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推行统一的税务机关代码代码制度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推进税收统一立法
助力税务依法行政
【发表日期:[]】
&【摘要】法治是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依法治国,将国家一切事务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已上升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税收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途径,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而做到税务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只有具备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税务的良法之治才能实现。我国的税收立法起步比较晚,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税收发挥其组织收入、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等职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税收法律体系中一直缺少一部作为统领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对依法治税产生了阻碍作用。本文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做一梳理并分析税收基本法缺位引起的弊端,进而提出出台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和意义,并就我国税收基本法相关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想法。【关键字】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基本法 立法浅谈&税收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全部现行税收法律规范按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统一整体。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同样,&税收无法则乱&,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着税务依法行政的程度,进而影响到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进程以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一、税收基本法缺位弊端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适时调整税收政策,逐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现已基本形成&宪法加单行法律法规&的税法模式,并呈现出多层次性的特点。这些法律法规为税收权力的行使编织了缜密的网络,使得税收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同时有效地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与法治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相比,我国税法体系缺少一部作为统领的税收基本法,并由此产生了种种弊端。(一)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构成按法律的位阶来划分,构成现行税法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宪法》。《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立法法》。3.《刑法》中的涉税犯罪条款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中可以适用于税收的相关条款。4.税收法律。5.税收行政法规。6.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7.国际税收条约和国际惯例。(二)税收基本法缺位的弊端1.税收立法层级低。从80年代中期税法学兴起以来,我国税收立法数量突飞猛进。但是,在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正式法律却为数极少,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几部。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数量和比例远远高于税收法律。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机关,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律整体层级较低,有损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2.程序法严重不足。&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传统&,在民法、刑法等几乎所有领域都存在。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同样存在这个弊端。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专门的程序法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其他一些程序性规定都散见于不同的实体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体系,且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在实践当中的执行度也很低,税收执法活动随意性较大。3.法律内容不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各单行法律法规虽然数量多,但立法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内容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第一是很多单行法律法规缺位,一些重要税种没有相应法律规制,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等诸多实体、程序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是税收法律法规之间以及税收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系统性,出现立法重复,甚至矛盾冲突之处。个别法律还存在用语含混、表述不清的问题,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增加了征收成本。4.权益保障力度弱。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是新型税收关系的税收来源也是最终受益者。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是重要课题。我国纳税人权益保障在逐步走向进步,但是力度尚且不够。首先,在税收法律法规乃至《宪法》中没有给予纳税人权利以足够的重视,相关保护条款着墨甚少;其次,在税收实践中,没有形成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被直接、间接侵犯的事件频发。二、税收基本法出台必要性分析税收基本法是税收的一般性规范,是税法领域内的&宪法性法律&。对税收基本法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加快税收基本法出台步伐,已经是立法者、专家学者以及税务机关面临的必要而紧迫的任务。(一)健全税法体系,规范税收执法,需要出台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通过对税收领域的共性问题、一般性原则加以规定,可以加强各税收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改变我国税收立法&各自为政&的分散立法的现状。对于尚未制定法律的问题,可以在税收基本法的指导下加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此外,制定税收基本法也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税收法律普遍层级较低的现状,扭转税收立法行政化趋势,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税收基本法一方面可以为各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在单行法律法规出现立法空白时,也能够为相关涉税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最终的依据,限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克服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二)理顺税权分配,深化税制改革,需要出台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以及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只有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分配关系,才能够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既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税制改革是我国在实践中对更科学合理的治税方式的不断探索和尝试,历次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种和税收制度臻于合理和完善。