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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十二万应绑架判多少年
沈阳一行政执法局长受贿十二万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本报讯 记者霍仕明 张国强辽宁省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原局长郑关军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检察机关指控,郑关军在任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累计受贿数额为12万元。此外,郑关军还以虚增餐费的形式报账,贪污公款5万元。  法院认为,郑关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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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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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
          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
        (1983年9月26日(83)高检二函第1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高检院二厅整理的《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
意见》转发给你们参考。从各地检察院办理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粮食系
统贪污犯罪确实十分严重,对四化建设危害极大,希望各地检察院在办理贪污、受
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查处粮食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和经验,应及时上报。
       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
  近几年来,特别是去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斗争以来,各级检察
院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粮食系统一些职工利用职务贪污粮食、粮票和粮款
的经济犯罪十分严重。据河南省五十三个县、六个市检察院的统计,从81年至8
2年9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粮食系统经济犯罪案件就有一百一十八件,其中贪污
粮食、粮票万斤以上,粮款万元以上“万字号”大案十六件。四川省八个检察分院
不完全统计,82年共立案贪污盗窃粮食、粮票案件四十五件、五十九人,其中万
斤以上大案十九件、三十一人。今年上半年,该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严重经济犯罪
大要案三十七件,其中粮食系统的贪污大案十三件,占大要案总数的35.13%,
江苏建湖县检察院82年共立案粮食系统贪污案十件,占检察院自侦经济犯罪案
件的34%。吉林省各级检察机关去年查处了大批粮食系统的贪污犯罪案件,省院
党组还向省委写了《关于粮食系统违法乱纪情况的报告》。今年打击粮食系统严重
经济犯罪作为重点,上半年立案二十五件,其中大案七件。7月份省院召开了全省
打击粮食系统经济犯罪活动电话会议,9月下旬还准备与有关部门配合在舒兰县召
开打击粮食系统经济犯罪现场会,并在会议期间召开审判大会,依法严惩一批严重
犯罪分子。在各地查处贪污盗窃粮食案件中,有的案件数额是很惊人的。如江苏清
江面粉厂仓库保管员李长保内外勾结贪污小麦三十余万斤,吉林市昌邑区兰州街粮
店负责人范桂琴、粮票员徐文芬合伙贪污粮票六十六万余斤,吉林舒兰县粮库检斤
员马涛成贪污粮食四十八万八千余斤、骗取国家资金十三万余元,江西永新县粮食
局收购股职工李晓平贪污粮食十三万余斤、粮票二万余斤、现钞三万余元,安徽霍
邱县宋兴公社粮站汪学银、杨贤凤贪污粮食十七万余斤、粮款四万余元及黑龙江五
常县光辉粮库收款员金绍忠贪污粮款十万余元,都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大案。
  从检察机关查处粮食系统的贪污犯罪案件来看,粮食系统的贪污案件的主要特
点有“三多”:基层单位的多;直接掌管钱、粮的人员多;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的
多。这些犯罪分子在粮食的收购、入库、保管、运输直至销售的各个环节,采取各
种手法贪污盗窃国家的粮食、粮票和粮款,其手段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八种。
 一、在粮食征购、检斤入库过程中,内外勾结,以少报多或以无报有,伪造征购、
入库检斤结算凭单,虚报征购入库粮数,贪污粮食或粮款。这是粮食系统贪污案
件、特别是贪污粮食的大案中犯罪分子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吉林舒兰县粮库
检斤员马涛成与舒兰镇郊公社社员李能龙等六个生产队的有关人员内外勾结,在征
购粮食入库中,采取少进粮多开票据多报入库数等手段,贪污盗窃粮食四十八万八
千余斤,马犯从中分得脏款一万六千余元。广东清远县洲心公社粮管所保管员廖锦
坤与凤凰大队社员阮鉴明相勾结,从81年12月至82年8月,先后以长沙湖等
三个大队、八个生产队交粮入库为名,开出空头入库凭证十七张,贪污稻谷十二万
七千余斤,倒卖后得赃款二万余元。
 二、伪造购粮本,涂改购粮证,套购粮食或冒领粮票。河南开封鼓楼区龙门街粮
站保管员张绍朴偷拿储粮证随意填写,先后套购面粉九千五百余斤,食油一百七十
余斤。四川达县粮油供应站干部牟必庸与地区卫生学校采购员谢中建勾结,80年
10月至81年1月,涂改购粮证,多报学生人数,虚报冒领粮票七万七千余斤,
食油三千七百余斤,倒卖后获赃款六千余元。
 三、利用作废的购粮本和粮票进行贪污。黑龙江肇源县第五粮店底卡员刘术坤,
