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会计处理人员享受扶贫贴息是犯什么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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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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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扶贫资金
1.什么是财政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
2.财政扶贫资金的界定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资金来源分中央安排、省级配套、市(州)县级配套。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的对象。
3.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碳”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是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随着农业银行机构改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萎缩,基本上退出了农村市场。国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将这块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宣恩县每年上级安排项目资金50万元左右,按最高到户贴息规模可达到1000万元左右。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根本得不到贷款的扶持,这样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五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实施扶贫项目时,大部分项目都由村干部说了算,缺乏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发挥项目监督小组的作用,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公示,未能接受群众的监督,却是,间隔时间比较长,对有些项目的真实性很难确认。
六是培训经费投入不足。
影响贫困地区发展最大的阻力是农民缺乏科学文化知识,没有一技之长,多数农民又缺乏学习的意识,同时,国家对培训资金又投入不多,虽然安排了一定的培训资金,但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培训往往流于形式。
建议解决问题的办法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部门都把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在扶贫开发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挪用、挤占、截留扶贫资金的现象大为减少。但从实践的过程看,很有必要对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公示制等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认真做好扶贫工作规划,建立科学的项目库。在制定项目规划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采取“五会一访谈”的方式确立扶贫开发项目。即在确定扶贫开发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召开村支委会、村委会、党员大会、群众代表会、全体村民大会,并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项目的选择权、资金的交给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扶贫项目的确立经过层层筛选,使扶贫项目达到三个符合,即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又符合当地实际,更符合群众利益。做到不让资金等项目,保证扶贫项目连续、稳定地发挥最大效益。
二是实行扶贫项目一票否决制,做到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制。“公开原则”有如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将扶贫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可以加强群众的监督,有效地减少或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拟实施的项目采取差额投票的方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立需要实施的项目,使项目的实施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符合村情民意,也可打破村干部意见不统一的思想,这些有效措施能够真正杜绝,增强项目的透明度。
三是健全资金管理机制。首先要改变资金的分配方法,扶贫资金下拨时要减少中间环节,并且在使用时给基层部门一定的机动权,使基层单位能更好地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高,工作成效好的重点村,基层部门有权在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避免人们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资金上。其次要整合各块扶贫资金,规范扶贫资金的投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调整现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根据现行农村金融网点的特点,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降低贷款门槛,使低收入户能得到政策的扶持。降低扶贫贴息贷款的审批级次,对小额贷款审批权交给县级,上级进行备案,改变扶强不扶弱的思想,切实保证资金使用到户、项目覆盖到户、效益落实到户。
五是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要接受群众监督,财政、扶贫等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抽检,项目实施单位要派出专人负责,审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完工后要进行决算审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好的和。
六是加大科技扶贫和农民工培训的力度,提高贫困农民的综合素质。当前贫困地区群众脱贫的障碍是群众的文化知识基础差,实用技术难以推广。科技对农村和农民脱贫致富的微乎其微。因此扶贫部门要针对扶贫开发对象,把扶贫开发工作和有机结合起来,使大多数农民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培训,拓宽外出务工的渠道。在培训方式上改变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培训方式,让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果园、大棚蔬菜中去授课,针对具体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促使大多数贫困群众都能撑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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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贫困地区扶贫贴息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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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1:03:21&&&来源:麒麟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评论: 点击:
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云贫开办发〔号
各州、市扶贫办、财政局:
&&&&&& 《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今后的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工作。
&&&&&&&&&&&& 附:《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认定推荐程序,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扶贫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发的《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2006〕46号)、《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云发〔2002〕7号)和《云南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意见》(云贫开办发〔号),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 为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扶贫贴息到户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经扶贫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由省级统一建立项目库,金融机构在省扶贫办和财政厅推荐的项目中挑选承贷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计划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中逐级下拨各县后,由项目县结算贴息,贴息补助可兑现给发放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兑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兑付方式由各项目县在贴息申报中自行确定。
&&&&&&&& 一、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
&&&&&& (一)计划管理
&&&&&&&& 根据国家下达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规模,由省扶贫办根据贫困人口数量、上年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各县的具体实际,商省财政厅提出各县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分配计划,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下达到扶贫开发重点县扶贫、财政部门。
&&&&&& (二)使用范围和控制额度
&&&&&&& 中央扶贫贴息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全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农户,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在地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解决。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只能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予以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看病、上学、改善居住条件等)不予贴息。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贴息贷款。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如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好、效益明显、贷款诚信度较好的农户,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审定后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贴息方向和标准