出台税收基本法,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方针等问题加以规定,有助于将税制改革限定在规范的轨道之内,增强改革的目的性和规划性。(三)顺应国际趋势,融入世界经济,需要出台税收基本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者采用制定税法典的模式,或者采用制定税收基本法同时出台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的模式,对税收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总体的规定。我国亦应对现有税收法律体系进行整合和清理,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出台步伐。入世以来我国积极改革包括财税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以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开放交流。然而,我国的税收制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弊端,只有积极出台税收基本法,进一步健全税收体制,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四)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出台税收基本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制约着整体法律体系的健全。并且,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不协调之处,严重影响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整合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税收基本法&修复&税收法律与其他部门法的脱钩和摩擦现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制定税收基本法,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必将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进而助力依法治国的实现。三、税收基本法立法问题浅谈由于对税收基本法的名称、定位等问题存在很大分歧,税收基本法从1994年首次被列入人大立法规划以来,经过十几年的时间仍未得以出台。期间不乏专家学者以及税务同仁提出详细的立法构想,这些想法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给了笔者很大的启发,以下是笔者对税收基本法的相关问题提出的粗浅看法。(一)税收基本法应定位于税收领域的&基本法&税收基本法的定位问题一直是我国税收基本法研究过程当中存在较大分歧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税收基本法迟迟未能出台的一个原因。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众多,其观点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认为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应该定位于&通则法&,即税收基本法虽然对税收领域的基本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仅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法,具有与其他税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能统领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并认为将税收基本法定位为税收领域的母法是对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理论的违反。另一种观点则将税收基本法定位于税收领域的统领法,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以其为依据并不得与其相抵触。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从我国立法需要角度看,我国目前缺位的正是税收领域的&统领法&或称&母法&,且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种种弊端和不足的原因正是由于缺少一部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只有使税收基本法的效力和地位高于其他税收单行法律法规,才能够用税收基本法的一般性规定弥补种种缺陷和不足。二,从税收基本法的内容设计来看,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税收基本法的内容还存在一些分歧,但基本内容框架已被公认:即税收基本法规定的是&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基本制度、一般征纳规则,主要解决税收活动中的基本问题、共同问题、综合性问题,重点规定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实体基本制度、程序基本制度,是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这些都是(二)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指导思想税收法定主义源于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在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正式确立。它是税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最高原则,是实现其他原则的前提和保障。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法的要素以及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要经法律确认,非经法律不得征税。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笔者较为赞同日本学者金子宏在其著作中阐述的四要素说:&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手续之保障原则&。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手续之保障&原则,有学者认为手续之保障为所有法律规范所共有,因而不能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被非法侵犯,而公正程序既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就应将手续保障作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应有之义。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有效制约政府权力的行使,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理预期并稳定国家财政收入。反思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及征税权力的行使过程,种种弊端诸如税法立法层级低、行政化趋势明显,税收执法随意性大等等,都是由于我国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重要意义,既没有在宪法中予以确认,更没有在实践中加以体现。在税收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应重新认识并确认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税法领域的根本地位,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税收基本法的构建,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进程。(三)税收基本法应以纳税人权益保障为立足点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公民财产的一种形式,只有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保障、维护和谐的征纳关系,才能够提高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增强税法遵从度,维护国家正常运转并为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权利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并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只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没有明确公民作为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这使得我国的纳税人权利因为没有根本法的保障而减弱了力度和效果。其次,在税收领域并没有专门对纳税人权益保障予以规范的法律,而是散见于税收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了纳税人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依法申请减免退税等六项权利;《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纳税人要求听证权、拒绝处罚权等几项权利。