利实施。&
  沙溪镇党委、政府在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的同时,着力引导传统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振辉化纤有限公司、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大创新研发力度,新材料产业不断壮大。太仓利泰纺织厂有限公司、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步伐,积极扩展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由于传统产业增资扩股、加大投入,沙溪镇一季度工业投入达到了5.78亿元,完成年度目标的26.3%,目标完成率居全市首位。
  该镇党委副书记杨惠林告诉记者,传统产业占到沙溪镇整个产业的半壁江山,没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就很难实现工业经济&三年翻番&。沙溪镇全力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像重视招商引资一样重视民营企业增资扩股,不断强化政府对企业的服务,下更大力气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用工难等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今年以来,沙溪镇全面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从项目审批、资源保障、财税政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重视企业制度创新,促进企业更新经营理念,实现由传统运营机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将高新技术嫁接到传统产业中,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研发新品的力度,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强化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常态化、高水平的紧密合作,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向沙溪转移、到沙溪转化,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集聚创新要素。
  今年以来,沙溪镇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抓好振辉化纤、金辉化纤等项目的扩建,进一步发挥化纤、纺织等支柱产业的质量技术优势,加快促进全镇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高新化,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充分放大明辉化纤项目成功落户的示范效应,着力引导行业龙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及相关企业,申报组建企业集团,集中资源、资金和技术优势,走规模化、高新化、品牌化发展之路。该镇多措并举,着力打造更多综合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壮大准上市企业群,确保全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突破40家,销售收入超10亿元企业达到4家。&&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已验证
私营.民营企业
机械制造?机电?重工
1000人以上
沙溪镇 新材料产业园 百花北路
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沙溪新材料产业园,南临上海,北靠常熟,东接太仓港,西接204国道,沿江高速贯串南北,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
明辉科技建设的年产60万吨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及200台日本tnt384锭自动落丝加弹机项目,由苏州明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等10家化纤企业共同投资设立,项目总投资52亿元,总占地面积500亩,总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聚酯聚合采用北京中纺院的成熟工艺技术,纺丝设备全部进口德国高端技术设备,达到了3个100%:所有设备100%采用evo环吹风技术、wings全自动卷绕技术、wings10头纺,实现了世界一流的高端技术装备。
明辉科技汇聚10家股东的强大合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将公司形成集tpa、聚合、纺丝、加弹、织造为一体的化纤原料基地,力争打造国内一流的化纤产业集团。
江苏省 苏州市 太仓市 沙溪镇
大专及以上
江苏省 苏州市 太仓市 沙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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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明辉化纤有限公司与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苏中知民终字第0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明辉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王秀村。
法定代表人华庆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涂松村。
法定代表人朱月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仓明辉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明辉)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知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仓明辉委托代理人施铭、王驰,被上诉人江苏明辉委托代理人窦双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仓明辉一审诉称,其于日经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以太仓明辉化纤有限公司的名称对外经营化纤纺织加工业务,但事后发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准了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准了江苏明辉以该名称对外经营。太仓明辉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因此江苏明辉的行为侵犯了太仓明辉的名称权,请求判令江苏明辉立即停止使用&明辉化纤&的名称。
江苏明辉一审辩称:一、江苏明辉与太仓明辉名称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江苏明辉是省城,太仓明辉是县城;行业不同,江苏明辉是研究与试验发展行业,太仓明辉是棉、化纤纺织加工业;公司组织形式不同,江苏明辉是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明辉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江苏明辉的名称是依法取得,是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准取得该名称使用权。三、江苏明辉使用&明辉&字号不构成侵权。江苏明辉与太仓明辉在企业名称中共有一个字号&明辉&,但太仓明辉不具有知名度,江苏明辉无论从注册资金规模、市场销售额度还是市场知名度,都远远超过太仓明辉。故请求法院驳回太仓明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太仓明辉的名称于日经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4月29日设立太仓明辉化纤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住所地为太仓市璜泾镇王秀村。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化纤加弹丝;经销化纤原料、服装辅料、塑料制品、针纺织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江苏明辉的名称于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6月10日设立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2000万元,住所地为太仓市沙溪镇涂松村。