&&&&&&&&到户贷款的贴息年限为1年,具体投放到户的贷款期限可按生产周期或项目周期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予以贴息。
&&&&&& (四)运作管理
&&&&&&&& 到户贷款的具体承贷金融机构由各县自主确定。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扶贫贴息到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到户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上浮,原则上不超过20%。到户贷款的发放按照贫困户的实际需求,不定贷款任务。贴息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贴息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 (五)结算方式
&&&&&&&&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结算时间为当年的10月3l日,10月31日以后发放的到户贷款作为下一个年度的贷款进行贴息。经各县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后,由各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兑付给承担到户贷款的金融机构。
&&&&&& (六)部门职责
&&&&&&& 各县要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扶贫到户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扶贫到户贷款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发放工作。其中:扶贫部门主要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测,做好政策指导、农户核准、项目服务、贴息确认和协助收贷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中自主放贷。贷款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 (七)工作要求
&&&&&&&& 1、建章立制,确保规范运作。各县(市、区)在确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的程序步骤、进度安排、目标任务等,保证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
&&&&&&&& 2、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创新机制,努力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方法,年度财政贴息资金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并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
&&&&&&&& 3、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县(市、区)在确认贷款贴息对象时实行&阳光操作&。将扶贫到户贷款及贴息政策和执行情况在贫困乡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村民的监督。坚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放贷工作公开,坚持群众参与、自愿申请、自发组织、自觉还款、严格放贷的条件标准。
&&&&&&&& 4、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负直接责任,省、州(市)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县扶贫办要做到经常督促、随机抽查、定期小结,并按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办。要建立动态检测点,对贷款贫困农户进行跟踪监测,积累统计分析基础数据,做到心中有数。贴息资金按计划下达后,各县要切实落实到贫困乡、村、户,严禁截留、挪用,一经发现问题,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贴息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做好2005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5〕48号)文件执行。
&&&&&&& 二、项目贴息贷款
&&&&& (一)贷款的使用范围和重点
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重点扶持县贫困乡村。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对培植特色优势产业、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辐射能力较强带动作用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济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对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用不太直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推荐与认定。
&&&&&& (二)贷款项目的认定推荐程序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逐级认定推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权限是:州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贷款资金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省级扶贫、财政部门对申请贷款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程序是:由项目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推荐到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审核;之后,州市扶贫、财政部门按照推荐权限进行项目的推荐或上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州市扶贫、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项目库。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扶贫办、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项目库。由省扶贫办对项目库进行管理。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的主要依据是:在推荐权限内主要把握资金是否重点投向贫困地区;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是经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项目的实施当地贫困群众是否最大限度受益,以及项目的投资及规模是否适度和贷款主体的资产及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等。每年扶贫、财政部门推荐进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凡9月30日后申报的项目将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推荐。
&&&&&& (三)项目申报文件和材料
&&&&&& (1)扶贫、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 (2)项目申报单位填报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文本;
&&&&&&& (3)当地计、经委等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
&&&&&&&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5)项目所需的环保评估报告。
&&&&&&& (6)贷款主体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扶贫协议,明确扶贫责任和义务。
&&&&&&& (7)贷款主体在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遵守扶贫协议、专款专用、不违规违纪的承诺。对手续不完备,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将不予审核。
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乙级以上)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符合格式,并经论证和评价。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总负责人,经济、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并对其报告的质量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体例不规范,内容不全,深度不够,数据不准,问题较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受理。
&&&&&& (四)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
&&&&&&&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由各级扶贫部门严格按照推荐权限及程序进行推荐的扶贫项目组成。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查把关的基础上,按项目推荐权限及程序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选择,规划设计,技术方案,资金投向,投资测算,财务状况,组织管理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并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在政府网站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扶贫办根据下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和金融机构通报的放贷情况部对项目进行调整。进入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库的项目,在两年内均有获得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资格,若两年内仍未得到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将自动从项目库中清除。
任何愿意承担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均可在扶贫部门公示的项目中,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行选择、自主放贷,在贴息年限内,严格按照基准利率进行放贷。发放贷款资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对确定发放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项目,放贷银行需在放贷后一周内将放贷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扶贫、财政部门进行通告。
&&&&&& (五)项目统计监测
&&&&&&& 各州市扶贫、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确定的推荐权限,对扶贫贷款项目进行推荐,每季度按统一的表格统计上报扶贫贴息项目的推荐情况。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每年选择部分州市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 (六)贴息审批
&&&&&&& 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1日,凡当年10月31日发放的项目贷款将作为下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贷款。每年11月30日前,各州市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省级扶贫、财政部门将按扶贫项目贴息贷款的贴息审批程序对所报项目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查。凡是未经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推荐和盖章确认的,未按各级权限进行推荐的,将一律不予贴息确认。审查意见由省扶贫办、财政厅联文上报省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盖章确认。通过确认的项目,才能享受扶贫贷款的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贷款期限大于1年的,贴息期为1年,贷款期限低于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予以贴息。