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一定的权利,但在实践当中,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二是纳税人行使权利保障不力,侵权惩治力度不足;三是没有在整个税务系统形成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氛围。对此,应该借助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有利契机,重新定位我国的税法为&权利保障法&,而非单纯的&税收管理法&,将纳税人权益保障作为立法的基本立足点,实现我国税收领域的&人权保障&。(四)税收基本法应树立&程序实体并重&理念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缺陷&中已经述及,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一部专门的税收程序性法律,而其他的税收程序都分散规定于《发票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部门法当中。二是税收程序性规定不仅分散,而且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在税收实践中执行不严格、执行偏差的问题频出。正当程序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在法治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中,都以程序法为重点。我国应借鉴此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充分认识到税收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意义,合理布局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在税收基本法中的比例。改变立法以及执法过程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该借助税收基本法研究制定的时机,积极作为,扭转这一历史问题。一是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梳理和整合,对税收程序进行集中、统一、系统性的规定;二是对于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缺位的程序性规定进行空白填补,以完善和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五)税收基本法应尽量涵盖税收领域基本问题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和统领法,在单行法律法规出现冲突矛盾或者立法空白的情况下,要作为更高位阶的依据来解决具体问题。因此,税收基本法在内容上必须全面,要对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基本制度、一般征纳规则进行全面性规定,并致力于&解决税收活动中的基本问题、共同问题、综合性问题&,&重点规定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实体基本制度、程序基本制度&。税收基本法不仅仅要规定相关税种的开征、停征、减征、免征等以及税收执法的相关问题,对于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税收复议、诉讼等税收司法以及税务机关权力义务,税务中介组织的定义、权限等问题都要予以明确规定。在保证税收基本法内容全面性的问题过程中,要尤为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设置足够充分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二是税收基本法不是税收法律法规的简单堆砌,内容的全面性不代表面面俱到,要注意全面性和概括性的结合,防止法律的冗长和重复;三是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我国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税制改革也处于不断深入的阶段,税收基本法的规定既要保证足够的现实性、可操作性,也要有足够的前瞻性,避免法律频繁变动。税收基本法是统领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是税务依法行政的助推力,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的基点。税收基本法的研究虽然有了十几年的理论积淀和知识储备,但是分歧和难点依然存在,对难点的攻克和对分歧的探讨依然任重道远。法治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最高追求,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制度推力。而&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作为一个税务工作者,我们以能够用一己之力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为梦想和荣耀,更衷心希望早日实现税收统一立法,助力税务依法行政!&&&&&&&&&&&&&&&&&【参考文献】1.《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分析》,刘碧,2002年硕士论文2.《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分析&&税收法律体系研究(上)》,刘永成等,《理论与实践》,理论月刊2004年第4期3.《税收基本法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启示》,李红玉、郭驰,《涉外税务》,2006年12月4.《关于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若干问题的研究》,刘鹏,硕士论文5.《关于我国税收法治实践的几点思考》,杨省庭、杨峥嵘,中国知网,访问时间:2012年8月22日6.《税收基本法应体现依宪治税精神》,汤贡亮,《中国税务报》,2005年3月16日7.《我国税收基本法研究》,徐燕,硕士论文8.《我国税收通则法若干问题研究》,李世星,硕士论文9.《关于建立税收基本法的构想》,林晓,《当代财经》,1994年第7期10.《税收基本法研究回顾与展望》,汤贡亮、刘爽,《税务研究》,2008年1月11.《税收基本法研究评述》,汤贡亮、刘爽12.《论税收法定主义》,王建平,《税务研究》,2005年第2期13.《我国纳税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柳明,硕士论文14.《关于税法通则的定位》,施正文,《涉外税务》,2006年4月15.《税收基本法的&母法&地位质疑》,熊英,《法学杂志》&赤色鹿苑: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实施尚需破难题
原标题:赤色鹿苑: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实施尚需破难题  文/赤色鹿苑   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意见稿中明确,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2月3日 新华社)   从单位企业组织特有的税务登记代码,到如今“飞入寻常百姓家”,国人终于实现了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编号以个人身份信息为依托,一人一码,不但方便个人纳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同时还对税务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信征体系的建立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真的能够不负众望,起到预期的效果吗?笔者认为,要想全方位推广统一纳税人识别号,不妨先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难题:   海量数据如何存管?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基于公民的身份号码,这也就意味着,有多少个纳税公民,就有多少条纳税编号。然而,编制数以亿计的纳税编码倒也简单,只是随着日积月累,每个纳税编码下的纳税信息会不断增长,从开始纳税到离开人世,公民的纳税信息只增不减,一辈子下来,想必数目也是相当可观。这还仅仅只是对于一个人来说,倘若乘上十亿,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维护必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作为税务主管部门,国家及地方税务局是否有此能力和技术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为此系统需要额外支出的人力财力又该如何计算?   信息之间如何共通?基于个人的纳税编号与公民身份证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身份信息出现问题,必将会影响其办理纳税业务。目前全国有超过2000万条身份信息错误,对于这些公民的纳税识别号将如何编制?而且由于税务和公安部门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该如何进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对话,还是新设立单位来完成系统间的信息对接?部门间信息交流的即时性和畅通性又该如何确保?会不会出现“人死了,纳税编号还在”的现象,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时遭遇 “踢皮球”式的服务?   信息安全如何确保?