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销售:苯二甲酸(PTA)、乙二醇(EG)等化纤原料、纺织品、服装面、辅料;纺织机械设备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事后太仓明辉发现后注册的江苏明辉的名称中使用了&明辉&字号,认为造成其客户流失,经营管理不便,如日太仓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将发送到江苏明辉的货物误送至太仓明辉。因此认为江苏明辉的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公司经注册成立后,对其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本案后注册的江苏明辉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在先注册的太仓明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明辉&,不管江苏明辉的注册是善意还是恶意,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太仓明辉应当举证证明其字号&明辉&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太仓明辉并未举证证明,故不能认定江苏明辉对其企业名称或&明辉&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因此太仓明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太仓明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太仓明辉负担。
太仓明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江苏明辉立即停止使用&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为: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其无法证明&明辉&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而非侵犯企业字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由此可见,使用字号侵权以该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该情形适用于侵权方与被侵权方仅仅字号相同。本案中,登记在后的江苏明辉不仅字号与太仓明辉相同,且二者的行政区划为包含关系,太仓明辉在江苏明辉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二者的经营范围也大致相同。因此,本案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而非侵犯企业字号纠纷,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太仓明辉与江苏明辉都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区内,企业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太仓,二者字号皆为&明辉&,双方的经营范围和销售的产品大体相同,仅看名称就足以使大众对二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产生混淆。因此,注册在后的江苏明辉侵犯了太仓明辉的企业名称权,太仓明辉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江苏明辉停止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江苏明辉二审答辩称:1、江苏明辉的名称与太仓明辉的名称只是组成要素中的字号相同,不是名称相同,不适用企业名称管理条例第六条。从相似看,虽然二者都是明辉的字号,但是否相似判断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为准,即太仓明辉的字号是否达到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显然,太仓明辉的字号没有达到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从现实情况看,江苏明辉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使用现有的名称,是经过合法程序的,因为太仓明辉的名称或字号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江苏明辉在申请自己的名称时,无法注意到太仓明辉已经使用该字号,省工商局也无法查到,即江苏明辉在确定使用这个名称或字号时,不具有过失。再者,江苏明辉没有借用太仓明辉的字号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的主观故意,恰恰相反,该字号在江苏明辉使用后,经过若干年的经营,其市场知名度、经营额度、市场份额都有一定的发展,并受到太仓市相关部门的嘉奖,目前,实际上太仓明辉有可能从江苏明辉共同使用的这个字号中因江苏明辉的经营而占有一定的经营上的便利,甚至对太仓明辉的经营有促进作用。3、太仓明辉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有客户流失等情况的发生。综上,江苏明辉请求法院驳回太仓明辉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太仓明辉与江苏明辉在企业名称的构成中仅系&明辉&字号相同,而行政区划、组织形式等要素均不一致,因此两者显然不属于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太仓明辉以本案系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为由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在太仓明辉与江苏明辉字号相同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为依据,即以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易引起混淆误认作为受保护的前提。本案中,太仓明辉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亦未能证明因字号的相同引起市场或相关消费群体的混淆或误认,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太仓明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太仓明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晓青
代理审判员  樊 华
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蔚珏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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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新材料工业园里有个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谁知道在哪里啊,具体哪条路,附近有什么站牌,急啊
要在太仓汽车客运站坐城乡公交车乘太仓到鹿河的公交车 估计要1个小时!,你到璜泾镇下车,问下就能找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璜泾镇璜泾镇离太仓比较远
你去过这里呀
地方我去过,但是你说的这个公司我没去过,我是从这家公司的网站上看到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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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跟明辉完全不相干的,你坐往鹿河去的那班车到归庄振辉化纤那边下,这个项目在建,跟前一个公司完全两个公司,不远的;但是还有一个明辉化纤有限公司,地点在沿江高速沙溪入口不远处,快到璜泾镇的时候下就可以了,已经运营很多年了,同一趟车,好像叫什么乐化纤,这个厂子就在路边上,其实是属于归庄的你说的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在沙溪的;至于上一位说的在申久旁边的那个在建项目,这个公司规模较小,问一下
明辉化纤是新上的项目,在璜泾镇上了,现在正在打桩,地址在沙鹿路旁边,离申久化纤比较近
98找到个联系电话太仓市柳州路38号 详细地址不知道
你确定是这个吗?我只知道是沙溪附近,旁边有个貌似正飞啊,正辉啊,真飞啊的化工厂,我在地图上查你这个地址,旁边全是政府机构啊
你打电话问下嘛 我看到一个地址好像是这个
我住那里明辉化纤我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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