81年1月至82年1月,用两本已作废的购粮本多次冒领粮票及购买各种成品粮
一千四百五十斤。浙江平湖县城北粮管所职工周引娟,81年2月至82年2月乘
人不备盗取已剪角的废粮票五万四千余斤,然后以替人顶班为名,将这些废粮票倒
换成通用粮票,进行贪污。
 四、伪造粮票发出单或以少报多,无证虚报,大量贪污粮票。吉林市昌邑区兰州
街粮店负责人范桂琴、粮票员徐文芬80年11月至82年4月,采取伪造、涂改
粮票发出单等手段,贪污粮票六十六万五千余斤。浙江金华琅琊粮管所票证员端木
宝莲76年至82年6月采取支出时以少报多,收入时以多报少等手段,贪污粮票
六万五千余斤。
 五、收粮时“高秤入库”的手段,多收农民交出的粮食二万八千余斤,贪污后进
行倒卖。上海普陀区第五粮店发货员徐学明等在售粮中克斤扣两,以次充好,擅自
提高粮价以及虚报损耗,从68年到72年贪污粮食、粮票各一万余斤,现金二千
余元。他们长期使用一只无铅心的磅砣,每售粮食二十斤便少给顾客半斤左右;将
每袋一百八十斤重的粮食与每袋二百斤的混在一起,当二百斤一袋卖给伙食单位。
 六、议价出售、平价入帐,贪污粮食差价款。四川垫江县沙河公社粮管所业务员
田军,81年6月至12月出售议价大米入帐,贪污差价款三百八十余元,加上其
他手段共贪污公款一万余元。云南昌邑县湾甸粮管所副主任兼会计相介洲,78年
至81年采取虚报菜籽加价款、重报粮食新老议价差额及截留转移议价粮利润等手
段,贪污公款四万余元。
 七、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河南省洛阳市粮食局第三仓库保管员陈振毅,80年
9月至12月,勾结白马寺公社孙庄大队第一生产队郭东明等,私开门证,用七辆
架子车在光天化日之下从仓库盗运大豆、小红豆三十五包计六千余斤,高价出售后
进行私分。四川锦阳吴家区粮站80年7月至82年5月,连续发生三起以仓库保
管员为首的内外勾结贪污盗窃粮食的团伙案。这三个团伙案共四十一人,作案一百
九十二次,共贪污盗窃国家粮食七万余斤。
 八、装运人员与仓库保管员互相勾结,利用运粮之机,伪造入库验收单据,多装
少卸或粮食不入库,贪污盗窃国家粮食,吉林四平市第二面粉厂装卸队和市粮局汽
车队共有装卸工和司机六十六人参加贪污盗窃粮食的活动,80年以来共贪污粮油
一万三千余斤,折款二万九千余元。江苏清江面粉厂仓库保管员李长保与淮安泾口
交管运输队船民陈凤友等勾结,77年至79年采取伪造过磅单,入帐不进库等手
段,贪污小麦三十余万斤倒卖后进行分赃。福建泉州面粉厂司机陈玉宁81年8月
至82年1月,在装运进口先后九次窃取小麦二百五十四包,计四万五千余斤。有
一次他将整车小麦拉去卖掉,获赃款近万元。
  粮食系统的犯罪分子大量贪污粮食,粮票和粮款,不仅使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
大损失,而且不少犯罪分子将贪污盗窃的粮食和粮票拿到社会上倒卖,还严重地损
坏国家的粮食政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据吉林省检察院初步统计,截止今年
3月止,全省粮食系统查处贪污盗窃粮油(包括粮票)千斤以上、人民币千元以上
的案件五百多起,犯罪分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共计粮油二百二十九万六千余斤,人
民币五十二万九千余元。根据去年各地检察机关报来贪污粮食,粮票万斤以上,粮
款万元以上的一百个案例的统计,贪污粮食即达一千一百一十八万余斤,粮票一百
四十九万余斤,粮款九十三万余元。因此,对粮食系统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
坚决打击。要求各级检察院:
  1.充分认识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
略物资,是保证四化建设的宝中之宝。各级检察院要在不断深入开展的打击严重经
济犯罪的斗争中,依靠党委,与粮食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查处粮食系统严重经济
犯罪案件,坚决刹住贪污盗窃粮食的歪风。
  2.认真查处粮食系统的贪污大案,对那些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
一定要依法严惩。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该杀头的一定要杀头,决不能心慈手软。
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可与法院配合进行公开处理,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法制宣
  3.结合办案,配合粮食部门认真调查研究粮食系统贪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从粮食的收购、检斤、入库、保管、装运、销售等各个环节,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
手段,找出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并积极向党委提出防范堵漏、落实综合治理的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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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诉刘世胜犯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胜,男,日出生。辩护人向波,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胜犯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胜及其辩护人向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1、2010年3月,被告人刘世胜与胡新民、王章云(二人均另案处理)相互勾结,以吕某的名义,虚造征收水田2.035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86996.25元及补偿差价款8394元;同年12月,以屈某某的名义,虚造征收水田1.675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78515.63元。