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是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在推广中不可避免问题。与公安系统相对封闭的数据环境相比,由于税务系统需要即时的进行纳税信息的上下传递,在与外界交流时,相对开放式的系统必然会承担着的更大的安全风险。一方面,即使采取最新的通信技术,数以亿万计的信息在传递时,也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信息缺失和数据错误,哪怕这是极难发生的小概率事件,对个人来说,也是不能接受的。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纳税编号和居民身份信息有着“父子继承”的关系,一旦双方任何信息被盗用,就有可能导致所有的个人信息落入不法之徒之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同时,由于个人“纳税流水”有着极高的信息价值,这也自然而然成了网络黑客和诈骗犯罪觊觎的“肥肉”,“既怕贼来偷,更怕贼惦记”,一旦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必将会爆发大规模个人信息安全事故,这将会给国家和个人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以上的问题的假设只是笔者对于推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的个人见解和疑问,当然,对此政策,笔者还是举双手赞成的,也相信在真正实施时,上述担忧将不再是问题。而且笔者也相信,“纳税人一号制”只是我国迈向“信息大数据化”的第一步,在不久的将来,国人也将会实现“多号合一”的新局面――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纳税统统“一号制”,消除信息间的“孤岛”,并且引入全方位的诚信机制,实现“全民信息化”。   当然,如此愿景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各方部门的协调合作,也需要吾辈人的群策群力。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观点集粹|精彩博客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最新消息:
切实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 日 15:02:00
&&来源: 湖北省地税局稽查局&作者:张 军 郝晓芳&点击次数:
字体:【】&【】&
  日,李克强总理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监管”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其中,尤为突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比如查税,有些国家实行随机抽查的税收稽查制度,每年选查2%的纳税单,发现问题就处以重罚,同时列入黑名单。这种办法,降低了自由裁量权,减少了寻租机会,也可以体现公平,提高监管效率,值得研究借鉴。我们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常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把问题企业和违法经营者列进去,进行重点监控。对违法违规者,要严厉惩处,以儆效尤”,高屋建瓴、切中肯絮地为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税收“黑名单”制度自推行以来,以制度化、社会化、常态化的运行模式,在惩戒税收违法当事人,提升纳税遵从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一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的当务之急。
  一、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中央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一页。而培育法治精神不仅靠宣传和倡导,更需要刚性约束,形成威慑力。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让失信者登上税收“黑名单”,并采取纳税信用判为D级、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惩戒措施,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鞭策,更是一种法治风气的社会引导。正如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税收“黑名单”制度的推行,终极目标就是将外在的惩戒措施内化为征纳双方共同的税收法治信仰和内心认同,促进依法治税环境的全面优化。
  (二)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诚实守信是现代文明的基石,税收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实现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专门部署的“落地工程”。尤其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利用合作备忘录》,实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俗称“黑名单”)与个人金融信贷信息实时交换,重大税收违法企业当事人向金融机构借贷将受到限制,标志着惩戒“黑名单”当事人步入全新的操作阶段,对重建诚实守信的制度规范,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与现代文明相一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显著意义。
  (三)加快税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作为制度化的失信约束措施,税收“黑名单”制度的推行,既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环境,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又能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分析,及时发现当前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有效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稳步推进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二、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收“黑名单”制度,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将查处的符合公布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以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于日正式施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税收“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落地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准确把握当前税收形势,严格落实总局要求基础上,湖北省地税局先后制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地税发〔号)、《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下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式样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39号)等文件6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进行了深入部署,打造了符合湖北省情、税情的税收“黑名单”工作机制。
  (一)明确公布标准。结合全省税源情况,确定了省、市、县三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省局负责公布偷税、逃避追缴欠税300万以上及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以上的案件信息;市州局负责公布偷税、逃避追缴欠税100万以上及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以上的案件信息;县(市、区)局负责公布偷税、逃避追缴欠税50万以上及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万以上的案件信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在各级地税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之列。
  (二)运行信息系统。优化税收“黑名单”制度载体,将省、市、县三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到位,并配发各级录入、审核、审批权限。所有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均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运行,实时掌握全省案件情况。目前,系统已录入符合各级公布标准的案件12起,向总局报送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1起。
