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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操作规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2014修订)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债字[2014]4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26807&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的前提下,为使结算成员适应系统合并升级后的业务操作,我公司对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操作规则》进行了适应性修订(见附件1、2)。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系统合并的主要变化
  1.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和小额支付质押业务系统合并至质押券管理系统后,结算成员仍通过我公司“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登录,并进入“质押券业务”模块查看和办理上述两项业务。
  2.随系统升级,我公司将结算成员已具备上述两项业务操作权限的操作员用户移植至债券系统,结算成员使用该操作员用户登录系统。对于客户端操作风格及界面的变化,我公司已于5月下旬进行了专项培训,相关操作手册将于近期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3.系统上线后,结算成员应填写《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2)报送我公司,由我公司在中心端设置授权管理员,以便结算成员在客户端按业务需要增设操作员用户。
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1.为保证系统数据的顺利迁移,请结算成员尽量不要于5月30日发起新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和小额支付质押业务,若当日确有业务需要的,应确保于日终前将所有业务指令处理至终态。即: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确保在5月30日日终前无未还款记录,小额支付质押业务确保在5月30日日终前无待复核和待NPC确认的额度管理指令(分配、收回),债券系统中的BEPS指令(质押、解押、置换)在5月30日日终前无待复核记录。
  2.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升级后将不联机保留历史业务数据,请需要留存历史业务单据的结算成员提前打印存档。
  3.小额支付质押业务系统升级后继续联机保留历史额度管理业务指令(分配、收回)、数据及相关BEPS质押合同,且对历史已发生并处于质押期间的BEPS质押券以一笔初始“保证金替代”合同的形式移植至质押券管理系统。请结算成员注意在6月3日检查债券系统中5月30日金额相同的“BEPS解押”和“保证金替代”两笔合同详情,并与历史BEPS质押、BEPS解押、BEPS置换合同进行核对。根据上述合同生成的最新质押结果,请通过质押券管理系统“质押结果查询”菜单查询。
  4.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及小额支付质押业务中的质押券入池时间均为30个工作日,即设置质押券范围时,处于截止过户日前30个工作日之内的债券不可入池。
  5.对于小额支付质押业务新增的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服务,债券系统从每一质押债券截止过户日前20个工作日开始至截止过户日进行自动置换处理。
签署相关业务承诺函
  为保证质押券管理系统对结算成员的质押券管理服务效力,请已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的结算成员尽快联系我公司,签署《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委托承诺函》(见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委托承诺函》(见附件2)。
关于二代汇兑业务报文的发送
  自日我公司切换为二代参与者身份起,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我公司发送二代汇兑业务报文时,应使用“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hvps.111.001.01)”中的普通汇兑(A100)和退汇(A105)业务种类。
  请结算成员做好有效衔接,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业务咨询及办理联系人:黄磊、吴震、张伟
  联系电话:010-170207
  承诺函及备案卡签署联系人:吕尚峰、王t
  联系电话:010-170711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操作规则》(2014年修订)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质押融资业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融资系统)、成员行、质押债券、全场最高融资额度、最低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还款时点、免息比例、债券质押率等均按照《管理办法》、《主协议》以及有关规定的定义。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依照中央结算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及相关结算业务规则为成员行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提供融资质押、还款解押和质押券管理等相关服务。
  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券管理服务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质押券质权方或出质、质权双方的委托和授权,对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参数维护、质押券选取、计算、质押、解押以及在债券质押期间对质押券的盯市、调整、置换等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是债券系统的子系统,债券系统与人民银行运行管理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联合运行,为质押融资业务的债券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等功能提供电子化支持。
 人民银行通过债券系统专用终端(以下简称专用终端)对质押融资业务进行管理。
 符合开办质押融资业务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以下称成员行),在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前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系统开立债券账户或质押融资专用账户。
 债券系统根据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发送的融资需要通知报文办理相关业务。成员行可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查询并打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结算合同、交割单、通知单等相关单据和账务信息。