补偿差价款被刘世胜一人占有,其他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同年4月,刘世胜再次以吕某的名义,虚造征收水田0.546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25922元,该笔赃款由刘世胜占有。2、2011年7月份,被告人刘世胜与王章云、覃章跃(另案处理)相互勾结,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三组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的名义,虚造征收水田及旱地面积5.530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元,所得赃款三人平分。3、2011年底,被告人刘世胜与胡新民、王章云相互勾结,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村民田某华、田某军的名义,虚造征收土地3.224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151125元,所得赃款三人平分。4、2011年底,被告人刘世胜与王章云、田际成(另案处理)相互勾结,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五组的名义,虚造征收机耕道、水沟、保坎,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元,所得赃款三人平分。5、2012年,张花高速项目部在兴建张花高速公路的过程中,为了方便社溪村村民的出行,在张家界茂源化工厂围墙外征收了部分村民的土地修便道。后来,张家界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到那一块地后,进行了重复征收。张花高速项目部将涉及到便道征收的补偿款72550元发放到社溪村秘书田际成手中后,刘世胜与田际成、陈某对该笔补偿款进行了私分,其中,刘世胜和田际成各分得赃款20000元、陈某分得赃款14000元。6、2013年1月,被告人刘世胜与覃章跃、田际成、田某贞相互勾结,虚造征收社溪村一、二组集体旱地补偿,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元,刘世胜与田际成、田某贞各分得赃款10万元,其余赃款由覃章跃占有。二、行贿罪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刘世胜与田际成为了得到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在社溪村的土方回填工程,请求王章云给指挥部领导讲一下,通过王章云的协调,经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胡新民许可,在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将社溪村土方回填工程直接发包给刘世胜和田际成,通过该工程,刘世胜、田际成非法获利元,刘世胜与田际成给胡新民和王章云分别送了17万余元。三、挪用公款罪2012年4月,胡新民找到被告人刘世胜,要求借社溪村在指挥部的协调费20万元,同月9日,刘世胜伙同田际成从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以支取社溪村协调经费的名义借款20万元,并交给胡新民使用,同年6月9日胡新民向刘世胜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据一份,该笔借款至今未归还。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世胜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采取骗取手段,共同贪污国家建设资金元,个人分得39万余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35万余元;帮助他人挪用公款20万元。被告人刘世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世胜定罪量刑。被告人刘世胜辩称:1、对贪污罪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第一起贪污他没有参与合谋,造假也不是他实施的;第二起贪污他没有犯意提起,是王章云喊他去的;第五起贪污中钱不是他取的,是陈某取了以后他们分的。2、对于挪用公款行为,他认为那是他和田际成的工资,不属于挪用公款性质。3、对于行贿,当时他就不愿意搞土方回填,是田际成说别的村都是这样干的,他要是不去,村民会有意见,给胡新民和王章云分钱不属于行贿,他认为那是给他们开的工资。辩护人向波的辩护意见:1、对贪污罪的基本事实认为不存在争议,刘世胜有自首、从犯、部分退赃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关于行贿罪,给王章云钱不是为了请求取得工程的便利,而是关系好;工程获得过程中,刘世胜没有规避招标的故意;公诉机关认为没有通过招投标获得工程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看法牵强。3、对于挪用公款罪,20万元的协调费不属于公款性质,应当属于指挥部给社溪村的协调费用。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一)、2010年3月,被告人刘世胜与胡新民、王章云(二人均另案处理)相互勾结,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四组村民吕某的名义,虚构征收水田2.035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6996.25元及补偿差价款8394元;同年12月,以社溪村四组村民屈某某的名义,虚构征收水田1.675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78515.63元,补偿差价款被刘世胜一人占有,其他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刘世胜分得赃款63564.6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日第66号记账凭证及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证明,刘世胜与王章云、胡新民相互勾结,以吕某的名义虚构征收水田2.035亩,套取国家资金86996.25元的事实。