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否有滞纳金

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滞纳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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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的滞纳金,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的非税收滞纳金,允许税前扣除。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土地出让金收缴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王志(吉林省松原市审计局)
  随着土地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管理虽然在逐步规范中,但在征缴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欠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严重,亟需解决并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是行政干预造成土地出让金流失。由于没有规范的减免程序,人情减免、越权减免、违规操作的问题还存在。主要表现是,有些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了小团体利益,找领导说情,要求缓收、减收或免收。此外,土地管理部门有时在收取出让金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开减免口子现象。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清缴不及时,管理粗放。主要表现是,由于一些土地出让条件不成熟,毛地“带病”出让土地,为开发商和企业拖缴土地出让金提供了机会,同时也成为滞纳金难以收取的一个重要原因,影响土地出让金的正常征收。  三是以土地出让金作为安置改制企业补偿费,为开发商埋单,造成土地出让金流失。主要表现是,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拆迁补偿费等用土地出让金抵顶。  四是土地出让金体外循环,变相截留上级财政收入。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少解缴省级分成部分,往往以市政工程设施等建设费用抵顶土地出让金。  五是无故拖欠土地出让金,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是一些单位和企业在竟得土地后,托关系办理土地使用证,迟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有时土地主管部门让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出一张欠款单据,搪塞检查单位,使拖欠土地出让金成为可能。  六是土地管理部门越权审批以物高作价抵顶土地出让金。主要表现是,一些土地竞得单位在竞得土地后,只把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其余所欠的土地出让金,用实物高价抵顶。  上述问题的产生,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体制不顺、制度缺失、管理空位造成的。一是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制约监督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导致随意审批、减免土地出让金;二是管理职能不通畅,责任不清。现行体制下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国土部门只管招、拍、挂,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卖家和收钱两家管理,导致责任不清。国土、财政部门都想管理、都想管好,结果是谁也没有抓落实,谁也没有管到位。三是乱开政策口子,给予优惠。有的是属于招商引资项目,地方政府将开发商奉为座上宾,所以土地主管部门违规向其发放土地使用证,使得开发商缓缴、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现象成为可能;四是少数竞得土地商家不讲诚信、企图赖账。加之征收机关手段不硬、措施不力,如果认真查处又怕被冠以破坏软环境的罪名,所以导致土地出让金迟迟到不了位。  土地出让环节是问题较多的领域,如果管理的不好,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一是导致大量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造成竞争环境不公,甚至滋生腐败现象;二是随意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使得开发商只用少量的资金就换去了大片土地的控制权,给开放商囤积土地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利于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三是政府以土地出让金换项目必定在招、拍、挂之前,商量好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让利于土地受让方,这样势必会损失国家的一部分利益,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同时也不利于建立和规范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部门之间联动,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征收和催缴力度,并切实纠正“带病”出让土地行为,尽量避免以各种理由同意受让方免交滞纳金,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要严格控制土地出让“让利”行为。杜绝擅自减免、缓缴土地出让收入现象。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议各级政府每年将土地招、拍、挂总价款收缴情况、包括土地出让的计划、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收人大监督;在土地出让价格的制定上应吸收城市群众代表参加,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保障群众监督权、知情权。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使其一切工作都在阳光下操作。政府应当出台土地出让金征缴制度,建立违约处罚制度,提高履约率。对不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单位应进行处罚,必要时,应停止开发,甚至诉诸法律,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让金审批制度,实行问责之和责任追究制。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出让金会审制度,对每宗地的出让竞价、出让金解缴以及减、缓、免实行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杜绝随意审批的现象。政府还要为公众搭建举报违规操作土地出让金征收行为的网络平台,对举报属实者给予物资奖励,对违规操作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惟其如此,才能让国有土地出让行为致于有效监督之下,在阳光下进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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