 中央结算公司在债券系统营业时间内为成员行办理融资质押和还款解押业务。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后,债券系统只为成员行办理隔夜融资质押业务。
 质押债券采用出质登记方式在出质方户内质押登记。
第二章 债券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成员行,使用现有债券账户办理质押融资业务,并由总行统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结算成员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在《登记表》中应明确各分支机构是使用分支机构自身的债券账户或其法人债券账户办理债券出质手续。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依照前款办理。
 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成员行(总行),在开办质押融资业务前,应按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开立债券账户。
  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成员行分支机构,在开办质押融资业务前,由其总行统一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未开户银行类分支机构自动质押融资专户开户申请书》(见附件2),中央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为其开立质押融资专用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质押融资业务;如分支机构经总行授权可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业务,还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办理债券账户开户手续,同时注销质押融资专用账户。
第三章 质押融资业务资格及相关参数设置
 人民银行在专用终端为已签署《主协议》的成员行设置质押融资业务资格、触发质押融资模式(自动触发/人工发起)、自动模式下的融资起点金额、最低融资金额、最高融资额度、法人机构融资总额度等相关参数。成员行如需变更上述参数,应向人民银行提交有关文件。
 成员行在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时,只能向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自动触发融资模式或人工发起融资模式中的一种模式,如需变更,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
 质押券范围、质押券质押顺序、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面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质押券担保价值计算基础值等质押业务参数根据人民银行的书面授权由中央结算公司在债券系统设置和维护。若人民银行对上述参数有调整,中央结算公司将按书面授权更新维护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成员行可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查询并打印参数一览表。
 在人民银行设定的质押券范围内,成员行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客户端设置备选质押券。
第四章 质押融资业务处理
 使用人工发起融资模式的成员行,在其清算账户日间不足支付时,由出质成员行通过客户端录入“人工质押融资申请指令”,债券系统根据指令生成“人工质押融资申请报文”发送至NPC,NPC经过相关检查后,对满足发起质押融资条件的,生成“融资需要通知报文”发送至债券系统。
 使用自动触发模式的成员行,当其清算账户日间不足支付且排队业务金额累计达到触发融资金额起点时,NPC自动生成“融资需要通知报文”发送至债券系统。
 债券系统收到“融资需要通知报文”后,根据相关参数及额度控制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融资,向NPC发送含失败信息的“即时转账报文(融资支付)”;对符合条件的计算可融资金额并进行债券质押。
 债券系统根据质押券范围、质押率等参数计算出质行应质押券面额,按以下情况对出质行的债券进行质押登记、生成交割单据。
  (一)出质行债券账户可用余额足额的,对足额债券进行质押登记,按可融资金额全额融资;
  (二)出质行债券账户可用余额不足的,如根据实有债券换算出的实际融资金额大于或等于最低融资金额,则按实有债券质押,以换算出的实际融资金额进行融资;如根据实有债券换算出的实际融资金额小于最低融资金额,质押失败。
 债券系统在进行质押登记时,债券面额和融资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债券面额不足万元部分向上取整,融资金额不足万元部分向下取整。
 对质押成功的,债券系统以融资行实际融资额向NPC发送“即时转账报文”(融资支付);对质押失败的,向NPC发送含失败信息的“即时转账报文(融资支付)”。NPC收到后进行融资清算处理,并将清算结果反馈债券系统。
 债券系统根据NPC反馈结果,对融资清算成功的,生成“质押融资通知单”;对融资清算失败的,办理债券解押并生成交割单据。
第五章 还款解押业务处理
 债券系统在人民银行设定的每个还款时点,对当日未还款及隔夜未还款的已融资业务逐笔计算融资利息,并向NPC发送“即时转账报文(融资扣款)”。
 融资利息计算方法
  (一)融资当日还款的,按日间融资利率计算融资利息;
  融资利息=z融资金额×融资时间×日间融资利率×(1-免息比例){/(360×24)
  其中,融资时间=扣款时点-融资时点。融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向上取整。
  (二)非融资当日还款的,按隔夜融资利率计算融资利息。隔夜融资利息不分段计算。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时间×隔夜融资利率)/(360×24)
  其中,融资时间=扣款日扣款时点-融资日融资时点。融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向上取整。
 NPC收到债券系统发送的“即时转账报文(融资扣款)”后,对融资行清算账户进行扣款转账,并将清算结果反馈给债券系统。
 债券系统根据NPC反馈结果,对扣款成功的,生成“还款解押通知单”,对出质行债券进行解押并生成交割单据;对扣款失败的,在下一个还款时点重新进行扣款处理。
 融资当日最后一个还款时点未还款或在最后一个还款时点后发生的融资业务,均按隔夜融资处理。
第六章 质押期间的质押券管理
 质押期间的质押券管理包括盯市和质押券置换服务。
 盯市是指在每个工作日日初,债券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质押券担保价值计算基础值,计算、比较每笔质押融资业务中质押券的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并在相关报表中列示计算和比较结果的服务。质押券担保价值计算的基础值可设置为面额、发行价、本金值、中债估值中的一项。
  若人民银行选择面额或发行价作为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则质押券价值不发生变化,无需调整质押券数量;若选择中债估值或本金值作为基础值,则质押券担保价值随中债估值变动或债券本金值变化而发生波动,当质押券担保价值不足以覆盖风险敞口时,债券系统将根据盯市结果自动增补质押券,成员行可通过客户端查询每日盯市结果。
 成员行需对质押券进行置换时,应通过客户端录入需办理置换的合同号和需换出质押券数量,发起质押券置换指令后,由系统在该成员行备选质押券范围内自动选择换入足额质押券进行置换。
第七章 人工终止扣款及质押债券清偿处理
 对成员行融资未还款超过规定期限,或确认成员行已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民银行可在专用终端对该笔业务进行人工终止扣款处理;对于已人工终止扣款的已融资业务,债券系统在还款时点不再向NPC发送扣款报文。