2、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日第60号记账凭证及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证明,刘世胜与王章云、胡新民相互勾结,以屈某某的名义虚构征收水田1.675亩,套取国家资金78515.63元的事实。3、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证明,日,以吕某名义造假补偿的取款情况。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日第66号记账凭证中的征收土地补偿明细表里所记载的吕某被征收2.035亩水田,补偿款86996.25元,领款人不是她签的,她没有领过这笔款。5、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日第60号记账凭证中的征收土地补偿明细表里所记载的屈某某被征收1.675亩水田,补偿款78515.63元,领款人签字不是她签的,她也没有领过这笔款。6、同案人王章云的供述证明,2010年初,是刘世胜还是胡新民提出搞的,他记不清了,是他们三人商量都同意搞了以后才造的,一共造了八万多,用的是吕某的名字,这个钱领取后,他们三人一起平分了。2010年下半年的样子,用的是屈某某的名字,这笔造的是七万多,他们一起平分了。7、同案人胡新民的供述证明,时间隔得太久,他只记得当时刘世胜对他讲要搞点钱用,也找到王章云讲这个事,他们回来三个人一起商量,都同意后搞的,具体是怎么搞的,造的多少金额,他记不清了,以王章云讲的为准。8、同案人刘世胜的供述证明,以他儿媳妇吕某造的是2.035亩水田被征收,补偿款86996.25元。他儿媳没有田,是他、王章云、胡新民造的假。征收表上是他签字领取的,反正钱取出来后,他、胡新民、王章云三人平均分了。后来得的8394元征收差价款他领取了。以他妻子屈某某的名义造的是1.675亩水田被征收,补偿款是78515.63元,是他、胡新民、王章云造的假表,征收表上的“屈某某”是他签的字,钱领取后,他和王章云、胡新民一起平均分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二)、2011年7月份,被告人刘世胜与王章云、覃章跃(另案处理)相互勾结,在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中,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三组村民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三人名字为虚构)的名义,虚构征地面积共计5.53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元。刘世胜分得赃款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指挥部日第9号记账凭证、征收补偿明细表及新农村指挥部的现金支票证明,刘世胜与王章云、覃章跃相互勾结,虚构社溪村三组村民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征地面积共计5.53亩,套取国家资金元的事实。2、证人田某祥的证言证明,新农村土地补偿明细表上“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三户总金额元,这三笔是假的,他们组没有这三个人。3、证人田某旭的证言证明,三组没有叫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的人,这三个人的征收补偿应该是假的。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社溪村三组没有叫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的人,这几个人的补偿应该是假的。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组没有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这三个人。6、证人张某英的证言证明,三组没有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这三个人。7、同案人王章云的供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新农村项目开始在社溪村进行征收,刘世胜多次讲没有钱用了,想在新农村项目安置点征收土地中,加点假户口造点假面积搞点钱,刘世胜说会给覃章跃局长讲。过了几天,刘世胜给了他三、四个名字叫他造表,他就按照刘世胜提供的村民虚造了一张土地补偿表,虚造面积大约4亩多,征地款及各种补偿是30万元。又过了几天,刘世胜领钱后给了他10万元,零头是刘世胜拿起的。8、同案人覃章跃的供述证明,2011年底,刘世胜和王章云合伙造了一张征地补偿表拿给他签字,他签了“属实”。过了一两天,刘世胜把一个黑色塑料袋给他,说这是10万元钱,当时他问刘世胜这个是什么钱,刘世胜告诉他这是上次造表的钱,一共搞了30万多一点,每人10万元,零头是刘世胜拿起的。9、被告人刘世胜的供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王章云在覃章跃办公室对他说:“搞点面积造点假。”后来他就和王章云出去造表,表是王章云造的,王章云把表拿给他,他拿着表找覃章跃签了字,之后到陈菊香那里领了钱。记载有“田某某”、“田某辉”、“田某盛”的表都是假面积,总金额是元。领钱当天他和王章云、覃章跃每人分了10万元,零头他拿着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三)、2011年底,被告人刘世胜与胡新民、王章云相互勾结,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六组村民田某华、田某军(二名字为虚构)的名义,虚构征地面积3.224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51125元。刘世胜分得赃款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日第60号记账凭证及征收补偿明细表证明,刘世胜与胡新民、王章云相互勾结,以田某华和田某军的名义虚构征收水田共计3.224亩,套取国家资金151125元的事实。