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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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1年第64、76号公告,公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并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即从2012年2月申报期开始使用新报表)。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上述报表启用后的第一次修订。为帮助基层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确理解和使用新报表,现解读如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阅。
  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解读
  一、新旧报表的差异
  新旧报表制定、修改依据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总的来说,新报表在旧报表的基础上又根据旧报表启用后新出台的配套政策,不同程度增加了部分填报栏目,更契合现行政策规定,更全面的反映纳税人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情况。但新报表在填报项目的数据来源、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口径等方面与旧报表相比较基本没有变化。
  二、各报表新旧对照增删栏目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新报表在旧报表的基础上新增加栏目,无删除的栏目,各新增加栏目逐一解读如下。
  1.新报表第5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填报的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九条。
  2.新报表第6行“减: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不报税务机关备案,自行准备资料备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注意与免税收入区别。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新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企业的免税收入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事后),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与不征税收入区别。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4.新报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5.新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是企业会计利润经过一定的税务处理后得出的数据。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6.新报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除特别指明外,均指跨省市的总分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总机构在预缴时填报扣除。
  填报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7.新报表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当应补(退)所得税额小于等于0时,填0。
  8.新报表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填报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印发)第十一条。
  9.新报表第26行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省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我省省内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四条;《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黔财预〔2009〕66号)第二条规定,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新报表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跨省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照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25%计算填报。我省省内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四条;《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黔财预〔2009〕66号)第二条规定,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11.新报表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省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我省省内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四条;《关于我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黔财预〔2009〕66号)第二条规定,省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分配预缴企业所得税。
  12.新报表第29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条。
  13.新报表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新报表在旧报表栏目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删或作相应的修改,各变动栏目解读如下。
  1.表的名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申报使用此表。
  填报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十三条。
  2.新报表第2行“减: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不报税务机关备案,自行准备资料备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注意与免税收入区别。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新报表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企业的免税收入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事后)。注意与不征税收入区别。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唯一可享受的优惠是免税收入,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填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4.新报表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填报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十四条。
  5.新报表删除了旧报表“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对应的第7-10行“经费支出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换算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新表相较旧表栏目有增有减,相关栏目解读如下。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本表报送要求: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3.新表“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九条。
  4.新表“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填报的政策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九条。
  5.新表取消旧表表头的“分配比例有效期: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增加“总机构名称”;取消了旧表中“总机构情况”以及总机构情况中“三项因数”和对应的项目,新增的“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项目,使月(季)度企业所得税划分的三大块一目了然。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注意事项- 李学科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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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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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建筑公司
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注意事项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解读
200810200828200828
200828200828
一、工程项目部是二级分支机构吗?
二、分公司可以独立于总公司自行计算纳税额并“就地预缴”吗?
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办理退税?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手&&& 机:86 - 133
电  话:98 - 829传  真:98电子邮箱:li_&
地&&& 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背景:山东大学 管理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经历:2009/01-至今&&&&&&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0/03&&&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
8/12&&&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领域:
李学科律师承办了大量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案件,包括法院诉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李学科律师曾为包括天安中心大厦、中鹰置业、振丰房产、仲益控股、启安建设集团、宜兴建工、东港建设、普莱克斯(中国)等内外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数家公司、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李学科律师熟悉并处理过的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包括,
(一)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
?&&& 房地产开发全过程专业法律服务或各阶段专业法律服务;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股权转、受让专业法律服务;
?&&& 项目转、受让专业法律服务;
?&&& 工程类合同标准文本专业评审及专业法律实务培训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非诉讼协商专业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仲裁专业法律服务;
(二)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大型承包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非诉讼协商专业法律服务;
?&&& 项目索赔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仲裁专业法律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案例:
§宜兴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美国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桩基、土建、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江苏某某建筑公司与美国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香港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大厦有限公司指定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代表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号裁决书;
§上海市外高桥某某有限公司与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就外国公司拟投资中国建筑业企业向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
§某特殊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与某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合同纠纷案;
§为上海某展览公司举办大型国际自行车展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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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我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 name="description"/>
关于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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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日期:  点击率: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 一、对我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根据琼财预〔号文件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其所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总机构在进行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情况资料。
&&& 四、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在汇总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情况资料。
&&& 五、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总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应结合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将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的税款缴纳情况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资料一并向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 六、总分机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享信息,加强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的监管,切实抓好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 七、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严格按照征管归属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进行管理。
&&&& 八、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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