 对已人工终止扣款的已融资业务,中央结算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各方的书面指令,对出质行质押债券进行清偿处理并生成“债券清偿过户通知单”。
第八章 应急处理
 中央结算公司为成员行提供“人工质押融资申请指令发送”、“出质行质押券范围设置”和“出质行质押券置换”等应急服务。当成员行的客户端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办理业务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应急业务。
 成员行根据具体应急业务,填制相应的《人工质押融资申请应急指令书》(见附件3)、《出质行质押券范围设置应急指令书》(见附件4)或《出质行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见附件5),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成员行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相关应急指令书格式。
 应急指令的处理结果及单据,成员行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查询打印,或在系统恢复正常后通过客户端查询打印。第九章 附则
 成员行办理质押融资业务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收费时间及缴费方式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执行。
 质押券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质押券管理服务的具体实施根据中央结算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执行,为保证业务服务和相关处理规则的有效性,成员行需签署《大额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券服务承诺函》(见附件6),并提交《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7)。
 本细则实施后,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自动作废。
 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附:1.结算成员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登记表
  2.未开户银行类分支机构自动质押融资专户开户申请书
  3.人工质押融资申请应急指令书
  4.出质行质押券范围设置应急指令书
  5.出质行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
  6.大额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券服务承诺函
  7.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
  结算成员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登记表
  法人机构名称:       债券账号:
  (无授权分支机构的,在表内各栏目填“无”)
授权分支机构
授权分支机构
使用法人债券账户为债券出质账户(√或×)
使用分支机构债券账户为债券出质账户(√或×)
                    
  注:1. 一家分支机构出质账户在法人债券账户和分支机构债券账户中选择一种。
  2. 登记表除印鉴、签字外应为打印文本。如手工填制字迹不清,责任自负。
  经办员:    复核员:
  业务印章(应与预留业务印鉴一致)
  年  月  日
  未开户银行类分支机构自动质押融资专户开户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办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特申请为未在你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我行下列分支机构开立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专户,其发生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使用我总行债券账户(账号:    )持有的债券办理出质。
  申请开立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专户的各分支机构名单如下:
开立专户的
分支机构单位名称
分支机构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行号
分支机构在支付系统
                                    
  注:1.申请书中“分支机构名称”及“分支机构清算行号”必须与支付系统中的“参与者名称”及“参与者行号”一致。
  2.申请书除印鉴、签字外应为打印文本。如手工填制字迹不清,责任自负。
  经办员:      复核员:
业务印章(应与预留业务印鉴一致)
年  月  日
  人工质押融资申请应急指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我行债券系统客户端临时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特委托贵公司在应急终端代我行(债券账号为        )发送人工质押融资申请指令。我单位保证所发送的指令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特此委托。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融资行名称
融资行托管账号
融资行清算行号
出质行清算行号
                            
  1.指令书中“融资行名称”、“融资行清算行号“及“出质行清算行号”必须与支付系统中的“参与者名称”及“参与者行号”一致。
  2.指令书除印鉴、签字外应为打印文本。手工填制字迹不清,责任自负。
  经办员:      复核员: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业务印章(应与预留业务印鉴一致)
年  月  日
  出质行质押券范围设置应急指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我行债券系统客户端临时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特委托贵公司在应急终端代我行(债券账号为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券范围内设置我行自身质押券范围。我单位保证所发送的指令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特此委托。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质行名称:
  出质行债券账号: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
  注:1、指令书除印鉴、签字外应为打印文本。手工填制字迹不清,责任自负;
  2、不够可加行。
  经办员:    复核员: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业务印章(应与预留业务印鉴一致)
年  月  日
  出质行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我单位债券系统客户端临时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办理业务,故以传真方式发送质押券置换指令。我单位保证所发送的该指令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发送方(出质方)单位名称:
托管账号 :        发送方业务公章:
               (应与预留印签卡一致)
 结算对手方(质权方):中国人民银行
需置换合同号
交割日:(应为当日)