2、证人田某胜的证言证明,他在本村六、七组担任组长多年,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日第60号记账凭证中的补偿明细表上的“田某华”、“田某军”不是六、七组的人,2011年六组没有被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征收过田地。3、证人田某春的证言证明,他们村六、七组没有叫田某华、田某军的人。4、同案人胡新民的供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的样子,刘世胜跟他说年纪大了没钱用,让他给王章云讲一下,把征地拆迁搞点。没过几天,王章云就制作了一张社溪村村民的征地补偿表,造的金额和名字他都记不清了。表造好后,由刘世胜将表给他,他签字后,刘世胜找李沙报账,他、王章云、刘世胜把钱平分了,每人应该分了5万元左右。5、同案人王章云的供述证明,工业园搞社溪村回填土方之前,胡新民跟他讲这段时间手里比较紧,让他是不是在哪个村搞点田,他当时讲比较好的村书记有李发树、刘世胜。隔几天后刘世胜就给他提供了几个村民的名字,补偿款大概15万元,他造表过后,刘世胜取钱后就给了他5万元。6、被告人刘世胜的供述证明,社溪村六组没有田某华、田某军这两个人,是他、王章云、胡新民造的假。补偿明细表上的字是他签的,补偿款领了15万多,领取后他、王章云、胡新民三人平分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四)、2011年底,被告人刘世胜与王章云、田际成(另案处理)相互勾结,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五组的名义,虚构征收机耕道、水沟、保坎,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元。刘世胜分得赃款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协调指挥部日第3号记账凭证及土地征收补偿表证明,刘世胜与王章云、田际成相互勾结,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五组的名义虚构征收机耕道、水沟、保坎,套取国家资金元的事实。2、证人张某群的证言证明,她在社溪村五、六组担任了几年的片长,侦查机关提供的一、二、三、四组机耕道、水沟、保坎补偿,他们组没有,五组这个是假的,他们组没有这笔元的机耕道、保坎、水沟补偿。3、同案人王章云的供述证明,2011年底,工业园项目部对整个社溪村的机耕道、水沟、保坎进行丈量征收的时候,刘世胜还是田际成,他记不清了,就给他讲长张高速公路里面修的有一条沟,是社溪村的,应该给他们补偿,但实际那条沟是长张高速公路的。于是就把这个机耕道、水沟造到了社溪村五组,他们就对他讲,反正村里没有人知道那条沟被征收,他们就把这个补偿款分了,他当时也同意。补偿款大约有18万多元。补偿款下来后,田际成在办公室给了他6万。4、同案人田际成的供述证明,在工业园征收他们村五组机耕道的时候,王章云和刘世胜具体是怎么造的他不清楚,到了领取钱的时候,刘世胜就给他讲一切都搞好了,叫他到指挥部李沙那里去领钱,这笔补偿款18万多下来后,他们三人一起到他车上把钱平分了,一人分了6万多。5、被告人刘世胜的供述证明,他和田际成、王章云在一起,是谁提出来要造假的,他记不清了,反正他们三个人都一直同意搞的。因为社溪村五组涉及到的水沟是张长高速修的水沟不存在补偿,他们就把那条沟再丈量了一下,按照丈量面积计算,是18万多。等村里所有的机耕道、水沟补偿下来后,夹杂在一起补下来了,钱是田际成领取出来的,他们每人分了6万元,剩下的他们喝茶吃饭用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五)、月份,张花高速项目部在兴建张花高速公路的过程中,为了方便社溪村村民的出行,在张家界茂源化工厂围墙外征收了部分村民的土地修便道。后来,张家界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到同样地点时,进行了重复征收。张花高速项目部将涉及便道征收的补偿款72550元发放到田际成手中后,田际成将部分款项补偿给被征地村民后,与被告人刘世胜、陈某对剩余的补偿款进行了私分,其中,田际成与刘世胜各分得赃款20000元、陈某分得赃款1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花高速项目指挥部日第593号记账凭证及张花高速红线外加征补偿明细表证明,日张花高速项目部对修建社溪村便道补偿的情况,重复补偿总计72550元。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张花高速为社溪村修便道,丈量了一部分村民的土地,张花高速丈量后,补偿还没有下来,新农村项目安置点的征收也到了那一块,因新农村项目的征收补偿款比张花高速的征收标准高。于是他们就将张花高速征收的便道土地,一起在新农村项目征收了。对于张花高速和新农村项目重复征收的部分,他是知道的,但是新农村项目的价格高一些,老百姓要求丈量,也就那么丈量了。新农村项目在丈量后,没有多久就把补偿款发来了。张花高速涉及到的便道补偿款,接近2012年下半年了才来,他和肖兵取钱后,刘世胜给他打电话问,这个便道钱新农村项目已补偿了,怎么处理。他讲重复征收的钱放在村里,做以后的便道维修费用。没有几天,刘世胜跟他讲那笔钱的事,在给老百姓补偿一部分后,还剩下有五六万,他们是不是分了,他当时没有反对。又隔了一段时间,刘世胜在综合商店一个洗脚的地方给他讲这个便道钱,他们分了,田际成拿了20000元,刘世胜给他分了14000元。3、证人田某月的证言证明,张花高速去年在茂源化工外修便道没有占到他家的土地,他没有得到张花高速项目部的征收补偿。4、证人田某建的证言证明,张花高速征收了他家一亩三分八的田,二亩四分的山,总共得了八万五左右的补偿款。除此之外,张花高速没有其他的征收。5、证人田某国的证言证明,知道张花高速征收他们田地为社溪村修便道的事,但后来那块地被新农村项目征收了。张花高速项目指挥部日记账凭证及张花高速红线外加征补偿明细表中记载的征收补偿1328元他没有收到。6、证人田某清的证言证明,张花高速项目指挥部日记账凭证及张花高速红线外加征补偿明细表中记载的征收补偿4244元他没有得到。表上的地被新农村项目占了,张花高速没有给他补这个钱。7、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张花高速项目指挥部日记账凭证中的征收补偿2258元的钱没有给他。