  (三)做好公布栏公布。为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纵深发展,充分考虑各地查结案件情况,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设置延伸到县级地方税务局,实现了省、市、县三级统一设置,并在各级地税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13起,不仅涉及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和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还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予以公布,有力构建了个人诚信推动企业诚信的“荣辱与共”的约束机制。
  (四)落实惩戒措施。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内部惩戒上,一是对公布的当事人,直接判定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三是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税务检查的频率。外部惩戒上,采取阻止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严格公布期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才可从公布栏中撤出。每季度终了30日内,各级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严格2年公布期限,并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力释放税收“黑名单”的威力。
  三、税收“黑名单”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上重视不够。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税收管理的新举措。但是,受传统管理理念影响,许多地方担心公布违法企业信息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对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有顾虑,怕担责,落实这一工作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二)执法上刚性不足。税务稽查基本定位在重点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这一突出税收执法刚性的职能与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两项重要使命,且同等重要。但实践中,稽查服务被人为放大,大要案检查少,处罚力度小,弱化了稽查的权威性。因此,执法中存在对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不够准确,把握不够严格,本该公布的税收“黑名单”信息有所遗漏的问题,震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辐射力减弱。
  (三)操作上流程不畅。税收“黑名单”这一新生制度,推行时间较短,税务人员对其了解不深,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录入流程不顺畅,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程序、内容的把握不够准确,不仅影响工作效率,更可能埋下执法风险隐患。
  四、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的要求及途径
  (一)加强宣传引导。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是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税收信用体系,营造公平正义税收环境的关键抓手,对税收事业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督导力度,转变落后观念,改进工作方法,以“治本”代替“治标”,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舆论氛围,实现地方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绩效管理。结合当前稽查工作职能特点,切实发挥稽查考核的内生动力,一是强化考核倒逼检查质量,在绩效管理中细化执法质量的考核,重点对税源管理、查补入库、涉税违法行为处罚等指标进行明确考核,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切实做到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基础上,使稽查回归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职能本源,树立稽查刚性,为做好税收“黑名单”公布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将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纳入绩效管理,实时监控,对于不严格执行,存在不报、漏报、瞒报案件信息的税务机关,给予绩效考核扣分,公开通报批评等各项惩戒措施。
  (三)理顺技术操作。在具体执行环节,要明确几个节点的工作要求。一是严格标准筛选。按照省局文件确定的标准,认真筛选符合公布条件的案件。公布的案件必须经由税务机关查结,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满足本级公布标准的案件必须公布,满足上级公布标准的案件必须推送。二是准确录入系统。对于查结的符合上级公布标准的案件要随时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并在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完成案件录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层报上级,按各地上报人员情况,系统设置三级权限,即录入、审核、审批权限,从录入人员录入到本级稽查局局长审批后,方能提交到上一级税务机关,直至送达案件对应的公布机关公布。如:县局查结的偷、逃税300万以上或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票面累计金额3000万以上的案件,须由县局录入人员将这一案件通过信息系统录入,并提交审核、审批人员批准后向市局提交,市局对案件信息进行审核审批后提交省局。三是深化公布途径。为强化“黑名单”公布效果,结合全省地税管理实际,共设置省、市、县三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各地将本级查结和下级信息系统移送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案件,以总局统一模板格式移交所属地税局办公室,并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公布工作。此外,可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以简要案例的形式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曝光,扩大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影响力。
&&&&&摄影:
&&&&&编辑:李瑞
--各省地税局--
--北京地税--
--天津地税--
--河北地税--
--山西地税--
--内蒙古地税--
--辽宁地税--
--吉林地税--
--黑龙江地税--
--上海地税--
--江苏地税--
--浙江地税--
--安徽地税--
--福建地税--
--江西地税--
--山东地税--
--河南地税--
--湖北地税--
--湖南地税--
--广东地税--
--广西地税--
--海南地税--
--重庆地税--
--四川地税--
--贵州地税--
--云南地税--
--陕西地税--
--青海地税--
--甘肃地税--
--宁夏地税--
--新疆地税--
--大连地税--
--宁波地税--
--厦门地税--
--青岛地税--
--深圳地税--
--各省国税局--
--北京国税--
--天津国税 --
--河北国税--
--山西国税--
--内蒙古国税--
--辽宁国税 --
--吉林国税--
--黑龙江国税--
--上海国税--
--江苏国税--
--浙江国税--
--安徽国税--
--福建国税--
--江西国税--
--山东国税--
--河南国税--
--湖北国税--
--湖南国税--
--广东国税--
--广西国税--
--海南国税--
--重庆国税--
--四川国税--
--贵州国税--
--云南国税--
--西藏国税--
--陕西国税--
--甘肃国税--
--青海国税--
--宁夏国税--
--新疆国税--
--大连国税--
--宁波国税--
--厦门国税--
--青岛国税--
--深圳国税--
--各省、市政府--
--省直部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审计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统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旅游局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湖北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公务员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移民局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
湖北省测绘局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市州政府--
神农架林区
您好,您是本网页第
门户网站已切换到IPv6网络生态
您是网站切换后的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