  换出:质押债券代码1:       面额:     万元
     质押债券代码2:       面额      万元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注:指令书除印鉴、签字外应为打印文本,如手工填制字迹不清,责任自负。
业务印章(应与预留业务印鉴一致)
年  月  日
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委托承诺函
  承诺人:
  住所:
  在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号:
  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名词的含义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中明确的定义为准。
  我方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质权方)通过你公司办理的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称本业务)的签约对手方,现委托你公司为我方提供本业务项下签约对手方的质押券管理服务,并承诺如下:
  一、我方是根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承诺函;我方已获得设立地相关有权机构的同意以及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承诺函及与本承诺函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章程及协议;我方用于债券业务的资金均是自身经营或管理的资金,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从事债券业务活动的情形。
  二、我方办理本业务时接受你公司提供的质押券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质押券估值、担保价值计算和比较;质押券自动增补和人工置换;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质押券管理指令、报表查询、台账管理等。
  三、我方已阅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等相关文件,在使用你公司提供的本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以及任何对我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其他文件,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由我方承担。
  四、我方已就本业务的办理与主质权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相关业务协议。
  五、我方办理本业务时,遵守主质权方或其授权你公司代为设定的我方质押券业务资格、授权管理员的授权权限及其他各项业务参数。
  六、主质权方就本业务通过你公司系统管理维护或委托授权你公司管理维护的相关业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券范围、质押顺序、质押率、质押超额率、敞口差值临界比例等),我方无条件接受。
  七、我方委托你公司根据相关结算指令对我方债券账户中的质押券进行管理。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我方与主质权方办理本业务时,我方对你公司根据相关结算指令以及主质权方或主质权方授权你公司预设的质押券管理业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券范围、质押顺序、质押率、质押超额率、敞口差值临界比例等)直接自动完成质押券的选取、计算、质押和解押的处理结果不会有任何异议,且不会要求你公司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公司有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主质权方预先设定的相关参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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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6际结算是商业银行主要中间业务之一。加入WTO后,中&#x56&#x7济更加&#x56际化,&#x8&#x51口业务更加活跃。作为&#x91要的金融中&#x4,我&#x56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外地&#x4资银行的&#x8入对&#x56际结算领&#x57的&#x7争带来的巨大挑战,&#x4而对商业银行&#x56际结算&#x4业&#x4员提&#x51了更高的要求。
本书共11章,主要对商业银行&#x56际结算业务中涉&#x53的票据、&#x56际贸易融资的支付方法以&#x53单据等三大内容,&#x4理&#x8到实务的角度&#x8行了全面&#x7&#x7的&#x8述。本书最大的特色是用英文撰写,阐&#x91了大&#x91与银行业务相关的专业术&#x8,同时对关键&#x8加了中文注&#x91,因此本书不仅是一本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x56际结算教材,而且是一本较好的&#x56际银行业务英&#x8阅&#x8教材。
本书&#x53作为高校金融和&#x56际贸易专业学生的教材,也&#x53供&#x4事银行&#x56际结算业务工作的&#x4员阅&#x8。
&#x56际结算是商业银行主要中间业务之一。加入WTO后,中&#x56&#x7济更加&#x56际化,&#x8&#x51口业务更加活跃。作为&#x91要的金融中&#x4,我&#x56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外地&#x4资银行的&#x8入对&#x56际结算领&#x57的&#x7争带来的巨大挑战,&#x4而对商业银行&#x56际结算&#x4业&#x4员提&#x51了更高的要求。
本书共11章,主要对商业银行&#x56际结算业务中涉&#x53的票据、&#x56际贸易融资的支付方法以&#x53单据等三大内容,&#x4理&#x8到实务的角度&#x8行了全面&#x7&#x7的&#x8述。本书最大的特色是用英文撰写,阐&#x91了大&#x91与银行业务相关的专业术&#x8,同时对关键&#x8加了中文注&#x91,因此本书不仅是一本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x56际结算教材,而且是一本较好的&#x56际银行业务英&#x8阅&#x8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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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买了两本,其中一本没问题的,印刷什么的都还好,另外一本缺了好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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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正版的,不仅有利于国际结算专业知识的学习,也有利于提高专业英语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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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授编的英文教材,内容挺丰富的,很全面,对于结算方式有较好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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