8、证人张某林的证言证明,张花高速项目指挥部日记账凭证及补偿明细表中的征收补偿的林地征收补偿4485元他没有收到,表上的地被新农村项目占了。9、证人田某绍的证言证明,张花高速项目指挥部日记账凭证及补偿明细表中的合计征收款23587元他家没有得这笔钱。10、证人田某胜的证言证明,张花高速在茂源化工外修便道,他本人没有被征收土地,雷家胜和田际成也没有被征收土地。11、证人田某祥的证言证明,他家没有领取过张花高速项目指挥部日记账凭证及补偿明细表中征收补偿4771元。1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张花高速修建便道在茂源化工外面,征收了她家和田际光家的土地,她家和田际光家分别补偿了5726元、4126元。13、同案人田际成的供述证明,月,张花高速在兴建过程中,为了方便村民出行,在茂源化工围墙外修一条便道,征收丈量了一部分老百姓的土地。在这笔补偿款还没有下来的时候,新农村项目安置点也征收到了那一块,把张花高速修便道征收的土地也丈量进去了,并且新农村项目补偿的钱在丈量后,没有多久就补偿下来了。这样在张花高速茂源化工涵洞路段外面就出现了重复征收的现象,当时知道重复征收的,就他和刘世胜、陈某,等张花高速补偿下来后,刘世胜就讲把重复征收的补偿款分了,他和陈某都同意。等张花高速项目部的肖兵将便道补偿的7万多元钱交给他后,他就拿着这笔钱,给涵洞里面被征收的两户胡绍娟、田际光补偿了,另外就是留了1万多元钱,他拿了2万元,剩下的交给了刘世胜,由刘世胜给陈某分了。14、被告人刘世胜的供述证明,月的样子,张花高速占了他们村的路,为了方便通行,征收他们村的部分田地修便道。张花高速丈量后,新农村项目也征收到那里了,结果把张花高速涵洞外面本来被张花高速征收过的又征收丈量进去了。新农村补偿先下来,他们就给被征收的老百姓发了,而张花高速的补偿要经过省里面批准后下来,便道补偿总共是7万多元,对于重复征收的部分款,这个事情就他、田际成、陈某三个人知情。田际成领到钱后,讲好是每人分2万元的,田际成给他分了2万元,钱应该是给陈某分了的,他不知道给陈某分了多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六)、2013年1月,被告人刘世胜与覃章跃、田某贞(另案处理)、田际成相互勾结,虚构征收社溪村一、二组集体旱地面积13.125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款共计元。刘世胜、田际成与田某贞各分得赃款10万元,其余赃款由覃章跃占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日第5号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日现金存款凭证、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证明,刘世胜与覃章跃、田某贞、田际成虚构社溪村一、二组集体旱地13.125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及其他补偿款元的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日,刘世胜将分得的10万元赃款存入自己在建设银行的户头。3、收款收据证明,日,新农村建设指挥部收到覃如义代田际成交来社溪村一、二组土地补偿款元。4、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4月份开始主要是协助新农村建设协调征收丈量组做好征收丈量工作。在春节放假前,社溪村的刘世胜找到他说社溪村一二组有一块地,老百姓在扯皮,要他帮忙征收一下,并说覃章跃局长同意了的。他就问田某贞,田某贞也说覃章跃同意了。刘世胜说不要去现场看,就按覃章跃讲的数字写,他就按照刘世胜给他讲的数字制作了丈量记录表,估计应该有13亩多,数额是43万多。过小年腊月二十四后,刘世胜给了他5000元钱,讲是给他的辛苦费。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指挥部搞出纳,2013年1月份,她把一些补偿表交给会计杜芳英复核后,然后拿到覃章跃那里签字,一张是43万多元,另一张是12万多元,都是补给村集体的。钱取出来后田际成讲他有事,她就交给了田际成的老婆覃如义。在工业园指挥部案发后的一天,覃章跃讲要把钱追回来,并安排她找覃如义做工作,后来凑了43万多元,交给覃如义,她要覃如义给她打了收条,并把落款时间写为日。6、证人田某旭的证言证明,他是社溪村一、二组片长,他从来没有看到这笔元的补偿表。一、二组集体没有需要征收补偿的机耕道、水沟,也没有旱地。这张表一看就是假的。7、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鲁家坪村主任,2013年元月份左右,他在步步高超市门口收到覃章跃给他们村的1.5万元的工作经费,是一个大概60岁左右的老头子送的。8、证人覃某义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一天下午,她丈夫田际成给她打电话,要她把一笔土地补偿款收起。后来陈菊香找到她,就给她100多万元,其中就有后来退的43万多元。日晚上,田某贞在她家里给她做工作,要她帮老公退10万元出来,第二天她找弟弟李建华借了8万元钱,交给陈菊香,他们讲过43万元凑齐了。田某贞和陈菊香要她打一张55万元的收条,时间写的是日。9、证人覃某满的证言证明,正月间,田某贞给她打电话,讲在老房子二楼一间卧室的棉被里有一坨钱。她把钱取出来后就送到鸽子花外的停车场,交给田某贞,他说是十万元钱。当天晚上,她问了田某贞,田某贞说是和覃章跃、刘世胜、田际成搞征地补偿款分的钱,开发区指挥部几个人出事了,现在要退回去。10、同案人覃章跃的供述证明,去年农历腊月,指挥部的田某贞讲,刘世胜、田际成多次找他讲搞点钱。他没有反对,后来他们就要指挥部的覃兴周造了征地表,他把字签了后,总共搞了43万多元。刘世胜、田际成、田某贞每人分10万元,给覃兴周分了5000元,剩下的刘世胜就给了他。他又给老家的村主任覃章柏1.5万元。开发区案子案发后,刘世胜、田际成都被抓了,田某贞找到他说上次那个钱拿不得,要退钱。田某贞退了10万元,田际成的老婆退了8万元,他一共退了25万元,把43万多元都退了。11、同案人田某贞的供述证明,去年农历腊月中旬,刘世胜要他帮忙丈量社溪滩的一块地,开始他不同意,后来刘世胜找了覃章跃,覃章跃同意了,他就邀覃兴周一起去丈量。他们准备去的时候,刘世胜对他们讲,不要到现场去了,以前那块地丈量过,有数据。然后刘世胜提供了数据,他和覃兴周就绘图。大约在腊月二十八,刘世胜给他打电话,讲和田际成在他家外面等他,他出去以后,田际成就从提包里取出一个油纸包递给他,说分给他十万元。