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优惠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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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新华日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政策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发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公告》)。
新政出台背景
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在保持总体平稳运行的同时,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对稳增长调结构造成了很大压力。为此,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政主要内容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新政之&新&
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在行业类别、企业规模、扣除方法等方面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中的规定均有所突破。
一、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此次新政选择的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六大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划分确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较财税〔2012〕27号文件仅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在行业范围上有所扩大。
二、新购进的部分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新政
六大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投入使用时间可以参考会计计提折旧时间确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新购进固定资产&不等同于&购进新固定资产&。《通知》和《公告》里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必须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新购进&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折旧新政特别优惠
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公告规定了特别优惠政策。即: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这也就意味着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税率优惠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税基减免优惠。
四、小额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新政
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了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才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而此次新政并无此限制,如这里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五、新、旧加速折旧政策可择优或叠加享受
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六、税收与会计处理差异不影响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即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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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7:44:01来源:深圳地税作者:【】
    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了相关政策规定(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2014年第64号公告),相关政策自日起执行。
  1、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问: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4、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5、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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