&&&&&& (七)部门管理职责
&&&&&&&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扶贫项目库的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指导,项目选择推荐、贴息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公示的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自主放贷。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
发布部门:麒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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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财政贴息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具体条例属&&&&性法律法规分&&&&类规程 第一条 为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信贷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黔开办〔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国家设立用于贫困地区发放到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贫龙头企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利息补贴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坚持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主要对象,实行小额放贷,农户自愿联保,整贷零还或整贷整还,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2、坚持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以扶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为目的,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3、坚持“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5、坚持鼓励先进的原则。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优先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第五条 贷款对象
1、农村年满18-60周岁,遵纪守法的贫困群众和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能人(大户)均可申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对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和有劳动致富能力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农村家庭妇女优先考虑。
2、有下列行为者不贷:丧失劳动力和靠救济为生者不贷;好吃懒做有恶习者不贷;还贷意识差和原有贷款未还清者不贷;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贷;智力低下、无劳动生产能力者不贷;非常住人口、全家外出打工者不贷;不愿意组成联保小组者不贷;不愿意申请者不贷。
第六条 贷款方式
1、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实行3-7户联保贷款。
2、能人(大户)个人申请贷款。
第七条 贷款及贴息资金来源、额度、利率、贴息标准、期限
1、贷款及贴息资金来源:小额扶贫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筹,贴息资金由特区扶贫办从上级安排到特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贴息专项资金中解决。
2、贷款额度:联保农户每户1年内可申请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贴息贷款。能人(大户)每户1年内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贴息贷款,用于此项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全区总额的20%,具体指标不分配到乡镇,由特区统一审批。
3、贷款利率:扶贫到户贷款利率,在贴息期内,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和其他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
4、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的贴息标准:财政贴息按年利率5%计算,使用小额扶贫到户贷款不到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期计算。
5、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不足1年的据实贴息,生产发展周期较长的最多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不再享受贴息。
第八条 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申请审批流程、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贴息结算
1、贷款申请审批主要流程:贫困群众申请 →村委会意见→乡镇扶贫站与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意见→乡镇政府意见→特区扶贫办意见→特区财政局意见→公示→放贷。
2、贷款发放:
⑴承贷金融机构原则上按照《六枝特区小额信贷扶贫备选农户名册》发放贷款,对少数有异议的可作进一步调查了解;
⑵各乡镇及时将批复名册在本乡镇、村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申请农户方可到承贷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⑶贷款时,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到场,实行“谁申请、谁签字、谁领款、谁还款”的信用原则,不允许代签、代领,能人(大户)必须在与乡(镇)扶贫工作站签订扶贫贷款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贷款。
3、贷款回收:无论是联保贷款农户,还是能人(大户)贷款户,必须讲求诚实守信原则,贷款到期及时还清本息。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按期收回贷款。联保小组长必须按规定的还款期限及时督促农户还款。乡镇每季度将贷款回收情况分村进行张榜公布。
4、贴息结算:采取直接补贴给承贷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承贷金融机构每季度将贷款发放和利息产生情况报特区扶贫办,经特区扶贫办、财政局会审确认后由财政局据实贴息。
第九条 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实行区、乡、村分级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在特区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职责抓好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工作。
扶贫办: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财政局:负责扶贫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使用,参与贷款发放的检查和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小额扶贫到户贷款资金的组织、筹措、发放和回收,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贴息资金的请款报账。
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
银监办:负责对承贷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发现问题要从速从严处理。
涉农部门:负责帮助贷款农户选准发展项目,搞好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组织发动,做好农民思想工作,摸清底数及对象,抓好政策宣传、市场导向、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和贴息贷款公示等工作,解决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好贷款前的引导、贷款中的指导、贷款后的服务等工作。帮助村委会制定扶贫计划,选择、编制扶贫对象、项目和资金计划,并监督资金使用,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搞好贴息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村委会:明确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审查上报农户贷款申请、落实项目、组建农户联保小组;协助农户联保小组办理贷款手续,监督到期还款;协助农户联保小组填写有关表册,指导和检查项目的实施。
农户联保小组:由3-7户农户组成,相互联保,形成权责共同体。小组长由农户民主推荐产生后,负责审查本组农户申办项目,代表农户联保小组申请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监督贷款专款专用,协助回收联保农户的本金和利息,帮助、督促本小组实施好项目。
第十条 加强扶贫贴息贷款的监督管理
1、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是用于帮助农户脱贫致富的专项扶贫贴息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用途,只能用于农户发展生产、增加经济收入的项目,适当向有一定产业化基础区域的贫困群众倾斜。贴息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2、建立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情况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季度第三个月(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向特区扶贫办、财政局报送本季度贷款的发放、回收和贴息报表,特区扶贫办、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对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的乡镇,暂停其贷款审批。
3、强化小额扶贫到户贷款项目检查。逐步建立特区有关部门检查和各乡镇自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点检查执行扶贫政策的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贷款资金到户情况、按期还贷情况、项目实施进展及效益情况等,确保贷款的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并切实发挥效益。
4、注重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档案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工作档案和农户信用档案。各乡镇对辖区内的贫困群众数量、需要扶持的贫困人口、资金的投放与回收、各种规章制度、项目实施效益及会议记录等资料,要按年度做好收集、汇总、核实、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特区扶贫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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