日,他听说刘世胜、田际成被检察院抓了,他就找覃章跃汇报,覃章跃就要他找刘世胜、田际成的家属做工作,刘世胜家退不出钱来,田际成的老婆覃如义退了8万元,覃章跃退了25万元,后来覃章跃是安排覃如义退钱的。12、同案人田际成的供述证明,去年腊月间,刘世胜给他讲,造的有点钱,叫他在给老百姓领取补偿款的时候一起领取。这次他们具体是怎么造的,他不清楚。取钱的时候,因为他有事情走不开,就叫老婆覃如义过去取的。他看有一张43万多元的社溪村一二组的补偿单,因为先前刘世胜给他讲过,所以知道这笔就是造假的钱。于是他就给刘世胜打电话,问这43万多,怎么处理,刘世胜就给他讲,这笔钱,他拿10万元,给田某贞10万元,剩下的23万多给刘世胜和覃章跃。领钱当天,把其他老百姓的补偿款发完后,只剩下这43万多没处理,第二天下午,他把23万多给了刘世胜,刘世胜和覃章跃是怎么分的他不清楚。田某贞的钱,他直接把10万元给了田某贞。13、被告人刘世胜的供述证明,快过年的时候,覃章跃找他讲,搞点过年钱。他就给田某贞讲覃章跃要搞点面积,田某贞当时有点怕,不敢造,后来覃章跃给田某贞讲了,田某贞才同意搞。他就给田某贞讲社溪滩片接近防洪堤边上有一块地,以前已经征收了,没有用完,就以那里的名义搞,造社溪村一二组,田某贞同意了。他和田某贞喊来覃兴周,按照他们讲的造表,覃兴周讲出去丈量,他说不用量,以前丈量了,覃兴周和田某贞也就没有去丈量。于是他就给他们讲了个数据,反正是43万多元。造表的第二天,钱就从指挥部取出来了,钱是田际成取的。田际成领取钱后,把10万元钱给了他,田际成把覃章跃的13万元给了他,叫他转交给覃章跃,他找到覃章跃,把这笔钱给了覃章跃。覃章跃接过钱后,又拿出2万元,喊他给覃章跃老家村里书记1.5万元,给覃兴周5000元。他按照覃章跃的要求把这些钱给了那些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二、行贿事实2011年底,被告人刘世胜与田际成想得到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在社溪村的土方回填工程承包权。二人请求王章云跟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胡新民建议一下,把社溪村土方回填工程的承包权给他们。王章云向胡新民建议让刘世胜、田际成他们先进行土方回填,账款以后再结。后经过胡新民许可,在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刘世胜、田际成取得了社溪村土方回填工程的承包权。通过抬高回填土方工程单价,刘世胜、田际成在社溪村回填土方共计方,先后非法获利共计元。刘世胜、田际成分多次向胡新民、王章云行贿共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协调指挥部日、10月31日、11月30日、日记账凭证、同案人田际成记载的土石方回填款结账分账单证明,2012年4月至12月间,田际成、刘世胜在社溪村回填土方共计方,通过抬高回填土方工程单价,非法获利元,刘世胜、田际成向胡新民、王章云行贿共计元的事实。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社溪村除她在里面掺假8000多方的回填土方外,其他几笔和田际成结算的方量和回填土方方量都是真实的,她是按照真实的方量和田际成结算的,田际成的老婆也来结算过几次,钱有打到刘世胜卡号上的,也有打到田际成老婆覃如意卡上的。3、同案人王章云的供述证明,2011年底还没过年的时候,刘世胜、田际成讲他们想搞社溪村被征土地回填工程,要他跟胡新民建议一下。他当时想工业园都默许建新搞了,应该是不犯法,所以就同意和他们一起搞工程,再就是帮他们到指挥部讲一下话。之后,他们就到指挥部和胡新民讲土石方回填的事,他当时跟胡新民建议让他们先填可以,他讲这段时间新农村指挥部和工业园指挥部都不是那么忙的,因为新农村指挥部也有工程涉及到社溪村,当地有个默认的规矩,工程涉及到哪个村就让当地村的车队去搞,就先让他们搞。胡新民讲这个场子暂时没用,现在资金比较困难,等段时间再说。他们三人当时就讲,反正这个土方迟早要干,迟干不如早干。回填的利润他不清楚,具体是田际成操作的,之后田际成每隔一段时间就给他一笔钱,大概有五六次,总共有二十多万。4、同案人胡新民的供述证明,社溪村被征用土地开始回填的时候,田际成、刘世胜到他办公室签了合同,当时王章云也在,合同是按照建新居委会回填的合同输出的。他代表指挥部和田际成他们签订了合同。他私下问过王章云、刘世胜他们是否分到过社溪村回填中的钱,王章云、刘世胜讲田际成在结账后,给他们每人每立方1元钱。他认为王章云和刘世胜关系好,平常就像一个人,刘世胜肯定会给王章云争取分钱的,另外王章云不光是包村干部,而且在指挥部工作。5、同案人田际成的供述证明,社溪村土方回填工程中,他、胡新民、刘世胜、王章云一起将得到的工程款分了五次。他和刘世胜在指挥部上班的时候,找胡新民讲等建新居委会填完土方,就给他们填,胡新民就说按照建新居委会的价格和合同搞,赚了钱一起分。刘世胜讲王章云在回填中搞管理也出力了的,王章云做了很多协调工作,也要给王章云分一份。他们承接这个土石方回填工程没有进行过招投标。开始胡新民讲按每方15元结算,但在第一次快结算的时候,他告诉刘世胜按每方15元赚不到钱,刘世胜就给胡新民汇报,后来是按每方16元结算的。因为王章云在土方回填中做了协调工作和监督工作,也给王章云分了一份。具体他记了账,是这样分的:2012年4月至6月,工程方量为24621.4方,胡新民、刘世胜、王章云每人分2万元,他分得26385.6元;日前,工程总方量77195.72方,胡新民、刘世胜、王章云每人分了80000元,他得了80170元;日前,工程总方量为30011.1方,胡新民、刘世胜、王章云、他分三万;2012年11月至12月,工程方量为42527.91方,胡新民、刘世胜、王章云每人分4万,他得了41211.64元;2012年10月,工程方量8912.13方,每人分了8912.13元。6、被告人刘世胜的供述证明,在建新村搞的时候,都是由李发树主任负责搞,到他们村土方回填的的时候,田际成就和他讲也由他们搞,因为都知道只要按照建新村的模式和价格,他们都会赚得到钱,于是他们找胡新民讲回填工程到他们村了,他要自己搞,并讲工程结算的时候,给胡新民也分一份子,胡新民同意了。后来他们村工程施工开始了,就由他和田际成搞起的,具体是田际成负责组织施工和结算。他、胡新民、王章云、田际成分五次结算的,一次是8万元,一次是4万元,一次是3万元,一次是2万元,一次是8000多元。田际成做的分账单是真实的,以分账单为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刘世胜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其胡新民、王章云等人涉嫌贪污犯罪案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行贿犯罪的线索,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刘世胜涉嫌行贿犯罪立案后,刘世胜能如实供述其贪污犯罪的事实。在贪污犯罪事实中,与被告人刘世胜勾结的王章云、胡新民、陈某、覃章跃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归案后,刘世胜及其家属分别于日和6月5日退还赃款24400元和140049元,被告人刘世胜退还赃款共计16444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世胜涉嫌行贿罪一案,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于日立案侦查。2、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3、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关于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是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属机构,从事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土方工程等工作。胡新民任办公室副主任,王章云是从阳湖坪镇政府抽调到指挥部从事协调工作的。刘世胜、田际成系村干部,从征收土地相关的村委会抽调到指挥部从事协调工作。4、王章云的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王章云是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经管站干部,系国家工作人员。5、中共永定区阳湖坪镇委员会阳湖坪镇人民政府2009年度机关人员岗位责任制证明,陈某是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政府干部,系国家工作人员。6、覃章跃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证明,覃章跃是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干部、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副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刘世胜及其家属分别于日和6月5日退还赃款24400元和140049元。8、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证明,日晚,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胡新民、王章云等人涉嫌贪污案中,刘世胜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和田际成向胡新民、王章云行贿的事实。9、被告人刘世胜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世胜的基本情况。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胜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征地面积、重复征收等手段,套取侵吞国家资金元,个人分得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刘世胜犯贪污罪和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刘世胜的第一起贪污事实中,刘世胜以吕某名义虚构征收水田0.546亩,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25922元,因没有证据佐证该虚构0.546亩征地与胡新民、王章云伙同作案,故不予认定为刘世胜贪污所得。公诉机关指控刘世胜犯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贪污犯罪中,刘世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行贿犯罪中,刘世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世胜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刘世胜能够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刘世胜具有自首、从犯、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刘世胜提出的第一、四、五起犯罪事实他没有合谋或者犯意提起的意见,经查,刘世胜明知他人有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且帮助提供造假名字、参与分赃,应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世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世胜没有通过土石方工程获得不当利益,给胡新民、王章云分钱属于开工资,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经查,刘世胜、田际成获得土石方回填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且有证据证明,在获得该工程的过程中,刘世胜、田际成找王章云向胡新民说情,事后分多次以分钱的名义向胡新民、王章云行贿,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世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 宏代理审判员  刘少廷人民陪审员  许年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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